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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可小說 > 歷史軍事 > 曾文正公全集今注新詮 > 第110章 鳴原堂論文卷下(六)

因此自古以來研習佛老之學的人,起初無不顯得高妙可喜,但考察其最終結果,往往陷入偏頗放蕩、邪僻逃避的見解,很少不產生危害政事的後果。所以程顥曾批駁道:“他們自稱能窮究天機、通曉造化,卻不足以經世致用;聲稱其學說無所不包,實則背離人倫綱常;看似探究精深微妙,卻終究不能契合堯舜之道。天下的學問,若不是淺薄固執,就必定會墮入這種境地。”

程顥稱佛老之學是阻塞正道的雜草,遮蔽聖學的障礙,必須清除才能使人迴歸正道。這實在是至理名言,可惜未能讓陛下聽聞。倘若陛下輕信僧徒虛妄之說,以為其真與聖人之道相合,甚至將治心、治身、治人分為三種方法,反將儒家之學視為最下等,臣實在擔憂這種思想會危害政事,更憂慮這種學說流傳後世。若陛下不認同臣所言,那麼以陛下天資之高、求學之久,為何在正心修身、治理天下方麵未見實效?這難道不該深思緣由並立即改正嗎?

至於管仲、商鞅的功利學說,則更為淺陋。陛下之所以采納,是因為既已貶斥儒家之道為陳詞濫調,而天下政務日益繁多,佛老之學又不足以應對,故而覺得功利之說頗有道理,期望其富國強兵或能速見成效。然而實行此說至今數年,國家日益貧困,兵力日益衰弱,所謂速效未見分毫,而聖賢所傳的生財之道、理財之義、文武之怒、道德之威,這些真正能致富強的大道反而無人講求,豈非大謬?如今議論者隻看到佛老的高妙、管商的便利,卻認為聖賢所傳的明善誠身、齊家治國平天下之道毫無新奇可喜之處,便視之為陳腐教條而不屑學習。

他們哪裡知道,這些看似平常的言論中自有精妙之理,這些看似固定的法則中自有靈活運用之法,絕非佛老管商那些淺陋之說所能企及萬分之一。懇請陛下明察臣所言,仔細研究四種學說的異同而加以明辨,就能明白臣所陳述的並非臣個人見解,而是古代聖賢的學說;不僅是聖賢的學說,更是天經地義的自然之理。即便是堯舜禹湯、文武周公、孔子這樣的聖人,顏回、曾子、子思、孟子這樣的賢者,也不能違背這些道理。如此,對於臣的言論與那些議論者的說法,該采納還是該捨棄,該遵從還是該反對,不消一日就能決斷。以上駁斥佛老管商之說,因孝宗皇帝生平宗旨正是如此。

臣在此又不免暗自感慨而感傷。臣得以侍奉陛下至今已有二十七年,其間麵見陛下的次數卻不過三次。最初在隆興初年相見時,臣就曾進言要警惕近臣寵幸;辛醜年再次相見,又曾論及此事;今年第三次相見,所進諫的仍是這個道理。臣不過是偏遠地區的寒微之士,鄉野之人,豈會對這些近臣懷有深仇大恨,非要攻擊他們來泄私憤?之所以屢次進諫不合聖意卻不敢後悔,隻因這點微末心意,全是為國家大計著想,不敢為自己謀算,這份愚忠也該看得分明瞭。

然而近年來,歲月流逝,如同奔湧的江河一去不返。不僅臣已蒼顏白髮,垂垂老矣,即便仰望聖顏,也覺陛下不複當年盛年。臣才疏學淺,確實提不出什麼忠言奇策來輔佐聖聽,而陛下日益精進的聖明德行,也未能讓臣放下往日的憂慮。

臣怎能不深感悲慼!雖身居草野陋室,心卻始終牽念朝廷。臣懷著滿腔忠君愛國之誠,甘冒死罪剖心瀝膽,效仿鄉野之人獻芹曝背的赤誠,以此表達微末心意,同時也為自己這不才之身乞求寬恕。以上所言皆為感傷年老,以忠誠感動君王。懇請陛下垂憐寬恕並擇善而從,這不僅是為臣之幸,更是國家社稷、天下蒼生之幸。臣朱熹誠惶誠恐,冒死再拜謹呈此言。

這篇奏章正文共一萬零一百一十字,曾公自注用小字雙行書寫的又有二千九百一十四字。北宋時期的萬言書,以蘇東坡、王安石兩篇最為著名;南宋時期的萬言書,則以曾公此篇及文天祥的殿試對策最為傑出。就文章氣勢而言,蘇軾、王安石較為雄健;就義理闡述而言,曾公更為精微。全文大致分為四部分:第一部分說明為何不麵聖奏對而選擇上呈封事;第二部分闡述治國根本;第三部分列舉六項當務之急;第四部分批駁當時士大夫的四種謬論。第三部分指出的各項急務,都切中時政得失,其耿直程度甚至超過汲黯、魏征,而激昂的氣節,方苞曾將其比作明末楊漣、左光鬥,可謂恰當。

他人進諫多針對具體事務,曾公則直指君主心術;他人隻批評君主過失,曾公卻同時糾察大臣與近臣之錯。第二部分與第四部分的論述,皆源於他平日讀書明理、潛心修道的深刻體悟,是自己真切領悟後才進獻給君主的見解,絕非臨時拚湊之語,這不是一般文人所能模仿的。隻是文章過於冗長,似乎一氣嗬成未經修飾,因此缺乏雄健氣勢與鏗鏘節奏。文中逐段以小字雙行作注以補充未儘之意,這種做法恐不足為訓,所以在此不予收錄。第四部分對四種學說的辯駁,似乎不宜混雜在此篇奏章之內。研習古文者不可不知此理。

王守仁/申明賞罰以厲人心疏

江西按察司整飭兵備帶管分巡嶺北道副使楊璋呈報:查《大明律》中明確規定,關於失誤軍事的條款:領兵官已接受調遣,卻不按期進兵策應,或接到軍情報告而延誤期限,因而貽誤軍機者,皆處斬刑。從軍違期條款:若軍隊臨近敵境,藉故拖延期限,三日不到者斬。主將不固守條款:官軍臨陣脫逃,以及圍困敵城時擅自逃離者斬。這些都是軍法懲處的典章製度。

經查原定直隸、山東、江西等地征剿流賊的升賞條例規定:一人或二人為首,在陣前擒斬次要劇賊一名者,賞銀五兩;擒斬二名者,賞銀十兩;擒斬三名者,升實授一級,不願升職者賞銀十兩。陣亡者追升一級,均可世襲,不願世襲者賞銀十兩。擒斬從賊六名以上至九名者,僅升實授二級,其餘功勞加賞。不足六名者,除升一級外,按數折算賞銀。三人、四人、五人以上共同擒斬次要劇賊一名者,賞銀十兩均分;擒斬從賊一名者,賞銀五兩均分。領軍、把總等官,自行斬獲賊寇首級不予升賞。部下累計立功七十名以上者,升署一級;五百名者,升授一級;不足規定數目者酌情行賞。一人捕獲從賊一名者,賞銀四兩,二名者賞八兩,三名者升一級。擒斬次要劇賊一名者,升署一級,均不準世襲,不願升職者賞銀五兩。這些都是獎賞標準。

以上詳細列舉了律例所載的懲罰條例和獎賞標準,都是楊璋所引用的內容。賞罰製度如此分明,理應激勵人心,使戰功無不建立。然而實際效果卻未能達到預期,原因在於:雖然賞罰條例完備,但懲罰措施隻在事後參奏時才執行,而不在臨陣對敵時實施;獎賞標準也隻在大軍征剿時才兌現,而不在平常用兵時貫徹。就以嶺北道為例,此地四省交界,盜賊盤踞。近年來,像謝誌珊、高快馬、黃秀魁、池大鬢等賊首,時常攻城掠鄉,動輒糾集數千人。每次督兵追剿,官兵不過是虛張聲勢,等到賊寇解圍退散,始終未能決戰決勝,正是因為缺乏賞罰製度的激勵所致。

應當重申賞罰製度,今後凡遇上述賊情,領兵官不論所屬軍衛或地方衙門,對所率兵眾中有退縮違令者,允許領兵官在軍前按軍法處置。領兵官本人違抗軍令者,允許總統兵官在軍前按軍法處置。所統兵眾有能臨陣擒斬敵寇立功,或衝鋒陷陣陣亡者,據實呈報,經覈查屬實後,轉奏朝廷,一律予以升賞。至於生擒賊寇,審訊明白後,立即押赴刑場斬首示眾。這樣才能使人有所畏懼,也與現行律例中“決不待時”的原則不相違背。如此賞罰分明,人心振奮,盜賊作亂便能及時剿滅,既可節省糧餉,又能彰顯成效。此呈文已遞交至臣處。以上為楊璋原呈內容。

經查三省盜賊數量,兩三年前總計不過三千餘人,如今據各府州縣兵備守備等官所報,已增至數萬之眾,較之從前不啻增長十倍。臣曾深入探究其中緣由,詢問各級官員,走訪鄉裡父老,收集民間議論,實地考察各地情況,眾人皆認為盜賊日益猖獗的原因在於招撫政策過於寬縱,而招撫過濫又源於兵力不足,兵力不足則因賞罰製度未能切實執行。正如副使楊璋所議,其中確有道理。臣願就此為陛下略述其中緣由。

盜賊本性雖凶頑,但並非不畏懼朝廷誅討。正因他們作惡卻未受懲處,反而屢受招撫,才愈發肆無忌憚。招撫之策,隻可偶爾用於被脅迫的無辜百姓,不可經常施於怙惡不悛的慣匪;僅能對真心歸順者使用一次,不能對反覆叛降的匪幫屢次施行。南贛地區的盜賊,起初受害百姓尚能依靠官府威令,聚眾與之對抗。百姓向官府告發,而官員認為既已招撫,便置之不理。盜賊由此深知官府不敢與其對抗。“與”即對抗之意。《左傳》襄公二十五年載“一與一”,指一人對抗一人,我家鄉俗語稱“個打個”。《史記》中龍且說“吾平生知韓信為人易與耳”,意為容易對付。這是“與”字的古義。王陽明說“不彼與”,猶如俗語所說“官府不敢惹他”。

盜賊進而脅迫百姓,民眾不堪其苦,深知官府不可依靠,便紛紛投靠賊寇。由此盜賊愈發肆無忌憚,劫掠日益頻繁,因為他們知道官府終將招撫自己。百姓愈加無所依靠,投賊者日漸增多,因為他們明白官府終究不會保護自己。良民有冤無處伸,盜賊卻所求必應,為民者苦於沉重賦稅,為盜者反得豐厚犒賞,百姓又何必不從賊呢?於是近賊者為其作戰防守,遠賊者為其引路嚮導,城中居民為其通風報信,官府中人充當其內應間諜。起初百姓隻是為避禍,最終卻從中獲利。所以說盜賊日益猖獗,根源正在於招撫政策過於寬縱。以上論述招撫過濫之弊。

盜賊為禍,天怒人怨,誰不痛恨?唯獨地方官員執意招撫,豈是心甘情願?若真有精兵強將足以剿滅匪首、蕩平賊巢,既能平息民憤,又可根除地方禍患,建功立業,豈非官員所求?然而南贛駐軍素來缺乏訓練,兵卒多懦弱驕惰,每逢征調,光是召集人馬就需耗時旬日,整裝出發又費旬日,待軍隊趕到時,賊寇早已滿載而歸。即便偶遇賊寇未退,官兵望見煙塵便搶先逃竄,未及交鋒就已潰敗。以此禦敵,猶如驅趕羊群攻擊猛虎,怎能不以招撫了事?故而南贛用兵,不過文書往來虛應故事,以求免於坐視不救之罪;名義上剿捕,實則隻為招撫鋪路。若論實際效用,斷然不敢指望。為何?兵力不足則剿匪難勝,剿匪不勝必擔失職之罪,繼而征調愈頻,督責愈急,彈劾糾舉紛至遝來。多少官員因此丟官敗名,前車之鑒曆曆在目。

推行招撫之策,官員便可安享太平無事,既免調兵遣將之勞,又無剿賊不力之責,更不會因地方多事而延誤升遷。如此情勢,誰不視招撫為上策?於是寧可坐視百姓遭殃,也不敢派一兵一卒抗擊猖獗的賊寇;寧可聽任孤兒寡婦哀嚎、百姓疾苦無處申訴,也不敢率軍進剿違背招撫之命的盜匪。招撫之議,起初實屬無奈之舉,久而久之竟成常規對策。所以說招撫過濫的根源,正在於兵力不足。以上論述兵力不足之弊。

古代善於用兵之人,能驅使平民作戰,收編潰散士卒對抗強敵。如今南贛駐軍尚有數千之眾,豈會全無可用之兵?然而鳴金不止步,擊鼓不前進,未見敵軍便已逃散,未及交戰就先潰敗,原因何在?奮勇向前效死力,得不到爵祿賞賜;臨陣脫逃奔竄,卻不受軍法懲處。既然前進必死,後退或可偷生,誰還願意拚死作戰?吳起曾說:“法令不明,賞罰不信,縱有百萬大軍,又有何用?”用兵之道在於:士卒畏懼軍法就不怕敵人,畏懼敵人就不怕軍法。如今南贛駐軍都畏懼敵人而不懼軍法,指望他們效力,怎麼可能?所以說兵力不足的根源,在於賞罰製度未能嚴格執行。以上論述賞罰不明之弊。

朝廷的賞罰製度本已完備,隻是未能切實執行。古時獎賞不拖延,懲罰不滯後。獎賞過時就如同不賞,懲罰滯後就等同於不罰,更何況拖延不賞、擱置不罰,又如何能統一軍心、提振士氣?這樣即使讓韓信、白起這樣的名將為帥,也難以建功,何況像我這樣才疏學淺的迂腐書生,既不懂軍事,又能指望什麼?有人建議說南贛等地的盜賊盤踞數郡、橫跨四省,若不奏請調遣精銳部隊大舉圍剿,恐怕難以徹底剷除。這固然是一種對策。

然而臣認為調遣狼兵不僅耗費巨大,且其沿途劫掠之害不亞於盜賊。大軍出征曠日持久,聲勢浩大,等到行動時,賊寇首領早已聞風逃竄,能捕獲的不過是些老弱脅從的無知百姓。結果導致無辜百姓慘遭屠戮,濫殺之弊叢生。往往大軍剛撤,盜賊便又在山林間嘯聚成患。這些都是已被過往事實驗證的弊端。臣近來挑選南贛精銳士卒兩千餘人,加以編練操演,已初見成效。若能允許臣等以大軍征討之規模行事,嚴格執行賞罰製度,並授予臣等臨機專斷之權,不限時日隻求成功,那麼比起調遣大軍征剿,臣以為可節省一半費用而收雙倍功效。以上論述不必調狼兵,隻需按大軍征討之例運用南贛現有兵力即可成功。

臣請求以近期事例為證。臣於本年正月十五日抵達贛州,查閱兵部下達的律例文書,其中明確規定:“今後地方若遇草寇作亂,情況緊急時,主管官員應立即依照律例調撥官軍,抓住時機剿捕。需要聯合圍剿的,也應即刻調兵策應。凡屬緊急軍情,必須立即派人上奏。如有遲延隱瞞者,巡撫、巡按及三司官員應即刻彈劾問罪,依律予以罷官、充軍等懲處。”

即使不是聚眾作亂的草寇,但凡是有名號的強盜,肆意劫掠,氣焰囂張,或白天攔路搶劫,或明火執仗行凶,不論人數多少,都應一麵設法緝捕,一麵立即派人向上司申報,並呈報兵部備案處置。如果仍像從前那樣含糊隱瞞,不及時申報,以致盜賊聚集、禍患蔓延,必將從重追究,絕不寬恕等因,奉聖旨批準施行。以上八行抄錄自兵部文書。欽依即今所謂欽遵,備行即今所謂行知或谘行移文。

當時因前任官員長期空缺,未能及時施行。臣隨即刊印數千份文書,下發所屬各司,通告遠近各地。不到一個月,各級衙門上報賊情的文書便接踵而至,並陸續取得斬獲一二人、五六人乃至七八人的戰果。為何能有此成效?因為官兵得以隨時調遣,官員不再觀望掣肘,自然無人推諉逃避,都願儘力效命。由此可見,律例本已完備,此前隻是未能申明並嚴格執行而已。如今若能全麵推行賞罰製度,其成效未必不會如此迅速顯現。

臣懇請皇上體察盜賊日益猖獗之勢,憐憫百姓生計日益艱難之苦,痛心地方遭受荼毒之深,感念百姓冤屈無處申訴之痛,特命兵部采納臣等建議,授予臣等令旗令牌,以便隨機應變、自主行事。若如此仍不能練就精兵、剿滅賊寇,臣等甘願以死謝罪。以上陳述申明律例必能速見成效,懇請頒賜令旗令牌。

若職責不專,權力不重,賞罰不明,導致軍隊潰敗、事態惡化,屆時再選派重臣授予統轄大權前往挽救,即便事後補救,也已無法挽回損失。臣才識淺薄,且體弱多病,自認難以勝任此事,本欲向陛下請辭歸鄉,在山水間苟延殘喘。但如今既在此任職,深知其中弊端,不敢不向陛下儘言。臣主動請求令旗令牌,恐有人疑為貪權,故特此表明臣素來淡泊名位之心。若陛下準臣所請,使繼任者能效法此策,建立討賊之功,臣或可稍減萬死之罪。

文章之道,最難能可貴的是氣象光明俊偉。如同久雨初晴時登上高山眺望曠野;如同在高樓俯瞰大江,獨坐明窗淨幾之前極目遠望;如同英雄俠士身著輕裘而來,毫無卑瑣鄙陋之態。這三種境界都是光明俊偉的氣象。文章中具備這種氣象的,大多是天生的稟賦,不完全取決於學問。除孟子、韓愈之外,隻有賈誼、陸贄、蘇軾的文章最常呈現這種氣象。

王陽明的文章同樣具有光明俊偉的氣象,雖然文辭不算特彆典雅,但明朗暢達,如同與明白事理的人交談,內外通透,表裡如一,自然難以企及。沅弟的文章風格光明豁達,這是天賦所致,如果再加以學問的磨礪,使文章篇幅不致冗長,字句都精煉恰當,那麼不知不覺間就能達到古人的境界了。

方苞/請矯除積習興起人材劄子

這份奏疏是乾隆二年呈上的,當時作者已經七十歲。他在康熙三十八年考中舉人,四十五年中進士,當時三十九歲,因聽聞母親患病,冇有參加殿試就回鄉了。康熙五十年因戴名世案件牽連被逮捕入京,關入監獄。五十二年出獄後,被召入南書房任職。雍正年間多次升遷至內閣學士。乾隆二年晉升為禮部右侍郎,隨後呈上這份奏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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