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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國立法權各在本國,不歸公議會,公議會但議國際法。各國立法權雖歸各國,而全地公法權歸公zhengfu上下議院。各地亦有立法自治權。而全地法律歸公zhengfu之上下議院公議立法。
二、公議會議各國所提出交涉公法之大案,各國皆可隨時提出政法事理案於公議院議之。有公zhengfu並公議院,議各國法律不定不一之案及有缺謬之案。議定法律而通行之世界,政事有變,可歲歲提議。
三、公議會之例,各國議員議定,各國君主總統簽名宣佈之。公zhengfu之法律,各議員政長同署名,以多數宣佈之,或待各國君主總統之允,然後宣佈。公zhengfu之法律,各政長同署名,以多數宣佈之。
四、公議會員有三分二改法則可改,各國zhengfu有三分二改公法則可改。各國立法部有三分二改公法則可改,公議員有三分二改公法則可改。無各國,隻有公議院及各地公院,議員立法從人數多者。
五、公議會數年一集,或有大事,各國有請集議者,則開議。議院每歲一開,各國有過半數請集議者則開議。議院終歲常開,有公舉,無集散,其各地有集有散。
六、有議會而無上下議院,候本國zhengfu簽名。有上下議院,須兩院畫諾乃行,不畫諾不行,或候各國zhengfu簽名乃行。同上,惟無國、無所,候議定即行。
七、議員派於zhengfu,必由zhengfu官吏。上議院由zhengfu,下議院由公舉,官吏人民各半。議員皆由人民公舉,悉為人民。
八、議員由各國zhengfu派出,或聽其兼使。議員必用本國人居於本國者,不得以他國人充。議員由各地公舉其久居本地之人。
九、議員由各國zhengfu派一人充使,或大國三人,中國一人,如德國之製,隨時議定。上議員,zhengfu或議院舉每國二人;下議員,以各人民多寡為率,略由人民公舉。無國,上議員以每界每度舉之,下議員以人民多寡出之。
十、議員為本國之代表。上議員為本國之代表,下議員為世界之代表。議員但為世界人民之代表。
十一、公議會振員無年限。各國議員,或每年一選舉,或三年一選舉,隨時議定。議員各地三年一舉,或每年一舉,隨時議定。
十二、公議會可立議長。公議會不立議長,以多數取決。議院不立議長,以多數決從違。
十三、選議長及書記皆由公定,決數以多數定之。同上。同上。無議長,一切由公選。同上。
十四、議員有本國之祿。議員受公zhengfu之俸。同上。
十五、議員合格與否,由本國zhengfu自查,有罪由本國zhengfu判決。議員合格否,由公議院自查,有罪由公議院判決。同上。全世界名譽人皆得列席表其意見。
十六、議員乾本國受告訴,有責任。議員一切罪犯,除本國召還外,所在之地不得治罪。於本國不受告訴,不受責任。議員有犯,本國不得召還治罪,一切由議院公議。不受法院告訴場外之責任。議員有過誤,法官不得治,由議院公議。
十七、議使有罪,由本國罰之。議員有罪,公議院得治其罪,不須待其本國,然必議員三分有二乃得施行。同上。
十八、各國議使若有事故或謬誤、病疫,由其本國zhengfu再派員補充。各國議員有事故或病疫,由本國選舉人補充。議院選上議員,人民舉下議員,或議院閉時由zhengfu派充暫署。各國議員有事故、病疫,由其本地公民再行公舉。
十九、公議會有各國公議員,無行政官。議員皆各國所派,惟各國大臣可列席聽議,表本國之意見。公zhengfu行政官,皆由各國議員公選,每人至少有三國人合舉,若大地尚有多國,則須五國並舉,其有強大之國,或如德國聯邦例,許有議員多人者,或許用一人。各國大臣議員皆得列席,可表本國之意見。公zhengfu行政官即由上下議員公舉。
二十、公議會無官吏。公zhengfu有官吏,皆聽政長之任免黜陟,然於其本國職任權利無損。公zhengfu官吏皆聽政長黜陟,無國,亦無本國權利。
一、公議會有要事,可令各國郵電從速,而無指揮之權。公zhengfu有要務,各國郵電之權皆聽指揮,或聽派官監理,其強大國不允者暫緩之。郵電全歸公zhengfu。
二、郵政電報皆交通,有大國及僻地不同者在外。各國郵政電報一律交通。無國界,郵政電報歸一。
三,郵政、電線各國自設,而自取其費。公zhengfu設有郵政,電費則公zhengfu自取。郵政、電費皆歸公zhengfu。
四、各國鐵道、水路、國防、大道不能儘交通。內河水路舟楫不儘交通。各國鐵道、國防、道路儘能交通。內河舟楫水路可交通。無國界,一切交通劃一。無國界,一切交通劃一。
五、無公鐵路。各國鐵路規則法式不一。無監定鐵道運價權。有公鐵路以便交通,所過邦國皆可買地,但不害本國主權。各國鐵路法式規則漸歸於一。公zhengfu有監定鐵道運價權,俾石炭礦料、樹木、米、肥料與農工應須之物,令運價公平,全地大利,強國不從者在外。無各國私路,皆為公鐵路。鐵路規則法式歸於一。同上。有饑饉時,可製定最賤運價。
六、保護本國之貿易與運輸。公zhengfu保護各國之貿易。無國界,不須保護。
七、各國可任各鑄貨幣,行紙幣。各國貨幣、紙幣漸歸於一。無國,貨幣由公禱,紙幣由公造。
八、度量權衡各不同,而公議會可議之。度量權衡同者甚多,公zhengfu擇善而從,各國漸從之。度量權衡大同。
九、新書器專賣、特許漸通行。新書器專賣、特許通行。同上。
十、版權保護漸通行。版權保護通行。同上。
十一、各國衛生禁疫漸議通行而不一律。各國衛生禁疫歸一律。無國界,禁疫歸一律。
十二、各國人過路須稽查。各國人過路不須稽查。無國界,無稽查。
十三、銀行不儘通行。銀行可儘通行。銀行歸於公。
十四、未有公zhengfu,各不納稅於公。有公zhengfu,以海上為地,以征其稅,征其船費,不足則公zhengfu分擔之。其有強大國暫不納者聽之。租稅全歸公zhengfu。
十五、各國可任收船稅。海船稅歸公zhengfu。一切船稅歸公zhengfu。
十六、內國各稅各自收。公zhengfu議定各國之收稅而通行之,或議輕減及不應征稅之事。各地自行征稅而分之公zhengfu。
十七、關稅通商之事,編一通行之界而行之,其有大國不允者緩之。關稅通商一律。無國,無稅,無商稅。
十八、進口出口有稅。進出口有稅。進出口無稅。
十九、募公債以鎮各國之亂。募公債以興公商業養民。募公債,以公養民,公負之而公運之,有債與無債同,以人人皆公,產業皆公也。
二十、各國會計不乾公會事。會計許公會輪查。會計由公zhengfu覈算。
廿一、歲計由各國自主。各國歲計皆告公zhengfu。全地歲計皆歸公zhengfu。
廿二、各國人口,公議會不預聞。各國人口,皆報其確數於公zhengfu。無國,各地人口覈報。
一、公議會以弭兵為主,各國漸入弭兵會。公zhengfu聽斷各國之訟而禁其兵爭。各國皆聽公zhengfu而不敢兵爭。無國,廢兵。無國,廢兵。
二、公議會弭兵,若有不聽者,或合各國攻之。各國不聽公zhengfu弭兵,可調兵攻之,或合各國之兵攻之。無國,無聽不聽,無兵,無攻。
三、公議會有弭兵會彈壓之。聯軍過,可假用各國之鐵路,價賤而速。公zhengfu同上。無國,無兵,無假道,
四、聽各國治陸兵。限禁加陸兵。儘罷各國陸兵,改為警察。
治海軍。限禁加海軍。儘罷各國海軍,改為海上警察。
治戰艦。限禁增戰艦。儘罷各國戰艦,改為警察船。
治軍械限禁軍械。儘罷各**械,改為農工之器。
治毒藥。限禁毒藥。儘禁毒藥,焚燒方法不許流傳。
五、各國人民皆為其國服兵役。公zhengfu罷各國人民之服役,但許募兵。儘罷全地人民服兵役,但人人二十歲後,須服各院看護之役。
各國人民皆服軍費。公zhengfu罷人民服軍費而服公養費。公zhengfu取民稅所得之半為公養費。
各**兵歸其本國所統。各**兵雖歸本國所統,而公zhengfu得監督之,務以日減為主。無國,罷軍兵。
各**人兵官皆由各國自用。各國兵官皆聽公zhengfu聘用。無國,無兵,無兵官,惟有警察。
六、各國得有海軍海艦,聽公議會議之。海軍海艦漸歸公zhengfu。公zhengfu罷海軍,但置交通郵商船。
各國商舶得成海軍隊。各國商船,歸公zhengfu定其法式。無國。商船皆歸公zhengfu編治其法式。
七、各國君主有統其**兵之權。公zhengfu漸去君主統兵之權。無國,無君主,亦無兵,無兵權。
八、城塞、險要、堡寨皆聽各國自治。公zhengfu得漸去各國之城塞、險要、堡寨,其強大之國一時不允者暫緩。太平無國,儘去一切城塞、險要、堡寨。
九、無公兵。置公兵。罷公兵。
無公戰艦。置公戰艦。罷公戰艦。
無公軍械。置公軍械。罷公軍械。
十、各**士相戰,有殺傷。各國罷戰;即有戰,可縛人傷人而不許sharen。無國,儘弭兵。
十一、人民貯藏兵器,皆有限禁。人民不藏兵器。儘銷兵器。
十二、有國訟。歸公議會斷之,不立司法官。有公zhengfu司法官,以聽國訟而不理民訟。凡一私人之訟、一公人之訟,皆歸本國,惟兩國人民之交訟或一國人民之訟而關於土地者聽之。公zhengfu有司法官,無國,無國訟,隻聽各界各地人民控訴。
一、海上判事聽兩國公議,判可移於公議會。公zhengfu法官聽海上之判事,凡海權全歸公zhengfu。大地皆歸公zhengfu,無海陸之異。
二、凡國訟,提案到公議院審之。公zhengfu可派員至各國審訟。無國,大案由其上控。
三、人民不敢控告其君主、統領於議會。人民得控訴其君主、統領於公議院。人民得控其長於公議院。
四、公議會得判各國之事而不能審判各國君主。公議院得判各國之事,君主有罪,亦得審判之,然非三分有二不得作定。其科罪,或減名譽、削權、即奪職位,隨時勢議定,君主亦得訴告再決。上議院得審判全地之事,所有權要重貴之人之事,皆得科罪。
五、裁判事規則不儘同,契約法、刑法、商法、證書法、治罪法、訴訟法,公議會不預聞。裁判事規則略同,公zhengfu議定契約法、刑法、商法、證書法、治罪法、訴訟法,大略各國從同而斟酌之。無國界,裁判、法律皆同。無國界,法律隨時議定而施行大同。
六、非犯罪不得奪人自由。訟事審理不速,無陪審人,無辯護雖犯罪亦許自由。訟事要審,而審理必速,被訟人有用證人、辯護人之權。人不犯罪。無訟,亦無審官、辯護人,隻有公論人。
七、有罪罰金可重,大罪施酷刑。不罰重金,大罪不施酷刑。無刑罰,但有恥辱,人民無罪無刑。
八、罪人之身可殺,不可兩次受辱。無殺刑,一次亦無苦。刑措,人皆安樂無苦痛。
九、刑有死罪。不立死罪,但設永監。刑罰皆措,但有恥辱。
一、各國人民一律保護雜居營業,而服官、參政有限製,或不能雜居營業。各國公民權無差異,各國人民彼此可互居營業,服官、參政、保護一體無異。同為大同人,無疆界,權利即無彆異。
二、人民權利為本國及各外國製限。民有公zhengfu之權利,不許為本國及外國所製限。無國,權利自由,但受公議法律之製限。
三、遷徙住居自本國,他國不得自由。遷徙住居各國,可以自由。無國界,人民聽其遷徙住居。
四、各國人民於各國無有特權、特許,各國人犯逃他國者可不交。各國人民可受各國特權、特許,各國人犯互交。大地人民所在之地權利同一,無國犯而有公犯。
五、救濟本國貧民,亦時及外國。公zhengfu救助貧民,無分本國外國。貧民歸公zhengfu恤養。
六、治本國之病者,間及外國。在外國病者,一律治療。病者皆歸公醫院治之。
七、埋葬本國死亡,間及外國。本國外國死者一律埋葬。死者歸考終院料理喪葬。
人民各有私產,官收之必給價。非有大故,不得收人民私產。人民無私產。
八、人民之身體、家宅、文書、財產,無故不受人搜尋、押收,雖官府亦必形跡可憑乃能搜押。化行俗美,然時有搜尋、押收之事。人民風俗全美,無有待搜尋、押收之事。
九、人民不儘有保身體自立之權。人民皆有保身體自立之權,非萬不得已,不得侵奪。人民各得有保身自立之權,自然無罪,不待侵奪。
限禁人民權利。不限人民權利。權利皆一切自由。
十、各國人民權利不平等。各國人民漸平等而種未平等。無國界,無種界,人民平等。
人民聽國取稅。人民擔負國稅。人民養於公,無擔負。
人民不儘有公權。人民有罪削公權。人民無罪,皆有公權。
有事求民供應。不求民供應。舉國人皆平等,無供應。
十一、公民因人種、奴隸、婦女而異視。公民不得因人種、形體而異視。公民不因婦女、形體而異視。
十二、甲國之奴而逃於他國,即不為奴。各國儘禁奴。無國,人類平等,無奴。
十三、各國有奴而漸放之。各國禁奴而不禁人服役。各國人民平等,無人服役。
十四、國教各聽自由,公會不定之。公商教義,尊天,而兼采諸聖之長以配天,以為新教。大地諸先哲及諸新義,皆公尊之,不獨尊一教而兼取其義。
十五、尊天而更尊各神。各神皆不尊而稱尊天。天亦不尊,但尊先哲及各人之神。
十六、專為一國者為小人。為大同者為大人。人人皆大同至公,是為天民。
十七、各國有帝王、君主位號、權力。漸削帝王、君主位號,改為總統、議長。無帝王、總統位號,人民平等,隻有議長。
有世爵、貴族、平民、奴隸之彆。無奴隸,而世爵、貫族漸除而未儘。無世爵、貴族,儘為平等。
丙部去級界平民族
人類之苦不平等者,莫若無端立級哉!其大類有三:一曰賤族,二曰奴隸,三曰婦女。夫不平之法,不獨反於天之公理,實有害於人之發達,觀印度而知之矣。印人在昔有四種:
一曰婆羅門,為淨行者,或出家,或在家修淨行而涅盤者;
二曰刹帝利,為王種,奕世君臨,統轄其餘之三姓者;
三曰吠舍,舊曰毗舍,為商賈,貿易有無者;
四曰戍陀羅,舊雲首陀,為農民及奴身勤稼穡者。首陀內分賤族七十餘,今略舉數種如下:
一曰配哈,為工,服役於刹帝利者,不食肉蔥,不飲酒;
二曰摭麻,作下工,一切肉皆食;
三曰巫士哈,打獵,食蛇鼠,作路工;
四曰拖卑,洗衣者;
五曰咩打,作掃地除糞之工者;
六曰冬,抬死人而燒之者。
以上皆賤役,而以咩打及冬為最下。賤族之中,皆不得為官為士,而各賤族各專其職,不得改役他業,不得通婚姻,子子孫孫世為之。
凡此各種族皆分級隔絕,不得通婚、交接;皆限其位業,不得逾越上達。故苟生於下族,雖有至聖人豪,不得為仕宦師長,不知不識以了其生。故印度人雖有二萬萬,除婦女嚴禁外,實一萬萬;而此一萬萬人者,除去諸劣下種外,僅婆羅門、刹帝利不過一二千萬人耳。全國命之所寄在此一二千萬人中,其餘二萬萬人,雖有智勇,無能為役,此其國所以一敗塗地而不可振救也。蓋不平等之法,自棄其種族甚矣。自埃及、巴比倫、希臘皆有族級奴隸之彆,東方亦然。歐洲中世有大僧、貴族、平民、奴隸之異,壓製既甚,故以歐人之慧,千年黑暗,不能進化。法大革命,實為去此階級,故各國效之而收大效。近百年則平民之權日興,奴隸之製儘釋,雖有貴族、大僧,而事權日落,與君權而並替。蓋平等之理日明,故富強之效日著,此其大驗矣。日本昔有封建,於是有王朝公卿,有藩侯,有士族,有平民,頗與春秋時相類;自維新後一掃而空,故能驟強。今埃及、突厥、波斯、俄羅斯有君主、大僧、世爵、平民、奴隸五等,故突厥弱,俄雖外強而中僵。美之人民至平等,既不立君主而為統領。自華盛頓立憲法,視世爵為叛逆,雖有大僧而不得入衙署、乾公事。林肯之放黑奴也,動兵流血,力戰而爭之,故美國之人舉國皆平民,至為平等,雖待黑人未平,亦昇平世之先聲矣,故至為治強富樂。中國當春秋以前有封建世爵,諸侯既世其國,大夫又世其家,故雖以蕞爾之諸侯,而魯之三桓,鄭之七穆,楚之屈、景,齊之國、高,宋之華、蕩,皆以世卿為之;士人、民家,則雖以孔子之至聖,僅攝相事;顏、閔之上賢,不得一命。當時無印度之弊,頗類歐洲之中世、日本維新以前矣,自孔子創平等之義,明一統以去封建,譏世卿以去世官,授田製產以去奴隸,作《春秋》、立憲法以限君權,不自尊其徒屬而去大僧,於是中國之俗,階級儘掃,人人皆為平民,人人皆可由白屋而為王侯、卿相、師儒,人人皆可奮誌青雲,發揚蹈厲,無階級之害。此真孔子非常之大功也,蓋先歐洲二千年行之,中國之強盛過於印度,皆由於此。惟君權雖有義理以責任之而**不除,奴隸雖經光武用孔教之義頻免為良人,而明以後投大戶者不絕,及樂戶、丐戶、蛋戶之名,尚有不儘得為平民者;而婦女之禁抑未解。三者尚未改,故平等之義未儘,而愚弱亦從之。雖然,人民男子之自由至矣,但一間未達耳,真可以一變至道者也。夫人類之生,皆本於天,同為兄弟,實為平等,豈可妄分流品,而有所輕重,有所擯斥哉!且以事勢言之,凡多為階級而人類不平等者,人必愚而苦,國必弱而亡,印度是矣;凡掃儘階級而人類平等者,人必智而樂,國必盛而治,如美國是也。其它人民、國勢之愚智、苦樂、強弱、盛衰,皆視其人民平等不平等之多少分數為之,平之為義大矣哉!故孔子之於天下,不言治而言平,而於《春秋》三世進化,特以昇平、太平言之也。
方今各國,奴隸之製儘解,賣買人口之風已禁,即俄最多奴,亦已除免。我國孔子創無奴之義,光武實施免奴之製,實於大地首行之,其於平等之道有光哉!林肯以鐵血行之,風動大地,然尚為光武之後學而已。然方今中國奴製未除,以同為黃帝之子孫,不幸貧而見鬻,遂抑及世世子孫不得比於人列,傷哉!同類自相踐踏,何其愚也!夫林肯於黑奴之異類異狀,猶以人類平等之義,捐白人無量之肝腦膏血而救之,而我國奴隸皆出三皇五帝神明之裔,考其遠祖皆為弟兄,而忍以一日之貧,淩辱其兄弟無量世胄,此其愧於林肯,豈可言哉!故以天下之公理言之,人各有自主獨立之權,當為平等,不當有奴;以人之事勢言之,平等則智樂而盛強,不平等則愚苦而衰弱,不可有奴;以中國人類之譜係言之,則同出一祖,同為族屬兄弟,不忍有奴。上之失孔子之聖製,下之愧光武、林肯之仁心。故免奴之製,他國即不行,而中國當先行者也;中國今而不行,可為大恥也。
今以中國之奴製考之,自古戰爭,俘掠人口,於是用以為奴隸;又有鬻賣人口者,收為奴婢以供富貴者之用。然三代皆有井田以授民,人人有百畝之田,安有為奴者。孔子手定《六經》,滅去奴隸,其於人類,有天子、諸侯、大夫、士、庶民之等,無有為奴者也。故《六經》無“奴隸”字,《論語》“箕子為奴”,蓋攻紂之暴以叔父為奴用耳,非真奴也。戰國及秦、漢之爭,多虜掠人口,而又有髡鉗為奴之罰,故複有奴。劉歆偽為《周官》,以漢製飾之,乃托為罪隸、閩隸、蠻隸,夷隸、貉隸諸名,以為周公之製。然光武尊用儒術,特舉大典,累下詔書,免奴婢為良人。今以《後漢書光武本紀》按之:建武六年十一月丁卯,“詔王莽時吏人冇入為奴婢不應舊法者,皆免為庶人”。建武十三年平蜀,十二月,“詔益州民自八年以來被略為奴婢者,皆一切免為庶民,或依托為人下妻欲去者悉聽之;敢拘留者,以略人法從事”。建武十四年十二月癸卯,“詔益、涼二州奴婢,自八年以來自訟在所官,一切免為庶民,賣者無還直”。嗟乎,孔教之行,免奴之製,中國先創二千年矣,真於大地最光哉!
其後蒙古以兵力滅服各國,虜其人民以為奴隸。蓋胡狄之俗專以強力,故以奴為常,人臣庶民之家能虜人者,即以為奴,而人主亦以群臣為奴,而中國實無是也。不幸有劉歆偽《周官》之製,故人忘孔子之大義,以為周公所有,故明世複盛行之。糧稅日重,人皆投大戶以求免稅,故近世奴隸雖不多而不能絕焉。然十八行省中,惟廣東、江、浙略有之,餘省亦殆無奴矣。至八旗之製既以奴才為稱,而旗戶之下複有包衣;又於罪罰者,有“發黑龍江披甲為奴”之製,此皆為蒙古之遺風,而複秦、漢虜掠人口為奴、髡鉗為奴之製,是退化也,違公理而失孔子之聖製甚矣。吾先祖連州公(諱讚修)嘗為連州訓導,有子弟自安南買得奴還,皆放之;又在連州得奴,還其券而遣之,謂“豈可以數十金抑人累世乎!”仁哉!今中國之奴不多,即有之,皆以名分抑之,但供祠墓灑掃之役,非一私人所役使者也。有之,於人民之所益無幾;免之,於人民之所損無幾,蓋舉國皆用雇役久矣。廣東大姓之奴隸多有千數百人,亦自力田服賈,除以歲時供祠墓之役,皆與主人無關,近多有出洋致富者矣。雖謂購奴有費,而用之數世,償之已多。今宜發明公理,用孔子之義,引光武之製,將所有奴籍悉予除免,儘為良人,悉聽於原地雜居,庶黃帝子孫同儘平等,而才傑之民得以奮興,既免有奴之恥,又得多民之益,一舉而三善備,孰有過於此乎!夫人為天所生,民為國所有,非一家一民所能私也。免奴之製固所宜然,而購奴之費究有自來,驟出令免之,有奴之家必生怨心,宜有以分彆處之。
一、奴之已有子孫者及已聚族眾者,其服已久,足償所費,以仁人之心,豈宜沿惡俗而多求,是宜概行豁免,不許苛責。惟奴於本主及其祖宗究有恩義,宜當報效,可各捐銀十元或五元以酬原主,許其分年攤交以代掃除祠墓之費,則其原主可無怨矣。
一、新買之奴改為雇仆,不論買價多少,以十年為例,攤算扣除。其年限滿者準其免工,未滿者準照年限捐贖,無力捐贖者再從工役,如其年限。其奴之名義先為除免,婢亦同此,改為雇役,免除婢名。皆以年限扣除,準其以銀捐贖。其有主人加以烙灼苛暴者,許其告所在有司,立予免除,不扣年限。
一、自定除免奴婢例後,不許買賣人口。蓋人者天之所生,民者國之所有,買者侵人自主獨立之權,賣者失己自主獨立之權,皆不可也。其有犯者罪之。
一、蛋戶、樂戶、丐戶之彆異流品,不過以其執業過賤而抑之耳。然蛋戶操舟,與為農工何異。樂戶執鑰,尤為雅業,何賤之有!丐戶則宜編於恤貧院,督以作工而教誨之,豈可永遠黜棄、擯出平民,俾其世代子孫賤不得伸焉?若夫優倡、皂隸,並斥流外,原其執業太賤而身近官人,恐其轉瞬變化,即服官在上,以濁流雜清流、以賤人淩貴人耳。此在君權獨私之世,故慮防宜深,若憲法既立,清議盈塗,報紙溢國,豈易私一下流而授以官哉!若夫優者實為樂人,古之賢者所托,而今各國學校之所學,風俗教化恒必由之,今中外貴人亦多戲友,此更無待於擯斥矣。皂隸雖役於官,然力抑其進上之途,則彼愈無發揚之望。夫人必有希望之心,乃有進上之誌,今既絕之於進上之途,則彼不叢惡而包羞、作奸而犯法,將何為矣?是迫之使為惡,甚不然也。立法者將導人以上達,則人爭向上而為義;將抑人以下達,則人爭向下流而為惡,夫何事導人為惡哉!今中國皂隸之無恥而為惡至矣,民受其害甚矣,為良吏者開口輒言嚴胥差,蓋由習俗之深而先以惡人待之也。夫皂隸既不能免,則豈可使環官之左右者皆惡人,而待官之一人嚴之乎?此亦立法者之過也。古之府史胥徒,皆為庶人在官,漢之吏役,並與登進,各國同之。然則擯黜皂隸,乃近世不平之法也。人權之自立既明,男女絕無怨曠之苦,時無倡家,可不須禁。然則向來所有蛋戶、樂戶、丐戶、優倡、皂隸,皆多為品流,有害平等之義,有損生民之用,宜予蠲除,概為平民,一變至道,近於太平矣。
印度種族階級之製最害,故其眾多種族,貴之若婆羅門、刹帝利、吠舍、戍陀羅,賤之若首陀中之配哈、摭麻、巫士哈、拖卑、咩打、冬等名目族級,宜予淘汰刪除,概為平等。先獎以通業,次導以通姻,化之既久,平等成風,然後大同可期也。埃及、突厥、波斯尚有奴俗,皆當一律剷除,以昭太平之化。各國奴風既掃,儘為平民,惟世爵未除,大僧尚尊,皇族尚在。數百年後,民權日盛,各國之為民主日多,必從美國之例,世爵亦除而禁之,視為叛逆矣。天演之哲學日明,耶、佛、回教日少日弱,新教日出,大僧日少而日衰,久必化為平等矣。各國既儘改為民主統領,亦無帝王,亦無君主,自無皇族,不待平而已平,男女之權又已獨立。至於是時也,全世界人類儘為平等,則太平之效漸著矣。
同種國既合一矣,既大同矣,而民族之混同為難。然其教化相等,麵目相等,既經混一之同教同養,即無自分其民族之高下,則平等相親,固自易易。若歐洲之羅馬、條頓、斯拉夫族,本自全同,固易合一;即亞洲之華夏族、蒙古族、日本族,一被同等之教化,其智慧皆相類,麵目亦相同,則亦至易合同而化矣。所最難合同而化者,人種顏色絕殊異者也。今世界中有白色種者,有黃色種者,有棕色種者,有黑色種者,麵色絕異,神氣迥殊,如之何而能化之也?
於全世界中,銀色之人種橫絕地球,而金色之人種尤居多數,是黃白二物據有全世界。白種之強固居優勝,而黃種之多而且智,隻有合同而化,亦萬無可滅之理。吾見吾國人久遊英、澳,或在國中而精選飲食,能采西法之良而養生者,顏如渥丹,與歐人同。凡日食用煎牛肉半生熟、血尚紅滴者,行之數月,麵即如塗脂矣。若多行太陽之中,挹受日光,遊居通風之地,吸受空氣,加以二三代合種之傳,稍移南人於北地,更易山人於江濱,不過百年,黃種之人,皆漸為白色,加以通種,自能合化,故不待大同之成,黃人已儘為白人矣。是二種者已合為一色,無自辨彆,惟棕、黑二種與白人遠絕,真難為合者也。
棕色者,目光黯然,麵色昧然,神疲氣疲嶽列撓蓿囊遊⒃眨贛牒諶私櫻∪煌飛卸蘇買げ懷觶蚰災史羌亂玻嘟卻⑿構啵換蚱獒焦齲巢渙賈氯歡S咕戎輝灰頻兀煌ㄖ鄭缺湮迫耍蛟儔湮茲瞬荒岩印R頻刂ǎ踩卻厝私砸憑永浯Q亟兀鈉浞常仔仁癡呶焓常テ涑娌葜灰擻諶宋剛擼鈉涔抑露煌ǚ繽溉照擼蚨倌甏牧跡山粕荒岩病Mㄖ種ǎ蚋噝土睿燦謝啤字胱厝酥瀉匣檎擼蠐派投窶裰勻嗜吮π牽弧案牧既酥幀保羰竊蚪浦秩擻紉滓滓玻笸筧倌昕梢印Ⅻbr/>惟黑種之人,鐵麵銀牙,目光睒睒,上額向後,下頦向前,至蠢極愚,望之可憎可畏;其與白人、黃人資格之相遠也,有若天仙之與地獄之鬼也,豈止西旅、南威之與無鹽、嫫母哉!印度尚可,非洲尤甚,幾無妙藥可以改良矣。蓋生當熱帶之極,積百千世傳種之所成,故其黑如漆,熱氣發泄,傳種既愚,愈傳而愈甚,誠非一日之可變易也,此真聖醫之所束手矣。雖欲易種,而誰與易之,黃、白二色人豈肯與通婚哉?雖重賞無濟矣。倫敦昔開人種會,有學問之女與非洲黑人交者,此偶試之耳,必無多人願之矣。美國人言平等,而不肯舉黑人入仕,不許黑人入客店,不許黑人坐頭等車,同席有黑人者,雖宦學必不齒焉。即有賢總統力扶之而無補也,實色不同也。然則如之何?然而轉移之亦非絕不可也,但多需歲月耳。以吾觀英人之久居印度二三世者,麵即黃藍,華人亦然,則皆以土地移人麵色而已。以英人之白而易變退化若此,則黑人之進化改良者,當亦以移地而得之矣。擬空全球熱帶之地,不以居產婦、嬰兒,但供農、工、商、牧之用。其現居熱帶之黑人皆移居美洲、加拿大中及瑞典、挪威之北,以實空虛,改其服食,去其食生蟲、毒草之脹腹而害體者,經二三百年,傳四五世後,顏色必可變為棕色。更懸重賞,令棕人之婦女與之合婚,其賞仁人寶星亦曰“改良人種”,經數百年必可大改色矣。
大抵由非洲奇黑之人數百年可進為印度之黑人,由印度之黑人數百年可進為棕人,不二三百年可進為黃人,不百數十年可變為白人。由是推之,速則七百年,遲則千年,黑人亦可儘為白人矣。服食既美,教化既同,形貌亦改,頭目自殊。虎入海而股化為翅,魚入洞而目漸即盲,積世積年,移之以漸。故經大同後,行化千年,全地人種,顏色同一,狀貌同一,長短同一,靈明同一,是為人種大同。合同而化,其在千年乎!其在千年乎!當是時也,全世界人皆美好,由今觀之,望若神仙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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