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娶妻媚娘改唐史 第422章 平等律前行

作者:鷹覽天下事 分類:其他 更新時間:2026-04-04 09:25:36

文學館內,關於新律草案的辯論日趨白熱化。當涉及土地、賦稅、訴訟程式等具體條款時,學者們尚可引經據典、參照案例,在妥協與堅持中尋找平衡。然而,當討論觸及到新律最核心、也最根本的指導思想之一——“法律麵前,是否應平等”時,分歧與衝突瞬間變得尖銳無比,幾乎撕裂了這個本應精誠合作的修法團隊。

秋日的陽光透過高窗,照亮了館內紛飛的塵埃,也照亮了眾人或激動、或凝重、或憂慮的麵容。空氣中彌漫著墨香、陳年書卷的氣息,以及一種無形的、近乎凝滯的張力。

爭議的焦點,首先集中在沿襲自前代、被視為維係“禮法”和貴族官僚特權的核心製度——“八議”、“請”、“減”、“贖”、“官當”等係列規定上。

年輕氣盛的劉晏首先發難。他站起身,手裏拿著一卷《永徽律疏議》,聲音因激動而微微發顫:“諸位!新律若欲體現‘永昌新政’精神,強國富民,抑製兼並,則必先正本清源!何為‘本’?法律之公正是也!舊律中‘八議’(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凡此八類人犯法,須特別審議,可獲減免。又有‘請’(皇親國戚及高官)、‘減’(有一定品級官員及其親屬)、‘贖’(以銅贖刑)、‘官當’(以官職抵罪)諸製。此種種,皆為權貴開脫,使律法因人而異,何談公平?長此以往,豪強愈強,小民愈弱,兼並何以抑?民怨何以平?”

他環視眾人,目光灼灼:“商君有雲:‘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王令、犯國禁、亂上製者,罪死不赦。’韓非亦言:‘法不阿貴,繩不撓曲。’今我朝欲行新政,掃蕩舊弊,正當藉此修律之機,大幅削減、甚至廢除這些不合時宜的司法特權,確立‘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之原則,至少,也應將適用範圍大幅收窄,條件嚴格限定!”

此言一出,滿座皆驚。盡管“法律平等”的理念古已有之,但在實際律法中係統性地挑戰根深蒂固的等級特權,尤其直接指向“八議”這樣源自《周禮》、被曆代王朝視為維係統治基礎的製度,不啻於一場思想上的地震。

老成持重的徐文遠立刻搖頭,花白的胡須微微顫動:“劉郎君此言差矣!‘八議’之製,源出《周禮》,乃‘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之禮法精神體現,亦是朝廷優待勳貴、賢能、故舊,以示恩榮、維係人心之必須。若一概廢除,則何以體現尊卑有序、貴賤有別?何以激勵士人為國效力?此乃動搖國本之論,萬萬不可!”

另一位出身河東柳氏的學者柳璨也附和道:“徐公所言極是。且不說‘八議’,單是‘官當’、‘贖刑’,亦有其理。官員乃國家棟梁,治民理事,若因小過而與庶民同罪,甚至下獄受刑,豈不有損朝廷體麵,折辱士人風骨?以銅贖刑,亦是給犯過者悔改自新之機,符合聖人‘明刑弼教’之旨。若盡數廢除,恐令士人寒心,官僚體係動蕩。”

“體麵?風骨?”劉晏毫不退讓,反駁道,“若官員犯法,反因‘體麵’而逍遙法外,或僅以微薄贖金脫罪,則法律威嚴何在?百姓如何看待朝廷?所謂‘士人寒心’,寒的究竟是循吏廉吏之心,還是貪贓枉法、魚肉鄉裏之徒的心?永昌新政,旨在抑製兼並、均平賦役,若執法者自身便可憑借特權淩駕於法之上,新政如何推行?不過是一紙空文!”

“你!”柳璨麵紅耳赤,正要爭辯,被狄仁傑抬手止住。

狄仁傑一直靜靜聽著雙方的爭論,此時緩緩開口,聲音沉穩而有力:“劉員外郎(劉晏此時為弘文館校書郎,此處尊稱)所言,切中時弊。法律若因人而異,則無公正可言,久之必生大亂。徐公、柳博士所慮,亦不無道理,禮法秩序、官僚體統,不可全然不顧。”

他目光掃過在場眾人,最終落在一直凝神傾聽的太子李瑾身上,微微頷首,然後繼續說道:“本相以為,新律欲行,必在‘平等’與‘秩序’之間,尋一平衡。‘八議’之製,關乎禮法根本,驟然廢除,震動太大。然其適用範圍、減免條件,確可嚴加限製。例如,將可‘議’之罪限定於非十惡之一般罪行,且‘議’之後是否減免、減免多少,需由刑部、大理寺、禦史台三司會審,最終報聖裁,而非自動減免。至於‘請、減、贖、官當’等,亦當大幅提高門檻,明確限製。例如,‘官當’不得用於貪贓、枉法、害民等重罪;‘贖刑’之金額,當與罪行輕重、家產多寡嚴格掛鉤,使其真正具有懲戒之力,而非富者之護身符。”

李瑾此時介麵道:“狄公所言,乃務實之策。律法之變,宜漸進不宜驟革。然‘平等’之精神,必須彰明。可於新律總則開篇即申明:‘永昌新律,以公平為體,以仁義為用。凡斷罪,皆須引律、令、格、式正文,違者以故入人罪論。諸司斷獄,皆須據眾證定罪,依法拷訊,不得徇私阿曲。’此雖未明言廢除特權,但強調依法斷罪、據證定讞,已在實質上約束了‘議、請、減、贖、官當’等特權之濫用空間。”

他頓了頓,目光變得堅定:“再者,可於《職製律》、《戶婚律》、《雜律》中,針對官吏貪瀆、豪強侵奪、為富不仁等百姓深惡痛絕之行徑,設立專條,明確此類罪行,不適用或嚴格限製適用特權條款。尤其兼並土地、欺壓良善、收受賄賂、枉法裁判等,當從重論處,絕不姑息。如此,既可存禮法之形式,又能收抑製豪強、保護小民之實效。此所謂‘刑不上大夫,然害民之大夫必刑;禮不下庶人,然守法之庶人必禮’。”

李瑾這番話,引用了古語,卻又加以改造,提出了一個頗具操作性的折中方案:不直接否定特權製度的形式,但在實質上通過具體罪名的設定和程式的嚴格化,大幅壓縮其濫用空間,將“平等”的精神,滲透到具體的、關乎民生的法律條款中去。

館內一時安靜下來,眾人都在消化太子這番話的含義。這不完全是劉晏等人期望的激進的“法律麵前人人平等”,但比徐文遠等人堅持的完全保留舊製,已是巨大的進步。它更像是一種“實質平等”的追求,在承認現實等級差異的前提下,試圖用法律來約束強權,保護弱勢。

刑部郎中裴談沉吟道:“殿下此議,頗中肯綮。於司法實務中,許多弊端,正在於權貴借‘八議’、‘請減’之名,行脫罪之實。若能在律文中明確某些重罪不適用或嚴格適用特權,並輔以嚴格的程式監督,確能大大減少不公。隻是……”他略有遲疑,“如何界定‘害民’、‘貪瀆’?標準由誰掌握?執行之中,恐仍有空子可鑽。”

“所以需要詳密的法條和嚴格的程式。”狄仁傑總結道,“新律之《名例律》(總則)當申明原則;《職製》、《戶婚》、《賊盜》、《鬥訟》等分則,需針對具體罪行,細化規定。同時,必須強化《斷獄律》,對訴訟、審訊、判決、複核諸程式,做出嚴密規定,防止官吏玩法。譬如,可規定:凡涉及品官勳貴之案,州縣無權終審,須報刑部、大理寺複核;凡適用‘議、請、減、贖、官當’者,其理由、過程、結果,均需記錄在案,層層上報,以備覈查。”

這時,一直在旁記錄、較少發言的蘇味道忽然開口,他文采斐然,心思細膩:“下官以為,除了在律文中限製,或許還可在‘名’與‘實’上做些文章。例如,保留‘八議’之名,但可改稱為‘八議程式’,強調其乃一種特殊的司法審議程式,而非當然的減免特權。罪犯仍需經過嚴格的審訊、舉證、審議,最終是否減免、如何減免,需由特定機構(如三司)合議,並附詳細理由奏報。如此,既存古禮之名,又收限製之實,或可減少阻力。”

這個“正名”的建議,讓狄仁傑和李瑾都微微點頭。在重視“名分”的古代,名稱的改動,有時能起到意想不到的緩衝作用。

然而,最大的難關,還在於如何對待那個至高無上的存在——皇權。法律能否約束皇帝?至少在理論上,沒有哪個修法者敢公開提出。但在具體條款的討論中,這個問題如幽靈般無處不在。

討論到涉及“大不敬”、“危害社稷”等罪行的條款時,一位較為保守的學者小心翼翼地說:“此類罪行,關乎君父,自當從嚴,且需特事特辦,或可由詔獄直接處置,不必拘泥常法。”

劉晏立刻反駁:“若‘大不敬’可隨意解釋,不經法定程式即可處置,則與索元禮、來俊臣等羅織何異?新律欲糾其弊,正當對此類罪名做出最嚴格限定,明確其構成要件,並規定即便此類案件,也需經過大理寺、刑部乃至三司會審,方可定罪量刑。至少,皇帝亦當尊重其親自下令修訂的法律程式。”

“放肆!”柳璨厲聲道,“陛下乃天子,口含天憲,法自君出!豈有以法繩君之理?此乃大逆不道!”

館內氣氛瞬間降至冰點。劉晏自知失言,臉色發白,但仍倔強地站著。所有人都看向狄仁傑和李瑾。

狄仁傑神色凝重,緩緩道:“劉員外郎憂心詔獄濫用,其情可憫,其言過激。陛下乃天下之主,律法乃陛下欽定以治天下。陛下聖明,自會依法行事,為萬民表率。新律之設,正在於將陛下愛民、慎刑之聖意,著為常典,使天下臣工有所遵循,不致濫用陛下權威,禍亂朝綱。”

這番話,既維護了皇權的至高無上,又將皇帝置於“依法行事”的模範位置,同時點明瞭立法的目的之一是防止官員濫用皇權,可謂滴水不漏。李瑾也適時補充:“狄公所言甚是。新律之精神,在於‘君臣共守’。陛下以律法治天下,臣民以律法守本分。律法愈明,程式愈清,則奸邪愈無所遁形,陛下之聖德亦愈彰。故,涉及非常之罪,程式尤需嚴謹,非為限製君權,實為彰顯君權之公正,杜絕小人藉端生事,此亦為陛下計也。”

將“程式公正”與“彰顯君德”、“杜絕小人”聯係起來,巧妙地繞過了“以法限君”的敏感雷區,為在具體條款中增加對特殊罪行的程式約束,找到了一個相對安全的立足點。

接下來的日子裏,文學館內的辯論與合作在更具體的層麵展開。圍繞“平等”原則的落實,新律草案一點點艱難地成型:

?“八議”被保留,但適用範圍被嚴格限定,且明確“十惡”等重罪原則上不得適用;適用“八議”者,仍需經過三司詳細審議,並最終由皇帝裁決,且需記錄詳盡理由。

?“請、減、贖、官當”的具體條件被大幅提高和細化。“官當”明確不適用於贓罪、枉法、殺人等重罪;“贖刑”的金額標準被提高,並與家產掛鉤,防止成為富人脫罪工具。

?在《職製律》中,增設了大量關於官吏貪瀆、瀆職、枉法的具體罪名和罰則,並明確規定此類罪行“不在請減贖當之限”,或“雖有請減,不得全免”。

?《戶婚律》和《雜律》中,加強了對土地交易、債務、雇傭等民事關係的規範,特別強調保護小民權益,對豪強利用優勢地位欺壓平民的行為,設立了懲罰條款,並在程式上給予平民更多便利和保障。

?《斷獄律》得到空前加強,詳細規定了訴訟、拘傳、審訊、取證、判決、上訴、複核的每一個環節,尤其強調“據眾證定罪”、“不得拷掠過限”、“獄結竟,取囚服辯”(結案前需聽取犯人陳述)等原則,試圖從程式上遏製刑訊逼供和枉法裁判。

盡管每一步都伴隨著激烈的爭論和小心翼翼的妥協,盡管距離真正的“法律麵前人人平等”還相去甚遠,盡管皇權依然在法之上,但這部正在孕育中的新律,已經試圖在堅硬的特權壁壘上,鑿開一道縫隙,讓“公平”、“程式”的理念,如同微弱卻頑強的光線,照射·進來。

李瑾在給狄仁傑的私人信函中寫道:“法之平等,非一日之功。今能削特權之鋒芒,明程式之要義,護小民之權益,已為不易。願此律成,能為天下懸一明鏡,使強者知所懼,弱者有所依。雖路漫漫,然方向既明,吾輩當竭力前行。”

狄仁傑閱後,默然良久,提筆迴複:“殿下所言,老臣深以為然。立法易,執法難;破特權易,正人心難。此律之行,必多險阻。然既已啟程,便無退理。願與殿下共勉,為後世開一公平之先聲,雖千萬人,吾往矣。”

秋深了,文學館外的梧桐葉已落盡。館內,新律草案的文稿越堆越高。關於“平等”的爭論暫告一段落,但更具體、更複雜的挑戰——關於商事、關於專利、關於獨立的司法體係——還在前方等待著這群試圖在血與火的廢墟上,重建規則與希望的人們。

“平等律前行”,這一步,邁得艱難而謹慎,但終究,是向前邁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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