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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見規則70。國家管理機構的規定可修改本附錄,但航行細則中不得對本附錄進行修改。\\n\\nF1國家管理機構\\n\\n抗議委員會對上訴裁決的確認或更改的要求和對某條規則解釋的要求應報告給國家管理機構。\\n\\nF2上訴者的責任\\n\\nF2.1在收到抗議委員會書麵的裁決或不重新審理的決定後15天之內,上訴人應向國家管理機構遞交一份注有日期的上訴及一份抗議委員會裁決的副本。上訴應註明上訴人確信抗議委員會對規則的解釋或其程式是不正確的理由。\\n\\nF2.2上訴人也應隨上訴書儘早遞交她具有的下列檔案:\\n\\n(a)書麵抗議;\\n\\n(b)抗議委員會所準備的或簽署的示意圖,圖中應註明涉及事件的所有船隻的位置和航跡,去下一個標誌的航線和規定的一側,風力和風向,如果有的話,還應註明水深和水流的方向和速度;\\n\\n(c)竟賽通知、航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比賽的規定和修改部分;\\n\\n(d)任何其他補充檔案;和\\n\\n(e)聽審各方和抗議委員會主席的姓名和地址。\\n\\nF2.3在抗議委員會對其裁決的確認和更改的要求中應包括裁決和所有有關檔案。對規則解釋的要求應包括所假定的事實。\\n\\nF3抗議委員會的通知和責任\\n\\n國家管理機構在收到一份上訴書時應將影印件寄給抗議委員會並要求抗議委員會提供規則F22所列的並非上訴人所提供的,抗議委員會應將檔案寄給國家管理機構。\\n\\nF4國家管理機構的責任\\n\\n國家管理機構應將上訴書和抗議委員會的裁決的影印件寄給聽審的另外幾方,還應將不是上訴人所備的檔案影印件寄給上訴人。應要求它還應將規則FZ.2中所列的檔案寄給聽審的任何一方。\\n\\nF5附加資料\\n\\n除國家管理機構認為事實不充足時,它應接受抗議委員會所判定的事實。在那種情況下,國家管理機構可要求抗議委員會提供補充事實或其他資訊或重新審理並報告判定的新的事實。\\n\\nF6評論\\n\\n隻要在收到上訴書後15天之內,聽審的各方和抗議委員會可向國家管理機構遞交有關上訴的評論。國家管理機構應將評論寄給聽審各方和抗議委員會。\\n\\nF7撤消上訴\\n\\n上訴人可在決定接受抗議委員會的裁決之前撤消上訴。\\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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