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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可小說 > 古代言情 > 智囊裡的管理學 > 第478章 膽智之一《威克》09 呂公弼&張詠

呂公弼&張詠:宋代“鐵血能臣”!用狠辣手腕治亂世,以果斷膽魄鎮宵小

呂公弼是名臣呂夷簡的兒子,他治理成都時,執政風格偏向寬鬆,有人嫌棄他不夠威嚴、做事不果斷。

恰巧有個士兵觸犯法律,按律應當受杖刑,可這士兵抗拒不服,囂張地說:“我寧可被劍砍死,也不受杖刑!”呂公弼冷冷迴應:“杖刑是國家法律規定的,用劍自殺是你自己選的。”於是先按規矩打了士兵一頓,之後當場把他斬首,整個軍營瞬間變得紀律嚴明,冇人再敢放肆。

張詠:敢斬小吏的“硬核知府”,用雷霆手段樹規矩

案例一:一錢斬吏,警示“蟻穴潰堤”

張詠在崇陽縣當縣令時,有個小吏從錢庫出來,張詠看見他鬢角旁邊沾了一枚銅錢,追問之下,得知是錢庫的錢。張詠下令打他板子,小吏勃然大怒:“一枚銅錢有什麼大不了的,居然要打我!你也就敢打我,還能殺了我不成!”

張詠拿起筆寫下判詞:“一天偷一枚錢,一千天就是一千枚錢,繩子能鋸斷木頭,水滴能穿透石頭,小錯不懲終將釀成大禍!”寫完親自提劍走下台階,把小吏的頭砍了下來,隨後向州府申報自己的行為,請求彈劾處分。這件事至今還在崇陽縣流傳。

案例二:怒斬忤逆小吏,震懾頑劣之徒

張詠擔任益州知府時,有個小吏冒犯了他,張詠下令給小吏戴上枷鎖。小吏怨恨地說:“戴枷鎖容易,想摘下來可就難了!”張詠回懟:“要摘下來有什麼難的!”當即就在枷鎖上把小吏斬了。其他官吏嚇得魂飛魄散,再也冇人敢冒犯他。

案例三:巧斷逃犯案,用親情判善惡

當時有個盜賊殺了耕牛後逃跑,張詠下令允許盜賊自首。官府先把盜賊的母親抓了起來,可過了十天盜賊也冇露麵,張詠就把他母親放了;接著又抓了盜賊的妻子,結果才過了一夜,盜賊就主動投案了。

張詠判決道:“關押他母親十天,他都不出來;關押他妻子才一夜,他就趕緊來投案。對母親的倚門期盼如此疏遠,對妻子的結髮之情卻這般深厚,可見其人性情涼薄、重私輕孝!”隨即下令在集市上把盜賊斬首。此後,那些犯了罪的人紛紛前來自首,張詠都讓他們回去重新務農。

馮夢龍點評:亂世需重典,膽決鎮頑劣

要是冇有呂公弼、張詠這樣果斷狠辣的魄力,那些蠻橫囂張的小人,還不知道會做出什麼無法無天的事!

袁了凡曾說:“宋代對地方官員的管控比較寬鬆,官員常常可以做出超出常規的舉動,在法律之外處決人犯。所以那些品行不端的官員可能會趁機縱容惡行,但那些有才能的豪傑也往往能藉此實現自己的抱負,整頓地方秩序。”

“現在地方官員的權力越來越小,從打十下板子到打一百下板子,還能自行決定;但凡是判處一年以上徒刑的案件,必須向上級申請等待批覆,來回稽覈辯駁,要耗費十天半個月甚至幾個月。這樣一來,公文案卷越來越繁雜,監獄裡關押的犯人也越來越多,很多人都被長時間拖延羈押。”

馮夢龍說:“自從朝廷用吟詩作賦這類雕蟲小技選拔官員,又用資曆限製人才發展,原本就冇有真正選拔出豪傑之士、淘汰品行惡劣之徒,怎麼能不削弱地方官員的權力呢?看到這些,我越發懷念漢代治理天下的好辦法了。”

【管理智慧】

一、核心邏輯:治理頑疾,需“寬嚴相濟+果斷膽魄”

呂公弼和張詠能鎮住地方、整頓秩序,核心是抓住了兩個關鍵:

1.“寬嚴適度”是治理的核心:呂公弼平時執政寬鬆,但在麵對公然抗法的士兵時,絕不姑息;張詠對小錯嚴懲,是為了以儆效尤,防止小惡釀成大患。治理不是一味寬鬆或嚴苛,而是在合適的時機用合適的手段,才能服眾;

2.“果斷膽魄”是立威的關鍵:麵對囂張跋扈的下屬和頑劣的罪犯,兩人都不猶豫,當場用雷霆手段處置,既震懾了其他人,也樹立了自己的權威。要是瞻前顧後、畏首畏尾,根本鎮不住那些無視規則的人。

這就像現在管理混亂的團隊或地區,光靠溫和勸導冇用,必須在關鍵時候拿出魄力,用明確的獎懲和果斷的行動樹立規則,才能扭轉局麵,本質是“恩威並施+敢作敢為”的思路。

二、核心啟示:遇“頑劣難管\/秩序混亂”,彆縱容,用“敢出手+明是非”破局

呂公弼和張詠的治理思路,放現在管理、社會治理等場景中仍有借鑒意義:

-管理中遇“囂張跋扈的下屬”:如果下屬公然違反規則、挑釁權威,彆一味忍讓,要按製度嚴肅處理,必要時采取果斷措施,讓其他人明白規則不可觸碰;

-應對“小錯不斷的行為”:比如有人頻繁犯小錯,覺得“無關緊要”,要及時製止並嚴肅教育,點明“小錯積累成大錯”的危害,防止風氣惡化;

-治理“秩序混亂的環境”:如果某個區域或群體秩序混亂,要結合實際情況,既要製定明確的規則,也要有執行規則的魄力,對違法違規者嚴懲不貸,才能逐步恢複秩序。

簡單說就是:“麵對頑劣難管、秩序混亂的情況,不能心慈手軟、縱容放任。要明辨是非,在該出手的時候果斷出手,用雷霆手段樹立規則權威,纔能有效整頓局麵。”

【原文】呂公弼張詠

公弼,夷簡子,其治成都,治尚寬,人嫌其少威斷。適有營卒犯法,當杖,扞不受,曰:“寧以劍死!”公弼曰:“杖者國法,劍者自請。”為杖而後斬之,軍府肅然。

張詠在崇陽,一吏自庫中出,視其鬢旁下有一錢,詰之,乃庫中錢也。詠命杖之,吏勃然曰:“一錢何足道,乃杖我耶!爾能杖我,不能斬我也!”詠筆判雲:“一日一錢,千日千錢,繩鋸木斷,水滴石穿!”自仗劍下階斬其首,申府自劾。崇陽人至今傳之。

詠知益州時,嘗有小吏忤詠,詠械其頸。吏恚曰:“枷即易,脫即難!”詠曰:“脫亦何難!”即就枷斬之。吏俱悚懼。

若無此等膽決,強橫小人,何所不至!

賊有殺耕牛逃亡者,公許自首。拘其母,十日不出,釋之;再拘其妻,一宿而來。公斷曰:“拘母十夜,留妻一宿,倚門之望何疏!結髮之情何厚!”就市斬之。於是首身者繼至,並遣歸業。

袁了凡曰:“宋世馭守令之寬,每以格外行事,法外殺人。故不肖者或縱其惡,而豪傑亦往往得藉以行其誌。今守令之權漸消,自笞十至杖百僅得專決,而徒一年以上,必申請待報,往返詳駁,經旬累月。於是文案益繁,而狴犴之淹係者亦多矣!”子猶曰:“自雕蟲取士,資格困人,原未嘗搜豪傑而汰不肖,安得不輕其權乎?吾於是益思漢治之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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