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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離手段
這個年代的國際銀行係統可冇有計算機聯網。
跨境彙款靠的是電傳打字機和紙質電報。
一筆錢從香江彙到巴拿馬,香江這邊存一張電底單,巴拿馬那邊出一張入賬通知書。
要追查整條鏈路,需要同時調取三家銀行的原始記錄,而這需要跨司法管轄區協調,至少要走到外交照會層麵。
而這,還隻是停在紙麵上的流程;現實中因資訊不對稱和法律壁壘,幾乎追查不到終點。
趙立冬還是有兩把刷子,他是真的按照李佑林提出的模糊想法,然後被他找出這麼一條路徑出來,看來是真的下了功夫。
趙立冬得到李佑林鼓勵的眼神,繼續往下說道:“關於收購歐洲資產的身份問題。
南華的公司不能直接出麵收購英國和歐洲的工廠礦山,除了在上述地區註冊殼公司以外,
還需要在瑞士和列支敦士登設立匿名賬戶與匿名信托,作為最終的受益人載體。”
“列支敦士登雖然冇有英國、法國知名度高,但法律健全——它從1926年就把信托製度寫進了《個人與公司法》,是歐洲大陸
隔離手段
所有書麵檔案當次會議後即焚,不做檔案。如果一定要留記錄,隻寫代碼。”
這個原則其實並不複雜。
後世任何一個情報機構或金融合規部門都把它當作基本操作規程。
但在這個時代,就算是英**情六處和美國的戰略情報局,也隻是在情報工作中區域性運用了隔離原則,從來冇有人在經濟領域係統性地執行過。
李佑林把它拿到這個年代,等於把冷戰後期的情報安全標準提前了二十年。
“第二,離岸公司加匿名信托。
每一筆投資,如果一定要穿透到最終持有人,至少要穿透兩層離岸公司加一層匿名信托。
第一層是公開可查的殼公司,註冊在歐洲各國;
第二層是受托機構,是列支敦士登的匿名信托,受托人是一家當地律所的合夥人,他隻知道委托人代號,不知道真實身份。
到這一層,外麵的監管機構就查不動了。
因為列支敦士登的法律明確規定,匿名信托的委托人資訊隻有在涉及刑事犯罪時才能被強製披露——而正常的金融交易不構成刑事犯罪。”
“第三,多國分倉。不把所有資金集中在某一個離岸中心。瑞士、黎巴嫩、紐約分開放。
這其中的邏輯在於,各國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資訊共享至今仍然十分有限。
瑞士銀行不會主動向英國報告客戶的資金流動,黎巴嫩更不會。
不同司法管轄區之間的法律壁壘,本身就是一層保護。”
“第四
委托代理。所有下單指令通過第三方代理機構執行——在蘇黎世、日內瓦、紐約分彆找不同的私人銀行或經紀行。
代理機構隻知道這個客戶有一筆資金要做某個方向的交易,不知道這筆錢從哪裡來、背後是誰。
每家代理機構隻經手整體資金的一部分。就算其中一家被調查,暴露的也隻是冰山一角。”
“另外,我在重申一遍。小組不搞國內宏觀調控,不碰南華元彙率,不乾預南榮交易所,不得觸犯南華的利益。
小組隻做一件事:在國際市場上發現機會、製定方案、隱蔽執行。
所有操作,要麼是通過離岸殼公司,要麼是經過多層代理,南華官方絕對不出麵。”
這幾條規矩在1956年的任何一本官場守則裡都不存在,但所有在場的人都在沉默中迅速消化了其中的邏輯。
這不是更嚴格的保密製度,而是一種在組織架構內部將風險預設並分段切割的方式,即便某個環節出現意外,也不會牽扯到南華身上。
張文東環顧四周,若有所思的點點頭。
他此刻在想的是:這種架構一旦運轉起來,即使是組內的人,也不知道自己經手的事最終會彙總到哪裡。
換句話說,理論上任何一個成員出問題,整條鏈都可以被即刻掐斷。
對於已經習慣了在部委體係裡按流程辦文、按級彆辦事的部長們來說,這種機製的冷酷程度遠超他的日常經驗。
李佑林看著在場的人把這幾條消化了片刻,纔開口做了定論:
“這幾條規矩,在座幾位是今天第一次聽到,也是最後一次聽到。
出了這扇門,不存在金融小組這個部門。就算將來被懷疑,也絕不能牽扯到南華。
南華隻是一個東南亞國家,工業化剛剛起步,金融體係不如人。
但正因為我們小,在帝國老錢麵前,彆人不會把我們當成威脅。
不被人當成威脅,就是這個小組最大的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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