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86 章 天元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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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顧遠山看入神之時,突然想起曾經在丙班時,他曾拿過一道類似的題去詢問孫秀才。
孫秀才怎麼說的來著?
好似是說“遇多量關聯問題,設未知數可理清邏輯”。
意思不就是“設未知數”的方法解題嗎?
想通了關鍵,顧遠山緊皺的眉頭終於舒展開來。
昭明王朝確實冇有“x”“y”,但是有”天元術“啊!
“設置未知數解答問題的方法”,不就是稱為”天元術“嗎?
他記得自己曾看過一本雜書,裡麵記載的就是算術題中的“天元術”。
所謂的“天元術”,其核心邏輯與現代代數中設未知數(如設x、y)解題一致。
但這裡的未知數不是用“x”代替,而是用“天元”代表。
後續的“y、z、w”對應的則是“地元、人元、物元”。
……
想通關鍵,顧遠山輕輕勾起唇角,運筆寫下:
設“天元一”為原每船運米量x石,則原有糧船480除以x隻;
按“每船多運5石,少用4隻船”列等式:
(480除以x)減去(480除以x加5)等於4;
化簡求解:
兩邊同乘 x(x + 5) 得(480(x + 5) - 480x 等於 4x(x + 5) ,
最終解得x =等於20 (石),原有糧船480除以20等於24 (隻),
結果均為整數,符合實際。
答完,顧遠山又反過來解了一遍,確認無誤,才翻看起下一題。
……
做完算術,顧遠山便打算做自己第二拿手的律法題。
兩年過去,他那本薄薄的《昭明律例》早就倒背如流。
當然,對條例記得清楚,不代表著做題就能一帆風順。
畢竟許多案例不會按著書本上來出。
但是,不管它怎麼變化,都是萬變不離其宗!
自己隻要背熟了條例,融會貫通,其實大部分律法題都是冇問題的。
律法題是卷子的最後一題,包含2道,共20分。
第一題:
某鄉農王某,因鄰人李某長期占用自家宅基地,多次交涉無果後,怒而損毀李某家籬笆,並打傷李某手臂。事後李某告至縣衙,要求王某賠償損失並承擔罪責。依據《昭明律·戶律》《昭明律·刑律》相關規定,分析王某與李某的行為是否違法?縣衙應如何判決?
顧遠山垂眸沉思。
此題涉及《昭明律》戶、刑二律。
需要先拆解當事人行為,再對照相應律條,最後決斷出判決結果。
將思路簡單梳理一遍,顧遠山提筆就在草稿紙上寫下此題中兩大核心問題:
“李某:占宅基地”。
“王某:毀籬笆+傷人”。
首先,是要分析李某的行為,對應《戶律》找出其中違法行為。
顧遠山仔細回憶。
在《昭明律·戶律·田宅門》篇中,“凡民田宅,各有界址,若侵占他人田宅者,笞五十,田宅歸原主。”
題目中,李某“長期占用王某宅基地”,且“多次交涉無果”。
而宅基地屬於王某私產,有明確界權。
李某無合法依據持續占用,已經違反《戶律》中“侵占田宅”之條。
首先,“長期占用”屬於“持續侵權”,並非臨時借用。
最後,“交涉無果”說明李某明知是王某產業,卻拒不返還,主觀有過錯。
所以,李某需承擔返還宅基地之責,且依照律法應當受笞刑。
……
將李某的行為判定完成,便要對應《刑法》,分析王某行為的違法性。
《昭明律·刑律》中,對應王某的行為,分為“譭棄財物”與“鬥毆傷人”兩罪。
首先,要看“損毀籬笆”一事。
《刑律·雜犯門》中,“凡譭棄他人器物、房屋、籬牆者,照價賠償,笞二十”。
王某因為交涉無果,“怒而毀籬笆”。
雖然事出有因,但是,籬笆屬於李某的合法財物,損毀的行為已經涉及到“譭棄人財物”,需要照價賠償,且難逃笞刑。
其二,得看“打傷李某手臂”一事。
依據《刑律·鬥毆門》中記載,“凡鬥毆傷人,未致殘者,杖四十,仍賠償醫藥費;若因事有因,可減一等”。
王某“打傷手臂”,屬於“鬥毆傷人”。
即便李某侵占在先,王某也不能私自報複。
昭明律法雖然更看重“情理”,但是嚴禁“私力救濟逾矩”。
所以,王某的行為也是違法的。
他需要承擔賠償和杖刑之責。
不過,憑藉“多次交涉無果”,可以作為“情輕”的情節。
等判決的時候,可以酌情減輕刑罰。
當然,分析兩人罪責還是不夠大,得權衡雙方的責任。
……
顧遠山細細思忖著縣衙會如何判決此案。
一般來說,縣衙斷案需要“明律責、衡情理”。
看案宗,是不能隻憑藉法律法條規定地來,還得權衡其中詳情。
首先,李某有錯在先,他侵占宅基地是糾紛的根源,依據《戶律》,應先責令其“三日內返還王某宅基地”,並杖五十
原本律法應當是笞五十,但因其“長期占用”,情節稍重,加至杖五十。
對於王某來說,他毀籬笆,需“照籬笆市價賠償白銀若乾”,笞二十;打傷手臂若未致殘,原律杖四十,因“事出有因”,減一等,處杖三十,另需賠償李某醫藥費。
最後,誡諭雙方。
判詞中需得明言“李某侵占在先,然王某當訴於縣衙,非可私力報複”。
既糾正侵權,亦懲戒私鬥。
警示鄉鄰“有事訴官、勿越律維權”。
……
思路理清,顧遠山從頭到尾看了一遍。
確定自己冇有漏掉律條,又權衡了情理,才總結了一下語言,將行為分析、律條引用、判決邏輯逐次寫在紙上:
據《昭明律》勘此案:
李某擅占王某宅基,屢交涉不退,違《戶律·田宅門》“私占鄰宅者笞五十,還宅基”之條,屬違法。
王某雖遭侵權,然不訴官而毀李某籬笆、傷其臂,犯《刑律·鬥毆門》“擅毀人財、傷人肢體者坐罪”之規,亦違法。
判曰:李某杖五十,限三日內退還王某宅基;王某毀壞籬笆,笞二十;傷其臂,杖三十,賠償李某籬笆之費與療傷之資。兩家今後各守疆界,再爭則加重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