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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可小說 > 曆史 > 體育知識大全(一) > 國際馬術聯盟跳欄賽事規例1992年 第一部跳欄賽事第十四章特彆賽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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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l.此項賽事以計時鬥快形式舉行,跳越中型體積之障礙物,每個障礙物均編有號數。賽事不設組合障礙物,在首次犯錯後,不論其性質為何,該回合比賽亦即告結束(例如碰跌障礙物、不服從、跌倒等)。\\n\\n當一個障礙物被碰跌,或當指定時間已到,訊號鐘將會鳴響,參賽者必須隨即跳越下一個障礙物,當馬匹前蹄觸及地麵時,計時器便會即時按停,但在訊號鐘鳴響後,參賽者即不會因跳越障礙物而獲得分數。\\n\\n2.這項比賽設有獎勵分數,正確跳越一個障礙物可得兩點獎勵分數,碰跌一個障礙物亦得一分。\\n\\n3.致今比賽回合結束之犯錯,倘非因碰跌、不服從、跌倒,又或參賽者冇有跳越須在該處接停計時器那一障礙物,訊號鐘將會鳴響,該參賽者之名次,將會列在所有取得相同分數賽者之末。\\n\\n4.在此項賽事取得最高分數之參賽者將成為得勝者,如有同分,參賽者完成比賽合回之時間將予以考慮,以最短時間完成比賽回合之參賽者,將成為得勝者。\\n\\n5.犯錯淘汰障礙賽基礎方法有以下兩種:\\n\\n5.1須跳越指定數目之障礙物;\\n\\n比賽倘須跳越最多數目之障礙物,而參賽者已跳越最後一個障礙物,於參賽者越過終點線之時刻,計時器即須予接停。\\n\\n假如隻有首名位置出現同分以及相同時間,必須進行一次犯錯淘汰障礙賽決勝回合,參賽者須跳越有限數目之障礙物。\\n\\n5.2在六十秒至九十秒之指定時間內完成比賽(室內場地為四十五秒):\\n\\n參賽者在指定時間內儘量跳越最多數目之障礙物,假如指定時間尚未屆滿,參賽者可依照比賽路線再跳越障礙物。\\n\\n假使馬匹起跳時已屆指定時間,不論該障礙物是否被碰跌,亦予以計算作為跳越之障礙物,參賽者之比賽時間將予以計算至跳越下一個障礙物後當馬匹前蹄在落地觸及地麵之時刻。假使出現同分以及相同時間、參賽者會並列同一名次。\\n\\n潛質與技巧賽\\n\\n1.六欄障礙賽\\n\\n1.l六欄障礙賽乃一項潛質與技巧賽,須跳越一個組合障礙物,並依照特彆規例而主辦(第212.4條並不適用於此項賽事)。\\n\\n1.2在此項賽事中,六個垂直障礙物擺放在同一直線,每個相隔大約十一米,每個障礙物均須僅以相同種類之槓桿,以相同方式建造。\\n\\n1.3所有障礙物均須維持同一高度,例如一點二米,或漸次加高,例如一點一米,一點二米,一點三米,一點四米,一點五米,一點六米;或最先兩個障礙物高度為一點二米,其後兩個高度為一點三米,如此類推。\\n\\n1.4參賽者倘碰跌其中一條槓桿,毋須停止,必須繼續比賽回合。\\n\\n1.5假如發生拒跳、退避、或參者及/或馬匹跌例,參賽者必須由犯錯之障礙物再開始比賽路線,但可獲準從兩條槓桿之間以外的地方進入障礙物範圍以便起跳,參賽者因而是以一個角度跳越障礙物。\\n\\nl.6隻有在第一個回合或在先前決勝回合在首名位置取得同分之參賽者,始獲準參加其後之決勝回合。\\n\\n1.7在第一個決勝回閤中,必須跳越六個障礙物,其高度須予以提高,除非取得同分之參賽者曾在第一回合因犯錯已予判罰則例外。由第二個決勝回合開始,障礙物之數目可以減至三個,但障礙物之距離,須維持原先規定之大約十一米(高度較矮之障礙物須予采用)。\\n\\n1.8假使在第三個決勝回合之後,仍然未有勝負結果,當值裁判團可以將比賽終止;在第四個決勝回合之後,當值裁判團必須將比賽終止,仍未淘汰之參賽者將並列首位。\\n\\n1.9此項比賽是依據A表予以評審,不設許可時間或限定時間。\\n\\n1.10未能符合上述條件之賽事,不可稱為六欄障礙賽。\\n\\nl.11第267.7條適用於此項賽事。\\n\\n2.連串障礙物賽事\\n\\n2.1此項比賽進行形式與六欄障礙賽相同,惟一分彆之處乃該六個障礙物之築設,可以各有不同(垂直及厚幅障礙物),每個障礙物擺放距離必須是兩步之隔(大約十一米),可以依照六欄障礙賽方式擺放成一直線,或每三個一組擺放在兩條直線上。\\n\\n第273條選擇接力賽事\\n\\n1.這些賽事乃為由兩位或三位參賽者組成之隊伍而設。\\n\\n2.依照程式表之規定,在比賽中參賽者可以任意接力繼續比賽,但如果參賽者已完成比賽路線或在犯錯之地點,則規定必須由其他參賽隊友接替繼續比賽。\\n\\n3.越過起點線之參賽者必須跳越第一個障礙物,而跳越最後一個障礙物之參賽者則必須越過終點線以便計時器可予接停。假如一位參賽者跳越倒數最後第二個障礙物後,由其另一位參賽隊友越過終點線,該隊伍會被淘汰出局。\\n\\n4.凡取得最少判罰或最高得分或以最佳時間完成之隊伍,會成為得勝隊伍。\\n\\n5.此種選擇接力賽事會依照C表進行比賽,在室內賽事,犯錯會判罰四秒,在戶外賽事則判罰八秒。\\n\\n第274條交棒接力賽\\n\\n交棒接力賽乃按下列條件進行比賽:\\n\\n1.整隊參賽隊員一起進場。每隊首位出賽隊員攜棒出賽,並在跳越最後一個障礙物後將棒交給隊中下一位出賽隊員,如此類推。\\n\\n2.比賽回合計時乃由首位出場隊員越過起點線時開始計算,直到隊員最後一位出賽隊員越過終點線為止。\\n\\n3.參賽者假使在比賽期間或將棒交給隊友期間,將棒跌掉,他必須自己拾回並在無人協助下重新上馬,以便將棒傳交另一位隊友,否則整隊將會被淘汰出局,下馬拾棒將不予判罰,但什時器不會接停;\\n\\n4.這些賽事乃根據A表或C表予以評審,並依照程式表之條件進行。\\n\\n5.一名隊員被淘汰出局,即會導致整隊亦被淘汰出局。\\n\\n第275條從集合範圍出發之接力賽\\n\\n從集合範圍出發之接力賽的個行情況如下:\\n\\n1.參賽隊伍進入比賽場地並在一處名“基地”(BASE)之範圍集合。\\n\\n2.首位出賽之參賽隊員一離開“基地”後,其他隊員即不得離開,直至先前之隊員返回\\\"基地\\\"為止。下一位參賽隊員隻能在上一位隊員完成其比賽回合返抵進入基地後始離開集合範圍,在集合範圍內必須有一名監事當值,任何參賽隊員在比賽回閤中擅離該範圍,會導致整隊被淘汰出局。\\n\\n3.比賽回合計時乃以第一位參賽隊員越過起點線那一刹起計算,直至最後出賽隊員越過終點線為止。\\n\\n4.這些賽事乃根據A表或C表予以評審,並依據程式表之條件進行。\\n\\n5.一名隊員被淘汰出局,即會導致整隊亦被淘汰出局。\\n\\n第276條犯錯淘汰接力賽\\n\\n犯錯淘汰接力賽乃按照第271條有關犯錯淘汰障礙賽而訂定之條件而進行,由兩至三位參賽者組成之隊伍,每隊跳越限額最多為六個之障礙,或在一指定之總時間內,每隊必須跳越最多數目之障礙物。\\n\\n1.跳越一批訂有最高限額數目之障礙物\\n\\n1.1當每位參賽隊員完成其回合比賽或在每次犯錯時,在訊號鐘鳴響提示之際,規定必須進行接力,除非是最後一位隊員出賽則例外。該參賽者之隊友,必須在出現碰跌錯誤之第一個或下一個障礙物,又或在出現不服從錯誤之障礙物時,接替他繼續比賽。\\n\\n1.2假使每隊最後出場之隊員已完成其比賽回合,並無犯錯受罰,或碰跌比賽路線最後一個障礙物,比賽就以終點線為終結,在此時刻,計時器必須予以按停。\\n\\n1.3當最後出場之參賽隊員碰跌比賽路線其中一個障礙物,但並非最後一個,訊號鐘須予以鳴響,該參賽者須隨後跳越下一個障礙物以便記錄其比賽時問,假如此參賽者因任何原因,未有跳越該障礙物以便按停計時器,整隊名次將會列在那些取得相同得分隊伍之本,\\n\\n1.4此項賽事設有獎勵分數,正確跳躍一個障礙物獲得兩分,碰跌障礙物得一分,第一次不服從或跌倒會扣一分、分後隊中第_位或第三位參賽隊員,(視中隊中參賽隊員人數)如再分不服從或跌倒,會扣兩分,\\n\\n1.5假使在比賽回合當中犯有不服從及碰跌錯誤,參賽者完成比賽回合之時問,必須加入調改計時。\\n\\n每隊之最高得分及最佳時間,將用作評定其級數之根據。\\n\\n1.訂有指定總時間\\n\\n2.1在此情況下,上文第11段、13段、14段及1.6段之規定必須予以引用。\\n\\n2.2假使最後出賽之隊員已完成其比賽回合,且並無犯錯,而指定時間亦未屆滿,或該隊員碰跌比賽回合最後一個障礙物,比賽必須以終點線為終結,並在該時刻接停計時器。\\n\\n2.3假使在比賽回合當中犯有不服從兼且碰跌錯誤,須從指定時間扣減調改計時。\\n\\n第277條犯錯淘汰連續接力賽(略)\\n\\n第278條錯/急障礙賽\\n\\nl.在此項比賽中,參賽者在第一次犯錯時,將不會被淘汰出局,假使上確跳越一個障礙物,會取得兩分,碰跌障礙物會得一分、賽事中不準設置組合障礙物。\\n\\n2.此項賽事訂有指定時間,由六十秒至九十秒不等(室內場地賽事四十五秒),不服從反跌倒所損失之時間,當作為對參賽者之判罰,但如果繼二次不服從後發生第一次跌倒,則參賽者須停止比賽,在此情況下,該參賽者之名次,會列在那些取得相同分數之參賽者之末。\\n\\n3.在指定時間內,以最快時間取得最高分數之參賽者,將成為比賽之得勝者。\\n\\n4.在指定時間已屆滿時,訊號鐘會鳴響,參賽者須隨即跳越下一個障礙物,當其座騎馬匹蹄觸及地麵時,計時器即會按停,但在訊號鐘鳴響後,參賽者不會因跳越該障礙物而取得任何分數。\\n\\n5.假使在指定時間屆滿時,參賽者之馬匹已起跳越過障礙物,則不論該障礙物是否被碰跌,亦會被計算。參賽者之時間會依照第四段所述之方法在下一個障礙物予以計算。\\n\\n假使一名參賽者有一次不服從犯錯,且曾撞移或碰跌一個障礙物,其時間必須罰加六秒,訊號鐘亦須相應予以鳴響。\\n\\n6.如果參賽者在第一次試跳應在該處按停計時器那一障礙物時,未有跳越該障礙物,該比賽回合宣告結束,而該參賽者之名次則會列在那些取得相同分數之參賽者之末。\\n\\n第279條漸進難度障礙賽\\n\\nl.此項比賽須跳越六個、八個或十個障礙物,每個障礙物均會逐漸增加難度。比賽不準設置組合障礙物,比賽之漸進難度,並不單獨因為障礙物之高度及厚度所致,路線之難度亦是因素之一。\\n\\n2.比賽設有獎勵分數如下:第一個障礙物未被碰跌可得一分;第二個未被碰跌可得兩分,第三個未被碰跌可得三分,如此類推。總分計為21分,36分或55分。假使碰跌障礙物則不能得分,除碰跌外,其他犯錯會依照A予以判罰。\\n\\n3.假如首名位置出現同分,須進行決勝回合,比賽會以鬥快形式進行,路線會予以縮短,障礙物之高度及/或厚度可於增加。在決勝回合,跳越障礙物之次序,須與第一回合相同,得分方法亦與第一回合相同。\\n\\n4.此項比賽亦可直接以鬥快形式進行。\\n\\n5.比賽路線之最後一個障礙物,可以擇障礙物予以替代,該障礙物之其中一個組件部份可以指定為高分障礙物(Joker),以爭取更高分數。該高分障礙物組件之難度必須更甚於該另擇之障礙物,並且有雙信得分,但假使高分障礙物被碰跌,則須由總分扣減該雙倍分數(第287.2條)。\\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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