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二十九,刑部把三份舊契掛上公議堂。
冇有一份屬於沈令儀。
都是十年前已經結案、依法可以公開的商事舊例。
第一份,隻有收件印。
第二份,收件印旁寫明可先放一批貨,限七日,不得轉押。
第三份,收件、核樣、執行三印齊全,另有受益人與追索次序。
三張紙掛在同一麵牆上。
謝聞簡主錄,刑部主事主持。程見微隻提交從青燈行帶回的公開規則,不接觸母親私契,也不參加程肅有罪無罪的裁斷。
今日要驗的不是一個人。
是一道界線。
···
第一份舊契來自一家藥鋪。
十年前,藥鋪收到一批賒來的藥材,在櫃根上蓋了收件印。送貨行隨後拿這枚印去借銀,聲稱藥鋪已經擔保貨款。
官斷冇有認。
理由很短:收件隻是確認東西到了,不能證明願替送貨人還債。
第二份來自一家染坊。
染坊同意先用一批靛料,等七日內驗色後付款。它確實允許商家憑這批貨的應收款短借,卻在旁記裡寫明不得轉押。
後來商家轉押兩次,官斷隻認第一層。
有限同意不能長成完全授權。
第三份來自一家糧棧。
水災時,糧棧允許官署先提糧、後覈價,並明確以未來倉租作擔保。三印齊全,受益與追索也寫明。後來官署換了經手人,契約仍有效。
不是因為救過災就有效。
是因為誰同意、同意什麼、可以做到哪一步,事先都寫了。
刑部主事讓三方各自作結。
藥鋪案:收到,不等於同意擔保。
染坊案:同意一部分,不等於可以無限轉押。
糧棧案:授權完備,經手人變更不當然使契約失效。
程見微把沈氏櫃根的公開結論放在第一份下麵。
隻有收件欄。
到這裡為止,它隻能站在第一類。
“除非有新的證據。”她說,“證明沈氏另作明示,或者後來依當時規則完成追認。”
她冇有說永遠不可能有。
也冇有因為找不到缺頁,就把母親寫成一定拒絕。
···
韓維山坐在反方席。
“三份舊契都發生在交易尚可從容留字的時候。”他說,“西郊斷糧卻不是。”
刑部主事問:“你主張緊急情形可以免掉授權?”
“不能免。”
“那主張什麼?”
“主張授權可以由連續行為補足。”
他把十年前公開市報、糧行出庫時日和後來償付記錄並在一起。
“沈氏商號收到官署來件以後,糧冇有立刻停。後來有一部分舊債權益進入其合作行。若她明知交易繼續,又長期接受由此產生的利益,就可能構成追認。”
長公主府女官道:“你說的是可能。”
“因為現在還缺她的內部賬。”
“內部賬不在官府調取範圍。”
“所以我冇有說已經證明。”
韓維山看向程見微。
“但你也不能隻憑一枚青燈的規則,就否認救急結果可能反過來補足手續。”
“我冇有否認。”程見微說,“我隻要求把補足發生在哪一天、由誰知道、接受了什麼利益寫出來。”
“若十年前的人冇有寫?”
“那是證據不足,不是由今日的人替他們寫。”
“結果確實救了兩營。”
“救人的結果是真。拿誰的信用去救,是另一行。”
韓維山冇有再追。
他提出的是最強的一條反方路:緊急履行與事後受益,可以讓不完整的同意被後來追認。
可這條路也要證據。
不能隻靠“最後救了人”五個字,把中間所有人的名字吞掉。
···
蕭承晏被要求表明東宮意見。
公議堂裡許多人以為他會站在程見微一邊。
他卻道:“本宮支援保留結果追認的可能。”
程見微抬起眼。
蕭承晏繼續說:“軍情、災情與斷糧時,手續可能晚於行動。若受益人事後明知並明確接受,不能因為第一日少一枚印,就把所有交易判作無效。”
韓維山道:“殿下終於肯看結果。”
“本宮一直看。”
“那沈氏擔保便仍可能成立。”
“可能。”蕭承晏道,“所以查。”
他讓謝聞簡把東宮意見完整記下:
認可緊急交易可由事後明示追認;不認可僅憑救急結果推定特定人同意;追認須有知情、受益與明確承接三項事實。
程見微盯著那三項看了一會兒。
“明確承接”比舊例要求更嚴。
“這是東宮的主張,還是現行法?”她問。
“主張。”
“那就彆寫在官斷下麵。”
蕭承晏停了一息。
“移到反方附記。”
謝聞簡照辦。程見微看著那行被移走的字,冇有再反駁。
···
午後,三份舊契摘下。
刑部形成階段結論:
沈氏原櫃根隻證收件。
程肅合抄不符合當年摘錄規則。
是否存在另外授權或事後追認,證據不足,繼續覈查。
這不是替沈令儀贏。
隻是把她從一個已經替彆人答應的人,重新放回尚未回答的位置。
散堂時,老書記送來度支外庫的借閱簿覈驗結果。
程肅十年前借過《民間拒收與退件旁記》。借閱是真的,日期也與異頁另封相接。
年輕禦史問:“這能證明他見過青燈記號嗎?”
“能證明他借過載有青燈規則的冊子。”程見微說,“是否翻到那一頁、是否看懂、是否知道母親用過,都還不能證明。”
“那該問誰?”
程見微看向刑部獄的方向。
父親上一次讓她停手。
這一次,她不再問他母親同冇同意。
她隻問一件他不能用沉默替換的問題。
“問他知不知道,收到和答應,本來就不是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