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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凡的世界續集 第444章 虛假勞務協議

作者:常山漸青 分類:古代言情 更新時間:2026-03-15 16:5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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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香繼續看到:

“2. 該《勞務用工協議書》的內容、形式與雙方長期用工實踐及管理邏輯嚴重矛盾,明顯不合常理。”

“嗯,我也是這樣感覺的。”她小聲說道。

然後,她繼續低頭閱讀這份措辭嚴謹的上訴書:

“(1)簽訂背景存疑:協議書簽訂於2021年2月20日,此時上訴人已68週歲,在被上訴人處實際工作已超過30年。在長達三十餘年的‘事實勞動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從未就‘勞務關係’有過任何書麵或口頭的約定或確認。”

隨後,她頗為氣憤地看到:

“結果,在前邊冇有合同或協議,後邊冇有合同或協議的情況下,突然在2021年2月就匪夷所思地,出現這樣一份旨在徹底改變雙方關係性質的協議,其形成背景和意圖令人質疑,極大可能是被上訴人為應對潛在勞動爭議而進行的預防性操作,或者是事後單方補簽/偽造,因為被上訴人在處理職工維權方麵明顯更有應對‘經驗’和‘技巧’。而且他們是分工明確的團夥作案,並且有較強的作案的動機和能力,並且實際上也這樣操作了。”

“嗯,這個分析合情合理。”她忍不住評論道。

“因為事實就是如此,這是不容辯駁的。”山漸青道。

蘭香接著往下看:

“(2)協議內容與事實不符:協議稱‘甲方因工作需要,需聘用乙方’,這與上訴人自1990年起即在被上訴人處持續工作的曆史事實完全不符,這明顯不是‘新聘用’,而是‘繼續用工’。而且,該協議還刻意強調上訴人‘不具備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資格’,旨在從根本上否定勞動關係,明顯就是掩耳盜鈴和欲蓋彌彰之舉,因為其刻意引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現已被《民法典》吸收取代)等法律法規有關條款作為簽訂合同的依據這個情況,恰恰毫無爭議地暴露了其試圖規避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意圖。”

“不錯,分析得非常到位!”蘭香誇道。

“這就是律師的水平,這就是邏輯的力量。”山漸青道。

蘭香繼續往下觀瞧:

“(3)上訴人缺乏簽訂動機:作為一名年近七旬、文化程度非常有限的幾乎就是文盲的老人,且已在同一單位工作三十餘年,上訴人在未獲得任何額外對價(如高額勞務報酬、專項補償)的情況下,卻自願簽署一份將自己從‘勞動者’身份降格為‘勞務提供者’、並自動放棄勞動關係下各項法定權利(如經濟補償、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待遇等)的協議,明顯不符合生活經驗和邏輯。”

“就是啊,連腥公司明顯就是在搞欺詐。”她議論道。

“無恥的人,就喜歡乾無恥的事。”山漸青附和道。

蘭香說完之後,接著看到:“而這種情況恰恰說明瞭,上訴人當時並不能精確地理解簽署這份協議的真正意義,以及對自己馬上就要產生的各種不利後果,被上訴人完全就是利用自身的優勢地位在對上訴人進行誘導和欺騙,實施霸王條款和不對等協議,而一審判決卻未能對這一反常現象進行合理解釋和探究。”

“奸詐,缺德,冇有底線。”蘭香更加氣憤地評論道。

“對方一貫如此,都缺德成性了。”山漸青道。

“二、一審法院在審理程式上存在重大瑕疵,實質上剝奪了上訴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影響了案件的公正審理。”蘭香看到。

她隨即又瞧見:

“一審判決不僅在實體認定上存在錯誤,其審理程式亦存在兩處明顯的重大瑕疵,這些瑕疵直接關乎當事人核心訴訟權利的行使及案件基本事實的查明,足以動搖判決結果的正當性基礎。”

“待我看看那兩處瑕疵吧。”她默默地想道。

然後,她便清楚地看到:“1、一審法院對上訴人依法提出的證人出庭申請,未儘法定的通知及處理職責,程式違法。上訴人於2025年11月11日,即開庭前八日,依法向一審法院提交了《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申請證人山中春出庭,以證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長期、持續的事實勞動關係。該申請已為法院案件係統所接收,意味著已正式進入訴訟程式。”

她又看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法院對當事人符合條件的證人出庭申請,負有依法審查並及時通知證人的程式義務。然而,一審法院在未作出不予準許的書麵決定、亦未向申請人釋明理由的情況下,消極不作為,未依法通知該證人出庭。”

下麵還是她親眼看到的內容:“此行為直接導致該份關鍵證言無法在庭審中出示、質證,實質上剝奪了上訴人的舉證權利,也使得法庭喪失了一個查明案件曆史事實的重要機會,嚴重違反了民事訴訟中的證據調查規則與程式正當性原則。”

“氣人,太氣人了!”她不禁如此感慨道。

“那有什麼辦法啊!”山漸青頗為無奈地表示道。

蘭香忍痛繼續看下去:

“2、一審法院對上訴人在庭審後依法提交的新證據,未履行審查與迴應義務,構成程式遺漏。為補強證明雙方勞動關係的存續期間及工作狀態,上訴人於一審庭審次日(2025年11月20日)及時向法院補充提交了證人山中利、山中海的書麵證言,該證據亦經法院係統接收。”

“還會繼續被無視的。”她較為肯定地分析道。

“絕對了,一看就是常規做法。”山漸青嘲諷道。

蘭香強忍心頭悲痛,仔細觀瞧下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乾規定,對於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後、判決前提交的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證據,法院應當接收並視情況決定是否納入審查範圍。”

“明明白白的法條,也未必就能起作用。”蘭香認為。

“冇錯,實際上就是這樣的。”山漸青言道。

蘭香接著看到:“然而,一審判決書在‘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及‘本院認為’部分,對上述兩份補充證言均未置一詞,既未說明不予采信的理由,也未闡述是否經過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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