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娶妻媚娘改唐史 第424章 專利與版權

作者:鷹覽天下事 分類:其他 更新時間:2026-04-04 09:25:36

冬去春來,神都洛陽的冰雪消融,文學館內的爭論卻並未因季節更替而稍減。隨著《永昌商法》草案的逐漸成形,一個更加新奇、甚至在許多人看來有些“離經叛道”的議題,被提上了議事日程。這一次,發端並非源於某位學者的奏疏,而是源於兩起看似微不足道、卻極具代表性的民間糾紛。

一起發生在洛陽南市。一位名叫魯大的木匠,祖傳一手精湛的水車、筒車製作技藝。他耗時數年,反複琢磨,改良了傳統筒車的龍骨結構,使其在同等水力下,提水效率提高了近三成,且更經久耐用。他小心翼翼地將這改良後的新式筒車圖紙藏於家中,隻接一些高價定製活計,生活因此大為改善。然而好景不長,他的一名徒弟出師後,將圖紙偷偷摹繪一份,帶往他鄉,以更低廉的價格承攬工程,甚至將技術賣給了別的匠人。魯大發現後憤而告官,稱徒弟“竊我秘技,斷我生路”。可官府審理後卻認為,技藝非財物,圖紙亦非偷盜實體物件,且“百工技藝,本應流傳造福鄉裏”,徒弟所為雖有背師道,卻難以依現行律法定罪,最終隻是訓誡了事。魯大血本無歸,改良技藝迅速擴散,他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優勢,鬱鬱寡歡。

另一起則發生在國子監附近的書坊街。一位窮書生耗費心血,注釋、校勘了一部前朝詩文集,自費雕版印刷了數百冊,銷路尚可,略補家用。不料,另一家資金更為雄厚的大書坊見有利可圖,直接雇人買來一本,依樣翻刻,因其成本更低、鋪貨更廣,迅速擠占了市場。窮書生找上門去理論,反被對方奚落:“天下文章千古事,先賢詩文乃天下公器,爾不過略加批點,便想獨占其利?我刻我的,與你何幹?”書生告到官府,得到的迴複同樣是“無此律條”,隻能自認倒黴。

這兩起案子,經由不同渠道,最終都擺到了太子李瑾的案頭。其時,李瑾正為《永昌商法》中關於“契約”的保護條款能否有效執行而思索,見到這兩樁“新奇”案件,心中不由一動。他將案情與自己的想法,同狄仁傑、劉晏等人商議。

“狄公,劉員外郎,你們看此二事。”李瑾將卷宗推過去,“魯大改良筒車,利在灌溉,實乃惠民之技;書生校勘詩文,亦有助於學問傳播。其心血付出,理應有所迴報。然現行律法,於工匠之改良技藝,書生之校勘心血,竟無隻字保護。長此以往,誰還願費心改良工具?誰還肯精心校勘典籍?此非挫傷良工巧匠、學子文士之心乎?於永昌新政鼓勵農商、昌明文教之旨,豈非背道而馳?”

狄仁傑撚須沉思,他精通律法,熟諳舊例,很快便道:“殿下所慮甚是。然我朝乃至前朝律令,於此類事,確無明文。《工律》多涉官營工匠管理、物料稽覈;《雜律》偶有提及‘器物造作不如法’,亦是指粗製濫造、不合規格,而非保護獨有技藝。至於文章典籍,向被視為公器,私刻翻印雖有爭論,但律無禁止,便是可行。欲加保護,恐需另立新規,且……”他眉頭微蹙,“此例一開,牽扯甚廣。百工技藝,曆來是師徒相授,秘不外傳,若以律法保護其‘獨有’,是否會阻礙技藝流傳,令百姓不得共享其利?文章之事,若人人皆可主張己作不許他人翻刻,是否又會禁錮學問,不利教化?”

劉晏卻表現出極大的興趣,他年輕,思維活躍,對新事物接受度高:“狄公所慮固是。然下官以為,此事關鍵,在於‘激勵’二字。魯大若不改良筒車,其技不過尋常;書生若不精心校勘,其書亦無價值。其改良、校勘所增之價值,乃其心血所凝。若其心血可被他人隨意無償取用,則人皆坐享其成,誰還願勞心費力去‘創新’、去‘求精’?保護其一定期限內的獨享之利,正是為了激勵更多人投入心血,去創造更多更好的器物、更精良的典籍。此所謂‘予之以利,驅之以進’。待保護期限一過,其技藝、其文章自然流入公域,造福眾人,豈不兩全?”

他越說越興奮,聯想到正在編纂的《商法》:“此理與商法保護‘契約’、保障交易類似。若無法律保障交易安全、保護合法得利,則人皆不願行商,貨殖何以流通?同理,若無法律保障良工、文士之心血得利,則創新、精進之風何以盛行?此二者,一為通有形之貨,一為勵無形之智,皆為國家富強之要途!”

狄仁傑緩緩點頭:“劉員外郎‘激勵’之說,頗有些道理。隻是,這‘獨享之利’如何界定?期限幾何?由誰認定?如何防止有人借機壟斷尋常技藝、尋常文章,反害公益?此中分寸,極難把握。”

李瑾道:“難,方顯立法之必要與價值。可先嚐試確立原則,細化條目。譬如,工匠所創新式、有效之器物製法,可向官府(如將作監或州府工曹)呈驗,經核實確為創新且有益,則授予其專營其利之權,許其在一定年限內(如五年、十年)獨家製造、售賣,或向他人收取一定‘授權’費用。過期則公開,他人皆可仿製。此所謂‘專利’——專享其利也。至於文章典籍,可規定首次雕版印刷者,對其特定的版式、校勘、注釋,擁有專印之權,一定年限內,他人不得原樣翻刻。但原文章本身(如前人詩文)不在此限。此所謂‘版之權’,保護的是編校、刻印者的心血與投入。”

“專利……版權……”狄仁傑咀嚼著這兩個新詞,眼中露出深思之色,“名稱倒是貼切。然具體操作,仍需詳議。譬如,如何鑒別是否真為‘創新’?尋常工匠稍作改動,是否也算?若兩人各自獨立做出相似改良,又當如何?版權的年限定為多久為宜?如何防止書坊借保護之名,行壟斷典籍傳播之實?”

文學館內,關於“專利”與“版權”的討論,比之當初“平等律”和“商法”的爭議,更為新奇,也更為激烈。反對之聲主要來自秉持傳統觀唸的學者。

一位老博士痛心疾首:“荒唐!荒唐!百工之術,乃聖人所傳,為的是利濟萬民。豈有設為私密,專享其利之理?此乃與天爭功,與民爭利之極致!若依此法,魯班再生,是否也要向天下木匠收取斧鑿之資?蔡倫再世,是否也要壟斷造紙之利?技藝應該廣傳天下,惠澤蒼生,方是正道!設此‘專利’,是驅使人藏私,阻礙技藝流傳,於國於民,有百害而無一利!”

另一位負責典籍校勘的官員也憂心忡忡:“文章乃經國之大業,不朽之盛事。著書立說,本為教化人心,傳承文明。若立‘版權’,他人不得翻刻,則窮鄉僻壤、寒門學子,如何得窺佳作?學問之道,貴在交流傳播,豈可設籬笆以自固?此非鼓勵學問,實乃禁錮思想也!長此以往,文脈壅塞,豈是盛世之象?”

支援者則從實際效用和激勵角度反駁。

裴談再次從實務出發:“諸公所言,乃理想之境。然現實是,若無利可圖,魯大之輩不會費心改良筒車,或許至今百姓仍用著費時費力的舊器。若無利可圖,書坊不會冒險刊印冷門但有價值的典籍,許多學問或已湮沒。保護其一定期限之利,正是為了最終能更廣、更好地流傳。譬如農人種樹,需待其成材,方可伐用。未成材時便任人砍伐,則無人願種樹矣。”

一位來自將作監的年輕官員提供了技術支援:“至於如何鑒別‘創新’,下官以為,可設專門機構或人員,比照舊有器物圖樣、典籍版本,覈查其是否確有‘新奇有益’之處。此非不能為。我監中便有存檔曆代器物圖樣,可作比照。”

蘇味道則從“名”與“實”的角度調和:“或可不必直接稱‘專利’、‘版權’,以免刺激過甚。可仿‘市券’之例,稱之為‘新器憑照’、‘首刻文書’。授予‘憑照’、‘文書’者,在一定年限內專營、專印之權,期滿則憑照、文書失效,其法式、版樣公開。如此,既存激勵之實,又避藏私之名。”

爭論持續了數月。李瑾和狄仁傑不得不花費大量精力,一方麵要說服保守派接受“激勵創新”的理念,另一方麵也要防止劉晏等激進派將保護範圍定得過寬、期限定得過長,以致真的形成壟斷,阻礙進步。

最終,在武則天的默許甚至鼓勵下(她敏銳地察覺到,這對她推崇的“祥瑞”、“奇技”以及控製輿論或有潛在好處),新律草案中,艱難地加入了關於“新器之法”(專利)和“首刻之權”(版權)的初步條款,作為《雜律》或未來可能獨立的《工律》、《文律》的補充部分。內容極為謹慎和有限:

?新器之法(專利):規定工匠、百姓若有創造或顯著改良“有益國計民生之新式器物、製法”(明確排除了簡單模仿或微小改動),可向州縣工曹或兩京相關衙署(如將作監)呈驗圖樣、實物,經核實無誤,並公告一定時限無人提出異議或能證明更早發明後,由官府頒發“新器憑照”。憑照持有人,在五年(後經爭論改為三年)內,享有獨家製造、銷售此器物或使用此製法的權利,他人未經許可不得仿製。但兵器、曆法、醫藥等涉及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領域,不在此列,其創新由朝廷專營或酌情賞賜。期滿,該器物製法公開,人人可用。

?首刻之權(版權):規定首次雕版印刷某部書籍(包括前人文章之匯編、注釋、校勘本)者,可向官府(如國子監或州府學官)登記,獲得“首刻文書”。在十年內,他人不得原樣翻刻其特定版式、編排及校勘注釋內容(但可自行重新排版、校注)。保護的是出版者的“編校、刻印之勞”,而非文章內容本身。文章原內容(尤其是經典、前人著作)不受此限。同樣,涉及朝廷詔令、曆書、科舉範文等官方或公共性強的文字,不在此列。

這兩條開創性的、但也極為簡陋的法律萌芽,被小心翼翼地嵌入到龐大的新律草案中。它們沒有獨立的篇章,隻是作為若幹補充條款存在,適用範圍狹窄,保護期限短暫,認定程式模糊,執行起來註定困難重重。但它們的存在本身,已具有石破天驚的意義。

當草案中相關條款的抄本,被有意無意地流傳出去後,在神都的工匠圈子、印書行業以及部分敏感的士人中,激起了不大不小的波瀾。有人嗤之以鼻,認為不過是官樣文章;有人將信將疑,暗中打聽如何“呈驗”、“登記”;也有人,如那落魄的魯大和窮書生,在絕望中彷彿看到了一線微光。

武則天在審閱這部分草案時,目光在“新器憑照”和“首刻文書”上停留了許久。她對上官婉兒淡淡道:“狄仁傑、李瑾他們,倒是想得遠。這東西,眼下看來或許用處不大,麻煩不少。但若能真讓工匠多動動腦子,做出些好用的東西,讓書坊多印些像樣的書……倒也不算壞事。告訴下麵,試行之初,規矩不妨嚴些,範圍收窄些。看看成效再說。”

她的態度依舊是實用主義的。保護“創新”是否能帶來實際的好處(更好的器械,更多的稅收,更有效的輿論控製?),是她唯一關心的。至於“智慧財產權”、“激勵創造”這些理念,對她而言,不過是達成目的的工具。

然而,就是這樣簡陋的、充滿妥協的、帶著鮮明時代侷限性的條款,如同兩顆微弱的火種,被埋進了《永昌律》的土壤裏。它們或許會很快熄滅,也或許,在未來的某個時刻,遇到合適的風,能燃起意想不到的火焰,照亮一片未曾被法律之光覆蓋的領域——那關於創造、智慧與財富的嶄新疆域。

文學館的窗外,柳枝已抽出新芽。館內,關於“司法獨立”這一更加敏感、也更加根本的議題,即將被提上日程。而“專利”與“版權”的爭論,僅僅是這場試圖重塑帝國法律根基的宏大樂章中,一段雖然新奇、卻註定充滿爭議的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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