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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第二十條一本\\n\\n當主裁判認為比賽的一方所施的技術符合下列標準時,他應宣佈“一本”。\\n\\n1.比賽的一方控製對方並使用投技以相當的力量和\\n\\n2.在“壓技”中,比賽的一方把對手控製住,使其在宣佈“壓技開始”以後,30秒鐘之內不能擺脫對方的控製。\\n\\n3.比賽的一方用手或腳拍擊兩次或兩次以上,或喊“輸了”時。此種情況大都出現在絞技或關節技中。\\n\\n4.當比賽的一方使用絞技或關節技,充分顯示出技術效果時。\\n\\n和“一本”相等的情況:\\n\\n當比賽一方受到“取消比賽資格”的處罰時,另一方將被宣佈為勝方。\\n\\n當比賽的雙方同時獲得“一本”時,主裁判應宣佈“平局”。此時雙方都有權要求立即重新比賽。假如隻有一方實施他要求重新比賽的權利,而另一方放棄,在這種情況下則要求重新比賽的一方將被宣佈為“棄權勝利”。\\n\\n第二十條附錄:\\n\\n投技中獲得一本的必要條件是:控製權、大部分背部著地、有相當的力量和速度。同時施技:當出現比賽的雙方同時進攻、同時倒地而主裁判和副裁判又不能判斷出哪一方所施的技占優勢時,則判無效。與此同時主裁判須做出無\\n\\n在寢技比賽中,如主裁判誤判一方得“一本”,而比賽的雙方又互相分離,為了不使比賽的一方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此時主裁判和副裁判可按照“三者合議取多數”的原則令比賽的雙方儘可能地回覆至原來的姿勢。\\n\\n如比賽的一方在被摔時,有意地做橋(頭和腳後跟接觸墊子,而身體的其他部分在墊子上方成拱形狀)。雖然他這樣做為的是避免讓對方得“一本”,但主裁判仍然可根據技術的質量,判“一本”或其他得分(因為柔道不鼓勵做橋)。\\n\\n第二十一條兩次技有得一本\\n\\n假如比賽的一方在一場比賽中,第二次獲得“技有”(見第二十三條),主裁判應宣佈“兩次技有合一本”。\\n\\n第二十二條綜合勝利\\n\\n凡遇下列情況,主裁判可宣佈“綜合勝利”:\\n\\nl.當比賽的一方獲得一個“技有”,而對方隨後又受到一次“警告”處分時(見第二十條第3款)。\\n\\n2.當比賽的一方已經受到了“警告”處罰,而對方又獲得一個“技有”時。\\n\\n第二十三條技有\\n\\n當比賽的一方使用的技術符合下列標準時,主裁判應宣佈“技有:\\n\\n1.比賽的一方控製對方並使用投技摔倒對方,但技術效果在評判“一本”的四個條件中,有一項不足時(見第二十條1款及附錄)。\\n\\n2.在壓技中,比賽的一方將對方固住,使其在25秒以上但不到30秒的時間內不能擺脫。\\n\\n和“技有”相等的情況:如果比賽的一方受到“警告”處罰,另一方將立即獲得一個“技有”得分。\\n\\n第二十三條附錄:\\n\\n雖然某一技術動作,例如巴投體現出符合評判“一本”的條件——有速度、有力量地把對方摔成背部大部分著地,但在投的過程中有停頓,這時該動作最高隻能判“技有”。\\n\\n第二十四條有效\\n\\n當比賽的一方使用的技術符合下列標準時,主裁判應宣佈“有效;\\n\\n1.當比賽的一方控製對方並使用投技將其摔倒,但該動作的技術效果在評判“一本”的三個條件中有兩項不足時。例如:\\n\\n(1)“背部大部分著地”這一項不足,同時,“速度”和“力量”這兩個條件中又有一項不足。\\n\\n(2)“背部大部分著地”這一項已達到要求,但其他兩項“速度”和“力量”都有不足之處。\\n\\n2.在“壓技”中,比賽的一方將另一方固住,並使其在20秒以上但不到25秒的時間內不能擺脫。和“有效”相等的情況:\\n\\n如果比賽的一方受到“注意”處罰,另一方立即獲得一個“有效”得分。\\n\\n第二十四條附錄:\\n\\n無論“有效”積累的數字有多少,都不等於一個“技有”。但總數要記錄下來。\\n\\n第二十五條效果\\n\\n當比賽的一方使用的技術符合下列標準時,主裁判應宣佈“效果:\\n\\n1.當比賽的一方控製對方並使用投技有速度、有力量地把對方摔成大腿或臀部著地時。\\n\\n2.在壓技中,比賽的一方將對方固住,並使其在10秒以上但不到20秒的時間內不能擺脫。\\n\\n和效果相等的情況:\\n\\n如果比賽的一方受到“指導”處罰,另一方將立即獲得一個“效果”得分。\\n\\n第二十五條附錄:\\n\\n無論“效果”積累的數字有多少,都不等於一個“有效”或“技有”,但總數要記錄下來。\\n\\n把對方摔成胸、腹、膝、手、肘等部位著地,可與其他進攻同等看待。同樣,在壓技中把對方固住不到10秒,也作為一次進攻看待。\\n\\n第二十六條壓技開始\\n\\n當比賽的一方使用的技術符合下列標準時,主裁判應宣佈“壓技開始”。\\n\\n1.施固技的一方須將對方控製住,並使他的背、一肩或兩肩和墊子接觸。\\n\\n2.施固技的一方可以從側麵、後麵、上麵等方向控製對方。\\n\\n3.施固技的一方不能使自己的腿被對方控製住。\\n\\n第二十六條附錄:\\n\\n使用“壓技”把對手控製住的一方,可以由一種姿勢的“壓技”轉換成另一種姿勢的“壓技”,隻要不失去對對方的控製,就看做是“壓技”在繼續,直到主裁判宣佈“一本”(或“技有”、或相等於“兩次技有”合“一本”的情況),或“解脫”為止。\\n\\n在“壓技”進行中,處於有利地位的一方,違反禁止事項,須加以處罰,此時主裁判須宣佈“暫停”。令雙方回到開始比賽時的位置上去,宣佈處罰(以及“壓技”的得分數),然後宣佈“開始吧”,重新由站立姿勢開始比賽。\\n\\n在“壓技”進行中,處於不利地位的一方,如違反禁止事項,此時主裁判須宣佈“原姿勢暫停”(如果需要給予“警告”或更高的處罰時,主裁判應儘快和副裁判商議)給犯規者以處罰,然後觸及比賽的雙方,宣佈“開始吧”,重新開始比賽。如果需要給予犯規的一方“取消比賽資格”的處罰,主裁判需按照第二十七條附錄第3、4段處理。\\n\\n當比賽的一方不再能使用“壓技”控製住對方時,主裁判須宣佈“壓技解脫”。\\n\\n假如兩名副裁判都認為“壓技開始”,而主裁判卻冇有宣佈,此時副裁判應打出“壓技開始”的手勢,向主裁判示意。主裁判應根據“三者合議取多數”的原則,宣佈“壓技開始”。同理,如主裁判宣佈了“壓技開始”而兩名副裁判不同意,他們應打出無效的手勢。\\n\\n當“壓技”在邊界附近進行時,比賽者的身體留在比賽區內的部分已成“投影”狀況(懸空,和“榻榻米”脫離接觸)主裁判須宣佈“壓技解脫”。\\n\\n在宣佈了“壓技開始”之後,被壓的一方成功地把雙腿成剪刀形地夾住對手的一條腿時,主裁判宣佈“壓技解脫”。\\n\\n寢技進行中在主裁判宣佈了“原姿勢暫停”之後,假如隨後給予一方的處罰是“取消比賽資格”,主裁判須宣佈“比賽結束”,以結束該場比賽。\\n\\n當被壓一方的背部雖然不再和墊子接觸(例如“做橋”),但還是被另一方控製住,這時“壓技”仍然被認為繼續進行。\\n\\n第二十七條禁止事項\\n\\n把禁止事項分為四類,目的是作為準則,以便更清楚地理解所有的禁止事項並給予與之相適應的處罰。\\n\\n處罰不能累記,每一處罰必須按其本身的性質而定。任何第二次或者其後的處罰都將使先前的處罰自動取消。對已受過處罰的一方,如再處罰時,其處罰至少比原來已受到的處罰加重一級。\\n\\n當主裁判判罰時,他須用簡單的動作表明給予處罰的原因。\\n\\n對於在規定的比賽時間之內的違例行為,在宣佈了“比賽結束”之後也能給予處罰。或者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對一些在比賽結束的信號已經發出後的違例行為,隻要比賽結果尚未宣佈,也能給予處罰。\\n\\n以下為禁止事項和與之相適應的處罰:\\n\\n1.“指導”處分給予任何輕微違例的一方:\\n\\n(1)為逃避比賽故意不與對方交手。\\n\\n(2)在站立姿勢時,采取極端的防守姿勢(超過5秒)。\\n\\n(3)在站立姿勢時,當固定抓握形成後,不做任何進攻動作(見附錄消極)。\\n\\n(4)製造進攻的假象而冇有摔倒對方的真正意圖(虛假進攻)。\\n\\n(5)雙腳完全站在危險區內。除非開始一次進攻,實施一次進攻,向對方反攻或防守對方的進攻(見附錄危險區)。\\n\\n(6)在站立姿勢時,持續抓握對方下列把位(超過5秒)而又冇有進攻的動作:\\n\\n①用單手或雙手抓住對方的腰節或上衣底襟。\\n\\n②用雙手抓對方同一側的領襟、衣袖或柔道上衣。\\n\\n③用雙手抓對方柔道衣的一條衣袖。\\n\\n(7)在站立姿勢時,為了防守的目的,持續抓握對方的一條或兩條袖口(超過5秒)。\\n\\n(8)用一隻或一隻以上的手指插進對方的袖口、褲腳日或把對方的袖口擰起來抓。\\n\\n(9)在站立姿勢時,為了逃避比賽,持續地交叉抓握對方的一隻或兩隻手的手指(超過5秒)。\\n\\n(10)冇有得到主裁判的許可,故意弄亂柔道服或隨意解開或繫上腰帶或褲帶。\\n\\n(11)用腰帶的末端或柔道服上衣纏繞對方身體的任何部位。\\n\\n(12)用嘴咬住對方的柔道服。\\n\\n(13)用手、手臂、腳或腿直接觸及對方的臉部。\\n\\n(14)在站立姿勢時,用單手或雙手握住對方一隻腳或兩隻腳,一條腿或兩條腿,一隻褲腳或兩隻褲腳(除非同時使用一個投技動作)。\\n\\n(l5)用腳或腿勾住對方的腰帶、衣領或門襟。\\n\\n2.“注意”處分給予嚴重違例的一方(或給予已受到過“指導”處分,而又輕微違例的一方)。\\n\\n(1)用自己柔道衣的底襟或腰帶向對方實施絞技。\\n\\n(2)雙腿成剪刀形夾住對方的軀乾(胴絞)、頸部或頭部(雙腳交叉,同時伸直雙腿)。\\n\\n(3)為了使對方鬆開所抓握的把位,用膝或腳踢對方的手或手臂。\\n\\n(4)為瞭解脫對方的抓握,在對方的手指部位施反關節技。\\n\\n(5)為了進入寢技把對方拖倒(符合規則第十七條要求者除外)。\\n\\n(6)在投技或寢技中,自己有意或無意出比賽區或迫使對方出比賽區(見第九條例外的情況)。\\n\\n3.“警告”處分給予任何有重大違例行為的一方(或給予已經受到過“注意”處分,而又輕微或嚴重違例的一方)。\\n\\n(1)企圖使用以一條腿纏住對方的腿,並和對方大致麵向同一方向,同時往後倒並壓在對方身上的技術掉對方(河津掛)。\\n\\n(2)在肘關節以外的任何關節部位施反關節技。\\n\\n(3)使用任何可能損傷對方頸椎和脊椎的動作。\\n\\n(4)把躺在墊上的對方提起來再向墊子上砸下去。\\n\\n(5)當對方使用紮腰等技術時,從內側北對方的支撐腿。\\n\\n(6)在比賽區外施技。\\n\\n(7)不聽從主裁判的指揮。\\n\\n(8)在比賽過程中發出不必要的叫聲或做出無視對方人格的言行。\\n\\n(9)做出任何有可能傷害對方或給對方造成危險的動作,或違背柔道精神的行為。\\n\\n(10)使用腋固技術或企圖使用腋固一類的技術直接倒地。\\n\\n4.“取消比賽資格”的處分是給予有極為重大的違例行為的一方(或給予已經受到過“警告”處分,而又有任何違例行為的一方)。\\n\\n(1)使用內股、紮腰等技術時,身體向前、向下彎曲,以致頸部撞擊墊子。\\n\\n(2)比賽的一方從背後抱住另一方時,任何一方有意識地控製住對方一起向後仰倒。\\n\\n(3)帶有堅硬的金屬製品(無論覆蓋與否)。\\n\\n第二十七條附錄:\\n\\n主裁判和副裁判可根據犯規的“意圖”和情況,以及對體育運動最為有利的原則行使判罰的權力。\\n\\n當主裁判決定對比賽的一方或雙方判罰時,他須暫停比賽(在寢技中“保持原姿勢暫停”時除外),令雙方回到開始比賽時站立的位置上去,用手指指向違反禁止事項的一方或雙方,並宣佈判罰。\\n\\n在“取消比賽資格”處罰前,主裁判必須與副裁判商議,使所做的決定符合“三者合議取多數”的原則。如果比賽雙方同時違例,應根據違例的程度,分彆給予雙方相應的處罰。當比賽雙方都受到過“警告”處罰,接著又因違例而受到進一步處罰時,應宣佈雙方“取消比賽資格”。但是裁判委員會的官員可根據第三十條“本規則冇有規定的情況”,做出最後的決定。\\n\\n寢技中“警告”或“取消比賽資格”與“壓技開始”相同(見第二十六條附錄2、3段)。\\n\\n當比賽的一方不按本規則第十六條的規定,將對方拖人寢技,而對方又不利用這種情況繼續進行寢技比賽,主裁判應宣佈“暫停”,暫時中斷比賽,並對違犯本規則第十六條的一方給予“注意”處罰。\\n\\n消極是指比賽的一方或雙方在20秒~30秒持續無真正的進攻意圖和進攻動作。\\n\\n如主裁判認為在認真尋求機會進攻,這時雖然冇有進攻動作也可不做消極處理。\\n\\n危險區:主裁判可允許比賽雙方短時間在危險區內停留(不得超過5秒鐘)。\\n\\n比賽的一方用雙手抓握對方同側衣襟,假如這種狀況是由於對方用頭部潛入抓握者的臂下而造成的,則不能給予處罰。如果對方持續做這種頭部潛入臂下的動作,主裁判可考慮作為“采取極端防守姿勢”來處理。\\n\\n“纏繞”動作是指用腰帶或柔道衣纏繞一週。把腰帶或柔道衣當做固定物(不纏繞)套住對方手臂,不能給予處罰。\\n\\n顏麵部位指的是:前額、雙耳前、顎部以上的部位。\\n\\n使用腰、內股等技術動作時,從類似腋固的姿勢開始,僅用一隻手抓住對方衣襟(在這種動作中,對方的手腕夾在施技者的腋窩下),將對方的臉部向下摔到墊子上,這種動作容易造成對方受傷應受到處罰。\\n\\n企圖不把對方摔至背部著墊子的動作是危險的,其處罰應與腋固相同。\\n\\n第二十八條不戰獲勝及棄權獲勝\\n\\n“不戰獲勝”的判定,給予冇有出場比賽的對方。主裁判在宣佈“不戰獲勝”之前,必須確實得到裁判長的授權。\\n\\n“棄權獲勝”的判定,給予在比賽中以任何理由棄權的對方。\\n\\n比賽的任何一方,如不符合本規則第三和第四條的要求,則不能參加比賽。他的對手,經過場上三名裁判商議之後,將以“棄權獲勝”獲得該場比賽的勝利。\\n\\n第二十八條附錄:\\n\\n在比賽中,如果一名比賽者失掉隱形眼鏡又不能立即戴L,並告訴主裁判他不戴隱形眼鏡不能繼續比賽,主、副裁判經過商議之後,主裁判可宣佈對方獲棄權勝利。\\n\\n不戰:一名比賽者在三次點名後(每次點名之間隔二分鐘)仍不能站到開始比賽的位置上,將喪失比賽資格。\\n\\n第二十九條負傷、疾病或意外事故\\n\\n在比賽進行中,當比賽的一方在比賽期間因負傷、疾病或事故不能繼續比賽時,主裁判可根據下列情況與副裁判商議之後,宣佈勝方或平局。\\n\\n1.負傷\\n\\n(1)負傷原因在於負傷者本人,判負傷者負。\\n\\n(2)負傷原因在冇有負傷的一方,判冇有負傷的一方負。\\n\\n(3)當負傷原因不能決定在於何方時,在宣佈判定之後則可作平局處理。\\n\\n2.疾病\\n\\n當比賽的一方在比賽期間因發病而不能繼續比賽時,通常判他負。\\n\\n3.意外事故\\n\\n由於外來因素出現事故時,應判為平局。\\n\\n4.醫務檢查\\n\\n在一場比賽中,一名比賽者有權接受兩次醫務檢查。\\n\\n主裁判須確保將比賽的每一方因接受醫務檢查而中\\n\\n斷比賽的次數記錄在案,記分員須出示一個十字記號,表示第一次醫務檢查,兩個十字記號表示第二次醫務檢查。\\n\\n如果受委托的醫生在對負傷的一方進行檢查之後,通知主裁判該負傷者不能繼續比賽時,主裁判和副裁判商議之後,可結束比賽,並根據本條規則的其他有關規定,宣判比賽結果。\\n\\n比賽的一方負重傷,需要離開場地治療時;或比賽的一方或雙方由於負傷需要接受兩次以上醫務檢查時。主裁判和副裁判商議後,可結束比賽,並根據本規則其他有關比賽的一方或雙方的負傷程度,需要醫生在比賽場地做處理時,主裁判在和副裁判商議之後可結束比賽,並根據本條規則的其他有關規定,宣判比賽結果。\\n\\n在比賽的一方或雙方負傷之後,如主裁判和副裁判認為負傷者不應繼續比賽,主裁判可結束比賽,並根據本條規則的其他有關規定,宣判比賽結果。\\n\\n第二十九條附錄:\\n\\n通常每一方比賽者隻允許由一名醫生進入比賽場地做檢查。如醫生需助手協助,他必須先通知主裁判。教練員絕對不允許進入比賽場地。\\n\\n負傷處理(例外情況)\\n\\n1.如果致傷是由於對方造成的,主裁判可允許醫生在比賽場地的墊子上對負傷者進行處理,這種情況不可作為醫務檢查記錄在案。\\n\\n2.對輕微事故(鼻出血、指甲破裂、短時期疼痛、繃帶散落)的醫務處理必須儘快進行。\\n\\n注意:醫生可觸及比賽者,但不得做檢查。\\n\\n3.醫務檢查,任何小傷重複發作,出血都必須進行醫務檢查並記錄在案。\\n\\n如果一名比賽者由於小傷要求醫務檢查,應作為一次醫務檢查記錄在案。\\n\\n如果一名比賽者突然受傷,而負傷原因又不能決定在於任何一方時,須對該比賽者做醫務檢查,並記錄在案。\\n\\n注意:醫生可觸及比賽者並儘快實施檢查。\\n\\n4.負傷——任意檢查(第八條20款)\\n\\n隻有當裁判們認為負傷是由於對方造成的,才允許任意檢查。在這種檢查中,醫生可觸及比賽者並做任意檢查,\\n\\n也可做簡單處理。如纏上繃帶、協助比賽者調整陰囊疼痛等。\\n\\n注意:如果在上述情況之外,醫生實施任何治療,對方將得到“棄權獲勝”。\\n\\n5.在比賽中,如果被施技者由於對方的原因受傷而不能繼續比賽,裁判應就致傷原因進行分析,然後根據規則做出判決,判決要根據是非曲直做出。例:負傷由於對方使用禁止動作造成,經過醫務檢查之後,醫生通知主裁判負傷者不能繼續比賽,主裁判和副裁判商議之後,對施技者做出處罰。\\n\\n如果在恢複比賽之後,受傷的一方由於先前負傷感覺疼痛不能繼續比賽,對方不應受到進一步處罰,出於同樣的理由,在這種情況下,將判受傷者負。\\n\\n6.隨隊醫生出於對正在比賽的本方運動員負責,特彆是在對方使用絞技時,如果明顯看出本方運動員的健康會受到嚴重損傷,他可以走到比賽場地的邊上,叫主裁判立即停止比賽,主裁判應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協助醫生。\\n\\n醫生的介入將導致本方運動員輸掉比賽,因此,隻能在極端特殊的情況下才能使用。\\n\\n7.負傷原因不能決定在於任何一方,因此,任何一方都冇有責任時,判能夠繼續比賽的一方勝。\\n\\n參加國際柔聯舉辦的錦標賽的各比賽隊的正式隊醫必須具有一定的醫務等級,必須在比賽開始前施行註冊登記,醫生是唯一許可坐在比賽場地指定區域內的人,必須有明顯的標誌,諸如帶上一個有紅十字的袖標。\\n\\n當比賽隊的隊醫認定以後,比賽隊所屬國家的柔道協會將對該隊醫的行為負責。\\n\\n必須向隊醫通告競賽規則的條文和更動。在每次國際柔聯舉辦柔道錦標賽之前,國際柔聯指導委員會必須組織隨隊醫生開會。\\n\\n第三十條本規則冇有規定的情況\\n\\n如出現本規則冇有涉及到的情況時,將由主裁判和副裁判商議之後做出決定,進行處理。\\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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