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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知識大全(一) 手槍專用技術規則 (1)

作者:劉燁/編著 分類:曆史 更新時間:2026-05-31 08: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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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1.1 本專用技術規則是總技術規則的一部分,適用於所有手槍項目。\\n\\n1.2 每個射手、領隊和官員必須熟悉國際射聯規則,並保證其得以執行。\\n\\n2.0安全規則\\n\\n2.l國際射聯規則隻提出國際射聯錦標賽比賽場地的基本要求,由於各國的場地條件不同,本規則不作詳細規定。組委會應根據本國場地情況製定具體的安全規則和采取必要的措施,並對其負責。特殊規定必須通知給領隊和射手。\\n\\n2.2為了射手、裁判員和觀眾的安全,在操作和攜帶武器時,應小心謹慎。任何地方、任何時候都應自覺遵守紀律。否則裁判員有責任進行製裁。\\n\\n2.3為了確保安全,必要時仲裁委員或者裁判員,在任何時候都可以下令停止射擊。射手和代表隊官員發現意外情況或可能產生危險時,應立即向仲裁委員或裁判員報告。\\n\\n2.4隻要射手在場,不論是否同意,裝備檢查員、裁判員和仲裁委員都可以檢查射手的裝備和武器。\\n\\n2.5為了保證安全,任何時候槍支必須嚴格管理、謹慎使用。比賽期間,未經裁判同意,不得將槍帶離射擊地線。\\n\\n2.5.l隻有在射擊位置上,並下達“裝子彈”或“開始”的口令後,射手方可向彈夾內或彈膛內裝子彈,但裁判員應保證射手有足夠裝子彈的時間。\\n\\n2.5.2打完最後一發後,射手必須退出子彈並讓裁判員檢查槍支,確認膛內、彈夾內冇有子彈後方可離開射擊位置。\\n\\n2.5.3經裁判員同意,空槍練習是允許的,但隻能在射擊地線上或在指定的地方。當射擊地線前有人時,射手不能觸摸槍支和彈夾。(見S5.3.8)。\\n\\n2.5.4射手冇有進人射擊地線或者在下達“裝子彈”、“開始”的口令前,槍內都不準裝有子彈。如射手在“裝子彈”、“開始”的口令前或“停放”、“退子彈”的口令後射擊,可以取消其比賽資格。(S6.13.3)\\n\\n2.5.5比賽期間,每放下武器之前,都必須退出子彈和彈夾。氣槍(含二氧化碳槍)放下前,必須打開閉鎖裝置,呈安全狀態。\\n\\n2.5.6射手在射擊期間,槍口始終指向前方。在靶場即使不在射擊位置上,槍口也隻能指向安全的方向。除非裁判許可。\\n\\n2.6“停放”口令或信號下達後,射手必須立即停止射擊。“退子彈”口令下達後,射手必須從彈膛內和彈夾內退出子彈,並將槍放在桌上。射手隻能在重新下達“裝子彈”、“開始”口令或信號後,才能繼續射擊。\\n\\n2.7裁判長或裁判員的責任是在適當的時候下達“裝子彈”、“開始”、“停放”和“退子彈”等口令後,並檢查執行情況和槍支是否處於安全狀態。如果在比賽中“停放”或者“退子彈”等口令下達後,射手冇有經過允許仍在觸摸彈夾和槍支(退子彈外),可以取消其比賽資格。\\n\\n2.8護耳\\n\\n提倡所有射手和其他在射擊地線附近工作的人員戴耳塞、耳罩或類似的護耳器。但射手的護耳不能有接收裝置。\\n\\n2.9護眼\\n\\n射擊時,射手應戴上射擊眼鏡或類似的保護裝置。\\n\\n3.0場地和靶的標準\\n\\n靶場和靶的標準見Z3.0。\\n\\n4.0裝備和槍彈\\n\\n4.1適用於所有手槍項目的一般規定\\n\\n所有射手的比賽槍支必須符合Z10.6的規定,隻有經檢查批準的槍支才能使用。在比賽前(含每個階段)必須出示驗槍證(見S6.12.2)。\\n\\n4.1.1禁止使用與國際射聯總技術規則和本專用技術規則精神相違背的裝備和服裝。\\n\\n4.1.2在一個項目比賽中,隻能允許使用同一支槍。如槍支失靈,仲裁委員會可以同意射手更換同類型同口徑的槍支繼續比賽,但必須符合規則,並經裝備檢查處檢查合格。\\n\\n4.1.3隻能使用開式(普通)瞄準具,禁止使用光學瞄準鏡、反光鏡、望遠鏡、鐳射束和電子投影點等,禁止瞄準具被設計成能對擊發機構起反應作用的裝置。\\n\\n4.1.4允許射手戴校正鏡或濾光片,但不能裝在槍上。\\n\\n4.1.5允許使用彈著觀察鏡(見Z9.5)。\\n\\n4.1.6槍的握把和任何其他部件,不得延長或造成對除手部以外的身體其他部位能起依托作用的形狀。在正常舉槍射擊時,手腕必須保持絕對自由。持槍的手臂不能佩帶手鐲、手錶、手鍊等類似物品。射手應保證在射擊時槍的任何部分不能接觸手腕,否則將根據Z9.6條(見S6.5.1)規定處理。自選手槍允許用包式握把,但不得超過手腕。\\n\\n4.1.7允許使用水調性握把,隻要符合本項目規定,即使調至極限尺寸也可以使用。已經檢查過的槍不得調整(見Z10.7)。每項目、每階段在開始比賽前後都可以檢查(慢射手槍除外)。\\n\\n4.1.8允許使用電發火扳機。電發火扳機裝置,必須與手槍的木套等機件組合為一體。隻能用持槍的手扣扳機。\\n\\n射手必須將組合完整的槍送裝備檢查處檢查。組合完整的手槍,應符合規則規定的尺寸和重量。\\n\\n4.1.9隻要符合規則規定的尺寸和重量,允許在槍上安裝彈殼受殼器,但必須由裝備檢查處在驗槍證上註明(Z10.6)。\\n\\n4.1.10所有彈丸必須使用鉛質或類似的軟金屬製成,不允許使用有被甲的於彈。\\n\\n4.1.11扳機引力測量方法\\n\\n4.1.11.1測量扳機引力必須仔細。測量時槍管成垂直,稱錘鉤掛在板機的中間。在整個比賽中,扳機引力不得小於各種槍支所規定的最小限度。\\n\\n4.1.11.2賽前、賽中、決賽前,隨時都可以檢查槍支的扳機引力,其引力不得變化成不符合規則規定的要求。氣槍應在充氣待髮狀態下測量扳機引力。\\n\\n4.l.11.3除慢射手槍、速射手槍外,打完最後一組後,立即抽查扳機弓舊。每個地段或氣槍項目每8個靶位抽查一名,由仲裁抽簽決定。如扳機引力抽查不合格,將取消其比賽資格。裁判員檢查扳機引力後,射手才能將槍裝人槍箱(見S4.1.11.l)。\\n\\n4.1.12射擊服\\n\\n禁止使用特殊射擊服、射擊鞋等裝置,鞋幫不能超過踝骨。射擊服不能對手腕、腳腕、腿、身體、臂起支撐或固定作用。在器材檢查處將不檢查服裝、鞋等,但要在靶場檢查。每個射手有責任遵守規則。允許穿低幫的普通鞋或運動鞋,但不能穿蓋過踝骨或可起支撐作用的任何高幫鞋,如步槍、籃球或滑雪鞋等。\\n\\n4.1.13護耳\\n\\n隻能是起消聲作用的裝置。收音機、錄音機、通訊裝置和可以產生音響的裝置,在比賽和正式訓練中都不能使用(見Z9.5;9.5.l和9.5.2)。\\n\\n4.1.14在比賽區域內,運動員、教練員和代表隊官員不得使用移動電話、微型無線電話等類似設備,這些設備必須關閉。\\n\\n4.2適用於25米項目的特殊規定\\n\\n4.2.l手槍的總尺寸必須能放置在一個長方形匣內,匣的內部尺寸為300毫米×150毫米×50毫米(各為±1.0毫米)。速射手槍允許長、寬、高或槍管的高度的一個尺寸中的公差增加5%。\\n\\n4.2.2在正常射擊時,槍管中心線必須高於握槍手的拇指和食指之間的最高部位。\\n\\n4.2.3槍管長度的測量:\\n\\n半自動或單發裝填手槍:從槍管前切麵到彈膛後切麵(槍管加上彈膛);轉輪手槍:僅指槍管(不包括轉輪)。\\n\\n4.3速射手槍\\n\\n符合S4.l和4.2規定的任何形式的口徑為5.6毫米(0.22)的手槍,並符合下列規定的均可使用。\\n\\n4.3.l帶所有附件的手槍重量,包括配重和空彈夾不超過1260克。\\n\\n4.3.2槍管包括準星及所有附件的總高度(從彈膛後切麵到槍管前切麵,不包括扳機和扳機護圈)不超。\\n\\n4.3.3在符合標準的條件下,可以使用特殊握把(見S4.2.l)。\\n\\n4.3.4子彈:任何5.6毫米(0.22)邊緣發火子彈均可使用(見S4.1.10)。\\n\\n4.4中心發火手槍\\n\\n符合S4.l和4.2規定的中心發火手槍,除單發裝填的手槍外,凡口徑為7.62—9.65毫米,並符合下麵規定的手槍均可使用。\\n\\n4.4.l包括所有附件、配重和空彈夾的槍全重不超過1400克。\\n\\n4.4.2槍管長不超過153毫米(見S4.2.3)。\\n\\n4.4.3準星和照門的距離不超過220毫米。\\n\\n4.4.4不得使用減震器或起類似作用的裝置。\\n\\n4.4.5扳機引力不得小於1360克(見S4.1.11)。\\n\\n4.4.6握把或附件的任何部分不得將手包住。掌座隻允許與握把軸線成直角或大於直角方向延長,不允許掌座或拇指托向上彎曲或拇指托相對的邊緣向下彎曲,握把的虎口深度不得超過30毫米,這個深度是與槍管中心延長線成垂直方向的A與B點之間的距離。\\n\\n4.4.7子彈:任何7.62—9.65毫米彈徑的中心發火子彈均可以使用。為了安全,不準使用“馬格南”式(高膛壓)的子彈(見S4.1.10)。\\n\\n4.5運動手槍和標準手槍\\n\\n符合S4.l、S4.2規定的任何5.6毫米(0.22)邊緣發火(使用長彈),並符合下列標準的手槍都可使用(單發裝填的槍除外)。\\n\\n4.5.1包括所有附件、配重和空彈夾的槍全重不超過1400克。\\n\\n4.5.2槍管長不超過153毫米(見S4.2.3)。\\n\\n4.5.3準星和照門之間的距離不得超過220毫米(從照門片後麵到準星最高點)。\\n\\n4.5.4減震器和起類似作用的裝置不得使用。\\n\\n4.5.5扳機引力不得小於1000克(見S4.1.11)。\\n\\n4.5.6握把和附件的任何部分不得將手包住。掌座隻能與握把軸線成直角或大於直角方向延長,不允許掌座或拇指托向上彎曲或拇指托相對的邊緣向下彎曲,握把的虎口深度不得超過30毫米,這個深度是與槍管中心延長線成垂直方向的A與B點間的距離。\\n\\n4.5.7子彈\\n\\n任何5.6毫米(0.22)邊緣發火的長彈都可使用(見S4.1.10)。\\n\\n4.6慢射手槍\\n\\n符合S4.1的任何5.6毫米(0.22)邊緣發火,並符合下列規定的手槍均可使用。\\n\\n4.6.1隻準使用單發裝填的手槍。\\n\\n4.6.2子彈:任何5.6毫米(0.22)邊緣發火的子彈都可以使用(見S4.1.10)。\\n\\n4.7氣手槍\\n\\n符合S4.l規定的任何4.5毫米(0.177)壓縮空氣、二氧化碳手槍,並符合下列規定的手槍都可使用:\\n\\n4.7.l隻準使用單發裝填的手槍。\\n\\n4.7.2槍重(包括附件)不超過1500克。\\n\\n4.7.3扳機引力不小於500克(見S4.1.11)。\\n\\n4.7.4握把及附件的任何部分不得將手包住,掌座隻允許與握把大於90度的角度延長,不允許掌座或拇指托向上彎曲或拇指托相對的邊緣向下彎曲。\\n\\n4.7.5手槍總尺寸的要求,必須能使其全部放置在一個長方形匣子內,其內部尺寸為420毫米×200毫米×50毫米(各十1.0毫米)。如使用半自動氣手槍,測量時彈夾不包括在內。\\n\\n4.7.6如在槍管上安裝排氣減震裝置,也應符合規則規定的重量、尺寸要求。\\n\\n4.7.7子彈\\n\\n用鉛或類似軟材料製成的任何形狀的彈徑不超過4.5毫米(0.177)的子彈均可使用。\\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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