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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1999年12月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n\\n近年來.全省群眾性健身氣功活動發展較快.已經成為一項日趨廣泛的群眾性健身活動.在全民健身、養生防病、提高身體素質等方麵發揮了積極作用,深受廣人人民群眾的喜愛。但是.與全國一樣,我省在開展群眾性健身氣功活動中也出現了一些值得注意的現象和問題;有的借氣功之名宣揚愚昧迷信;有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出版帶有迷信色彩和神化功法創編人的書刊、音像製品和其他宣傳品;有的借氣功之名非法行醫,損害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有的借氣功之名從事非法經營活動,詐騙錢財、偷稅漏稅、牟取暴利;在的借所謂\\\"會功\\\"、\\\"弘法\\\".進行非法聚集.危害社會治安.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健身氣功活動的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9]77號檔案精神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實施意見;\\n\\n一、健身氣功是指群眾通過參加氣功鍛鍊.從而強身健體、養生康複的體育活動、進行健身氣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並接受體自主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不很危害社會治安、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不得注背社會道德風尚不得宣揚愚昧迷信.不得神化功法創編人,不得損害人民身心健服\\n\\n二、在同一行政區域內不得成方相同或相似的氣功社會團體;不得按氣功功法門類成立社會團體;氣功功法門類不得成立或變相成立上下隸屬的組織.個得實行垂自或變相垂直領導。\\n\\n成立綜合性氣功社會團體,必須依法申請登記;經覈準登記後.方可進行活動。經覈準登記的綜合性氣功社會團體均為獨立的法人組織,相互之間不存在隸屬關係.不得搞垂直或變相垂直領導。綜合性氣功社會團體不得按功法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綜合性氣功社會團體澤民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n\\n成立以健身氣功為業務範圍的綜合性氣功社會團體,須先經所在地縣以上體育主管部門稽覈同意後.再向當地民政部門申請登記。\\n\\n三、未經批準,擅自開展氣功社會團體籌備活動.或未經覈準登記,擅自以氣功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壓被撤消登記的氣功社會團體繼續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由民政部門予以取締。\\n\\n四、健身氣功活動必須堅持健康、自願和小型、分散、就地、就近的原則,不得借氣功活動之名進行\\\"會功\\\"、\\\"弘法\\\"、\\\"帶功報告\\\"、\\\"貫頂\\\"或者其他類似活動,不得開展跨地區的活動。\\n\\n禁止在黨政機關、新聞機構、外國代表機構與國賓下榻處和航空港、車站、港口等重要場所以及重要廣場、街道進行健身氣功活動。\\n\\n禁止在黨政機關、新聞機構、外國代表機構與國賓下榻處和航空港、車站、港口等重要場所以及重要廣場、街道進行健身氣功活動。\\n\\n申請書內容包括:\\n\\n(一)申請人名稱;\\n\\n(二)活動的項目、時間、力式(培訓、講座、辦學、表演、交流等)、性質(經營性或非經營性)、規模、範圍;\\n\\n(三)活動的地址及場所;\\n\\n(四)活動的組織機構和主要組織人員的悄況;\\n\\n(五)氣功師的姓名、年齡、文化程度、職業、簡曆、技術等級、功法名稱、功法源流等.並附有關證明、證件;\\n\\n(六)安全保障措施;\\n\\n(七)籌辦經費情況和活動收費標準;\\n\\n(八)廣告宣傳涉及健身氣功山穀。\\n\\n六、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人麵向社會從事健身氣功活動,應提前30天向當地體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7天內以書麵形式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覆、下級體育主管部門批準的健身氣功活動.應報送上一級體育主管部門備案。\\n\\n組織健身氣功活動,室內超過500人或立外超過1000人的須報公安機關批準。\\n\\n七、開辦健身氣功培訓教學活動.須先經辦學所在地縣以上體育主管部門稽覈同意後,再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在中小學校進行健身氣功活動,不得組織中小學生進行健身氣功活動。\\n\\n開辦健身氣功培訓教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n\\n(一)有固定的教學活動場所;\\n\\n(二)有合格的師資力量,至少有一名一級以上的健身氣功師;\\n\\n(三)有辦學經費,註冊資金;\\n\\n(四)有明確的教授功法。\\n\\n健身氣功師的評審按原國家體委體武字[1998]002號檔案執行。\\n\\n八、申請從事健身氣功經營活動.須先經所在地縣以上體育主管部門批準後,再向工商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辦理有關手續。\\n\\n從事健身氣功經營活動必須具備下列條件:\\n\\n(一)有固定的營業場所;\\n\\n(二)有合格的健身氣功師資格證書;\\n\\n(三)有明確的教授功法。\\n\\n九、開展涉外健身氣功活動.必須報省體育主管部門稽覈批準.並按外事活動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n\\n十、出版、經營氣功書刊、音像製品和宣傳品,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及有關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出版、經營或散發宣揚帶有愚昧迷信色彩和神化功法創編人的出版物和其它宣傳品,不得製作、經營或者散發標明具有氣功功法效力的物品。\\n\\n十一、從事健身氣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以下規定:\\n\\n(-)擁護中國**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熱心健身氣功事業;\\n\\n(二)不得借健身氣功之名,進行欺詐和封建迷信活動;\\n\\n(三)不得非法出版、經營和製作氣功書刊、音像製品和\\\"資訊物\\\";\\n\\n(四)禁止在公共場所懸掛、張貼帶有愚昧迷信色彩、宣揚功法和神化功法創編人的條幅、圖象、徽記及其他標識;\\n\\n(五)不得妨礙社會治安,不得破壞社會穩定;\\n\\n(六)建立健全的財務製度,按物價部門覈定標準收取費用,依法繳納稅金。\\n\\n十二、堅決取締非法氣功組織。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氣功社會團體,依法處理、處罰直至於以撤消登記;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者、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條例》予以處罰,對組織參加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的,堅決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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