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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凡的世界續集 第445章 大專家離基層太遠

作者:常山漸青 分類:古代言情 更新時間:2026-03-15 16:5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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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對當事人已提交證據完全不予迴應的做法,違背了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全麵、客觀審查證據的法定職責,使得判決書的事實認定部分顯得武斷且不完整,構成了重大程式瑕疵,損害了司法文書的嚴肅性與裁判過程的透明度。”蘭香接著看到。

“按理說,不應該啊。”她本能地歎息道。

然後,她繼續閱讀原文:“上述兩項程式瑕疵,並非無關緊要的技術性疏漏,而是直接影響到案件核心爭議(勞動關係存續)能否得到充分調查與審理的根本性問題。一審法院在此方麵的失當行為,已導致本案的訴訟程式存在重大缺陷,影響了公正裁判。”

“不應該的事情,偏偏就發生了。”山漸青抽空說道。

“好吧,待我再往下觀瞧一番。”蘭香嗬嗬笑道。

然後,她便看到了第三大塊內容的開頭部分:“三、一審判決對雙方法律關係性質的認定,割裂了用工曆史的連續性,錯誤適用了關於退休年齡人員用工性質的法律規定。”

“具體怎麼個錯誤認定法呢?”她非常關心這個問題。

她接著便更加清楚地看到:

“1.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2012年6月之前,存在長期、穩定、受管理的事實勞動關係,這個情況證據確鑿,事實清楚,且與證人證言、股金證(被上訴人在該股金證上公司名稱與現有名稱不一致的前提下仍然收回股金的行為,完全可以證實其對於公司名稱的變更和延續是認可的,當然,上訴人在被上訴人處工作的事實也是真實的)等其他證據能夠互相印證,可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冇錯,說得很對啊——”她小聲嘟囔道。

下麵的內容主要包括:“另外,被上訴人以其工作人員個人名義向上訴人支付工資,以規避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發放工資的做法,這一明顯違法的行為,在被上訴人公司內普遍存在,對此,上訴人在二審中也將提交新證據。”

“那麼,有新的證據嗎?”蘭香抬頭問道。

“當然有了。”山漸青非常肯定地答道。

蘭香繼續往下閱讀:“上述證據足以證明:上訴人在長達二十多年的時間裡,一直都在接受被上訴人的管理和工作安排,從事有報酬的勞動,此間其所從事的退火工與後期所從事的上料、洗料、保安、托盤維修等內部工作,均是被上訴人業務的組成部分。”

“這些特征,完全符合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所規定的事實勞動關係的構成要件。”她接著看到。

“一審判決對此段曆史期間所形成的勞動關係的基礎事實,並未給予明確否定,但卻在與其一前一後形成不可分割的整體性勞動關係的認定上,因為一份真實性明顯存疑的《協議書》,而予以根本性抹殺,這在邏輯上根本無法自洽。”她繼續讀到。

“就是,邏輯上根本就說不通嘛。”她議論道。

“人家還管什麼邏輯通不通的事啊。”山漸青嘲笑道。

緊接著,蘭香又明明白白地看到:“2. 對於2012年6月上訴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的用工關係,應依法認定為‘特殊勞動關係’,而非簡單的‘勞務關係’。 一審判決僅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和一份明顯存疑的問題協議為主要依據,就將雙方關係定性為勞務關係,屬於對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片麵理解。”

“著實有些草率和隨意。”她冷靜地評論道。

“是的,律師的判斷非常到位。”山漸青略顯疲憊地說道。

然後,蘭香繼續往下閱讀:

“(1)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的核心區分標準,應該在於當事人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該條款的適用前提是,勞動者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其第二款規定:‘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係處理。’此規定體現了,對雖不符合標準勞動關係形態,但具有勞動實質的社會群體,給予傾斜保護的精神。”她的眼睛又掃視過以上內容。

“以上兩條充分說明,區分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的核心標準在於,勞動者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她看到了這句強調的話。

“是啊,看問題要看實質。”她自顧自地議論道。

“冇錯,形式雖然也很重要,但是,實質更重要。”山漸青看著蘭香的俊美臉龐說道,越發感覺眼前這個人不簡單了。

“(2)綜上所述,上訴人正屬於應受保護的‘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超齡務工人員’。 ”蘭香看到了這句明顯屬於結論性的話。

下麵,又是一段更加精準的論述:“上訴人之所以在達到退休年齡後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根本原因在於,被上訴人在其長達22年的黃金工作年齡期間(1990年7月至2012年6月),嚴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未為其辦理和繳納社會養老保險。”

“被上訴人的違法行為,是導致上訴人喪失‘勞動者’身份,並無法享受正常退休保障的直接原因。若因此就簡單粗暴地認定雙方之間存在的是不受勞動法保護的‘勞務關係’,無異於讓違法的用人單位從其違法行為中獲益,而讓無辜的勞動者承受雙重損失(既無養老金,又無勞動保障),這嚴重違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則和勞動立法保護弱者的宗旨。”她看到了這句觀點非常犀利的話。

下麵這段話,把作者的觀點又適當地昇華了一下:

“司法實踐(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判例)中,越來越多的觀點認為,對於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導致其達到退休年齡後無法享受相關待遇,勞動者繼續在原單位工作的,雙方關係仍具有人身與管理從屬性,應按勞動關係處理,或至少參照勞動關係處理其權益爭議,尤其是工傷保險待遇及解除補償等。”

“可惜,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蘭香輕輕感慨道。

“是啊,那些大的法學專家,畢竟離基層法院太遠了,他們身上的理性之光基本上照不到下麵。”山漸青迴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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