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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可小說 > 古代言情 > 文明雙螺旋:從遺物到遺產的智慧 > 第四章 轉化保障體係構建——築牢古今治理融合的實踐根基

唐代鄉裡治理聯動機製之所以能高效運轉,離不開完善的保障體係支撐——從中央對地方的權責界定、治理資源的精準調配,到治理主體的能力培育、治理成效的考覈反饋,形成了環環相扣的保障閉環,為治理舉措落地提供了堅實依托。當代基層治理在承接唐代治理智慧、推進轉化實踐的過程中,同樣需要構建全方位、多層次的保障體係,破解當前基層治理中存在的權責失衡、資源不足、能力短板、考覈僵化等現實難題,確保唐代治理經驗的轉化落地既符合曆史邏輯,又適配現實需求,真正實現“古為今用”的治理價值。

一、權責邊界保障:厘清層級關係,夯實治理基礎

唐代鄉裡治理的高效運轉,首要前提是清晰的權責劃分——中央定總綱、州縣掌統籌、鄉裡抓落實,各級治理主體權責明確、各司其職,既無越權乾預之擾,亦無推諉塞責之弊。《唐六典》載“百戶為裡,五裡為鄉,鄉置耆老一人;裡置裡正一人,掌按比戶口,課植農桑,檢察非違,催驅賦役”,明確了鄉裡的核心權責的同時,也劃定了州縣對鄉裡的指導權限,即“州縣統轄鄉裡,督查治理成效,不乾預日常事務”,這種層級清晰的權責界定,避免了治理過程中的權責交叉與責任空轉。反觀當代基層治理,“權責不對等”是突出痛點:基層政權既要承接上級數十個部門下達的各項任務,涵蓋民生服務、綜治維穩、環境整治等諸多領域,又缺乏足夠的決策權限與資源支撐,“上麵千條線,下麵一根針”的困境,導致基層治理負荷過重、效率受限,甚至出現“有責無權、有心無力”的治理僵局,既影響治理成效,也挫傷基層治理主體的積極性。

立足唐代權責界定的經驗,構建當代基層治理的權責邊界保障體係,核心是“厘清層級權責、實現權責對等”,從製度層麵破解層級治理中的權責失衡問題。首先,需以法治化方式明確各級治理主體的權責範圍,製定基層治理權責清單。借鑒唐代“中央定綱、州縣統籌、鄉裡實操”的層級邏輯,以地方立法或規範性檔案的形式,明確省級層麵負責統籌規劃基層治理整體方向、製定配套政策;市級層麵聚焦政策落地銜接、跨區域治理協調;縣級層麵承擔直接指導、資源調配、考覈監督等核心職責;鄉鎮(街道)作為基層治理核心執行主體,負責具體治理舉措的落地實施、轄區內矛盾化解、民生服務供給等;村(社區)則側重鄰裡互助、民情收集、政策傳達等基礎性工作。清單需明確各級主體“必須做什麼、可以做什麼、不能做什麼”,尤其要細化上級部門對基層的指導權限,嚴禁隨意向基層攤派超出其權責範圍的任務,杜絕“責任下移、權力上收”的不合理現象,讓基層治理主體輕裝上陣。

其次,建立權責動態調整機製,適配治理需求變化。唐代的權責界定並非一成不變,而是會根據社會形勢調整,如戰亂過後人口流動頻繁,朝廷便臨時賦予鄉裡更多人口覈查與安置的權責,待社會穩定後再迴歸常態。當代基層治理麵臨的場景複雜多變,人口結構、治理需求、社會矛盾等均處於動態變化中,權責清單也需隨之調整。可建立年度權責評估機製,由縣級以上政府牽頭,聯合基層治理主體、群眾代表、專家學者等,對各級治理主體的權責運行情況進行全麵評估,結合治理實踐中的新問題、新需求,及時優化權責劃分——如在鄉村振興背景下,可適當擴大鄉鎮(街道)在產業發展規劃、鄉村建設統籌中的決策權限;在城市社區治理中,賦予社區更多公共服務資源調配的自主權,確保權責劃分始終與治理實踐相適配。

最後,完善權責監督與問責機製,確保權責落地見效。唐代通過“考課製度”監督鄉裡權責履行,若裡正未按規定完成戶口覈查、賦役催繳等職責,會依據《唐律疏議》處以相應懲處,如“裡正不覺脫漏戶口者,一口笞四十,三口加一等”,嚴苛的問責機製倒逼治理主體履職儘責。當代基層治理需構建“全方位、多層次”的權責監督體係,整合上級督查、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等多種監督力量,對各級治理主體的權責履行情況進行常態化監督。同時,明確問責標準與流程,對權責履行不到位、推諉塞責、越權行政等行為,依規依紀嚴肅問責;對因權責界定不清導致的治理失誤,倒查上級部門責任,避免“問責隻問基層”的不合理現象,通過嚴監督、強問責,倒逼各級治理主體守好權責邊界、切實履職儘責。

二、資源供給保障:精準調配資源,破解治理瓶頸

唐代鄉裡治理的有效推進,離不開充足的治理資源支撐,朝廷通過“資源下沉、精準調配”的方式,為鄉裡治理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財力保障,確保治理舉措落地有聲。人力方麵,除明確耆老、裡正等專職治理人員的配置外,還根據治理需求整合鄉裡閒散勞動力、鄉紳鄉賢等力量,形成多元人力支撐;物力方麵,朝廷會向鄉裡撥付必要的治理物資,如用於戶籍登記的筆墨紙硯、用於治安防控的器械、用於農桑指導的農具種子等,保障日常治理與應急處置需求;財力方麵,通過“租庸調製”中的合理留成,給予鄉裡一定的財政自主權,用於修繕鄉裡公共設施、補貼治理人員、救助困難民眾等。這種“按需供給、精準下沉”的資源保障模式,讓鄉裡具備了推進治理工作的基礎條件,為聯動機製運轉提供了有力支撐。

當前,基層治理資源供給不足、配置失衡,是製約治理成效的重要瓶頸:人力上,基層治理人員編製緊張,鄉鎮(街道)、村(社區)工作人員往往身兼數職,工作負荷極大,且專業人才匱乏,在矛盾調解、法律服務、心理疏導等領域缺乏專業支撐;物力上,基層治理物資儲備不足,尤其是偏遠鄉村、老舊社區,公共設施老化失修,應急處置物資短缺,難以滿足日常治理與突發情況應對需求;財力上,基層財政保障能力薄弱,鄉鎮(街道)財政多依賴上級轉移支付,自主創收能力不足,村(社區)更是缺乏穩定的財力來源,導致許多民生服務、公共建設項目難以推進,治理舉措“有心無力”。借鑒唐代資源供給的經驗,構建當代基層治理資源供給保障體係,需聚焦“資源下沉、精準配置、多元整合”,切實提升基層治理資源保障能力。

人力資源供給方麵,需從“擴編增員、培育專業、整合誌願”三個維度發力。一是優化基層治理人員編製配置,結合轄區人口規模、治理任務輕重等實際情況,合理增加鄉鎮(街道)、村(社區)工作人員編製,重點補充民生服務、綜治維穩、應急管理等領域的專職人員,緩解基層人力緊張壓力。同時,完善基層治理人員薪酬保障體係,提高薪酬待遇、健全晉升通道,解決“基層工作累、待遇低、晉升難”的問題,吸引更多人才紮根基層。二是加強基層治理人員專業能力培育,借鑒唐代“鄉官培訓”經驗,建立常態化培訓機製,圍繞政策解讀、矛盾調解、應急處置、數字化治理等核心能力,開展針對性培訓,邀請專家學者、優秀基層乾部授課,結合案例教學、實操演練等方式,提升基層治理人員的專業素養;針對專業領域需求,定向引進法律、心理、社工、規劃等專業人才,充實基層專業治理力量,打造“全能型+專業型”結合的基層治理隊伍。三是整合社會誌願力量,挖掘轄區內鄉賢、退休乾部、黨員、熱心群眾等資源,組建誌願服務隊,明確誌願服務內容與激勵機製,引導誌願者參與鄰裡互助、民情收集、環境整治、政策宣傳等基層治理工作,形成“專職人員為主、誌願力量為輔”的多元人力支撐體係,緩解基層人力壓力。

物力資源供給方麵,需堅持“按需配置、補齊短板、優化佈局”的原則,精準對接基層治理需求。一是開展基層物力資源需求排查,由縣級政府牽頭,組織鄉鎮(街道)、村(社區)全麵梳理日常治理與應急處置所需物資,建立物力資源需求清單,結合清單精準調配物資,重點保障戶籍管理、治安防控、民生服務、應急救援等核心領域的物資供給,避免資源浪費與供給不足。二是補齊基層公共設施短板,聚焦偏遠鄉村、老舊社區等薄弱區域,加大公共設施建設投入,修繕改造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基礎設施,完善社區服務中心、鄉村文化廣場、養老服務站、醫療衛生點等公共服務設施,提升基層公共服務承載能力;同時,建立公共設施常態化維護機製,明確維護責任主體與流程,確保設施長期穩定運行,滿足群眾生產生活與基層治理需求。三是優化應急物資儲備佈局,借鑒唐代“鄉裡應急物資儲備點”的經驗,在鄉鎮(街道)設立應急物資儲備中心,在村(社區)設立儲備點,根據轄區常見災害類型與應急需求,儲備足夠的救災物資、醫療物資、防控器械等,建立應急物資統一調配機製,確保突發情況發生時,物資能快速送達、高效使用,提升基層應急處置能力。

財力資源供給方麵,需構建“財政保障為主、多元創收為輔、精準使用為要”的財力支撐體係。一是強化上級財政轉移支付保障,建立基層治理財政保障增長機製,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與基層治理需求,逐年提高上級對基層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重點向偏遠地區、治理任務繁重的基層政權傾斜,確保基層具備開展治理工作的基本財力;同時,優化轉移支付結構,明確轉移支付資金的使用方向,優先保障民生服務、公共建設、人員薪酬等核心支出,避免資金挪用浪費。二是提升基層自主創收能力,借鑒唐代鄉裡“財政留成”的經驗,賦予鄉鎮(街道)一定的財政自主權,支援基層盤活轄區內集體資產、閒置資源,發展特色產業、便民服務等集體經濟項目,增加基層財政收入;鼓勵村(社區)通過盤活集體土地、閒置房屋等資源,開展租賃、合作經營等活動,獲取穩定的財力來源,提升自主保障能力。三是規範基層財力使用管理,建立基層財政資金使用全過程監管機製,明確資金使用流程、審批權限,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確保資金專款專用、高效使用;同時,公開資金使用情況,接受群眾監督,杜絕截留、挪用、浪費財政資金等行為,讓每一筆資金都用在基層治理的關鍵環節,切實提升財力資源使用效益。

三、治理能力保障:培育核心能力,提升治理效能

唐代鄉裡治理主體具備較強的綜合治理能力,是聯動機製高效運轉的關鍵——裡正、耆老等治理者不僅熟悉國家法令、掌握鄉裡民情,還具備較強的矛盾調解、農桑指導、應急處置能力,能夠精準對接治理需求,高效推進治理工作。唐代注重對鄉裡治理者的能力培育,通過“以老帶新”“州縣指導”“實踐曆練”等方式,提升治理者的綜合素養,如要求裡正需熟練掌握戶籍覈查方法、賦役征收標準,耆老需具備豐富的矛盾調解經驗,確保治理者能勝任崗位需求。正是這種對治理能力的重視與培育,讓唐代鄉裡治理能夠精準應對人口管理、農桑發展、治安維護等各類治理難題,實現治理效能的最大化。

當前,基層治理主體能力不足,是影響治理成效的突出問題:部分基層工作人員對政策理解不深、執行不到位,導致政策落地“走樣變形”;矛盾調解能力薄弱,麵對鄰裡糾紛、利益衝突等問題,缺乏有效處置方法,易引發矛盾升級;數字化治理能力不足,難以適應智慧治理髮展需求,導致治理效率低下;應急處置能力欠缺,麵對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應對失措、處置不力。這些能力短板,嚴重製約了基層治理水平的提升,也影響了唐代治理智慧轉化落地的成效。借鑒唐代治理能力培育的經驗,構建當代基層治理能力保障體係,需聚焦“核心能力培育、實踐能力提升、能力評價激勵”,全麵提升基層治理主體的綜合素養,為治理實踐提供能力支撐。

核心能力培育方麵,需精準對接基層治理需求,聚焦“政策執行、矛盾調解、民生服務、數字化治理、應急處置”五大核心能力,開展針對性培育。一是強化政策執行能力培育,通過政策解讀培訓、案例分析、模擬執行等方式,讓基層治理人員精準把握政策內涵、執行標準與落地要求,提升政策理解與執行能力,避免政策落地“打折扣、走彎路”;同時,培養基層治理人員的政策宣傳能力,引導其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向群眾解讀政策,提高群眾對政策的知曉度與認同感,推動政策落地生根。二是提升矛盾調解能力,借鑒唐代耆老“以德調解、以法約束”的矛盾化解經驗,開展矛盾調解技巧培訓,邀請資深調解員、法官、律師等授課,講解常見矛盾糾紛的調解方法、法律依據,通過模擬調解、案例研討等方式,提升基層治理人員的矛盾調解能力;同時,引導基層治理人員深入群眾,精準掌握民情民意,提前排查潛在矛盾,做到矛盾早發現、早介入、早化解,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三是強化民生服務能力,聚焦群眾急難愁盼問題,開展民生服務技能培訓,提升基層治理人員在社保辦理、醫療救助、養老服務、兒童關愛等領域的服務能力,引導其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治理理念,主動對接群眾需求,精準提供民生服務,提升群眾獲得感與滿意度。四是培育數字化治理能力,適應智慧治理髮展趨勢,開展數字化技能培訓,重點培訓基層治理數字化平台操作、數據采集分析、線上服務開展等技能,讓基層治理人員熟練運用數字化工具開展治理工作,如通過智慧社區平台收集群眾訴求、調度治理資源,通過大數據分析精準識彆治理痛點,提升治理效率與精準度;同時,針對老年群體等數字化弱勢群體,培養基層治理人員“線上+線下”融合服務能力,確保數字化治理不落下任何一類群體。五是提升應急處置能力,開展應急處置培訓與演練,覆蓋自然災害、突發事件、公共衛生事件等各類場景,培訓應急處置流程、救援技巧、群眾疏散安置方法等內容,定期組織實戰演練,提升基層治理人員的應急反應能力、協同處置能力與現場指揮能力;同時,引導基層治理人員建立應急資訊報送機製,確保突發情況能及時上報、快速響應,最大限度降低災害損失與社會影響。

實踐能力提升方麵,需搭建多元化實踐平台,讓基層治理人員在實踐中錘鍊能力、積累經驗。一是推行“導師幫帶”製度,借鑒唐代“以老帶新”的培育模式,安排經驗豐富的優秀基層乾部、退休乾部擔任導師,與年輕基層治理人員結成幫帶對子,通過日常指導、現場教學、難題共解等方式,手把手傳授治理經驗與工作方法,幫助年輕乾部快速成長。二是開展“崗位練兵”活動,圍繞基層治理重點任務,設置專項實踐崗位,如矛盾調解崗、應急處置崗、民生服務崗等,安排基層治理人員輪崗實踐,在具體工作中提升專項能力;同時,組織跨區域交流學習,安排基層治理人員到治理成效突出的地區參觀學習,借鑒先進治理經驗,結合本地實際優化治理方法,提升實踐能力。三是鼓勵“實踐創新”,支援基層治理人員結合治理實際,探索創新治理方式方法,如借鑒唐代“鄉規民約”經驗,結合本地情況製定特色治理章程;創新“鄰裡互助”模式,搭建群眾自治平台等,對成效顯著的創新實踐,給予表彰獎勵,並在更大範圍推廣,以實踐創新推動能力提升。

能力評價激勵方麵,需建立科學的能力評價體係與完善的激勵機製,倒逼基層治理人員主動提升能力。一是構建多元化能力評價體係,結合基層治理崗位需求,製定具體的能力評價指標,涵蓋政策執行、矛盾調解、民生服務、數字化治理、應急處置等核心能力維度;評價主體兼顧上級部門、同事、群眾、服務對象等,通過日常考覈、年度考評、群眾滿意度調查等方式,全麵評價基層治理人員的能力水平,形成客觀公正的評價結果。二是完善激勵機製,將能力評價結果與薪酬待遇、晉升提拔、評優評先等直接掛鉤,對能力突出、表現優秀的基層治理人員,給予提高薪酬、優先晉升、表彰獎勵等激勵;對能力不足、履職不力的,進行約談提醒、培訓提升,若仍無改善則依規調整崗位,通過強激勵、硬約束,引導基層治理人員主動提升能力、積極履職儘責。三是建立能力提升容錯機製,鼓勵基層治理人員大膽實踐、勇於創新,對在能力提升實踐、治理方式創新中出現的輕微失誤,隻要符合初衷、未造成重大損失,予以容錯免責,打消基層治理人員的顧慮,激發其提升能力、探索創新的積極性。

四、考覈評價保障:科學考評導向,倒逼治理提質

唐代對鄉裡治理成效的考覈評價,具備“標準明確、導向清晰、獎懲分明”的特點,通過科學的考覈評價,倒逼治理主體履職儘責、提升治理成效。唐代將鄉裡治理考覈納入全國官吏考課體係,考覈內容緊扣治理核心任務,涵蓋“戶口覈查準確率、賦役征收完成情況、農桑發展成效、治安防控效果、矛盾化解質量”等關鍵指標,如《唐六典》規定“裡正考課,以戶口無脫漏、賦役無拖欠、農桑無荒廢、境內無盜賊為上考”;考覈方式采取“州縣覈查、中央抽檢”的方式,確保考覈結果真實客觀;考覈結果直接與治理者的獎懲任免掛鉤,上考者可獲得賞賜、晉升,下考者則會受到懲處、降職,甚至罷免。這種科學嚴格的考覈評價機製,形成了鮮明的治理導向,讓鄉裡治理者明確工作重點,主動提升治理成效,為唐代鄉裡治理聯動機製的高效運轉提供了強大動力。

當前,基層治理考覈評價機製存在諸多弊端,難以有效發揮導向作用:考覈指標設置不合理,多以上級部門下達的任務指標為主,側重“痕跡管理”“數字達標”,忽視群眾實際感受與治理實際成效,導致基層治理陷入“重形式、輕實效”的誤區;考覈方式單一,多為上級部門單向考覈,缺乏群眾參與、社會監督,考覈結果難以全麵反映治理成效;獎懲機製不完善,考覈結果與治理主體的利益關聯度不高,獎勵力度不足、懲處不嚴,難以形成有效激勵與約束,導致基層治理缺乏主動性與積極性,甚至出現“應付考覈、虛假治理”的現象,嚴重影響治理質量與群眾滿意度。借鑒唐代考覈評價的經驗,構建當代基層治理考覈評價保障體係,需聚焦“優化考覈指標、創新考覈方式、完善獎懲機製”,樹立“實效導向、群眾導向”的考評理念,以科學考評倒逼治理提質增效。

考覈指標優化方麵,需摒棄“重形式、輕實效”的導向,構建“核心指標+特色指標+群眾評價指標”的多元化考覈指標體係,確保考覈精準對接治理需求、真實反映治理成效。一是明確核心考覈指標,緊扣基層治理核心任務,設置“民生服務成效、矛盾化解率、治安防控水平、公共設施保障、應急處置能力”等核心指標,如民生服務成效涵蓋社保覆蓋率、困難群眾救助到位率、群眾訴求辦結率等具體內容;矛盾化解率聚焦矛盾糾紛調解成功率、信訪積案化解率等;治安防控水平以刑事案件發案率、治安事件發生率等為衡量標準,核心指標需量化清晰、可考可評,確保考覈聚焦治理重點。二是設置特色考覈指標,結合不同地區的治理實際與發展需求,設置差異化特色指標,避免“一刀切”考覈。如農村地區側重“鄉村產業發展、人居環境整治、農桑服務保障”等指標,借鑒唐代鄉裡“課植農桑”的治理重點;城市社區側重“智慧社區建設、流動人口管理、鄰裡和諧度”等指標;偏遠地區則側重“基礎設施完善、公共服務覆蓋、應急物資儲備”等指標,讓考覈更貼合本地治理實際,引導基層治理精準發力。三是強化群眾評價指標,將群眾滿意度作為考覈核心指標之一,設置“群眾對民生服務的滿意度、對治理舉措的認可度、對居住環境的滿意度、對基層乾部的信任度”等具體指標,權重不低於30%,確保考覈真正以群眾需求為導向,反映群眾真實感受,倒逼基層治理聚焦群眾急難愁盼問題。

考覈方式創新方麵,需打破上級單向考覈的侷限,構建“上級考覈+群眾評價+社會監督+自我考評”的多元化考覈方式,提升考覈結果的全麵性與客觀性。一是優化上級考覈,上級部門摒棄“重痕跡、輕實效”的考覈方式,減少對紙質材料、報表數據的過度依賴,更多采取實地調研、現場覈查、隨機抽查等方式,深入基層、走進群眾,直觀瞭解治理成效;同時,建立跨部門協同考覈機製,整合各職能部門考覈任務,避免重複考覈、多頭考覈,減輕基層負擔。二是擴大群眾參與,搭建多元化群眾評價平台,如通過線上問卷、線下走訪、座談會等方式,廣泛收集群眾對基層治理的評價意見;在社區、鄉村設立意見箱、評價欄,方便群眾隨時反饋評價;推行“群眾評議基層乾部”製度,定期組織群眾對基層治理人員的工作表現、服務態度進行評議,讓群眾真正成為考覈的“閱卷人”,確保考覈結果貼合群眾需求。三是引入社會監督,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媒體記者等組成第三方評價機構,對基層治理成效進行獨立評估,通過實地調研、數據覈查、案例分析等方式,形成客觀公正的評價報告;同時,利用媒體平台公開基層治理成效與考覈過程,接受社會輿論監督,確保考覈公開透明、結果可信。四是完善自我考評,引導基層治理主體定期開展自我評估,對照考覈指標梳理治理成效、查詢存在問題,形成自我考評報告,作為整體考覈的重要參考,倒逼基層治理主體主動反思、持續改進。

獎懲機製完善方麵,需強化考覈結果的運用,建立“重獎重罰、獎懲分明”的激勵約束機製,讓考覈結果真正與基層治理主體的利益、發展掛鉤,激發治理活力。一是加大獎勵力度,對考覈結果優秀的基層治理主體與個人,給予多元化獎勵:物質獎勵上,提高獎金標準,補充治理資源、物資供給;精神獎勵上,授予“優秀基層治理單位”“優秀基層乾部”等榮譽稱號,加大宣傳表彰力度;發展獎勵上,對優秀基層乾部優先提拔晉升、安排外出培訓學習,對優秀基層單位給予更多政策傾斜、項目支援,讓實乾者得實惠、優秀者受表彰,激發基層治理的積極性與主動性。二是嚴格懲處措施,對考覈結果不合格、排名靠後的基層治理主體與個人,依規依紀予以懲處:對單位進行約談提醒、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評優資格、覈減財政支援;對個人進行誡勉談話、崗位調整,情節嚴重的依規問責,杜絕“考覈走過場、懲處留情麵”的現象,以嚴懲處倒逼責任落實。三是建立考覈結果反饋與整改機製,及時向基層治理主體反饋考覈結果,明確存在的問題與整改要求,製定整改台賬,實行銷號管理;上級部門定期跟蹤整改情況,對整改成效顯著的,適當調整考覈評價結果;對整改不力的,加重懲處,形成“考覈—反饋—整改—提升”的閉環,以考覈推動治理持續優化。

五、製度體係保障:完善製度支撐,規範治理實踐

唐代鄉裡治理聯動機製的長效運轉,離不開完善的製度體係支撐,從國家層麵的法律規範,到地方層麵的治理章程,形成了“國法+鄉規”的雙重製度保障,為治理實踐提供了明確遵循。國家層麵,《唐律疏議》《唐六典》等法律典籍,明確了鄉裡治理的權責、流程、獎懲等核心內容,為鄉裡治理提供了法治化依據;地方層麵,鄉裡依據國法,結合本地民俗民情,製定鄉規民約、鄰裡章程等,規範群眾行為,化解鄰裡矛盾,形成了“國法為綱、鄉規為補充”的製度格局,既維護了國家法治權威,又貼合基層治理實際,實現了“禮法合一”的治理目標。正是這種完善的製度體係,讓唐代鄉裡治理有章可循、有規可依,避免了治理的隨意性與盲目性,保障了治理聯動機製的長效穩定運轉。

當前,基層治理製度體係仍存在不完善之處:一是製度銜接不暢,國家層麵的法律法規與基層治理實際需求存在差距,地方製定的配套製度與國家法律銜接不夠緊密,甚至出現衝突,導致治理實踐中難以精準適用;二是製度覆蓋不全,針對基層治理中的新問題、新場景,如數字化治理、流動人口管理、跨區域治理協同等,缺乏完善的製度規範,導致治理實踐缺乏明確遵循;三是製度執行不力,部分基層治理製度流於形式,缺乏有效的執行監督機製,導致製度難以落地見效,甚至出現“有製度不執行”的現象,影響治理的規範性與權威性。借鑒唐代“國法+鄉規”的製度構建經驗,構建當代基層治理製度體係保障,需聚焦“完善製度體係、強化製度銜接、嚴格製度執行”,形成“國家法律為基礎、地方規章為支撐、基層章程為補充”的多層次製度體係,為基層治理實踐提供堅實的製度遵循。

完善製度體係方麵,需兼顧“全麵覆蓋、精準適配”,構建多層次、全方位的基層治理製度體係。一是夯實國家法律基礎,加快基層治理領域立法進程,完善與基層治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如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明確基層自治組織的權責、運行機製、保障措施等;製定基層治理專項法律法規,涵蓋民生服務、矛盾調解、治安防控、應急管理、數字化治理等領域,為基層治理提供高位階法律依據,確保基層治理法治化推進。二是健全地方配套規章,地方政府結合本地基層治理實際,製定具體的配套規章與規範性檔案,細化國家法律的實施細則,如製定基層治理權責劃分辦法、資源供給保障辦法、考覈評價實施細則等,確保國家法律能精準對接基層治理需求,落地見效;同時,針對基層治理新場景、新問題,及時製定專項製度規範,如數字化治理數據安全管理辦法、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規章、跨區域治理協同機製等,填補製度空白,確保治理實踐有規可依。三是完善基層自治章程,借鑒唐代“鄉規民約”的治理經驗,引導村(社區)結合本地民俗民情、治理需求,製定特色自治章程,如村規民約、社區公約等,內容涵蓋鄰裡互助、環境維護、矛盾化解、公共秩序等方麵,既符合國家法律要求,又貼合群眾生活實際,通過群眾自治章程規範群眾行為、凝聚治理共識,形成“國家法律+地方規章+基層章程”的互補格局,提升治理的規範性與適應性。

強化製度銜接方麵,需建立製度協同機製,確保不同層級、不同領域的製度相互銜接、協調統一,避免製度衝突、執行混亂。一是建立製度銜接審查機製,在製定地方配套規章、基層自治章程時,嚴格對照國家法律法規進行合法性審查,確保下級製度與上級製度保持一致,不出現牴觸衝突;同時,加強不同領域製度之間的銜接審查,如民生服務製度與財政保障製度、應急處置製度與治安防控製度等,確保製度之間協同配套、形成合力。二是開展製度清理整合,定期對基層治理領域的製度檔案進行全麵清理,對過時失效、與現行法律衝突、重複冗餘的製度,及時廢止或修訂;對分散在不同部門、不同檔案中的相關製度,進行整合優化,形成統一規範的製度體係,避免製度碎片化導致的執行困難。三是建立製度銜接反饋機製,基層治理主體在製度執行過程中,若發現製度銜接不暢、存在衝突等問題,及時向上級部門反饋,上級部門及時研究調整,確保製度始終保持協同適配,保障治理實踐順利推進。

嚴格製度執行方麵,需構建“強監督、嚴問責”的製度執行保障機製,確保製度落地生根、剛性運行。一是強化製度宣傳教育,通過基層宣講、媒體傳播、案例解讀等方式,向基層治理人員與群眾普及基層治理相關製度,讓治理人員明確製度要求、掌握執行流程,讓群眾瞭解製度內容、自覺遵守製度,營造“人人懂製度、人人守製度、人人護製度”的良好氛圍,為製度執行奠定基礎。二是加強製度執行監督,整合上級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等力量,對基層治理製度執行情況進行常態化監督,重點監督製度執行是否到位、是否存在選擇性執行、違規執行等問題;建立製度執行專項督查機製,定期開展製度執行情況專項檢查,及時發現並糾正執行偏差,確保製度剛性落實。三是嚴肅製度執行問責,對違反基層治理製度、製度執行不到位、因製度執行不力導致治理失誤或群眾利益受損的行為,依規依紀嚴肅問責,追究相關單位與個人的責任;對製度執行成效顯著的,予以表彰獎勵,通過嚴監督、強問責,倒逼基層治理主體嚴格執行製度,讓製度真正成為基層治理的“硬約束”。

六、群眾參與保障:凝聚治理共識,啟用自治活力

唐代鄉裡治理並非單一的官方治理,而是注重整合群眾力量,引導群眾參與治理,形成“官民協同、共建共治”的治理格局,為治理聯動機製運轉註入了民間活力。唐代鄉裡通過“鄉規民約凝聚共識、鄉紳鄉賢帶動參與、鄰裡互助協同治理”的方式,激發群眾參與治理的積極性:鄉規民約結合民俗與國法,明確群眾在農桑生產、鄰裡相處、治安維護等方麵的責任義務,引導群眾自覺參與治理;鄉紳鄉賢憑藉自身威望,協調鄰裡矛盾、帶動群眾參與公共建設、協助鄉裡開展治理工作;鄰裡之間通過互助合作,共同應對農忙生產、災害救助等場景,形成了較強的自治合力。這種“官方引導、群眾參與”的治理模式,既減輕了官方治理壓力,又提升了治理的針對性與實效性,讓治理舉措更貼合群眾需求,得到群眾廣泛認同與支援。

當前,基層治理群眾參與不足、自治活力不強,是製約治理效能提升的重要因素:群眾參與意識薄弱,部分群眾對基層治理缺乏關注,認為基層治理是政府的事,自身“事不關己”,主動參與意願不強;群眾參與渠道不暢,基層缺乏便捷高效的參與平台,群眾訴求表達、意見反饋、參與治理的途徑有限,導致群眾想參與卻無門;群眾參與能力不足,部分群眾缺乏治理相關知識與能力,難以有效參與矛盾調解、政策協商等治理活動;同時,基層對群眾參與的引導不足,缺乏有效的激勵機製,導致群眾參與熱情難以持續,自治活力難以啟用,基層治理陷入“政府單打獨鬥”的困境,治理成效難以滿足群眾期待。借鑒唐代引導群眾參與治理的經驗,構建當代基層治理群眾參與保障體係,需聚焦“強化參與意識、拓寬參與渠道、提升參與能力、完善參與激勵”,充分激發群眾自治活力,形成“政府引導、群眾主導、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層治理新格局。

強化群眾參與意識方麵,需通過宣傳引導、價值引領,轉變群眾治理觀念,讓群眾從“旁觀者”轉變為“參與者”“共建者”。一是加強治理理念宣傳,通過基層宣傳欄、微信群、入戶走訪、文藝演出等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宣傳基層治理的重要意義、群眾參與的權利義務,解讀“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理念,讓群眾明白基層治理與自身利益息息相關,參與治理是權利也是責任,提升群眾對基層治理的關注度與參與自覺性。二是挖掘宣傳群眾參與典型,收集整理群眾參與基層治理的優秀案例,如鄰裡互助化解矛盾、群眾自發參與環境整治、誌願者助力民生服務等,通過媒體報道、基層宣講等方式廣泛宣傳,發揮典型示範帶動作用,引導更多群眾主動參與治理。三是融入傳統文化元素,借鑒唐代“鄉規民約凝聚共識”的經驗,結合本地傳統文化、民俗風情,將群眾參與治理的要求融入鄉規民約、社區公約,通過文化浸潤引導群眾樹立集體意識、參與意識,自覺投身基層治理。

拓寬群眾參與渠道方麵,需搭建多元化、便捷化的參與平台,讓群眾能便捷表達訴求、參與治理。一是完善線下參與渠道,在村(社區)設立議事廳、意見箱、民情聯絡點,定期召開村民大會、居民代表會議、鄰裡座談會等,圍繞基層治理重點問題、民生項目建設、村規民約製定等內容,廣泛征求群眾意見;推行“網格議事”模式,以網格為單位,組織網格員與群眾麵對麵溝通,收集群眾訴求、協商解決網格內治理難題,讓群眾在家門口就能參與治理。二是搭建線上參與平台,藉助數字化手段,搭建基層治理線上參與平台,如微信小程式、手機APP、線上議事群等,群眾可通過平台隨時反饋訴求、提出治理建議、參與線上投票、監督治理過程;同時,開通線上谘詢服務通道,及時迴應群眾疑問,讓群眾參與治理更便捷、更高效,打破時間與空間限製。三是拓寬專項參與渠道,針對不同治理場景,搭建專項參與平台,如在矛盾調解中,邀請群眾代表參與調解過程,提升調解結果的認可度;在公共設施建設、民生項目推進中,推行“群眾議事決策”機製,讓群眾參與項目規劃、建設監督、成效評價;在環境整治、治安防控中,組建群眾誌願隊伍,引導群眾參與日常巡查、維護管理,讓群眾在具體治理場景中充分發揮作用。

提升群眾參與能力方麵,需通過培訓指導、實踐鍛鍊,讓群眾具備參與治理的知識與能力,能有效參與治理實踐。一是開展參與能力培訓,定期組織群眾開展治理知識培訓,涵蓋基層治理政策法規、議事協商技巧、矛盾調解方法、公共事務管理等內容,邀請專家學者、基層乾部授課,通過案例講解、模擬實踐等方式,提升群眾的治理認知與參與能力;針對群眾代表、誌願者等核心參與群體,開展專項培訓,提升其議事決策、協同治理的能力,發揮核心帶動作用。二是搭建實踐參與平台,讓群眾在治理實踐中提升能力,如安排群眾代表參與基層治理會議、加入矛盾調解小組、參與治理成效監督等,通過實際參與積累經驗、提升能力;鼓勵群眾組建自治組織,如鄰裡互助隊、環境維護隊、文化活動隊等,在組織運行與活動開展中錘鍊協同治理能力,啟用自治活力。三是提供精準指導服務,基層治理人員主動對接參與群眾,在群眾參與治理過程中提供全程指導,如幫助群眾梳理治理建議、規範議事流程、解讀相關政策等,解決群眾參與中的難題,增強群眾參與信心,提升參與實效。

完善群眾參與激勵方麵,需建立有效的激勵機製,激發群眾參與熱情,讓群眾參與治理有回報、有動力。一是物質激勵,對積極參與基層治理、成效顯著的群眾與自治組織,給予適當物質獎勵,如發放生活用品、治理物資補貼、誌願服務津貼等;對參與公共建設、公益服務表現突出的,優先享受相關民生福利政策,如優先獲得就業推薦、困難救助等,讓群眾參與有實際收益。二是精神激勵,對參與治理表現優秀的群眾,授予“優秀誌願者”“治理能手”“文明鄰裡”等榮譽稱號,在基層宣傳欄、線上平台公開表彰,增強群眾的榮譽感與歸屬感;邀請優秀參與群眾分享治理經驗,提升其社會認同感,激發參與熱情。三是權益激勵,將群眾參與治理情況與村(社區)公共資源分配、評優評先資格等掛鉤,對積極參與治理的群眾,在集體資源分配、惠民項目申報等方麵給予優先考慮;推行“參與積分製”,群眾參與治理活動獲得相應積分,積分可兌換物資、服務或享受相關權益,通過多元化激勵,讓群眾參與治理的熱情持續高漲。

七、文化引領保障:傳承治理文化,凝聚治理合力

唐代鄉裡治理之所以能形成高效的聯動機製,離不開深厚的文化引領,以“禮法合一”為核心的治理文化,貫穿治理全過程,凝聚了官民治理共識,為治理實踐提供了精神支撐。唐代將儒家“仁政、德治”理念與法家“法治、規範”思想融合,形成“以德教化、以法約束”的治理文化:通過鄉裡教化傳播儒家倫理道德,引導群眾明禮守信、鄰裡和睦、遵規守紀;以《唐律疏議》為代表的法律規範,明確治理邊界與行為準則,約束官民行為;同時,鄉規民約融合民俗文化與禮法精神,成為群眾自覺遵循的行為規範,這種文化引領讓治理理念深入人心,官民形成治理共識,主動配合治理工作,為聯動機製運轉提供了強大的精神動力。

當前,基層治理文化引領不足,治理共識難以凝聚,影響了治理合力的形成:治理文化培育缺失,基層缺乏係統的治理文化建設,群眾對治理理念、價值導向認知模糊,難以形成統一的治理共識;文化引領方式單一,多以政策宣傳為主,缺乏結合傳統文化、民俗風情的文化浸潤,難以打動群眾、引發共鳴;法治文化與德治文化融合不夠,要麼重法治輕德治,忽視道德教化的引導作用,要麼重德治輕法治,缺乏法律規範的約束,導致治理文化難以發揮協同引領作用;部分地區傳統治理文化傳承不足,鄉賢文化、鄰裡互助文化等優秀傳統治理文化逐漸淡化,難以轉化為當代基層治理的精神動力,導致基層治理缺乏文化底蘊支撐,群眾凝聚力不強,治理合力難以形成。借鑒唐代文化引領的治理經驗,構建當代基層治理文化引領保障體係,需聚焦“培育核心治理文化、融合法治德治文化、傳承優秀傳統治理文化、創新文化引領方式”,以文化引領凝聚治理共識、啟用治理活力,為基層治理提供精神支撐。

培育核心治理文化方麵,需立足當代基層治理需求,結合時代精神,培育“以民為本、共建共享、法治誠信、和諧友善”的核心治理文化,凝聚官民治理共識。一是強化“以民為本”文化理念,引導基層治理主體樹立“人民至上”的治理思想,將群眾需求作為治理出發點與落腳點,把民生服務、群眾滿意作為治理核心目標,通過優質治理服務讓群眾感受到治理溫度,認同治理理念;同時,引導群眾樹立“主人翁”意識,認識到自身是治理的參與者、受益者,主動投身治理實踐。二是弘揚“共建共享”文化精神,通過宣傳教育、實踐引導,讓“人人蔘與、人人儘責、人人共享”的治理理念深入人心,引導官民、鄰裡之間協同合作,共同推進基層治理,共享治理成果;在公共建設、民生服務等治理實踐中,突出群眾的主體地位,讓群眾切實感受到參與治理的價值,增強對共建共享理唸的認同。三是培育“法治誠信、和諧友善”文化氛圍,引導群眾樹立法治意識,自覺遵守法律法規,依法表達訴求、參與治理;倡導誠信理念,規範群眾行為,構建誠信鄰裡、誠信社區;弘揚和諧友善的傳統美德,引導群眾互幫互助、和睦相處,化解鄰裡矛盾,營造和諧融洽的治理環境,為基層治理凝聚精神合力。

融合法治德治文化方麵,借鑒唐代“禮法合一”的治理經驗,推動法治文化與德治文化深度融合,實現“以法固根本、以德潤人心”的協同引領效果。一是強化法治文化培育,開展常態化法治宣傳教育,通過法治講座、法律進村(社區)、案例普法、法治文藝演出等方式,向群眾普及與基層治理、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提升群眾法治意識與法治素養;在基層治理中嚴格依法辦事,規範治理行為,彰顯法治權威,讓群眾感受到法治的公正性與嚴肅性,自覺尊法學法守法用法。二是深化德治文化引領,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美德,結合時代要求培育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通過道德講堂、好人評選、家風建設等活動,宣傳道德模範、身邊好人的先進事蹟,引導群眾提升道德修養;將道德教化融入日常治理,在矛盾調解中注重道德引導,在民生服務中彰顯道德溫度,以道德力量感化群眾、凝聚人心。三是推動法治德治協同發力,將法治要求融入道德規範,將道德理念融入法治實踐,如在鄉規民約中既體現道德倡導,又符合法律規定;在執法辦案中兼顧法理與情理,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通過法治與德治的相互補充、相互促進,形成“法安天下、德潤人心”的治理格局,提升治理的說服力與凝聚力。

傳承優秀傳統治理文化方麵,挖掘唐代鄉賢文化、鄰裡互助文化、鄉規民約文化等優秀傳統治理文化的當代價值,結合現實需求轉化創新,為基層治理注入文化底蘊。一是傳承弘揚鄉賢文化,挖掘本地鄉賢資源,包括當代優秀企業家、退休乾部、專家學者、道德模範等,搭建鄉賢參與治理平台,引導鄉賢發揮自身優勢,參與基層決策谘詢、矛盾調解、公益服務、產業發展等治理工作;宣傳鄉賢先進事蹟,弘揚鄉賢精神,以鄉賢的示範引領作用帶動群眾參與治理,凝聚治理合力。二是傳承發展鄰裡互助文化,借鑒唐代鄉裡鄰裡互助的經驗,結合當代群眾需求,搭建鄰裡互助平台,開展鄰裡互助活動,如組建互助服務隊、開展鄰裡節活動、建立困難群眾幫扶機製等,引導群眾互幫互助、守望相助,化解鄰裡隔閡,構建和諧鄰裡關係,提升基層治理的溫度與凝聚力。三是創新發展鄉規民約文化,借鑒唐代鄉規民約“貼合民情、兼顧禮法”的特點,結合本地實際與時代要求,製定完善現代鄉規民約、社區公約,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法治理念、道德規範與民俗風情,通過群眾廣泛參與製定、自覺遵守執行,讓鄉規民約成為規範行為、凝聚共識的重要載體,發揮其在基層治理中的補充作用。

創新文化引領方式方麵,豐富文化引領載體與形式,讓治理文化更貼近群眾、更具感染力,提升引領實效。一是豐富文化宣傳載體,除傳統的宣傳欄、宣講會外,充分利用新媒體平台,如短視頻、直播、微信公眾號、抖音等,製作推送通俗易懂、生動有趣的治理文化內容,如法治小視頻、道德小故事、治理先進案例等,讓治理文化融入群眾日常生活,潛移默化影響群眾思想行為。二是打造特色文化陣地,在村(社區)建設治理文化廣場、文化長廊、道德講堂、法治驛站等特色文化陣地,融入治理理念、傳統美德、法治知識等內容,讓群眾在休閒娛樂、日常活動中感受治理文化氛圍,接受文化熏陶;結合本地文化特色,打造治理文化品牌活動,如民俗文化節、法治文化節、鄰裡文化節等,提升治理文化的吸引力與影響力。三是推動文化與治理實踐融合,將治理文化融入具體治理工作,如在民生服務中體現“以民為本”理念,在矛盾調解中融入道德與法治文化,在環境整治中倡導文明環保理念,讓群眾在感受治理成效的同時,認同治理文化,形成“文化引領治理、治理踐行文化”的良性互動,以文化凝聚力提升治理合力。

唐代鄉裡治理聯動機製的保障體係,以權責界定為基礎、資源供給為支撐、能力培育為核心、考覈評價為導向、群眾參與為活力、文化引領為靈魂,形成了全方位的支撐格局,為治理成效提供了堅實保障。當代基層治理在轉化唐代治理經驗的過程中,構建完善的保障體係是關鍵所在——唯有厘清權責邊界,才能破解層級治理失衡難題;唯有精準供給資源,才能補齊治理保障短板;唯有提升治理能力,才能夯實治理實踐根基;唯有科學考評導向,才能倒逼治理提質增效;唯有啟用群眾參與,才能凝聚自治強大合力;唯有強化文化引領,才能築牢治理精神支撐。通過全方位、多層次的保障體係構建,讓唐代治理智慧的當代轉化既有製度支撐、資源保障,又有能力支撐、群眾基礎與文化引領,確保轉化實踐落地見效,真正實現“古為今用”,為當代基層治理高質量發展注入曆史動力,構建更高效、更精準、更具溫度的基層治理新格局,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嚮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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