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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總則(4) 橄欖球競賽規則 (2)

作者:劉燁/編著 分類:曆史 更新時間:2026-06-18 07: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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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規則1.場 地\\n\\n賽場是由兩陣線和兩邊線所包圍的麵積,如平麵圖所示:隻是不包括陣線和邊線。\\n\\n比賽麵積指的是賽場和極陣。\\n\\n比賽幅員指的是比賽麵積以及圍繞它四周的合理麵積。\\n\\n平麵圖,包括圖上的文字和註釋,必須看成規則的一部分,和條文一樣有效。\\n\\n平麵圖中的術語都帶有它文字上的意義,必須和分彆記載時一樣看成定義的一部分。\\n\\n(1)平麵圖上所有的線段都要適當的標明;邊線是在邊場內;陣線是在極陣內;死球線則不在極陣內;極陣邊線和角旗杆都在極陣邊場內;球門柱必須堅立在陣線線寬內,22米線是 在22米區內。\\n\\n(2)比賽必須在有如平麵圖所標示的麵積(極大 限)的場地上進行,而且要像平麵圖一樣標明,地麵 必須有草皮覆蓋;在無法苛求的地方,隻要表麵堅硬 度冇有危險性,也可以是泥地或者沙地。\\n\\n(3)兩隊對球場情況或者所標示的方式的任何異 議,必須在第一次開球前向裁判員提出,如果兩隊對球場的安全無法同意的時候,裁判員必須決定比賽是 否該開始,如果對球場安全有任何疑惑,在改善妥當前,裁判員是不能讓比賽開始的。\\n\\n表示有旗麵的旗杆\\n\\n場地的長度和寬度必須儘可能接近所注的尺寸,所有的區畫都必須是矩形。\\n\\n在可以容納的場地,陣線與死球線之間的距離不能少於10米。\\n\\n破線——各表示從中線10米和從邊線5米的距離。\\n\\n15米線是由一些在賽場內平行於邊線而距離邊\\n\\n線15米的線段所組成。這些線段分彆與陣線、22米線、10米線和中央線相直交,長度不拘,但與陣線相交的一段必須是5米而且在賽場內。\\n\\n陣前5米線段是在賽場內平行於陣線而距離陣線5米的6線段,長度不拘,這6線段必須分彆與5米線、15米線、兩隊相對球門柱的連接相直交。\\n\\n球門尺寸:3米是從地麵到橫杆上緣的高度;5.6米則是兩球門柱內緣的間距。角旗杆從地麵至少希望有l.2米的露出高度。\\n\\n規則2.球\\n\\n(1)球在全新的時候必須是橢球形,具有四片張縫的錶殼,而且合乎下列尺寸:\\n\\n長軸 280至 300 mm\\n\\n長軸周長760至790 mm\\n\\n短軸周長580至620 mm\\n\\n重量400至440公克\\n\\n注意事項:\\n\\n(1)球的胎壓,在比賽開始時,必須在海麵上具有每平方寸9.5至10磅或者每平方厘米0.67至0.70公斤。\\n\\n(2)球的尺寸,隻有在國中組以下的比賽,纔可以減小。\\n\\n(3)球可以經過特彆處理,使抗泥沾而且易捉取,錶殼可以不必限於皮革製成。\\n\\n注意事項:\\n\\n在比賽中提供預備球是受允許的,但任何球隊都不能因為改用預備球而得到或者企圖得到不公正的利益。\\n\\n規則3.球員的人數及球員的代替與更換球員人數\\n\\n(1)一球隊必須包括有:\\n\\n(a)不超過15名球員在比賽麵積上。\\n\\n(b)規則所規定的代替與更換球員。\\n\\n(2)當協會所管的比賽,有少於15人製的情況時,除開“在司克攔的全程中,參加的人數都不許少於3名” 的規定以外,一切適用本規則。\\n\\n注意事項:\\n\\n七人製比賽適用七人製比賽規則。\\n\\n(3)兩隊對於有關球員人數的異議都可以隨時向裁判員提出,但不管異議成立與否都不影響兩隊原先已經獲得的分數。\\n\\n代替與更換球員的列人數:\\n\\n(4)在國際比賽中,各協會可以列的代替與更換球員人數是6名以內,但21歲以下組級可以是7名以內,在其他比賽時,列入數則是由主管協會來決定的。\\n\\n球隊的代替與更換球員的提列:\\n\\n(5)任何球隊必須包括有有訓練與經驗的球員如下述:\\n\\n(a)球隊如果提列球員21名,當中必須有可以擔任前排位置的球員5名。\\n\\n(b)球隊如果提列球員22名以上,當中必須有可以擔任前排位置的球員5名和錨鎖位置的球員3名。\\n\\n(c)球隊如果提列球員22名以上,當中必須有可以擔任前排位置的球員6名,使鬆方支柱,鉤球員,緊方支柱各位置都各有2名,同時要有錨鎖位置的球員至少3名。\\n\\n(d)球隊如果提列球員19或20名,當中必須有可以擔任前排位置的球員5名。\\n\\n(e)球隊如果提列球員16、17或18名,當中必須有可以擔任前排位置的球員4名。\\n\\n受傷球員和他的代替:\\n\\n(6)受傷球員必須停止比賽而且被代替如下述:\\n\\n(a)在有流血或者開裂傷害時,這一個受傷球員必須離開比賽麵積,直到血流被控製,傷口被包紮妥當為止。在他離開的時間內,可以由候補球員暫時代替,但,如果他無法繼續比賽的時候,這一代替就成為常態更換了。\\n\\n(b)球員有其他傷害時,裁判員如果得到醫生或者醫護人員的忠告,或者因為其他的理由認定某球員已經受傷,如果再繼續參加比賽將會有害處的時候,必須命令該球員離開比賽麵積,為了這樣的目的,裁判員也可以要求球員離開球場做醫務檢查。\\n\\n(7)被常態更換退場的受傷球員是不許再進場參加比賽的。\\n\\n(8)受傷球員的代替,依照下列建議進行:\\n\\n(a)在有一方是國家代表隊參與的比賽中,隻聽醫護人員的意見。\\n\\n(b)在其他的比賽中,聽醫護人員的建議,或者如果冇有醫護人員在場,則經由各該隊的隊長向裁判員提出請求。\\n\\n被更換的球員:\\n\\n(9)受傷球員的代替,隻有在死球的時候和裁判員的允許下才能成立,裁判員不可允許球員在死球之前進場繼續比賽。\\n\\n(10)在任何理由下,都可更換球員,但,前排球員的更換最多2名,其他位置的更換最多4名,而且隻有在死球的時候和裁判員的允許下才能成立。\\n\\n(11)被更換退場的球員是不許再進場參加該場的比賽的,即使是代替受傷的球員,也隻有在球員有流血或者裂傷害時是可以例外的。\\n\\n特彆情況:\\n\\n(12)遇有前鋒前排球員被勒令退場的時候,裁判員基於安全,必須和該隊隊長協商是否場內還有其他有適當訓練或經驗的球員可以擔當他的位置;如否,隊長必須指定另外一名前鋒離開比賽麵積,同時,裁判員必須允許一名更換的前排前鋒來代替他。這更換動作可以即刻或者在另一名球員嘗試該位置失敗以後完成。\\n\\n如果因為球員被勒令退場或者受傷,或者兩種情形同時發生,以致於冇有其他前排球員可以提供的時候,比賽必須用無爭的司克攔來繼續,無爭的司克攔與正常的司克攔的差彆是:\\n\\n★不爭球;\\n\\n★投球方必須得球;\\n\\n★兩隊都不許前推;\\n\\n★兩隊都必須采用3-4-l隊型;\\n\\n★如果有一隊缺少1名球員,兩隊司克攔都必須采用3—4隊型。\\n\\n★如果有一隊缺少2名球員,兩隊司克攔都必須采用3—2—l隊型。\\n\\n★如果有一隊缺少3名球員,兩隊司克攔都必須采用3—2隊型。\\n\\n規則4.球員的服裝\\n\\n球員服裝包括上衣,短褲,內衣,襪子和鞋子等。\\n\\n(1)球員可以有下列裝備:\\n\\n★護齒:\\n\\n★鈍棱邊的護;\\n\\n★由藥棉,海綿,橡膠或類似的柔\\n\\n軟材料所做成的軟薄墊,但,隻能用膠帶粘貼在身體上而不能附縫在上衣、短褲或者內衣中;\\n\\n★保護耳朵或者防止堅硬場地擦傷的護帽或者膠帶條,但,護帽必須由柔軟、輕而無筋的纖維或者獸皮所做成並且不能有附墊或突起物;\\n\\n露指腕手套:\\n\\n★為了維持比賽用來包紮開裂或流血傷害的繃帶或者包紮物。\\n\\n(2)球員不可有下列裝備:\\n\\n★硬式墊肩;\\n\\n★任何剛性或加筋材料所做成的夾木或者支撐;\\n\\n★(1)以外的身體任何部份的保護裝;\\n\\n★(I)以外的盔帽或護頭;\\n\\n★附墊的內衣;\\n\\n★比賽中染上血跡的服裝;\\n\\n★手套;\\n\\n★帶扣或者戒指之類的危險突出物。\\n\\n注意事項:\\n\\n球員不允許有可能引起對自己或其他球員傷害的任何裝備。\\n\\n(3)球員球鞋的底鋼,必須符合BS6366:1983不列顛標準;圓形,固在鞋底;尺寸如下:\\n\\n由鞋底計量的最大高度18mm\\n\\n根部最小直徑13mm\\n\\n頂端最小直徑10mm\\n\\n必要的墊片最小直徑20mm\\n\\n在鞋底腳尖端不許釘有單一的底細。\\n\\n注意事項:\\n\\n模造的多鋼橡膠鞋底是本規則可以接受的。\\n\\n(4)不管在賽前或者比賽進行中,裁判員都有權利決定球員的任何部份是否具有危險性;如果有,裁判員必須命令球員去除這危險的部份,而且隻有這危險的部分去除後,纔可允許該球員繼續比賽。但,球員如果有某項裝備,在賽前檢查時已經被裁判員或者巡邊員告知與規則不合,卻又就該裝備在賽場上出現的時候,必須被依規則26(2)a)勒令退場。\\n\\n注意事項:\\n\\n一定需要(2)所列的任何保護物或者支撐物的球員,是不能允許進場參加比賽的球員。除非球衣染了血跡而必須更換,否者裁判員不可允許球隊或者球員個人離開比賽麵積去更換球衣。\\n\\n規則5.賽前擲幣和比賽時間\\n\\n終賽指的是比賽的結束。\\n\\n(1)在比賽開始前,兩隊隊長將擲幣來決定先開 球或者選擇極邊的權利。\\n\\n(2)比賽曆時不超過80分鐘,而且必須由協會來指定;在冇有協會來指定的時候,必須由兩隊來商 定;在商定無法達成的時候,則必須由裁判員來裁 定,在國際比賽的時候,必須進行上下半場各40分 鐘。\\n\\n(1)所謂“不超過80分鐘”,並不包括在淘汰 賽中兩隊和局的情況下,主管協會所指示或覈準的任 何時加賽。\\n\\n(3)比賽必須分成上下兩半場,中間暫停的時間 在10分鐘以內,由協會或主辦單位決定。在中間暫 停的時候,兩隊必須互換極邊而且兩隊球員,裁判員 以及巡邊員都可以離開比賽幅員。\\n\\n(4)對球員傷患的處理或者其他允許的延誤,可 以給1分鐘以內的時間,隻有必須從比賽麵積抬移受傷球員的時候,可以允許有更長的延誤時間。\\n\\n除開裁判員規則授權,在比賽曆時未完以前宣有終賽的情況以外,所有因為上述允許的延誤或者攻踢球門的延誤所損失的比賽時間,都必須在延誤發生價半場內補償完畢。\\n\\n注意事項:\\n\\n裁判員對攻踢球門的任何延誤所損失的時間,都必須補償,這規定與踢球方延誤的當與不當無關,比賽時間的損失必須從球員表示了他的攻踢球門的意誌以後40秒開始計量,裁判員也必須補償因為規則6B(6)所引起的延誤。\\n\\n規則6.裁判員和巡邊員\\n\\nA.裁判員\\n\\n(1)每一場比賽都要有一名裁判員,裁判員必須由主管協會指定或者委派;在冇有協會指定或者委派的時候,必須由兩隊協議來決定;如果協議又無法達成,則由主隊來指定產生。\\n\\n(2)比賽中途,裁判員如果無法執行任務的時候,應由協會指派他人來接替;如果冇有協會的指派,則由裁判員自身來決定;如果裁判員自身也無法決定,則由主隊來指定產生。\\n\\n(3)裁判員必須記守時間和得分,而且必須在每一場比賽中公平地運用比賽規則,不得有任何更改或者省略。隻有在主管協會授權運用國際理事會所批準的試驗規則的時候是可以例外的。\\n\\n注意事項:\\n\\n(Ⅰ)裁判員對時間的準確性有了疑問的時候,應該向巡邊員問訊,隻有巡邊員提供的資料還不滿足的時候纔可以向彆人問訊。\\n\\n(Ⅱ)裁判員如果認定了延誤時間,就必須在延誤發生的半場內給與補償。\\n\\n(Ⅲ)在比賽用時未完以前,如果裁判員認為已經冇有任何理由再繼續比賽下去,或者認為比賽下去將有危險的時候,有權宣佈比賽提前結束。\\n\\n(Ⅳ)球員受傷的時候,除非需要更長的時間去抬移他或者在比賽麵積內做必要的處理,否則裁判員不能允許1分鐘以上的延誤時間。\\n\\n(Ⅴ)裁判員如果有理由認為某球員的受傷是假裝的,可以不必給與傷停時間而立即命令把他從比賽麵積移出,並下令繼續比賽。\\n\\n(Ⅵ)在球成為死球的時候,裁判員可以給與時間,讓球員更換或整修嚴重破損的衣褲或球鞋,或重綁鞋帶。\\n\\n(4)裁判員在比賽前對兩隊都不許有所教導或忠告,在比賽中,除開下列事項,裁判員不許和任何人有所磋商:\\n\\n(a)和巡邊員磋商有關他們職權內的事實,或者有關規則26(3)的違犯事實,或者\\n\\n(b)有關時間的事實。\\n\\n(5)在比賽中,裁判員是事實和規則的惟一判定人,他的所有的判定對球員都有拘束力。裁判員對所做的判定不能有所變更;但在他發現巡邊員的旗子是被高舉著之前所做的判定和在他接受巡邊員有關規則6A(4)(a)的報告之前所做的判定是可以例外的。\\n\\n(6)裁判員必須帶著哨笛,而且在下列情況下吹響哨笛,以便:\\n\\n(a)指示比賽開始、上半場束、下半場開始、終賽、得分或者挽球,以及\\n\\n(b)指示因為違反規則或者其他規則上所要求的比賽暫停。\\n\\n注意事項;\\n\\n(Ⅶ)裁判員雖然有權利隨時吹哨讓比賽停止,但是除開規則6A(6)規定的情形以外不能這樣做,規則6A(6)的規定包括:\\n\\n(a)當裁判員命令司克攔的時候。\\n\\n(b)當球出界或者在極陣內出界,或者球碰觸或者越過死球線的時候。\\n\\n(c)當球被壓觸在極陣內的時候;\\n\\n(d)當球在無法比賽的狀況的時候。\\n\\n(e)當球員違反了規則26(3),裁判員為了要命令他退場或者警告他而必須讓比賽停止的時候;在這樣的情況下,裁判員在判給對方懲罰達陣或者罰踢的時候,必須再吹一次哨笛。\\n\\n(f)當裁判員給與罰踢式自由踢的時候。\\n\\n(g)當裁判員認定了項接的時候。\\n\\n(h)當球或者帶球的球員碰觸到裁判員從而有一隊獲得利益的時候。\\n\\n(I)當球員受傷的時候;但這一個時候除非有小的情況發生,否則一定要等到球成為無效時纔可以吹哨使比賽暫停下來。\\n\\n(j)當比賽繼續進行到成為死球之前可能會有危險的時候,這包括了司克攔的崩塌。\\n\\n(Ⅷ)當下、下半場時間屆滿的時候,如果球正在死球狀態,裁判員必須即刻吹哨使比賽結束;但如果時間屆滿而球正在比賽中,則必須等到球成為死球的時候,才吹哨使比賽結束。如果比賽時間屆滿以後:\\n\\n(a)球因為達陣成立而成為死球,裁判員必須給與攻踢球門以後,纔可吹哨使比賽結束。\\n\\n(b)球因為巧接、自由踢或者罰踢成立而成為死球,裁判員必須讓比賽繼續進行到下一次死球,纔可吹哨使比賽結束。\\n\\n如果司克攔或者爭邊球的命令已經下達,而後時間屆滿,裁判員必須讓比賽繼續進行到下一次死球,纔可吹哨使比賽結束。\\n\\n(7)比賽進行中,除了出賽球員,裁判員和巡邊員以外不許進人比賽幅員或者比賽麵積內,隻有因暫時和特彆的緣故而取得裁判員允許的,是可以例外的。\\n\\n在有輕微的受傷發生,而醫護人員經過允許正在比賽麵積內照顧受傷球員,或受傷球員正在走向邊絲的時候,比賽也可以繼續進行,輕微受傷時的比賽是否繼續,是由裁判員來決定的,這時候,裁判員並且握有隨時中斷比賽的權利。\\n\\n在上半場比賽結束的時候,裁判員是可以允許兩球隊的教練各一名,到比賽麵積內來照料自己的球隊的。\\n\\n注意事項:\\n\\n(Ⅸ)如果裁判員在冇有違規與死球的情形下,引用規則6A(7)使比賽中斷時,必須用司克攔來恢複比賽,而由最後保有球的一隊來投球,如果兩隊都不保有球,則由攻擊來投球。\\n\\n(Ⅹ)裁判員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允許行李侍候人員、醫生、急救人員或者如規則6A(7)所規定的人員進入比賽幅員和比賽麵積內,但都必須在他表明允許以後纔可進入。\\n\\n(8)(a)球員都必須尊重裁判員的權威,對他的裁決也不可以反駁,球員在開球情形以外,裁判員一吹哨笛,就必須立刻暫停比賽。\\n\\n(b)不管是比賽前或者比賽中,球員都必須應裁判員的要求接受檢查服裝。\\n\\n(c)球員冇有裁判員的許可,不準離開比賽幅員,在比賽中因為受傷或者其他原因暫時退場的球員,在還冇有得到裁判員的允許之前是不許再進場繼續參加當場比賽的。\\n\\n(d)球員如果有開裂或者流血的傷害時候,必須離開比賽麵積直到流血被控製而且傷\\n\\n口被包紮妥當為止。這樣的球員,在傷患還冇有被包紮妥當之前,可以做暫時性的換人,但如果他無法繼續比賽,換人就成為常態性的了。\\n\\n注意事項:\\n\\n(Ⅺ)裁判員不能允許球隊或者球員個彆為了要更換球衣而離開比賽麵積。\\n\\n(Ⅻ)遇有因為受傷或者其他原因退場的球員冇有經過裁判員的允許而進場恢複比賽的情況,如果裁判員認為這一個違規是故意來幫助自己的一方或者是阻礙敵方的話,必須拿惡劣的形跡來處罰。\\n\\n如果這一個違規雖不是故意的乾擾,但違規的一方卻因此獲得了利益的時候,裁判員必須命令該違規球員恢複比賽的地點,舉行司克攔而由對方來投球。\\n\\n罰 則:球員的違犯視同惡劣的形跡來處罰。\\n\\nB.巡邊員\\n\\n(1)每一場比賽必須要有兩名巡邊員,巡邊員除非已經由主管協會指定或委派,否則兩隊都應負有責任各供一名。\\n\\n(2)巡邊員是受裁判員指使的。裁判員可以指示巡邊員的職責,也可以推翻巡邊員的判定。裁判員可以要求更換不能稱職的巡邊員,也有權把他認為是有越軌行為的巡邊員勒令退場並且報告給主管協會。\\n\\n(3)每一巡邊員必須手持旗帳一把,或者他適當的標幟物來標示他的決定,球場兩側應各有一名巡邊員,而且除開在判定攻踢球門的時候以外,都必須留在邊場內。\\n\\n(4)當球或者帶球的球員出界時,巡邊員必須高舉旗幟,並且指出球的投入地點和獲得投球的一隊;\\n\\n在球或者帶球的球員在極陣內出界的時候,巡邊員也必須向裁判員做標示。\\n\\n(5)當球被投進以後巡邊員將下放旗幟,但遇有下列情況時則必須繼續高舉著:\\n\\n(a)當投球員,將腳的任何部分踩進賽場內的時候。\\n\\n(b)當球井不是由有投球權的一隊來投進的時候。\\n\\n(c)在快捷投進的情況,原來出界的球,被舍而不用或者在出界成為死球以後,被投球員以外的人員所觸摸時候。\\n\\n球是否從正確的地點被投進,是由裁判員來決定的。\\n\\n在有一方是國家代表隊參與的比賽中和在協會特彆認定的國內比賽中,如果被指派擔任巡邊員的是協會檢定合格的裁判員,巡邊員必須把比賽中有關規則\\n\\n26(3)暴行和惡劣的行跡等偶發事實報告給裁判員。\\n\\n巡邊員可以把旗子舉到水平位置垂直於邊線指向場內,來把這些偶發事實標示給裁判員,同時還必須停留在邊場內繼續執行他的任務,直到下一次比賽暫停,裁判員來和他洽商有關偶發事實為上,裁判員隨後可以采取自已認為適當的任何行動,而且因此而演變的處罰必須符合規則26(3)的規定。\\n\\n注意事項:\\n\\n(XIII)巡邊員做了規則26(3)的偶發事實標示以後,他必須在下一次比賽暫停時,進入賽場內去報告裁判員。\\n\\n(7)當達陣或罰踢而要攻踢球門的時候,巡邊員必須裁判員標示攻踢的結果,兩巡邊員必須分站在兩球門柱的地方或者後方,而且如果球是飛越橫杆,就必須高舉旗幟來做標示。\\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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