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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趣聞錄 性騷擾簡史

作者:艾公子 分類:曆史 更新時間:2026-04-21 05:4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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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漫長的鬥爭\\n\\n以前,很多人對性騷擾這件事羞於啟齒,最後往往不了了之。\\n\\n如今,越來越多的人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這是件好事。\\n\\n在古代,性騷擾同樣存在,而且,是大事。\\n\\n1\\n\\n晚清外交家薛福成(1838—1894年)曾經將自己從同治四年(1865年)至光緒十七年(1891年)的所見所聞寫成了《庸盦筆記》,裡麵記載了有關性騷擾的兩件事。\\n\\n一個男子在路邊尿尿,剛好一個女子路過,不料這男子不僅不迴避,還一邊尿,一邊淫笑。女子被嚇到了,號啕大哭。她回家後,竟然上吊了。\\n\\n按照大清律令,凡是調戲婦女、企圖誘姦,以致婦女自殺的,要判處“絞監候”。於是,男子被捕,案子被送到了刑部。\\n\\n在當時,大多數官員認為該男子雖然可惡,但並冇有進行手足勾引和語言調戲,因此隻是擬了個“緩決”。\\n\\n但是,刑部有個官員卻堅持認為,這廝“調戲雖無言語,勾引甚於手足”,於是擬為“情實”。\\n\\n最終,這個在今天看來或許隻是一個性騷擾案例的男子被判處了死刑。\\n\\n在薛福成的記錄中,晚清時期,還有一個更離奇的案例。\\n\\n有一個私塾先生,上課時尿急,於是便到戶外一個偏僻的地方小解,無意中一抬頭,竟然發現對麵有一個少女在窗邊眺望。\\n\\n這位先生不禁對著少女笑了一笑,那女孩子馬上臉色大變,隨即關上了窗。\\n\\n貌似冇事了。\\n\\n冇過多久,外麵就吵嚷開了,說是對麵有個少女上吊身亡了。這私塾先生一聽,嚇了一跳,說了聲:“哎呀,今天錯了。”\\n\\n剛好他的學生中有一個學生就是這位少女的弟弟。該學生跑回家一看,見姐姐莫名其妙上吊自殺了,便將老師的怪異言語說了出來。\\n\\n少女的父母聽說後,覺得很是可疑,便立馬報官,於是乎,私塾先生被抓。\\n\\n最終,同樣是以“絞監候”的罪名,私塾先生被擬為“情實”\\n\\n殺死。\\n\\n2\\n\\n聽起來,上麵兩個男人被判刑過重了。但是瞭解古往今來有關性騷擾的案例後,你就會明白,在清代由於這種事被殺有著偶然之外的必然。\\n\\n性騷擾自古就有,漢代的樂府民歌《陌上桑》中實際上記載的就是一個“使君”,想要調戲、騷擾女子羅敷的故事。\\n\\n使君從南來,五馬立踟躕。\\n\\n使君遣吏往,問是誰家姝?\\n\\n秦氏有好女,自名為羅敷。\\n\\n羅敷年幾何?\\n\\n二十尚不足,十五頗有餘。\\n\\n使君謝羅敷:寧可共載不?\\n\\n……\\n\\n這使君本來好色輕薄,冇想到被羅敷一通奚落,自討了個冇趣,隻得悻悻而去。但《陌上桑》的流傳反映了漢代達官貴人對民間女子的調戲、性騷擾並不罕見。\\n\\n如果說這個使君還算識趣,那麼,唐朝開國皇帝李淵的兒子,洪州(今南昌)刺史、滕王李元嬰,可就不僅僅是性騷擾,而是公然的誘姦乃至逼奸了。\\n\\n根據唐人張鷟所撰《朝野僉載》的記載,李元嬰好色,經常以王妃的名義召喚屬下官員的妻子進入王府加以姦汙。\\n\\n李元嬰手下有個典簽官,名叫崔簡,他的妻子鄭氏剛到洪州,就被李元嬰差人以王妃的名義召喚入府。鄭氏已聽說滕王的手段,但無奈隻能前往。\\n\\n果然,一到王府,李元嬰就開始動手動腳。\\n\\n哪知道這鄭氏也是個厲害角色,脫下一隻鞋子便將李元嬰一頓暴打,用手抓得李元嬰滿臉是血,還大聲嚷嚷說:“滕王哪會乾這事,你這傢夥一定是猖狂的家奴!”\\n\\n打架聲音太激烈,王妃聞聲而來,鄭氏才得以離開王府。\\n\\n李元嬰吃了這番虧,又不好對外說,於是有十多天不敢出門視事。\\n\\n倒是鄭氏的丈夫崔簡被嚇得半死,要去向李元嬰請罪。李元嬰實在不好說什麼,外頭這事又傳得沸沸揚揚,隻得作罷了。\\n\\n3\\n\\n總體而言,在唐代以前,性騷擾基本屬於無法可治的狀態。但到了元代,相應法律終於上馬了。\\n\\n東漢《陌上桑》中使君的行為放在元代可是犯了性騷擾或猥褻部屬罪,這是官吏獨有的罪名。元律明確規定,“諸職官因謔部民妻,致其夫棄妻者,杖六十七,罷職,降二等雜職敘”。\\n\\n元仁宗延祐五年(1318年),武進縣(今江蘇常州武進區)一個蒙古官員就因為“將部民妻阿五扯捽戲謔,決六十七,罷現役,降二等雜職內敘用”。\\n\\n由於調戲手下人的妻子,這名蒙古官員不僅被重杖毆打六十七棍,而且被罷免現役官職,降職二等,隻在“雜職”內敘用。可以說,這是古代反性騷擾難得的進步。\\n\\n而像唐朝李元嬰的行為,如果放在元代,也犯了一種罪—求奸罪。\\n\\n求奸罪也是針對官吏的獨有罪名。元律規定,如果官員用言語、動作等挑逗求奸,即使未成,也構成犯罪,“諸職官求奸未成者,笞五十七,解見任,雜職敘”。\\n\\n《元典章》記載,“元仁宗延祐元年(1314年),江西瑞昌縣達魯花赤屯屯求娶民妾,對方不從,乃‘扯定求奸’,被拒。事情發生後,達魯花赤屯屯被判決‘甚失牧民之體’,遭重毆五十七杖,並免官罷職”。\\n\\n元代針對性騷擾的重罪法製在明代也得到了繼承。\\n\\n明朝初年,天下甫定,朱元璋用酷刑來安定社會。明代《大誥》規定,如果在公共場所騷擾女子,手腳不檢點的,將被斷手斬腳。\\n\\n當時南京城中就有一個案例,一個公子哥兒當眾調戲民間婦女,被報官後,有司判處罰款了事。不料朱元璋大怒,直接判定將這個浪子斬斷雙手,以儆效尤。\\n\\n4\\n\\n當然,亂世之中,性騷擾往往難以得到懲處。\\n\\n民國時期,工廠中的許多女性包身工,經常受到性騷擾乃至性侵害。\\n\\n美國學者艾米莉·洪尼格在關於民國上海棉紗廠女工的研究中,就發現女工經常被騷擾乃至強姦。\\n\\n一位被訪問的紗廠女工說,工頭曾經多次強姦她。而這種事情在民國時期的上海紗廠中非常普遍,有些女工由於拒絕工頭的性騷擾和性要求而經常遭受打罵。如果女工屈從工頭的要求,就可以得到好活、輕活;如果不從,就會得到重活、臟活,還會丟掉工作。\\n\\n女性被性騷擾乃至性侵害本來應該引起公眾的同情,但實際上,一旦事情暴露,反而對女性更加不利。\\n\\n美國漢學家賀蕭就曾在針對1900年至1949年天津女工的研究中發現,女工經常遭受性騷擾和性侵犯。\\n\\n這種騷擾和侵害不僅來自工頭,而且在上下班的路上,同廠的男工也經常騷擾她們。此外,如果女工在工作中犯錯、偷竊,乃至請病假,也時常被工頭要挾進行性侵犯。\\n\\n因此,民國時期的上海、天津一帶的女工普遍存在嫁人難的問題。即使結了婚,也常常被婆家人看不起,當時民間就有俗語說:“好男不當兵,好女不做工。”\\n\\n民國的動盪結束後,針對性騷擾的重典又重新出現。\\n\\n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首部《刑法》中專門設立了流氓罪:“聚眾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流氓集團的首要分子,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n\\n1997年,《刑法》修訂,將原來的“流氓罪”取消,分解成了強製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聚眾**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等罪。\\n\\n抵製性騷擾,任重道遠。\\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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