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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國力量同等,體製自同等,則聯邦zhengfu之體,不設總統,但設議員,故不可謂之公zhengfu,但謂之公議zhengfu。且各國主權甚大,公zhengfu不過為遣使常駐常議之體,體稍近瑞士,不能如美也;地隔甚遠,又不如瑞士也。
一、公議zhengfu執政議事者,其始必從各國選派,或每國一人,或每國數人,或視國之大小為派人之多少如德製。然恐大國益強,此製或未能行也,此為第二三等國言也。
一、各國主權甚大,公zhengfu不能設總統,並不能立總理,但立議長,於派遣各員中公舉為之,以舉者多數充選,如聯軍之有統帥也。然議長並無權,不過處眾人之中,凡兩議人相等者,多一人之數以決所從耳。自爾之後,公zhengfu體裁堅定。孔子曰:“見群龍無首吉。”“乾元用九,天下治也。”
公議zhengfu專議萬國交通之大同:公議zhengfu當各國主權甚大之時,則專議各國交通之大綱,其餘政事,皆聽本國之自主,略如德國之各邦萬國交通同一之議。
第一,議定各國公律。凡國與國之交,各國人民與各國人民之交,因今國際公法而確定之,務求精詳,一以公平為宗旨。各議員隨時提議,由各國認可,施行全地焉。
第二,各國有交涉之事,按公法而判決之。議員公議,從其多數。既公議定後,各國不得不從。
第三,凡關稅之出入,當漸求其平,不得限製他國及以一國壟斷。
第四,各國度量衡之名稱、長短、大小、輕重,當力求劃一,以免參差,而煩計算以損人腦。
第五,各國語言文字,當力求新法,務令劃一,以便交通,以免全世界無量學者兼學無用之各國語言文字,費歲月而損腦筋。若定為一,增人有用之年歲,公益之學問,其益無窮。夫語言文字,出於人為耳,無體不可,但取易簡,便於交通者足矣,非如數學、律學、哲學之有一定而人所必須也,故以刪汰其繁而劣者,同定於一為要義。但各國並立,國界未除,則各國教育,當存其本國語言文字,以教其愛國心,為立國之根本也。故一時慮未能廢去,但當定一萬國通行之語言文字,令全地各國人人皆學此一種以為交通,則人人但學本國語言文字及全地通行語言文字二種而已,可省無限之歲月,可養無限之腦力,以從事於其它有用之學矣,所謂不作無益害有益也。且移無用之歲年為有用之歲年,移空費之腦力為實益之腦力,合世界人計之,其餘剩年月腦力,巧曆不能算其數,以為非常之學思,創非常之器藝,其文明進化之急,豈可量哉!及國界已除、種界已除後,乃並本國本種之語言而並舍之,其文字則留為博古者之用,如今之希臘拉丁文及古文篆隸,印之霸厘及山士誥烈可也。(中國文乃有韻味者,不易去也。)
第六,各國有不公、不平、不文明之舉動,公議院得移書責之,令其更改。
第七,各國有大破壞文明及公共之安樂,背萬國之公法者,公議院得以公調合各國之兵彈禁之,若仍不從,則同攻伐其國土,改易其zhengfu。
第八,公議zhengfu有預算之資,當由各國公力供給,各國當依歲定之數撥給之。
第九,公議zhengfu當有公地,其人民來住公地者,許脫其國籍,準其為世界公zhengfu之人民。
第十,各小國有願歸公議zhengfu保護者,其土地人民,皆歸公議zhengfu派人立小zhengfu。
第十一,各國甌脫之地,皆歸公zhengfu派人管理。
第十二,大地之海,除各國三十裡海界外,皆歸公zhengfu管理,其海作為公zhengfu之地。凡未辟之島,皆為公地,居者即為公民。其漁於海者,其舟之自此詣彼經過公海者,皆納稅焉。
第十三,各國所舉公議員,每歲一易,惟不得名大臣以其入公zhengfu時即脫本國之管轄。蓋雖某國之人為某國所遣,而實圖全地之益也,與國會議員之舉於其鄉而不受其鄉之責任同也。(此義於今君主國暫未能行,惟民國既多,行之漸眾則必行。)
第十四,各國公議員可留於公地為公民,或複其本國,皆聽其自由。
第十五,海既為公地,公議zhengfu得為海軍六艦,分出各國,以備彈壓各國爭戰。若有敢迎拒者,即為與全地萬國作公敵也,公zhengfu得破其國取其地以為公地,取其民以為公民。其海艦、海軍之數,隨時議增。
第十六,公議zhengfu以弭各國兵爭為宗旨,各國現有兵數、軍械及械廠、戰艦,皆應報告公zhengfu。除其國必應自保外,有議增者,公議zhengfu得乾預之,太多者得禁止之,並歲議減兵之法。其兩國交界,彼此重兵嚴防者,公zhengfu既有公地公民,當練公兵代為鎮守兩界之間,以免兩國之互嚴防爭,則兵數可以日減矣。
第十七,各國屬地自治之區,有願投歸公議zhengfu者,即作為公地,歸公議zhengfu派小zhengfu統轄。
第十八,公地之民,不論何種何國,一律平等。
第十九,各國不得彆偕結約及秘密條約。
第二十,各國人民聽其意入各國籍,不得以民族之殊限製禁格。
乙部去國界合大地第四章立公zhengfu以統各國為大同之中
若能立公議zhengfu,行各法,不及數十年,各國聯邦必成矣。各國聯邦法必固,各國損人利己之心必減,各國淩奪人以自利之事必少。以公地既立,公民日多,投歸公zhengfu之自治地必無數。各大國勢力必日分日弱,各國民權團體必更熾,各國zhengfu主權必漸削,如美國聯邦矣。各國公議zhengfu必漸成中央集權,如華盛頓矣。即各國雖有世襲君主,亦必如德之聯邦各國;各國之自治政體,則如美國諸州、瑞士諸鄉,雖有強大之國,不能爭亂,不能吞併焉。至於是時,則全地公zhengfu之大勢成矣,全地大同zhengfu之基礎固矣,大公zhengfu之大權行矣。
公zhengfu大綱::
第一,歲減各國之兵,每減必令各國同等,減之又減,以至於無。計每年國減一萬,不及數十年,可使各國無兵矣。夫各國並爭,兵稅之費最重,若能去兵,其大利有六:移萬國之兵費以為公眾興學、醫病、養老、恤貧、開山林、修道路、造海艦,創文明之利器,資生民之樂事,其利益豈可計哉!一也。既減兵費,可輕減各稅,又可省全地人民之負擔,其仁無量,二也。全世界數千萬之兵,移而講士農工商之業,其增長世界之利益不可窮識,三也。全世界人不須為兵,可無陣亡死傷、“一將功成萬骨枯”之慘,全地球皆為極樂世界,無戰場可吊矣,四也。全世界人無戰爭之慘,無兵燹之禍,不知乾戈槍炮為何物,不知屠焚凶疫流離為何苦,其保全全國之人命不可以數量,保全世界之事業器物不可以數量,五也。全世界槍炮軍械,皆廢而無用,移其sharen之工而作文明之器,移其sharen之料以為有益世界之料,其大仁大益又無量,六也。古今仁義慈悲之政,未有比於是者,必如是乃可為濟世安民也。
第二,各國之兵既漸廢儘,公兵亦可漸汰,及於無國,然後罷兵。
第三,各君主經立憲既久,大權儘削,不過一安富尊榮之人而已。其皇帝、王後等爵號,雖為世襲,改其名稱日尊者或曰大長可也,或待其有過而削之,或無嗣而廢之,無不可也。且至此時,平等之義大明,人人視帝王、君主等名號為太古武夫、屠伯、強梁之彆稱,皆自厭之惡之,亦不願有此稱號矣。
第四,禁“國”之文字,改之為“州”或為“界”可矣。蓋大地自太古以來,有生人而即有聚落,有聚落而漸成部眾,積部眾而成國土,合小國而成一統之霸國。蓋有部落邦國之名立,即戰爭sharen之禍慘,而積久相蒸,人人以為固然,言必曰家國天下,以為世界內外之公理不能無者,陳大義則必曰愛國,故自私其國而攻人之國以為武者。在據亂世之時,全地未一,為保種族之故,誠不得不然。然一有“國”之文,自為域界,其賊害莫大,令人永有爭心而不和,永有私心而不公焉。故“國”之文義不刪除淨儘文,則人人爭根、殺根、私根無從去,而性無由至於善也。
昔者大地未能統一,分邦各立,各私其國,賢者不免,固時勢之無可如何。至於公zhengfu之時,天下統一,天下為公,何可複存此數萬年至慘至毒至私之物如“國”字者哉!便當永永刪除,無令後人識此惡毒“國”字、“國”義於性中,則人道爭殺畛域之根永拔矣。
第五,分大地為十州:歐羅巴自為一州;中國及日本、高麗、安南、暹羅、緬甸為一州,曰東亞洲,南洋屬焉;西伯利部為一州,曰北亞洲;自裡海東中亞及印度為一州,曰中亞州;裡海西俾路之、愛烏汗、波斯、阿剌伯、西土耳其為一州,曰西亞州;南、北、中美各為一州;澳洲自為一州;阿非利加為一州,共十州。每州置一監zhengfu焉,令其州內各舊國公舉人充之。若國已滅儘,不立監zhengfu亦可矣。
第六,每舊大國,因其地方形便自治之體,析為數十小郡,因其地方自治之體而成一小zhengfu焉。皆去其國名,號曰某界。每州大概數十界。
第七,以大地圓球剖分南北,凡為百度,赤道南北各五十度。東西亦百度。每度之中分為十分,實方百分,每分之中分為十裡,實方百裡。每度、每分、每裡皆樹其界,繪其圖,影其像。凡生人皆稱為某度人,著其籍可也。即以裡數下引為量,每裡之中,分為十量,每量之中分為十引,每引之中分為十丈,每丈之中分為十尺,每尺之中分為十寸。古衡容皆以寸金之輕重大小起算焉,凡全地共為一萬方度,一兆方分,一陔方裡,一壤方量,一澗方引,一載方丈,一恒方尺,一沙方寸,每度約將倍今度之二。一切稱謂界限之主,皆以度為差。若大地人滿時,既無分國之爭,亦無陰陽之彆,各自治zhengfu即以度為主。
第八,全世界紀元,皆以大同紀年,不得以教主及君主私自紀年,以歸統一。其前時皆以大同前某年逆數之。
第九,全地度量衡皆同,不得有異製異名。
第十,全地數目皆因十進之數,自一至十百千萬億兆京垓稊壤溝澗正載極。其天地之度數,月、日、時之紀數,權、衡、度、量、貨幣之用數,凡一切萬物之數,皆以十數行之,以取簡便易通。若舊法之以十二宮三百六十度為測天,十二月十二時六十刻六十分秒以紀時,又二十四銖十六兩之為斤,三十斤之為鈞,百二十斤之為石,英國十二寸之為尺,十二佩尼之為先令,二十先令之為鎊;二十四時之為日,十二為打,若印度、波斯、突厥以四進數,自四而八、十六、三十二,尤為遲難,於腦有損,皆宜去之,以歸十數之簡易畫一也。
第十一,全地語言文字皆當同,不得有異言異文。考各地語言之法,當製一地球萬音室。製百丈之室,為圓形,以像地球,懸之於空,每十丈募地球原產人於其中。每度數人,有音異者則募置之,無所異者則一人可矣。既合全地之人,不論文野,使通音樂言語之哲學士合而考之,擇其舌本最輕清圓轉簡易者,製以為音,又擇大地高下清濁之音最易通者製爲字母。凡物有實質者,各因原質之分合,因以作文字,其無質者,因乎舊名。擇大地各國名之最簡者如中國采之,附以音母,以成語言文字,則人用力少而所得多矣。計語言之簡,中國一物一名,一名一字,一字一音。印度、歐洲,一物數名,一名數字,一字數音。故文字語言之簡,中國過於印度、歐、美數倍,故同書一劄,中國速於歐、美、印度數倍。若以執事談言算之,中國人壽亦增於印度、歐、美數倍矣。惟中國於新出各物尚有未備者,當采歐、美新名補之。惟法、意母音極清,與中國北京相近而過之。夫欲製語音,必取極清高者,乃宜於唱歌協樂,乃足以美清聽而養神魂。大概製音者,從四五十度之間,廣取多音為字母,則至清高矣;附以中國名物,而以字母取音,以簡易之新文寫之,則至簡速矣。夫獸近地,故音濁;禽近空,故音清。今近赤道之人,音濁近獸,近冰海之人,音清轉如鳥,故製音者當取法於四五十度也。聞俄人學他國語最易而似,豈非以其地度高耶?製語言文字既定以為書,頒之學堂,則數十年後,全地皆為新語言文字矣。其各國舊文字,存之博物院中,備好古者之考求可也。
第十二,凡定曆,皆以地為法。吾萬國人皆生於地上,所見皆同,始所受用皆因於地。故大地古今萬國,皆有歲月日時之紀,以授事而記時。故以晝夜為一日,曆三十日之晦朔以為一月,曆十二月三百六十五日以為一歲,此萬國所同也。蓋地為日熱質之分點,自離日而行,即有熱力拒日,自為動轉,在地中溫熱帶之人視之,向日而受其光則為晝,背日而無光則為夜。雖南、北冰海之人,半年全向日,半年全背日,無一晝一夜之彆,而人類居溫熱帶為多,故從多數,以地為有晝夜。凡一晝一夜之間則經自轉一次。古之人不知地轉,以為日之繞地也,遂以有定之數號為地自轉之定數,然此必不能兩合者也。凡地繞日三百六十五轉有奇,或緩長則七八時,急短則三四時。蓋地為生物,內為日所控,外為他星所牽,故萬無一定之時,而紀時者不能不出於有定,此不得不然者也。於是零餘無所歸,不得不立閏以整齊之矣。雖閏月閏日不同,而以人事補天,以得整齊之定數,乃不得已之法。故每年強定為四分度之一,積四年則合為一日之數,故積四年可閏為一轉,常年為三百六十五轉,當四年之閏為三百六十六轉也。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為一歲,大地萬國之曆所同者。蓋地自轉三百六十五次,又略當轉四之一,而地繞日一週,古人不知,以為諸星繞天,故名曰歲,又北方以禾歲一熟,故假名曰年,實皆非也。宜因地繞日一週之實,名之曰周,十歲則曰十週,百歲則曰百周,推之千萬億兆無量數年,皆以周紀之為宜。或曰期亦無不可,則十年曰十期,百年曰百期可也,然不若周之切矣。
其全地立朔,當在春分為改正焉。孔子立三正,周建子,商建醜,夏建寅皆可,而以建寅為正。若今歐、美則近於周正建子,日本從之,俄則用商正建醜為近。其餘馬達加斯加、暹羅、回教建九月,緬甸建四月,印度建五月,波斯建八月;秦、漢建十月,唐代宗時曾建四月,全地各國處處不同。夫論週期之算,地球繞日也本自圓周,則無日不可起元。吾古者曆元多起冬至,今歐、美亦同,蓋處北半球人因日影至短之故,天寒易測,故就此起算。然今澳洲、南美既通,則以北半球冬至為夏至矣,然則以二至起元,亦無不可。惟二至者,地當高衝卑衝之極點。地為動質,又為日晷諸星所吸,高下本自不等,衝無定位,非巧曆所能測算。夫以無定之衝而欲以有定之算推之,其必不準,不待言也。以不能決定準數之時而妄定之,雖相去不遠,而實已大誤矣。故用二至無定之衝,不若用二分有定之平為得其準矣。
春秋二分,同處地平,本無少異,以為朔元,亦無所不可。惟以全地論之,處北半球,當春分之時,百花爛漫,草木萌生,水源溢盛,而河水解凍,氣象惟新,生機盎溢,自經冬冷收藏之後,於種植既得時宜,於作事便於謀始。若秋分則草木黃落,水源複涸,氣象淒慘,生意蕭條,又上承夏熱,生物方盛,於種植及作事皆截然不能分為兩歲。故大地文明之國,三正皆用涼時,乃時地自然之勢也。兩相比較,故立朔改元,斷無用秋分之理。惟在熱帶之國,終歲水木花草如一,則或可九月紀元,若溫冷帶則萬不可行者也。故以地轉論,用二至不若用二分,以經凍論,用秋分不若用春分。當花開凍解之良辰,以行立朔改元之慶典,水草香溢,種植得時,以作事謀始,不亦可乎!雖南半球少有不宜,然南半球美、澳洲之地皆在熱帶為多,熱帶地本無春秋之異。其在熱帶外者,地亦無多,春分僅當八月令,華實尚茂,不至大淒清也。且今各文明國以三正紀元,然多在冷帶之地,木葉儘脫,大地盈冰,木枯不花,氣候冱寒,宴會不便,繁華無象,於立朔改元之慶亦不若春分之美也,故宜全行之。
既以春分為元朔,則自春分至夏至地下遊之時,名之曰春遊;自夏至至秋分地上行之時,名之曰夏遊;自秋分至冬至之時,地更上遊,名之曰秋遊;自冬至至春分之時地下行之時,名曰冬遊;通曰四遊。
月為地之行星,與地轉不相關。古人草昧,曆學難明,以懸象著明莫大於月,民所易識,故以月之晦望定時,以便民也,大地所同矣。然以用月之故,定朔日甚難,強為九道以測之,又為正朔、定朔、經朔、均輪、次輪以求之,而晦朔終不可得正也。蓋月亦動質,其繞地也約以二十九日又八時與六時不等。以月行之無定,而以有定之日數強為牽合,必不可得準也。於是分以二十九日與三十日,為閏月以求之,五歲再閏。在太古道路不通,儀器甚少,人民望月以紀時,本自為便。若大同之世,道路大通,儀器尤多,人易知時,不待測月。且紀元專以地為主,月但轉地,與地轉無關,我為地中之人,何必以父而從子,故可不以月紀時矣。而今之陽曆,既已廢月,仍用十二為數,既無所取義。且非十進之數,於推算不便,致有三十一日、二十**日之不等,參差太遠而難記,則尚不如陰曆之以三十日、二十九日各半算之較整齊也。回教九執曆,以太陽太陰各彆為紀,專從太陽以正地之所繞,兼明太陰以便民之所視,義亦允宜。吾國今改陽曆,而民間久習陰曆,驟改之於農功商業不宜,則應從回曆法,陰陽台用為宜也。然今大地既通合,既非金、木、水、火、土、天王、海王星之人而為地人,行立瞻視,皆以地為主,則月可儘刪,可無十之畸零,亦無立閏測朔之繁難矣。
一地轉之號。中國分十二時,分而析之,義更精細,則為二十四,今歐、美時表所通行也。然紀數以十為便,十二、二十四皆為紆曲。《左傳》曰:人有十時。中國古者十時,每時分百刻,每刻分百秒,則至方整。故定時為十,其義較妥。惟以雞鳴、日晡等為名,亦未以支乾紀時,或晝夜僅十分之,稍疏,不便作事,不若晝夜各為十時。地之向日背日,皆自然之勢,人居地上,所關於晝夜者甚大。雖近赤道者晝夜平分,自此冬夏之間,或晝長夜短,或夜長晝短,而南、北冰洋且以半年為晝夜,若以十時為晝夜刻,似不儘得其宜。然人類在溫熱帶為十之九,在冰帶甚少,從晝夜之正名之,亦何害焉!今歐、美人二十四時,亦分兩次,實先行之。然既有百刻百秒以分時,則與歐、美二十四時相去無幾,行之至易矣。
若其改日,則孔子先立三時,有以平旦者,有以夜半者,有以雞鳴者。泰西則以日中夜中,恰閤中國,正可用之。若一時之內,今中國分百刻,於一刻之中分六十秒,於一秒之中分六十分,於一分之中分六十微。歐人於一時之中分四骨,每骨三字,亦同於時數,每字十五眉尼,每時凡六十眉尼,每一眉尼分六十息緊,其數不由十進,皆未為善。宜於每時之中分十刻,如息緊之比,每刻之中分十秒,每秒之中分十微,其針輪之遲速,即以此定之。凡此皆人為之事,宜以整齊為主,不得為六十或十二之畸零焉。
以七紀事,乃大地上諸聖之公理。孔子作《易》日:“七日來複”。蓋卦氣以六日七分為一週也,故《易緯》曰“一變而為七”。印度至古之婆羅門,即一切有七日之義。(吾彆有七日考。)而猶太有七日造成天地人之說,於是有七日休息之義,甚合於孔子“至日閉關,商旅不行,後不省方”之說,埃及、巴比倫亦有之。此其不易解之奇理,而實人道之至情。蓋五日一息則太繁,十日一息則太遠,七日適得其中,不疾不徐,於人為宜。
計地一週,凡三百六十五轉有奇,凡五十二複,餘一時以為歲首日。此外七轉而一複,周而複始,四年歸餘之日,作為閏轉(即閏日),與歲首兩日不入五十二複之數,自歲首第二日為始,則第八日為第二複可也。但此為人立之義,非地理也。四遊之日,有長有短,春秋遊有八十七八轉者,夏冬遊有九十三轉者,名曰某遊第幾轉,於地遊轉之理最為得宜。遊與複不能合,若參人事之宜,則論複不論遊可也,或兼遊複亦不厭其詳也。
曆既以大同紀元,今請定其曆名,曰大同第幾周某遊第幾轉,或不書遊曰某轉,或書某周某複某轉,三者皆可也,一轉之中,書某時刻某秒某微。如斯則上合地道,下通人事矣。
凡都邑大道,皆為時表塔樓。正表為內外圓球形,內刻日形,外轉者為地形,劃爲三百六十五轉四分轉之高下,分上、下、中、平四遊,轉高卑而運移之,附以七日來複之數,其當閏轉之年,則刻三百六十六度,是為地周表,審年者準焉。東為地轉表,彆晝夜為白黑二色,各劃十時,內分十刻,刻中分十秒,秒中分十微,作地球形,向背日而轉之,是為地轉表,察轉者準焉。西為月繞地表,為月球繞地,準其朔、望、眺、晦、上弦、下弦而運之,並置閏月,與地之三百六十五度相對取準,考月者察焉。北為金、水、火、土、木、天王、海王諸星與地相交之表。若是,則人人可知地與日、月、五星之行以授時焉。此外小表,可以藏於懷,置於室。五星之陵、犯、食、入,人人皆曉,月之晦、望、弦、朔,不患不知。此則陰曆可廢而不礙民用,陽曆可改而月躔可刪,複日可通而人道可息,時運可遊,合週轉之宜,曆行之最切備者也。
第十三,大同之世,全地紀元當從何起曆乎?大地之生,不知其始,或謂數萬年,或謂數百萬年,皆推測之說,未有確據也。人民之生,安得其始,狉狉榛榛,算無從起。大撓算書,自發甲子,亦不得已者哉!古者部落族眾,未有文史,觀今哲孟雄、布丹、巫來由人種,皆自無史以紀上世,而托於藏僧,乃能紀之。紀年亦然。則必大有文化,乃能紀元。紀元既立,或以君主,或以教主,或以立國,大率始於小君主,中於大帝王,而終於大教主也。古者春秋至秦、漢間,諸侯各自紀元,此蓋上承夏、商之舊製,至漢中葉尚然,今見於漢碑《趙王上壽》曰“趙二十五年”是也。
然禹時萬國,湯世三千,周初千八百國,春秋時尚二百餘國,各以其君紀年,則讀百國之寶書者,其煩而累腦甚矣。故孔子正定之日,惟王者然後政元立號,以至於今為然。此王者乎,天下歸往之謂王,通天地人謂之王,蓋大帝主而兼大教主者也。漢武帝采其義而定一尊,自爾之後,惟帝者而後改元立號,以至於今焉。然一帝紀一元,甚者一帝紀數元,其煩重累人亦甚矣。埃及、印度、波斯、羅馬,皆以帝王紀元,其小國王亦紀年。今其碑刻,皆可考其進化等第,當亦略與中國同也。
三國時,君士但丁始從耶教,於是耶教大盛於六朝唐時,於是以耶教紀年,追推上世,並定前數以紀之。而自唐、宋間,歐洲諸國並起,而教皇獨尊,其以教主紀元以歸統一,實便於人事也。是時回教亦極盛,相與以教紀年,而印度僧人,亦有自尊其教因以佛紀年者,此如司馬遷《史記》稱孔子卒後百二十九年以孔子紀年同也。凡人服從君主之權勢,不如服從教主之道德,且以教主紀年,於義最大,於力最省,允為宜也。若中國既非耶教,自宜以孔子紀年。其無教主而獨立之國,若日本之新立,則以其初立國或以其初祖紀年,雖無道德可稱,亦於人之記憶為省,勝於以一君紀元者也。從後百年,君主當不現於大地上,君主紀元之義,不俟大同世而先絕矣,非文明大國,亦必不能久存至於大同之世,然則建國紀初祖之義亦必不能存矣,然則所存者惟教主紀元一義而已。然諸教競爭,各尊其教,誰肯俯就?人人各有自主之權、自由之理,不能以多數勝少數論也。若今日耶元之國,至大至盛矣,然十九世、二十世等字,終非孔、佛、婆、回之教之人所甘願。且新理日出、舊教日滅,諸教主既難統一全地,或當各有見廢之一日,大劫難挽,亦與國王略同,但少有久暫之殊耳。然則君師、國祖之紀元並廢,或以諸教主並列配天而獨尊上帝,則以奉天紀年可也。然吾謂奉天太尊,欲為大同世之紀元,即以大同紀年為最可。地既同矣,國既同矣,種既同矣,政治、風俗、禮教、法律、度量、權衡、語言、文字無一不同,然則不以大同紀元而以何哉?吾敢斷言之曰:來者萬年,必以大同紀年,雖萬國之文字有殊,而義必不能外之也。否則以奉天紀元,所謂“後天而奉天時”,義之宜也。
以大同紀年,將何時讬始乎?是難言也。蓋合國、合種、合教以至無種、無國、無教,相去綿遠,以乾數百年計,何時乃能行大同之實乎?將謂自公國立之年乎?則強國尚多,未大服從者,如德之聯邦立法,而郵政、關稅,巴威尚自收之,是雖立大同紀元而終未儘從也。將至國、種、教俱合一之年乎?則大勢所趨,人心鹹定於一,如潮之奔,如湍之激,豈能久待乎?今日大地既通,大同之說必日盛,可斷言也。今歐洲久以教主紀年,中國人亦多有以孔子與君主並稱者矣。既因現時通俗之便宜,又順將來大勢所必趨,莫若以教主與大同並紀元焉。則直於當今紀用大同,以便人心趨向,以便複元易算,而與通俗無礙,豈不一舉而三善備哉!
諸國競爭,小國日滅,並於大同,近者萬國同盟之事日多矣,可於今預祝之預期之矣。夫近年以大同紀年,當以何年托始乎?凡事必有所因,端必有所指,大同因之所托,必於其大地大合之事起之。近年大地萬國大合之紀事,其莫如荷蘭喀京之萬國同盟矣。是事也,起於己亥,終於庚子。庚者,更也;子者,始也。庚子之冬至,為西曆一千九百零一年,耶紀以為二十世開幕之一年者,當即以庚子春分為大同元年托始之正月朔日。其自茲以往,順十、百、千、萬年而順數之,其自此以前,逆一、十、百、千、萬以前而逆推之,於歐洲之史,皆不待大算而改之,其各國之史記,則如考中西曆比對等耳。其庚子春分至冬至三遊之事,紀年稍難,則註明之,如漢武時十月曆改為正月曆,唐代宗時四月曆改為正月曆,日本由正月曆改為十一月曆亦同耳。中間超辰加註,自可不誤,何得過慮哉!自此日趨大同,合大地之人,考覽自便,其省腦力、便記誦、鼓人心、導太平之功,豈少也哉!
大同之進化不一,而自集議聯邦之始至於大同太平之時,更變甚多,不能一律。今以三世表而分之,政體雖多,略不出此。
大同合國三世表
一、大同始基之據亂世。大同漸行之昇平世。大同成就之太平世。
二、聯合舊國。造新公國。無國而為世界。
三、各國zhengfu握全權,開萬國合會,各國各派議使公議。
始立公zhengfu,有議員,有行政官,以統各國。
全地皆為公zhengfu,有行政官行政,有議員議政,而無有國界。
四、有公議會,無公zhengfu。
割其國地或海上島為公zhengfu世界全地儘為公國。
六、各國隨時附入公會集議。各國可隨時附入公國,不得以兩國合成一國,惟許以一國分作數國。各國皆歸併公zhengfu,裁去“國”字。
七、民服於舊國。人民漸脫舊國之權,歸於統一公zhengfu。無舊國,人民皆為世界公民,以公議為權。
八、公議會有議長,無統領。公zhengfu有議長,無統領,更無帝王,亦不得以各國帝王充議長,或不設議長。公zhengfu隻有議員,無行政官,無議長,無統領,更無帝王,大事從多數決之。
九、各國有帝王、統領,各有自立權。各國多為統領,亦略有帝王,而統於公zhengfu。無各國、各地隻有統領,而統於公zhengfu。
十、各國全權自治,公會但有集議。各國限權自治,大事歸於公zhengfu。罷“國”,悉由民公舉自治,而全統於公zhengfu。
十一、無公zhengfu,但有公議會,不能征用各國人民官吏。公zhengfu得征用各國人民官吏,聽其自便。無國,人民合為一公zhengfu而公任其事。
十二、有公議院,無公zhengfu之地。有公zhengfu,其設都會、駐官司、造船、立庫、購用各國地,皆由各國許諾,其規則隨時議定。公zhengfu可在任何地設都會,駐官司、造船、立庫。
十三、公議會不及各國內治,故各國內治全權無限。公zhengfu雖不及各國內治,而兵稅、郵電、法律大政皆有權限。無國,而各地小zhengfu與公zhengfu各有權限,隨時議定。
十四、公議會有調和維持各國之責。公zhengfu有保護各國之責,鎮撫其內亂,調和其外爭。無國,公zhengfu統治各界度。
十五、公議會條例為公法,駕各國法律之上。公zhengfu法律在各國法津之上,各國法律不得背反之。全世界皆同屬公法律。
十六、各國聽公議會之法律審判。議院法律證明各國之法律。統歸公zhengfu法律。
十七、各國聯盟條約。各國半條約,半憲法。無國,但有憲法。
十八、各國可結條約,各國彆可訂同盟。各國不許彆結條約,各國不許彆結同盟。無國,無條約可稱;無國,無同盟可言。
十九、公議會無權力限禁各國。公zhengfu有權限禁各國。雖為公zhengfu,而各界各度自治,不待限禁。
二十、聯邦政權及於各國,不及於民。公國政權達於各國,漸達於民。無各國,不分土,不分民,但合為一以治之。
廿一、各國自有權,不歸於公議會。各國政權皆視為公zhengfu所出。無國,同出於公zhengfu。
廿二、不入公議會而駁攻者,不得為公議員。叛公zhengfu而駁攻者,為最大罪。人人皆公zhengfu公民,無攻駁者。
廿三、國有不入公議會者,擯之不與公法之權利。國有稱兵犯公zhengfu者,視為叛國。凡人背公zhengfu,有謀據地作亂、稱帝王君長之尊號及欲複世爵者,皆為叛逆最大罪。
廿四、各國自有法律,出於公zhengfu之外,公zhengfu無大權。各國法律不能出公zhengfu之外,公zhengfu有無限之權。無各國,法律同出於公zhengfu公zhengfu複散權於各界各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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