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這些律例,是你要擺在以色列百姓麵前的:
關於希伯來奴仆
如果你購買一個希伯來人為奴仆,他服侍你的期限是六年。到第七年,他可以自由地離開你,什麼代價也不必支付。
他來時如果是單獨一人,離開時也單獨離開;他來時如果已帶著妻子,那麼他的妻子可以同他一起離開。
如果他的主人(作為主人的你)配給他一個妻子,她又為他生了兒子或女兒,那麼這妻子和她的孩子屬於她的主人(你),隻有這男子本人可以自由離開。
然而,如果那奴仆明確聲明:‘我愛我的主人、我的妻子和兒女,我不願意自由地離開。’那麼,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或:到上帝麵前)。主人要帶他到門或門框那裡,用錐子刺穿他的耳朵。這樣,他就永遠歸屬他的主人,作他的終身奴仆。
關於被賣為婢女的女子
如果有人賣自己的女兒為婢女,她不能像男仆那樣在第七年恢複自由出去。如果她不能使買下她的主人滿意(或:主人選定她為妾後又覺得她不合適),主人必須允許她被贖身;主人無權將她賣給外族人,因為這是對她背信棄義(或:欺騙了她)。
如果主人選定她配給自己的兒子,就必須待她如同女兒一樣,享有女兒的權利。
如果主人後來又另娶了一個女子,那麼對這第一個女子,主人不可減少她的食物、衣服和應儘的夫妻義務。
如果主人在這三件事上不給她提供保障,她就可以無償獲得自由,不必付任何贖金。
關於人身傷害的律法
故意毆打他人致死的,必須處死。
但若是非預謀的意外致死(即:非故意殺人),而是神允許他手中發生這事(即:過失致死),那麼我會為你指定一個可以逃往避難的地方。
然而,如果是有人心懷惡意(蓄謀),故意殺害他人,即使他逃到我的祭壇那裡尋求庇護,也要把他從那裡拖出來,執行死刑。
動手打自己父親或母親的人,必須處死。
拐帶人口、或將所拐帶的人賣掉(無論是否已賣出)、或在手中持有該被拐帶者的人,必須處死。
咒罵自己父親或母親的人,必須處死。
如果有人彼此爭吵,一方用石頭或拳頭打了另一方,被打的人冇有死,但受傷臥床,若後來他能撐著柺杖下床行走外出,那麼打人者可以免除死罪;但他必須賠償傷者耽誤的工時損失,並負責支付全部的醫療費用,直到傷者痊癒。
如果有人用棍子擊打他的男女奴仆,導致奴仆當場或在主人手下死亡,那主人必須接受懲罰。但若奴仆捱打後過了一兩天才死,主人則可以不受刑罰,因為那奴仆是主人花錢買的財產。
如果有人在鬥毆中撞到孕婦,導致她早產,若冇有發生致命性傷害(母親或嬰兒存活),肇事者必須按照那婦人的丈夫所提出的要求,並經過審判官裁決,支付罰款。
然而,若是造成致命傷害(或有嚴重的、永久性的傷殘),那麼就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疤還疤(即:需進行相應的等量刑罰)。
如果一個主人擊打他奴仆的一隻眼睛,導致其失明,就必須因那隻眼睛的緣故,讓那奴仆恢複自由。如果一個主人打落他奴仆的一顆牙齒,就必須因那顆牙齒的緣故,讓那奴仆恢複自由。
關於牲畜肇事的責任
如果一頭牛用角頂死了男人或女人,就必須用石頭打死那頭牛,並且不可吃它的肉。但牛的主人可免除罪責(無需償命)。
然而,如果那頭牛過去有頂人的習慣,牛的主人也被警告過,卻冇能將它好好圈養起來看管,以致它頂死了男人或女人,那麼不僅要用石頭打死那頭牛,牛的主人也必須被處死。
但如果(死者家屬選擇)要求支付贖命金代替死刑,那麼牛的主人可以付出所索要的賠款來贖自己的性命。
如果牛頂死了人的兒子或女兒,也適用同樣的律法處理(見28-30節)。
如果牛頂死了男仆或女仆,牛的主人必須賠償該奴仆的主人三十舍客勒銀子,同時那頭牛也要被石頭打死。
如果有人疏忽未蓋井蓋(打開坑卻不蓋好),或者自己挖坑卻不遮蓋它,以致有牛或驢掉進坑裡摔死了,責任方(打開坑者或挖掘者)必須賠償牲畜的主人損失,但死畜可以歸賠償者所有(即按牲畜市價賠償,死畜屍體歸賠償者處理)。
關於牲畜互相傷害
如果一個人的牛頂死了另一個人的牛,活著的牛和死牛都要被賣掉,兩人平分賣活牛和死牛所得的錢。
然而,如果事先知道那頭肇事的牛有頂撞的習慣,主人卻冇有把它圈養看管起來,那麼主人必須賠償,要以活牛賠活牛(賠一頭等值的活牛給對方),而死牛歸肇事的牛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