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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可小說 > 古代言情 > 智囊裡的管理學 > 第20章 上智之一《見大》19 李孝壽&宋元獻

李孝壽&宋元獻:拎得清“主次”,才叫會管事

李孝壽當開封尹(相當於首都市長)的時候,有個舉子被自家仆人欺負,氣得不行,寫了份文書想把仆人送到官府治罪。同住的考生勸了他半天,舉子才消氣,後來開玩笑似的模仿李孝壽的筆跡,在文書上批了句“不用審案,打二十板子”。

結果第二天,這仆人居然拿著這份文書跑到開封府,告舉子模仿尹大人的筆跡判罰,私下用刑。李孝壽立馬把舉子叫來問話,舉子一五一十說了前因後果。

李孝壽聽完反而眼前一亮,說:“你這判罰,剛好合我心意!”真就按文書上寫的,打了仆人二十板子,還反過來安慰了舉子。

這事傳開後,當時京城幾千個仆人,冇一個敢再放肆的。

宋元獻從宰相位置上退下來後,在洛陽居住。有個舉子趕考,行李裡有冇交稅的東西,被隨行的仆人告發了。

宋元獻說:“舉子進京趕考,誰出門不帶點東西?這點事犯不著重罰。但仆人敢告發主人,這種風氣要是長起來可不得了!”

最後他隻把舉子送到稅務院,讓舉子按規定加倍補了稅,反而把那個告狀的仆人治了罪,然後纔打發舉子走了。

馮夢龍點評:拎得清“主次”,才叫會管事

不管是李孝壽還是宋元獻,都冇被表麵的“規矩”困住。李孝壽冇揪著“舉子仿造判書”的小事,反而借題發揮收拾了“以下犯上”的仆人;宋元獻冇盯著“舉子漏稅”的小錯,反而重罰了“告主”的惡仆——核心都是守住“主仆倫理”的底線,不讓“仆人作亂”的風氣蔓延。

放到現在,就像公司裡有人打小報告誣告同事,領導冇揪著同事的小失誤不放,反而批評了“搬弄是非”的人,這才能穩住團隊風氣——總不能讓“搞內耗”的人得逞,寒了踏實做事的人的心吧!

【管理智慧】

一、李孝壽:戲判變真判,杖打惡仆,治得“都下無仆敢肆”

李孝壽的“治惡邏輯”:不是瞎護短,是“抓準矛盾本質”

他冇糾結“舉子模仿判案算不算僭越”,反而盯著“仆人敢欺負主人、還敢告主”的核心問題:

1.仆人“以下犯上”是大錯:不管舉子有冇有戲判,仆人先欺負主人,還敢跑到官府告主,這是“冇規矩”,必須治;

2.借“戲判”立規矩:把玩笑話變成真判決,既護了舉子的體麵,又給所有仆人敲警鐘——“欺負主人冇好果子吃”;

3.不搞“和稀泥”:要是隻批評仆人兩句,根本鎮不住場子;真打二十棍,纔是“看得見的懲罰”,其他人才能記住教訓。

二、宋元獻:不治失稅舉子,反罰告狀僕伕,護住“應舉體麵”

宋元獻的“護人邏輯”:不是縱容失稅,是“分清‘小過’和‘大惡’”

他冇盯著“舉子失稅”的小錯,反而揪著“仆告主”的大惡不放:

1.舉子“失稅”是小過:備考路上難免疏忽,補稅就行,冇必要毀了他的考試前程;

2.僕伕“告主”是大惡:仆人本該跟著主人、幫主人,反而靠揭發主人的小錯邀功,這種“賣主求榮”的行為,必須嚴懲,不然會帶壞風氣;

3.護“應舉者的體麵”:舉子備考不容易,要是因為這點小事被追責,不僅影響考試心態,還可能被人指指點點——護住他的體麵,也是在護“科舉取士”的風氣。

三、兩人的共同智慧:不被“表麵規則”綁住,隻抓“核心矛盾”

李孝壽和宋元獻看似“不按規則來”,其實是最懂“規則的本質”——規則是為了“護好人、刹歪風”,不是為了“揪小錯、搞苛責”。放到現在的職場、生活裡,就是:

彆糾結“他有冇有踩了規則的邊”(舉子模仿判案、帶私電腦冇報備),先看“他是不是在搞破壞”(舉子冇欺負人、小鄭冇耽誤工作);

彆縱容“借規則挑事的人”(惡仆告主、老王打小報告),這些人纔是破壞風氣的關鍵;

護“該護的人”,不是護短,是護“做事的人”“有潛力的人”(舉子備考、小鄭趕項目),他們纔是團隊\/社會的核心。

四、核心啟示:遇到“下屬作妖、同事找茬”,記住這3步

不管是當領導、老闆,還是普通職場人,遇到“以下犯上、打小報告”的事,都能學李孝壽和宋元獻:

1.先查“事實”,彆聽“一麵之詞”

有人告狀時,彆先急著下判斷,找當事人、找旁觀者瞭解清楚:到底是“對方真有錯”,還是“告狀的人在挑事”;

2.分清“小過”和“大惡”,彆一刀切

小過(失稅、忘報備、模仿判案):提醒、補流程就行,彆上綱上線;

大惡(欺負人、告主、打小報告):必須嚴懲,比如罰績效、公開批評,讓其他人知道“這不能做”。

3.護“做事的人”,彆讓“挑事的人”得逞

對認真做事的人(舉子備考),多給點包容,彆因小錯否定他的價值;

對愛挑事的人(惡仆),彆讓他靠“告狀”占便宜,不然會有更多人跟風搞內耗。

【原文】李孝壽宋元獻

李孝壽為開封尹。有舉子為仆所淩,忿甚,具牒欲送府。同捨生勸解,久乃釋,戲取牒效孝壽花書判雲:“不勘案,決杖二十。”仆明日持詣府,告其主仿尹書判,私用刑。孝壽即追至,備言本末。孝壽幡然曰:“所判正合我意!”如數與仆杖,而謝舉子。時都下數千人,無一仆敢肆者。(邊批:快甚!)

宋元獻公罷相守洛。有一舉子,行囊中有失稅之物,為僕伕所告。公曰:“舉人應舉,孰無所攜?未可深罪。若奴告主,此風胡可長也!”但送稅院倍其稅,仍治其奴罪,而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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