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每一個音符,都將由他親手譜寫,由趙娜用她的餘生來償還。
公交車緩緩駛來,車門打開,吐出溫暖而渾濁的氣息。
李默邁步上車,投幣,在車廂後半部找到一個靠窗的位置坐下。
窗玻璃上,映出他平靜無波、卻深不見底的眼眸。
車子啟動,載著他,駛向那個暫時還被稱為“家”的、冰冷的居所。
也駛向,下一場冇有硝煙、卻更加殘酷的戰爭。
修改完善的離婚協議,在一週後送到了李默手中。
陳律師不愧是專業人士,將李默的要求巧妙而嚴謹地融入了法律文字。協議核心依舊是兩條:第一,趙娜自願放棄夫妻共同財產中屬於其個人的全部份額,房產、存款及其他財產均歸李默所有(即“淨身出戶”);第二,趙娜“因其重大過錯行為給李默造成巨大精神痛苦”,“自願”賠償李默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整。
關於五十萬的支付方式,陳律師設計了相對“柔性”的方案:協議生效後十五日內,趙娜先行支付人民幣十萬元;剩餘四十萬元,自協議生效次月起,每月支付人民幣四千元,直至付清。若任何一期逾期超過十五日,則視為全部剩餘款項立即到期,李默有權立即要求趙娜支付全部剩餘款項,並有權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此外,協議還特彆註明,此筆賠償金的支付,不影響李默依據法律規定或相關紀律程式,就趙娜其他可能存在的過錯行為追究其相應責任的權利。
這份協議,像一張精心編織的網,表麵上給了趙娜“分期償還”的喘息之機,實則佈滿了致命的倒鉤。一旦簽字,她不僅將失去一切物質基礎,還將揹負上長達近百個月的、持續性的經濟枷鎖和羞辱。而那最後一條關於“其他責任”的保留條款,更是懸在她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隨時可能落下。
李默仔細審閱後,點了點頭:“可以。就按這個版本。”
“那麼,下一步,您打算如何將協議送達趙娜女士?”陳律師問,“是您親自出麵,還是由我以律師函的形式正式發出?或者,我們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將這份協議作為調解方案提交。”
李默沉吟片刻。親自出麵,意味著直接衝突,可能引發趙娜情緒失控和不可預測的反應,也容易授人以“逼迫”的口實。律師函相對正式,能施加壓力,但缺乏強製力,趙娜很可能置之不理或拖延。而直接起訴,雖然程式正規,但耗時較長,且一旦進入庭審,變數增多,未必能完全按照他的節奏走。
他需要一個既能施加足夠壓力、又能相對控製局麵、並且能最大限度利用現有“勢能”的方式。
他想起了趙娜的父母,那對在絕望中試圖用眼淚和下跪挽回局麵的老人。他們,或許是一個不錯的“傳聲筒”和“加壓閥”。
“陳律師,麻煩您幫我準備兩份正式的協議文字,蓋章。”李默說,“送達的事情,我自己來處理。”
陳律師看了他一眼,冇有多問,點頭應下。
兩天後,李默拿到了兩份加蓋了律師事務所公章、內容清晰、措辭嚴謹的離婚協議。他冇有選擇郵寄或快遞,而是在一個工作日的傍晚,再次來到了趙娜父母居住的老舊小區。
他知道趙娜最近一直住在父母家。鄉鎮文化站那邊,她請假已久,實際上已經處於半失業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