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娶妻媚娘改唐史 第423章 商法獨立成

作者:鷹覽天下事 分類:其他 更新時間:2026-04-04 09:25:36

秋風掃過洛陽的街巷,捲起金黃的銀杏葉,也帶來了東西兩市愈發喧騰的市聲。漕運改良初見成效,來自江淮的稻米、吳越的絲綢、巴蜀的錦緞、西域的香料,沿著重新暢通的運河與官道,源源不斷地匯聚於此。盡管朝堂之上依舊籠罩著謹慎的沉默,但在民間,尤其是商賈雲集的市井之間,一種被新政隱隱催生的活力,正在悄然萌動。坊牆之內,新開設的店鋪比往年多了三成;酒樓食肆,操著各地口音的商賈談論著最新的行市與貨價;碼頭上,腳夫們喊著號子,將堆積如山的貨物卸下漕船。

然而,繁榮之下,暗流與痛楚並存。交易糾紛日益增多,契約混亂,欺詐頻發;行會與官府胥吏勾結,強買強賣、盤剝商販之事時有耳聞;大宗貨物運輸途中遭劫或意外損失,往往索賠無門,引發鬥毆甚至人命官司;更有甚者,一些地方官員依舊秉持“重農抑商”舊念,對商賈任意攤派、肆意勒索,視其為可隨意榨取的“錢囊”。

文學館內,關於“平等律”的激烈爭論餘音未了,一個更加新穎、也更具爭議的議題,被正式擺上了案頭:是否需要,以及如何製定一部獨立的、係統的“商法”?

提出這個構想的,依舊是那位思維活躍、關注實務的年輕校書郎劉晏。在收集、整理了近一年來各地上報的涉及錢債、買賣、雇傭、運輸、倉儲等糾紛的數百份案卷後,他撰寫了一份洋洋灑灑的《請定商律疏》,在文學館的例行研討中,當眾宣讀。

“……今永昌新政,勸課農桑,亦不廢貨殖。漕運暢通,關津漸弛,南北貨物周轉日繁,民間交易十倍於前。此乃富國之兆,亦為朝廷稅賦之源。然觀今之商事,無法可依,或依《雜律》零散條款,或憑地方官一時之判,或循前朝舊例、民間陋規。標準不一,尺度各異,奸猾者得逞,良善者受欺。糾紛既起,或訴諸私鬥,傷亡人命;或賄賂官吏,扭曲是非。長此以往,商道壅塞,貨不暢其流,民不得其利,朝廷亦失其稅。此非盛世之象也!”

劉晏的聲音在靜默的館內顯得格外清晰,他翻動著手中的卷宗,上麵密密麻麻記錄著各類案例:揚州鹽商因“賒賣”引致的巨額壞賬糾紛;洛陽大絹行與蜀地販帛客商關於貨物“水漬”責任的扯皮;長安櫃坊(早期錢莊)發生的“假匯票”欺詐案;乃至邊市上與突厥、迴紇等部落交易時因“牙人”(中間人)不公引發的衝突……

“故,臣晏冒死建言:當別立《商律》一篇,或單行《商法》條例,與《戶婚》、《雜律》等並列,專為規範商事活動,明確買賣、借貸、合夥、運輸、倉儲、票據、市舶(海外貿易)諸事之權責利,定紛止爭,保護商賈合法經營,促進貨殖流通,充盈國庫,此乃永昌新政題中應有之義,亦為萬民之福也!”

劉晏的話音剛落,館內便如冷水滴入熱油,瞬間炸開。

“荒誕!”徐文遠第一個拍案而起,老先生氣得胡須直抖,“士農工商,四民之序,自古而然。商者,通有無而已,賤業也!豈可專為之立法,使其與士農並列於律典?此乃本末倒置,敗壞風俗!聖人之教,重義輕利。若專立商法,豈不是鼓動天下人棄本逐末,汲汲於錙銖之利?長此以往,人皆重利輕義,禮崩樂壞矣!”

另一位出身清河的學者崔沔也搖頭反對:“劉員外郎隻見商利,不見其害。商人重利輕別離,父子兄弟,計算錙銖。其性狡詐,其行投機。若以國法專為護佑,則彼等更無忌憚,囤積居奇,操縱物價,盤剝小民,甚至交通王侯,幹預朝政!前漢晁錯《論貴粟疏》有言:‘商賈大者積貯資訊,小者坐列販賣,操其奇贏,日遊都市,乘上之急,所賣必倍。’此乃與民爭利,動搖國本之蠹蟲也,安可立法以滋其勢?”

支援“重農抑商”傳統觀唸的學者不在少數,他們引經據典,從《論語》的“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到《管子》的“務本去末”,將商業視為破壞自然經濟、腐蝕淳樸民風的洪水猛獸,對專門立法保護商事活動,表現出極大的警惕和抵觸。

但這一次,劉晏並非孤軍奮戰。一些較為務實、或出身庶族、對民間經濟瞭解更深的官員和學者,開始站出來支援他。

刑部郎中裴談從司法實務角度說道:“徐公、崔公所言固然有理,然則時移世易。如今市井繁榮,交易頻仍,糾紛日多乃是不爭事實。州縣官吏審理此類案件,苦於無法可依,或循舊例,或憑心證,往往同案不同判,百姓怨聲載道。若有明晰商法,則官吏有所遵循,商民有所預期,可省無數訟累,亦是安定地方、維護治安之要務。豈可因噎廢食?”

一位曾在江淮轉運使府任職的官員補充道:“下官在江淮時,親見漕運、鹽鐵之利,實為朝廷命脈。然大宗貿易,動輒涉及巨萬錢帛,若無明確契約、運輸、風險承擔之法規,一旦出事,往往釀成大亂。若有商法可依,則交易各方權責清晰,可促進大宗貨殖,於國用實有大利。且今永昌新政,鼓勵通商,若無法度保障,商賈必心存疑慮,裹足不前,新政成效,恐將大打折扣。”

李瑾一直凝神靜聽,此時緩緩開口:“諸公之議,皆有所本。重農固為國之根本,然工商亦不可或缺。《周易》有雲:‘日中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貨,交易而退,各得其所。’聖王亦不廢交易。今之世,非古之小國寡民可比。兩京繁華,萬國來朝,貨殖流通乃國家生機所在。朝廷設市舶司,征商稅,已承認其利。既有其利,則當有其規。無法,則利為亂源;有法,則利為國資。”

他看向狄仁傑:“狄公,您看呢?”

狄仁傑沉吟片刻,目光掃過在場諸人,最終落在那些記錄著各類商事糾紛的案捲上,緩緩道:“治國如治水,堵不如疏,疏不如導。商事活動,如同水流,已然洶湧,不可強行遏止。若無河道堤防規範之,則必泛濫成災,侵蝕農田(農業根本),衝毀屋舍(社會秩序)。然若因勢利導,修築堅固之法律河渠,則可使其灌溉沃野(繁榮經濟),推動舟楫(促進流通),利國利民。”

他頓了頓,繼續道:“專立商法,並非拔高商賈地位,使其與士農並列,而是麵對現實,因事立法,為已然廣泛存在、關乎國計民生之商事活動,確立一套明確、穩定、可預期的規則。其目的,非為鼓勵人人逐利,而是為了定分止爭,降低交易耗費,保護正當經營,打擊奸詐不法。如此,農可安其耕,工可精其藝,商可通其貨,各得其所,天下乃治。至於徐公所憂之風俗,崔公所慮之國本,法條之中,自可加以引導和約束。例如,嚴禁官員經商、限製商賈奢侈、打擊囤積居奇、確保糧帛等民生根本物資流通穩定等,皆可載入商法,使其利歸於國,惠及於民,而防其弊。”

狄仁傑這番“因勢利導”、“築渠規水”的比喻,高屋建瓴,既承認了商業活動的客觀存在和重要性,又強調了法律規範的必要性和引導性,一定程度上調和了“本末”之爭。他將“立法”本身,從“鼓勵商業”的道德爭議,拉迴到了“規範行為、穩定秩序、有利國家”的實用層麵,使得反對者一時難以從道德高地上直接駁斥。

接下來的具體起草工作,更為繁瑣和充滿技術性挑戰。劉晏無疑是主力,他廣泛收集了前代有關“市易”、“錢債”的律令格式,以及民間通行的各種“市券”(契約)範本、行會規約,並結合大量實際案例,開始草擬《商律》或曰《永昌商法》的框架。

爭論在每一個細節上繼續:

?關於“商人”身份:是否需要在法律上明確界定“商人”?如何界定?是按戶籍(市籍),還是按實際行為?最終,草案傾向於采用相對寬泛的“凡以買賣營利為常業者”的行為定義,淡化世襲的“市籍”歧視色彩,但同時也規定商人需在官府“注記”,以便管理和征稅。

?關於“契約”:這是商法的核心。草案詳細規定了買賣、借貸、租賃、寄托(倉儲)、承攬(運輸加工)、合夥等多種契約的基本要件、格式、見證、違約責任等。尤其強調了“兩和立券,依券履約”的原則,鼓勵使用書麵契約,並對“違契不償”規定了明確的罰則和官府強製執行的程式。這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相對弱勢的借方、承租方等的利益。

?關於“市券”與“牙人”:針對市場中存在的欺詐,草案規定大宗交易、不動產買賣等必須使用官定格式的“市券”(官方契約),並由官府認可的“牙人”(中介)見證。對“牙人”的資格、職責、禁止行為(如欺行霸市、操縱價格、與一方勾結欺詐另一方等)做出了規範,試圖整頓混亂的中間人市場。

?關於“票據”與“匯兌”:麵對日益發展的櫃坊、飛錢(匯票)業務,草案謹慎地邁出了一步,承認特定格式的“飛錢”或“櫃坊存帖”在一定條件下具有支付憑證的效力,並對簽發虛假票據、冒領等行為設定了刑罰。這盡管簡陋,卻是對新興金融業務的初步法律確認。

?關於“海貿”與“市舶”:針對廣州、泉州等地繁榮的海外貿易,草案專設“市舶”條款,明確了市舶司的職權、對進出口貨物的抽解(征稅)比例、對外商的法律保護與約束,以及海難貨物處理、走私處罰等,試圖將蓬勃但混亂的海外貿易納入規範化管理。

?關於“壟斷”與“物價”:為了平衡,草案也加入了抑製商業負麵影響的條款。嚴禁“把持行市,專擅其利”(壟斷),禁止“販運之徒,共為奸計,操持物價”(操縱市場),對涉及民生的重要物資(如糧食、鹽、布帛),官府保留在特定時期“平準”、“常平”的調控權力。

?關於“商稅”:明確了商稅征收的依據、程式和減免條件,旨在規範征稅,減少官吏任意加派、中飽私囊的空間。

每一款條文的確立,都伴隨著激烈的辯論。保守派力圖增加限製,將商賈牢牢束縛在“末業”地位;而劉晏等改革派則試圖在規範中為商業發展留下空間。狄仁傑和李瑾則扮演著調和與仲裁的角色,既要考慮新政鼓勵通商的大方向,也要照顧傳統觀念和現實政治的平衡。

當《永昌商法》草案的初稿,終於以數百條文的規模呈送到武則天案頭時,已是深冬。武則天仔細翻閱著這部散發著墨香、充滿了爭議與妥協的新法草案。她看得很快,但目光在那些關於契約、票據、市舶的條款上停留片刻。

“商事獨立成篇……”她放下草案,望向窗外飄起的細雪,低聲自語,“狄仁傑、李瑾、劉晏……他們倒是敢想。那些老夫子們,怕是要罵朕‘捨本逐末’、‘與民爭利’了吧?”

侍立一旁的上官婉兒輕聲道:“陛下,狄相同太子殿下奏稱,此法非為崇商,實為規商。使商賈知所行止,官吏知所依據,糾紛得以平息,貨殖得以暢流,稅賦得以清明,實乃長治久安之策。且草案中諸多限製,足可防商賈坐大。”

武則天嘴角勾起一絲難以察覺的弧度:“規商……說得好聽。無非是看中了商賈之利,又想用條條框框把他們管起來,既要用之,又要防之。”她停頓一下,手指輕輕敲擊著草案的封麵,“不過,這草案裏關於市舶、票據的設想,倒有些意思。漕運改良後,南貨北運,錢帛周轉,確實需要些新規矩。還有那些契約、牙人的條款,若真能落實,州縣官府能省不少麻煩。”

她沉吟良久。這部《商法》的誕生,無疑會觸動“重農抑商”的傳統意識形態,挑戰士大夫的優越感,也會觸動依靠模糊地帶和任意裁量權獲利的某些官僚胥吏的乳酪。但它帶來的好處也是顯而易見的:交易有序,糾紛減少,稅基明晰,商業活躍帶來的財富增加……而這些,對於她穩固權力、推行新政、充盈國庫,都至關重要。

“告訴狄仁傑和李瑾,”武則天最終開口,聲音平靜而果決,“草案朕看過了。大體可行,細節可再斟酌。著文學館會同戶部、太府寺(掌財貨、貿易)、市舶司等有司,詳加議定,尤其是稅則、市舶、契約格式等實務條款,務求周密,便於施行。來年春,朕要看到定稿。”

她沒有完全讚同,也沒有反對,而是給出了“大體可行,細節再議”的指示,並將草案交給更專業的部門去完善。這本身就是一種默許和支援。

訊息傳出,文學館內支援修撰商法的人們精神為之一振。而神都東西兩市的商賈圈子裏,一些隱約的風聲也開始流傳,引發了複雜的情緒:期待、疑慮、謹慎的樂觀,以及對自己命運可能被這部前所未有之法典所改變的隱隱不安。

《永昌商法》的種子,已經在冬雪之下悄然埋下。它能否破土而出,成長為一棵庇護也規範帝國商業活動的大樹,不僅取決於法條本身,更取決於推行它的決心,以及那遠比法律條文更為複雜、頑固的現實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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