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分類 書庫 完本 排行 原創專區
欣可小說 > 純愛耽美 > 你當律師,把法官送進去了? > 342

你當律師,把法官送進去了? 342

作者:蘇白 分類:純愛耽美 更新時間:2026-03-15 15:39:51

當庭拍桌質問!合議庭如何定義法定情景?!(小勁爆)

對於審判長在庭審上的連續幾個問題。

說實話….

太具有傾向性了。

基本上與一審時的判決以及卷宗上所記載的相關情況相差不大。

隻不過在一審卷宗的記載上.…

當時庭審宣佈判定的情況,要比本次二審直接的多。

麵對審判長的數次傾向性提問,蘇白直接舉手示意。

“審判長.…”

“我方認為審判長的提問,並不符合法律公正的情景。”

“審判長的提問,太過傾向於夏明遠有罪。”

“以上的幾個問題,夏明遠根本回答不了,也不用回答。”

“所以我方申請駁回審判長的有關提問。”

.…

蘇白直接開口,駁回了審判長的以上提問。

駁回的主要原因,當然是審判長在詢問中具有傾向性,於法於理於情都對自己的委托人不利

那麼他在庭審場上肯定要為自己的委托人爭取相應的訴訟權益。

隻不過麵對蘇白的駁回,庭審場上蔣峰表情上明顯有些不悅。

隨後開口:“剛纔對於夏明遠的詢問是有關於案情的詢問。”

“對於這一點,夏明遠可以不做回答,但是相應的後果需要夏明遠個人承擔。”

???

不是,憑什麼要讓夏明遠個人承擔?

在法律上,有著麵對審判長的某些提問,當事人有權利拒絕回答。

拒絕回答,後果由當事人個人承擔。

可是剛纔,蔣峰的詢問很明顯是具有極大的針對性的。

這種針對性的問題,完全不符合相關的訴訟規定。

根據相關的法律訴訟規定,哪有讓犯罪嫌疑人來證明犯罪嫌疑人冇有犯罪的證據的?

“可是依照相關的訴訟法規定,在庭審上不得讓犯罪嫌疑人自證。”

“剛纔審判長的詢問已經涉及到,讓犯罪嫌疑人自己證明自己的清白。”

“這已經不符合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則。”

“我方認為,就算是讓我方當事人承擔後續責任,可是審判長的詢問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和法律定義嗎?”

審判台席位上,作為審判長的蔣峰,麵對蘇白提出來的問題。

繼續開口:“關於有冇有違反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問題,這一點我作為審判長,心裡麵很清楚。”

“所以對於上訴方認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法律定義,這件事情,不予討論。”

“現在請夏明遠回答我提出的問題,若是不進行回答,那麼相應的後果需要夏明遠個人承擔。”

麵對審判長無視訴訟規則,蘇白微微皺了皺眉。

冇有說什麼。

隻是眼神示意,夏明遠該怎麼回答怎麼回答。

審判長的提問雖然不符合庭審的相關規則。

可是冇有進行相關的判定,一直在這方麵進行糾纏,這場庭審也推進不下去。

所以,對於這一點蘇白做出了一定的讓步。

你問我答。

可是如果進行相關的判定,肯定接受不了。

不過話說回來,這一次上訴到市中院,又遇到了隻憑藉口供和無客觀事實證據進行判定。

甚至來說讓犯罪嫌疑人自證自己的清白.…

說實話.…這不扯淡嘛?

犯罪人自證自己的清白,自證自己的主觀性是什麼情況?

完全不符合相關的程式!

那再說。

如果犯罪人不能夠自證自己冇有犯罪行為,是不是從側麵來講,可以判定犯罪人有犯罪行為?

蘇白:.….

關於這一點,刑事訴訟法中有著明確的規定,庭審不得要求犯罪嫌疑人進行自證。

當然也有特殊情況,例如說有犯罪事實。

比如某公職人員在麵對控告“不明钜額財產來源罪”的時候。

犯罪嫌疑人需要對不明钜額財產進行說明,說明財產來源。

可是這是在有客觀事實的情況下,要求的自證行為。

針對夏明遠的這個案子是在無事實的情況下,來自證不存在事實。

本身就不合理。

而另一邊,蔣峰依舊在對夏明遠進行著詢問:

“夏明遠請回答剛纔我所提問的問題。”

對以上的問題,夏明遠的確拿不出來任何的事實依據,於是開口:

“我拿不出來證據,證明我冇有騷擾和猥褻。”

“但是我絕對冇有故意把這幾名學生叫到辦公室,或者是以這幾名學生違反校規這種原因。”

“去騷擾和威脅。”

“這一點在學校裡麵是很多人都知道的。”

“還有.…我在學校裡麵不止處罰過這三名學生,還處罰過其他不少的學生。”

“那其他學生為什麼冇有這種情況,單單隻有這三名學生有?”

“我雖然拿不出證據,但是我知道這三名學生完全是在對我進行汙衊。”

“妥妥的汙衊!”

“我希望審判長能夠考慮到這種情況。”

“嗯.…關於你提出來的問題,合議庭會進行相關的考慮。”

“根據上訴人現在的說法,上訴人是冇有任何的證據能夠表明,不是故意的以及冇有侵害三名受害人對嗎?”

“對的,冇有證據。”

“好的。”

蔣峰點了點頭:“那麼上訴人委托律師還有什麼要陳述的嗎?”

“有的。”

“我方申請補充的一個證據。”

“申請通過。”

蘇白將相關的證據提交給了一旁的工作人員。

在一旁的工作人員將證據交給審判長後,蘇白繼續開口陳述。

“我方補充的證據是,關於學校的問卷調查。”

“我走訪過學校,向學校內的學生老師詢問過吳豔,何娟,李冰等人,在學校內的做法和口碑。”

“受害人三人在學校內的口碑不好,經常有違背學校規定的事情發生。”

“多次欺負他人。”

“並且在夏明遠被立案調查後,吳豔,何娟和李冰等人,向學校內的同學好友大肆宣揚。”

“是由於自己親屬的利害關係,讓夏明遠被立案調查。”

“通過這一點,再結合著本案中隻有吳豔,何娟和李冰等人的口供。”

“所以我方認為,在無客觀事實的情況下,需要考慮到一審當中的利害關係,撤銷一審判決結果。”

審判台席位上,望著蘇白提交的證據,蔣峰麵無表情:“關於這一份證據,合議庭已經瞭解。”

“受害人一方有冇有什麼要表訴?”

這一份證據從側麵上來講肯定是不利於受害人的。

當然對此,王琴也開口對其進行瞭解釋:

“首先,針對這一證據暫時冇有經過鑒定,我方認為,法院方麵不應當予以采納。”

“證據本身就存在疑惑。”

“再有。”

“本案中涉及到的未成年人在心智方麵可能還不成熟。”

“所以容易將夏明遠本身的有罪行為,歸納為其他行為。”

“在這一點上存在著“虛假成分”的炫耀。”

“所以我方認為這一證據不能作為,受害人在口供上作假的情況。”

蘇白:“證據可以在庭後進行相關的鑒定。”

“根據在訴訟申請中的上訴請求。”

“我方已經提出了,受害人吳豔其舅舅在本案中涉及到了利害關係。”

“何娟其叔叔在本案中同樣涉及到了利害關係。”

“其中,本案兩名當事受害人的親屬涉及到了利害關係。”

“這一點是需要考慮到的吧?”

“再結合吳豔等受害人的說辭,增加了其真實性的可能。”

“也就是說,吳豔等人提供的口供為虛假口供。”

關於這一點的辯訴,雙方表現的都非常的清楚。

蘇白提出這一證據,就是在說明吳豔等人的受害者的口供是虛假的。

並且是通過虛假訴訟將夏明遠進行立案調查。

而王琴則是用未成年,不懂事等藉口還駁回蘇白的這一觀點。

無論從證據還是客觀事實來講,蘇白的答辯,都遠高於王琴。

現在答辯已經進入到了後期階段。

隻需要等待著審判長的相關判定就好了。

隻不過.…

這一次的判定,從剛纔蔣峰的表現當中。

可以明顯的看出來對方是傾向於受害人一方的。

蘇白抬頭看向審判台席位。

蔣峰在整理好相關材料後緩緩開口:

“雙方就本案的相關情況都已答辯完成。”

“現在宣佈關於答辯的判定。”

“首先——針對上訴方提出的證據,暫時冇有經過鑒定,所以不予采納。”

“其次,對於受害人的口供,以及相關情況,法院方麵認為,有一定的合理性。”

“原因如下:”

“作為學校內的一名教導主任,夏明遠在懲罰學生時,完全可以不用身體接觸。”

“在他明知道有可能會在懲罰學生,有身體接觸,可能接觸到隱私部位時仍然用這種懲罰行為。”

“其在主觀上就有一定的故意表現性。”

“基於這一點。”

“又與受害人吳豔,何娟,李冰進行身體上的多次接觸,將其叫到辦公室內。”

“加之在其主觀的故意性上,不能證實自己無猥褻和騷擾的行為。”

“現在判定夏明遠具有猥褻和騷擾的行為。”

在審判長蔣峰進行判定的同時,蘇白覺得這個判定就離譜。

這麼判是吧?

知道有可能會觸碰到隱私部位,等於觸碰到隱私部位?

不是.…這個邏輯是怎麼來的?

刑事案件,說100遍:證據,直接證據,客觀事實!

一樣都冇有隻依照口供和有可能的故意,就能判三年半有期徒刑!

這不恐怖嗎?

蘇白當庭直接反駁:“審判長剛纔的判定所依據的客觀事實和直接證據呢?”

“在哪?!”

“冇有客觀事實和直接證據,為什麼要判定夏明遠有犯罪的事實性?!”

“我想請問審判長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哪一條,哪一個規定,進行的判定?!”

麵對蘇白的質問,蔣峰微微皺眉,但還是開口回覆:

“關於本次判定,是基於所適應情景。”

“基於所適用情景是指無客觀事實證據判決?!”

“所適用的情景是什麼情景?”

“是依照著受害人的口供還是審判長根據自己的主觀來擬定的情景?!”

“我請審判長能夠給予我方一個明確的解釋!”

蘇白望著審判台席位,直接拍響了桌子。

這不欺負人嗎?

到這種時候了,肯定就不介意和審判長以及合議庭成員撕破臉皮。

為什麼?

因為對方已經不講所適用的法律了。

適用情景,適用什麼法律情景?

如果隻用法律情景進行判決,那麼剛纔還答辯什麼?

你直接開庭就宣判不就好了?!

何必還走相關的流程?!

.….

PS:求求月票~

目錄
設置
設置
閱讀主題
字體風格
雅黑 宋體 楷書 卡通
字體風格
適中 偏大 超大
儲存設置
恢複默認
手機
手機閱讀
掃碼獲取鏈接,使用瀏覽器打開
書架同步,隨時隨地,手機閱讀
收藏
聽書
聽書
發聲
男聲 女生 逍遙 軟萌
語速
適中 超快
音量
適中
開始播放
推薦
反饋
章節報錯
當前章節
報錯內容
提交
加入收藏 < 上一章 章節列表 下一章 > 錯誤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