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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1.本用地定額指標人口的計算口徑,包括市(鎮)的城區和郊區的人口(關於郊區的具體範圍,按照有關規定確定);\\n\\n本用地定額指標中關於城市生人口分級的劃分,均不包含其上限,如五至十萬人口的城市,是指城市人口五萬以上(含5萬)不足十萬。如此類推。\\n\\n2.本用地定額指標中所指體育設施用地是指向公眾開放、供廣大群眾進行體育鍛鍊或觀賞運動競技以及業餘運動員訓練的體育設施及其用地。不包括各類學校、企事業單位和部隊內部的,以及優秀運動員訓練基地的體育運動設施的用地。\\n\\n本用地定額指標所列體育設施項目,隻是要求設置的、最基本的項目,對於需要開展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體育項目和有條件開展其它項目體育運動的城市,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置相應的體育設施,用地可不受本定額指標的限製。\\n\\n3.本用地定額指標的製訂是以各體育設施獨立設置為前提考慮的,對大城市區一級體育設施,特彆是小城市的體育設施應儘量創造條件集中佈置以便集中管理和經濟地利用它們的附屬設施。\\n\\n4.本用地定額指標中冇有包含體育設施的停車場用地。在建設體育設施時,必須另外安排相應的停車場用地,其用地,應根據實際需要或根據關於停車場用地的規定確定。\\n\\n5.本用地定額指標中,對五十萬人口以上的城市,關於體育設施用地的分級除居住區級、小區級外,還區分了市級和區級。市級體育設施是指為全市範圍服務的,其規模、等級、設施設置標準都要大於或高於區級體育設施;對於區級體育設施的設置,要根據本用地定額指標的規定,儘量結合城市的行政區級的設置考慮。\\n\\n本用地定額指標中所指的居住區,其規模為5萬人左右;所指小區,其規模為1萬人左右;所指住宅街坊,其規模為1萬人以下,1千人以上。\\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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