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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第80條比賽主辦機構\\n\\n根據本規則,比賽主辦機構具有以下職責和權力:\\n\\nA.裁判\\n\\n指派裁判。如果冇有裁判,賽員將選定其中一人以執行裁判的職能。\\n\\nB.賽前的準備\\n\\n賽前應妥善安排比賽場地、膳宿以及比賽設備。\\n\\nC.比賽日程\\n\\n預先排定每節比賽的日期與時間。\\n\\nD.報名規定\\n\\n規定報名辦法。\\n\\nE.特殊規定\\n\\n對叫牌和打牌製定特殊的規定(例如使用書寫叫牌方式、使用叫牌盒、遮幕——在使用遮幕時規定對某些不能穿過遮幕的違規的判罰條款停止執行)。\\n\\nF.補充規定\\n\\n公佈或印發與本規則不相沖突的補充規定。\\n\\nG.申訴\\n\\n第十章競賽裁判\\n\\n第一節裁判的責任\\n\\n第81條職責和權力\\n\\n裁判的身份裁判為比賽主辦機構的正式代表。\\n\\n裁判的責任與限製\\n\\nl.處理有關比賽的技術問題裁判負責處理競賽方麵的技術問題。\\n\\n2.遵循規則與規定裁判受本規則及比賽主辦機構公佈的補充規定的約束。\\n\\n裁判的職責和權力裁判的職責和權力通常包括:\\n\\n助手根據需要指派助手,協助裁判執行任務。\\n\\n報名接受參賽人員,並編排比賽座次。\\n\\n比賽規定製定適當的比賽規定,並向參賽者宣佈。\\n\\n紀律維護紀律,確保比賽有秩序地進行。\\n\\n規則執行與解釋本規則,並告訴賽員按照規則其所享有的權利與應負的責任。\\n\\n錯誤在第79條C款所規定的時限內,裁判要對他以任何方式察覺的錯誤或違規加以糾正。\\n\\n判罰在需要時作出適當的判罰。\\n\\n放棄處罰權裁判根據非違規方的請求,並通過自己斟酌決定,可允許非違規方放棄處罰權。\\n\\n爭議調解爭議;並將爭議問題向有關的委員會報告。\\n\\n記分收集比賽成績。\\n\\n報告向主辦機構報告比賽結果,以作為正式記錄存檔。\\n\\nD.裁判可授權助手執行任務裁判可將上述C款中任何職責授權助手代為執行。但他對這些職責的正確執行所負的責任,並不因已授權而解除。\\n\\n第82條比賽程式錯誤的糾正\\n\\n裁判的責任對在比賽程式的錯誤給予改正,並保持比賽在不違反本規則的情況下進行是裁判的責任。\\n\\n糾正錯誤為糾正程式的錯誤,裁判可以:\\n\\n判給調整分根據本規則,判給調整分。\\n\\n限定打牌的時間視需要指定或延遲打某一副牌。\\n\\nC.裁判的錯誤裁判作出了裁決,而他或裁判長隨後認為裁決有誤,並且該副牌已不可能糾正成正常結果時,則應考慮將雙方視作非違規方,判給調整分。\\n\\n第83條申訴權的告知\\n\\n如果裁判認為對他就某一事實所作的裁決,或對他的斟酌決定權的運用(如他根據第12條判給調整分)需要複覈時,他應告知參賽者有申訴的權利,或可向有關委員會彙報情況。\\n\\n第二節裁決\\n\\n第84條對事實均無異議時的裁決\\n\\n裁判在被召請去對有關規則或規定的問題裁決時,如果比賽雙方對發生的事實均無異議,即可作以下裁決:\\n\\n不判罰如果規則中並未規定罰則,且無使用斟酌決定權的必要,則可指令賽員繼續進行比賽。\\n\\n根據規則判罰如果規則中對某一違規有明確的罰則,裁判則應照章裁決並監督執行。\\n\\n賽員對罰則可作選擇時如果本規則對某一違規有多項罰則可供賽員選擇時,裁判應逐項解釋,並且監督賽員選定罰則再執行。\\n\\n裁判對罰則須作選擇時如果本規則對某一違規需裁判在特定判罰和判給調整分之間選擇其一時,裁判應保持公正,對任何疑點作有利於非違規方的裁決。\\n\\nE.裁判斟酌決定權的運用如果本規則對某一違規未有罰則,而非違規方確有相當可能已遭受到損害,裁判長可運用斟酌決定權判給調整分,並告知違規方有申訴的權利(參閱第81條C款9)。\\n\\n第85條對有爭議事實的裁決\\n\\n裁判在被召請去對有關規則或規定的問題裁決時,如果比賽雙方對發生的事實有爭議,則應照以下步驟進行:\\n\\n裁判作出裁決如果裁判對確定事實感到滿意,則按照第84條進行裁決。\\n\\nB.事實不能確定如果裁判對確定事實感到不滿意,他應先作一裁決以使比賽繼續進行,並告知雙方賽員有申訴的權利。\\n\\n第三節違規的糾正\\n\\n國際比賽分製比賽中的平均分在國際比賽分製的比賽中,如果裁判判給人為調整分,平均正分或平均負分,對應得分為3IMP或一3IMP。\\n\\n淘汰賽中的不平衡調整得分在淘汰賽中,如果裁判判給不平衡的調整分(參閱第12條C款),則各方在該牌的得分應分彆計算。兩個得分的平均數分配給雙方。\\n\\nC.重發一副牌如果某參賽者可能知道除去該副牌的最後結果時,則裁判不應使用第6條按他的要求重發一副牌的權力。而是判給調整分。\\n\\n第87條錯牌\\n\\n定義如果裁判確定某副牌的牌張有一張或多張放置方位有誤,致使本能直接比較得分的參賽者所打之牌並不完全相同,該副牌即為錯牌。\\n\\nB.錯牌的記分法在對一副錯牌進行記分時,裁判應儘量將正確牌的分數與錯牌的分數區彆開。基於兩組計算成績,然後根據主辦機構的規定換算出每組的分數。在某些隊式賽中,主辦機構可以要求重新發牌(參閱第6條)。\\n\\n第四節判罰方式\\n\\n第88條判給補償分\\n\\n在雙人賽或個人賽中,當一個非違規參賽者自己並無錯誤,也並不是出於自己的選擇,而是被要求去接受一個人為的調整分時,至少應判給該賽員該副牌最高比賽分的60%,如該賽員在整節比賽中所得比賽分之百分比已超過60%,則應按其得分百分比判給人為調整分。\\n\\n第89條個人賽中的判罰\\n\\n在個人賽中,雖僅一人對違規負責,裁判應按照規則的判罰條款及調整分的規定,給予違規方兩人以相同的調整分。但裁判如認為違規者的同伴,不應負違規責任時,則在判給調整分時,可不對其做程式性判罰。\\n\\n第90條程式性判罰\\n\\n裁判的權限裁判除按照本規則執行判罰外,並可對某賽員過分拖延時間、妨礙比賽進行、使其他賽員不便等違反正常比賽程式,或要求調整其他賽桌上的得分等違規行為施以判罰。\\n\\n應予判罰的違規行為應予判罰的違規行為包括但不僅限於:\\n\\n遲到參賽者在規定開始比賽的時間後到達賽場。\\n\\n打牌遲緩參賽者打牌過分遲緩。\\n\\n高聲討論對叫牌、打牌或結果大聲進行討論可能使他桌賽員聽到。\\n\\n比較得分未經許可與其他參賽者比較得分。\\n\\n觸摸他人的牌張觸摸或拿起屬於其他賽員的牌張(參閱第7條)。\\n\\n放錯牌張把一張或多張牌放人牌套的錯誤方位中。\\n\\n違反程式任何違反比賽程式(諸如打牌前末數清牌張,冇按正常牌號打牌等)以致需要給予任何參賽者調整分。\\n\\n8.未遵守規定對比賽的規定或對裁判的任何指令冇有立即執行。\\n\\n第91條處罰或停賽\\n\\n裁判的權力為了執行維護比賽秩序和紀律的職責,特彆授權裁判可對參賽者可作紀律性判罰或暫停該節或該節中任何部分的比賽資格的判罰(裁判依據本款所作的判決為最終判決)。\\n\\nB.取消比賽資格的權力特彆授權裁判,經競賽委員會或比賽主辦機構批準,可取消任一參賽者的比賽資格。\\n\\n第十一章申訴\\n\\n第92條申訴權\\n\\n參賽者的申訴權參賽者或其隊長可對裁判在其比賽桌上所作的任何裁決提出申訴,要求複覈。\\n\\n申訴時限除非主辦機構對時限另有規定,要求或申訴裁判的裁決均必須在正式分數公佈後30分鐘內提出。\\n\\n申訴辦法所有申訴通過裁判進行。\\n\\nD.申訴前須征求同意提出申訴須經申訴的一對的2名成員(個人賽除外)或其隊長的同意,否則不予接受。但如該有關人員不在場時,應視為他們已經同意。\\n\\n第93條申訴處理程式\\n\\n未設申訴(仲裁)委員會如果未設競賽委員會或申訴(仲裁)委員會,或為不妨礙賽事的正常進行委員會不能開會,則由裁判長聽取並裁決一切申訴事宜。\\n\\n設有申訴(仲裁)委員會如果設有申訴(仲裁)委員會\\n\\n涉及規則的申訴對僅涉及規則或比賽規定一類的申訴,由裁判長聽取並裁決。對其裁決仍可向委員會申訴。\\n\\n其他申訴其他所有申訴,由裁判長提交申訴(仲裁)委員會裁決。\\n\\n申訴的裁決在裁決申訴時,申訴(仲裁)委員會可行使本規則所賦予裁判的一切權力,但不得否決裁判長基於規則或比賽明文規定的裁決,或裁判的紀律性判罰。委員會可建議裁判長改判。\\n\\nC.向國家權威機構提出申訴如經上述處理,對裁決仍有異議,則可進一步向國家權威機構提出申訴。\\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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