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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國家體委關於加強和發展優秀運動隊職業教育的意見\\n\\n(1995年2月22日國家體委釋出)\\n\\n為貫徹(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落實全國教育工作會議精神;為實現《奧運爭光計劃》,努力提高運動員科學文化素質,促進優秀運動隊伍建設,要加強和發展優秀運動隊職業教育。特提出以下意見:\\n\\n一、充分認識優秀運動隊加強和發展職業教育的重要意義\\n\\n運動員是實現懊運爭光計劃》的主力軍,也是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他們在隊時,要通過優秀運動隊各類教育,其中包括了體育職業教育,提高科學文化素質,完成攀登競技體育高峰的任務;退役後,絕大多數運動員將走向社會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建立,經濟、教育、勞動、人事製度的改革,人才競爭將更加激烈。運動員科學文化素質狀況,特彆是是否具有適應社會發展的能力、技能,將成為影響他們再就業的重要因素之一,甚至影響到運動隊的穩定和競技體育的發展。因此,加強和發展優秀運動隊職業教育是適應市場經濟體製建立的需要;是實現《奧運爭光計劃》,建設優秀運動隊,發展競技體育的需要;是建設和完善優秀運動隊教育體係的需要;是運動員自身發展,培養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的需要。為此,國家體委在《關於優秀運動隊文化教育工作深化改革的意見》中明確提出:要把提高運動員基礎教育水平和培養運動員具有適應現代社會發展的能力作為重要任務;要逐步建立學曆教育與非學曆教育並存,基礎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統籌安排,多形式、多層次、多規格的辦學體係。並提出要提高運動員適應現代社會發展的能力,使他們不僅成為優秀的競技體育人才,而且在退役就業前獲得一定的從業崗位需要的能力,進一步明確了對運動員進行職業教育不僅是優秀運動隊文化教育工作的組成部分,也是優秀運動隊文化教育工作深化改革的重要內容。\\n\\n在優秀運動隊開展和加強職業教育,對優秀運動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下形成自身良性循環機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加強和發展優秀運動隊職業教育,能夠培養出更多既能攀登競技體育高峰又能適應現代社會發展需要的合格人才,促進競技體育的發展,各級體委領導應高度重視。目前,優秀運動隊已經積累了一定的辦學和開展學曆與體育職業教育的經驗。但是,開展體育專業以外的職業教育以及非學曆職業教育仍是一個薄弱環節,有些方麵剛剛起步。因此,各級體委要積極探索。並主動開展社會協作,發展優秀運動隊職業教育。\\n\\n二、優秀運動隊開展職業教育的指導思想及原則\\n\\n優秀運動隊開展職業教育的指導思想與優秀運動隊文化教育指導思想是一致的。要著眼於提高運動員的素質,堅持\\\"四個有利\\\"即有利於競技水平的提高;有利於運動隊的建設;有利於調動教與學的積極性;有利於提高教學質量,培養合格人才。其原則是:\\n\\n(-)要統籌規劃,在加強九年義務教育的基礎上發展初中後多層次、多形式、多規格的職業教育。\\n\\n(二)要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因地製宜,根據當地社會、經濟、教育、體育發展的需要和可能進行規劃。職業教育內容、形式的選擇,要與當地經濟、教育、人事、勞動製度改革相適應。\\n\\n(三)要堅持穩定性與靈活性、適應性相結合;學曆文憑和職業資格證書並重。在辦好體育職業學曆教育的前提下,發展其它適應社會需要的各類職業教育,積極探索多種形式的聯合辦學。\\n\\n三、優秀運動隊開展職業教育的目標和任務\\n\\n優秀運動隊開展職業教育的目標:在培養競技體育人才的同時積極培養他們具有其他專業技能成為各種實用人才和勞動者。\\n\\n優秀運動隊開展職業教育,要加強職業道德和愛國主義教育;要積極進行教學改革,突出能力培養,提高體育職業教育質量,努力培養優秀體育專門人才(包括運動員、教練員、管理人員及全民健身輔導員等);要深化改革,拓寬專業方向和開辦各種職業技術培訓班,努力培養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複合型實用人才。\\n\\n優秀運動隊開展職業教育,教育對象應以在役運動員為重點;形式應以學曆教育為重點;層次應以優秀運動隊文化教育體係的第二層次(高中、中專)為重點;內容應以適應社會需要的通用能力與技能為重點。\\n\\n優秀運動隊職業教育應當發展成一個多層次、多形式、多規格,既相對穩定又具有一定靈活性、適應性的成人職業教育體係。\\n\\n四、理順優秀運動隊職業教育管理體製\\n\\n國家體委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對全國優秀運動隊職業教育進行宏觀指導;各地體委負責領導本地區優秀運動隊職業教育工作;各優秀運動隊(包括各運動技術院、校)負責運動員職業教育組織、實施等具體工作。\\n\\n優秀運動隊的職業教育涉及對在訓運動員人才的培養和運動員退役分配兩方麵的工作,涉及教育與勞動、人事製度的改革。因此,各地體委的教育、人事、財務等部門應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統籌規劃,分工負責,共同加強對優秀運動隊職業教育的管理。同時,主動爭取當地教育、勞動、人事、財政等部門的支援,在他們的指導下發展優秀運動隊職業教育並取得社會認可。\\n\\n五、確保優秀運動隊職業教育經費\\n\\n根據國家關於教育經費以國家財政撥款為主輔之以社會稅費、個人交納、基金、捐助等多渠道籌措的原則,優秀運動隊職業教育經費,采用國家拿一點、集體籌一點、個人交一點的辦法進行籌集。各地體委要從財力和政策上保證優秀運動隊職業教育經費,同時要采取各種辦法,努力拓寬優秀運動隊職業教育經費渠道,保障投入。各地體委應從規定的優秀運動隊文化教育經費和對退設運動員分配安置費用中,提取一定的職業教育經費;要主動爭取當地政府部門對各類教育經費的投入;可以把培訓人才與使用人才結合起來,與用人單位掛鉤,實行有償培訓;可從優秀運動隊各類讚助費中提取一定的職業培訓費;可根據本地有關規定和收費標準及運動員的實際情況,收取一定的職業教育培訓費用,實行\\\"自費公助\\\"。優秀運動隊職業教育經費統籌後要加強管理,提高使用效益。\\n\\n六、優秀運動隊開展職業教育應注意的問題\\n\\n(一)優秀運動隊開展職業教育涉及麵廣、政策性強,有些工作剛剛起步。因此,各地體委要加強領導、督促和檢查,把這項工作納入優秀運動隊文化教育、勞動人事工作統籌規劃,保證優秀運動隊職業教育健康發展。\\n\\n(二)要注意加強對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調查,根據需求對運動員加以引導,把社會需要和運動員的興趣與實際可能結合起來;把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結合起來,考慮優秀運動隊職業教育的規劃,進行具體安排。\\n\\n(三)發展優秀運動隊職業教育既要積極又要穩妥。注意處理好在訓運動員的職業教育和對退役運動員的職業培訓的關係;處理好對運動員進行職業教育與吸收社會人員參加培訓等關係。學曆教育教學改革涉及教學計劃的修訂等重大問題,要堅持先立後破。先試點後推廣的原則,刪除繁複課業,加強體育和社會通用技能的培養,並按規定的程式辦理審批手續。\\n\\n在優秀運動隊開展職業教育不僅需要有開拓精神,還需要紮紮實實的工作。各地體委要認真進行規劃,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改革力度,力爭到本世紀末走出一條適合優秀運動隊開展職業教育的路子,培養出更多既能攀登競技體育高峰又能適應現代社會發展需要的合格人才。\\n\\n國家體委直屬企業廠長(經理)獎懲試行辦法\\n\\n(1995年12月7日國家體委釋出)\\n\\n第一章總則\\n\\n第一條為明確企業經營者責、權、利關係,強化國家體委直屬國有企業廠長(經理)(以下簡稱廠長)的經營責任,完成對廠長的激勵機製和約束機製,提高經營者的素質,根據勞動部、國家經貿委、國家體改委聯合釋出的《國有企業廠長(經理)獎懲辦法》,特製定本辦法。\\n\\n第二條本辦法主要遵循以下原則:\\n\\n(一)責、權、利相統一原則,按照賦予廠長責任的大小,進行考覈和獎懲。\\n\\n(二)先考覈後獎懲,按照考覈的結果進行獎懲。\\n\\n(三)考覈的重點是經營成果。\\n\\n(四)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n\\n第二章考覈辦法\\n\\n第三條廠長作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在經營活動中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認真執行國家體委對企業管理的有關規定。\\n\\n第四條廠長對企業盈虧負有直接經營責任,考覈廠長經營成果的指標主要是經營責任指標。\\n\\n第五條經營責任指標是指考覈期內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即期末所有者權益與期初所有者權益的百分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等於100%,為國有資產保值;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大乾100%,為國有資產增值;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小於100%,為國有資產減值。\\n\\n第六條本辦法所稱的考覈期是指企業的財務年度,年度終了時,結合其財務決算進行考覈。\\n\\n第七條企業經營的國有資產應努力使其達到保值增值的目的,考覈期末,剔除不可比的影響因素後,保值增值率在100%以上(不含100%),是獎勵廠長的基本條件。\\n\\n第八條考覈期末,廠長應向企業主管部門提交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的總結分析報告,該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n\\n(一)考覈期內剔除不可比的影響因素後,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的完成情況及因素分析;\\n\\n(二)不可比的影響因素的調整情況;\\n\\n(三)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和問題;\\n\\n(四)進一步做好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工作的措施意見。\\n\\n第九條本辦法第七條中所稱為不可比的影響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麵:\\n\\n(一)在考覈期內因國家對企業的各種投資增加的資本金;\\n\\n(二)在考覈期內因國家專項撥款、各項建設基金增加的資本公積金;\\n\\n(三)在考覈期內企業由於國家對企業實行先征稅後返還辦法增加的資本金或資本公積金;\\n\\n(四)在考覈期內企業按國家規定進行資產重估、評估增加或減少的資本公積金;\\n\\n(五)在考覈期內企業按國家規定進行清產覈資增加或減少的所有者權益;\\n\\n(六)在考覈期內企業接受捐贈增加的資本公積金;\\n\\n(七)在考覈期內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其他增加或減少所有者權益的因素。\\n\\n第十條將利稅率作為獎勵廠長的否定指標。計算公式為:\\n\\n利稅率=(期末利潤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期初利潤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100%\\n\\n利稅率小於等於100%的企業不計獎。\\n\\n第十一條對廠長的考覈工作,由計劃財務司和人事司聯合進行,考覈結果書麵通知廠長。按照國家政策,由計劃財務司在經營管理方麵代表國家體委行使企業主管部門職責。\\n\\n第三章獎勵辦法\\n\\n第十二條對廠長獎勵分為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n\\n榮譽獎勵:授予國家體委優秀企業家稱號\\n\\n物質獎勵:發給獎金\\n\\n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可分彆實行,也可合併施行。獎勵在每年考覈後進行。\\n\\n第十三條授予廠長榮譽獎勵由計劃財務司提議人事司按有關規定程式報批,考覈期限為三年。\\n\\n第十四條物質獎勵由我委對企業廠長實行經營責任獎。獎金額的計算如下:\\n\\n經營責任獎額=(本企業年人均工資總額\\/2)×\\n\\n本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n\\n該費用在企業上交的企業行政管理費中列支。未上交企業行政管理費的企業在本企業應付工資中列支。\\n\\n第十五條對其他廠級領導的獎勵水平,企業可參照本辦法,根據其責任和貢獻的大小,按照低於廠長獎勵水平的原則合理確定,實行獎勵。\\n\\n第四章責任與處理\\n\\n第十六條對廠長的處理分為行政和經濟兩種方法。\\n\\n行政處理:撤職或解聘\\n\\n經濟處理:經營責任處罰\\n\\n構成違法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n\\n行政處理和經濟處罰可分彆執行,也可合併執行。一般在考覈後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在任期、承包期滿後(或日常審計)進行。如發現廠長經營中有重大失誤,並造成重大損失時,可隨時給予處罰。\\n\\n第十七條對於國有資產減值的企業,我委將對其廠長實行企業經營責任處罰:\\n\\n經營責任處罰額=(本企業年人均工資總額\\/2)×國有資產(1+減值率)\\n\\n國有資產減值率=(期初國家所有者權益-期末國家所有者權益\\/期初國家所有者權益)×100%\\n\\n該罰款由企業廠長個人支付,上交國家體委。\\n\\n第十八條企業內部管理混亂,重大經營決策不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發生問題互相推倭,無人負責的企業廠長,可視情節予以調離(解聘)。\\n\\n第十九條由於工作不負責任而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責任,嚴重失職,使企業遭受重大損失的廠長,給予撤職處分,並給予經濟處罰。\\n\\n罰款額=損失額×1%\\n\\n嚴重失職行為主要包括:\\n\\n(一)不瞭解對方資信情況,盲目與之簽訂合同,或擅自改變合同,或未簽定合同即預付貨款、活動款、投資款,以及為對方擔保貸款而被騙,造成重大損失的;\\n\\n(二)發現購進商品質量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規定的標準,不采取措施,以致延誤索賠期,造成重大損失的;\\n\\n(三)對購進的設備,長期積壓,保管不善,造成重大損失;\\n\\n(四)工作不負責任,不按合同規定提取商品,以致被對方索賠或退貨,造成重大損失的;\\n\\n(五)由於管理混亂、紀律鬆馳,使企業財物被貪汙、盜竊、詐騙、人員傷亡、浪費,造成重大損失的。\\n\\n重大損失是指:\\n\\n1、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n\\n2、死亡1人以上,或重傷5人以上;\\n\\n3、造成嚴重政治影響的。\\n\\n第二十條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直接責任者(廠長)的行為有直接關係而造成財產毀損的實際價值。由直接經濟損失引起和牽連的其他損失是間接損失。計算經濟損失主要是計算直接經濟損失。\\n\\n第二十一條對其他廠級領導的責任和處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n\\n第五章附則\\n\\n第二十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國家體委直屬企業、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n\\n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家體委負責解釋。\\n\\n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經營性武術組織管理規定\\n\\n(1995年12月8日國家體委釋出)\\n\\n第一章總則\\n\\n第一條為加強對經營性武術組織的管理,保障武術運動健康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特製定本規定。\\n\\n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經營性的武術館、院、社、校、武術俱樂部、培訓中心、輔導站以及其他名稱的武術組織。\\n\\n上述武術組織除全國性和地區性武術組織外,不得以\\\"中國\\\"、\\\"中華\\\"、\\\"全國\\\"、\\\"省\\\"、\\\"市\\\"、\\\"縣(區)\\\"等冠名。\\n\\n第三條經營性武術組織開展武術經營活動,應當接受體育、工商、公安等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有關部門對經營性武術組織的合法權益予以保護。\\n\\n第四條在武術經營活動中,應當堅持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並重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和社會公共利益,嚴格禁止和取締宣揚封建迷信、拉幫結派和渲染暴力、影響社會治安的行為。\\n\\n第二章管理部門\\n\\n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或政府授權的機構(以下簡稱體育管理部門)是經營性武術組織的主管部門。各級體育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權限對經營性武術組織實行分級管理。\\n\\n各級體育管理部門管理經營性武術組織的共同職責是:\\n\\n(一)宣傳中華武術文化和體育價值;\\n\\n(二)建立和健全武術管理製度;\\n\\n(三)辦理經營性武術組織的申請和登記;\\n\\n(四)監督檢查武術組織的經營活動,協助有關部門查處違法行為;\\n\\n(五)培訓武術經營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n\\n(六)向當地政府和上級體育管理部門報告工作。\\n\\n第六條公安、工商、稅務等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對經營性武術組織依法管理。\\n\\n第七條各地武術協會應當協助相應的體育行政部門對經營性武術組織進行管理和監督。\\n\\n第三章經營條件\\n\\n第八條舉辦武術健身、武術訓練經營活動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n\\n(一)有符合安全規定的健身、訓練場所及必備的教學設備和生活設施;\\n\\n(二)有具備武術專業知識的管理人員和教學輔導人員;\\n\\n(三)有係統的武術教學大綱、教材及教學計劃;\\n\\n(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完善的內部管理製度;\\n\\n(五)招收未成年人進行一年以上武術訓練(業餘訓練除外),還應具備開展九年義務教育的教學條件。\\n\\n第九條舉辦武術競賽、表演經營活動,必須保證下列條件:\\n\\n(一)健全的組織機構;\\n\\n(二)符合競賽、表演要求的場所。無固定競賽、表演場所的,應有租賃場所的證明或在合同、協議中作出使用的規定;\\n\\n(三)組織競賽、表演必需的經費來源;\\n\\n(四)組織競賽、表演必需的器材設備;\\n\\n(五)與競賽、表演規模相應的食宿、交通、醫療救護、治安、消防等保障措施;\\n\\n(六)與競賽、表演規模相應的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隊伍;\\n\\n(七)科學可行的競賽、表演規程、規則和嚴格的紀律。\\n\\n第四章申請與審批\\n\\n第十條成立經營性武術組織,向其所在市、縣(區)體育管理部門提出申請。\\n\\n成立跨市、縣(區)的經營性武術組織,向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管理部門提出申請。\\n\\n成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性武術組織,向\\\"國家體委武術運動管理中心\\\"提出申請。\\n\\n中外合資、合作經營性武術組織和活動的向省以上體育管理部門提出申請。\\n\\n第十一條申請成立經營性武術組織,應向相應的體育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檔案和資料:\\n\\n(一)武術組織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及本人的有關證明;\\n\\n(二)武術組織的章程;\\n\\n(三)武術組織領導機構成員的姓名、年齡、職業、簡曆、住址;\\n\\n(四)武術經營的項目、地區和經營方式;\\n\\n(五)武術組織機構及經營場所。\\n\\n經營武術健身、訓練活動的,還應提交:\\n\\n(一)武術健身、訓練的組織機構及人員情況;\\n\\n(二)授拳人員的姓名、年齡、職業、簡曆、住址及武術專業等級證件。\\n\\n(三)武術健身、訓練場所及教學\生活、安全設施情況;\\n\\n(四)內部管理製度;\\n\\n(五)資金來源及現有資金情況;\\n\\n(六)其他必要事項\\n\\n第十二條體育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後三十天內完成稽覈,並以書麵形式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覆。\\n\\n經覈準的經營性武術組織,應持體育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的證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經營執照後,方可開業。\\n\\n第十三條經營性武術組織改變名稱、住址、經營場所,經營項目、範圍、經營方式、增設或撤銷分支機構及合辦、歇辦、停辦應當向其批準機關陳述理由,申請變更登記。\\n\\n第十四條已經開辦的經營性武術組織不符合本規定經營條件和申請、審批手續的,應當重新辦理審批登記手續。\\n\\n第五章經營性武術組織的權利與義務\\n\\n第十五條經營性武術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組織和個人,有檢舉、揭發、控告、申訴的權利。\\n\\n第十六條經營性武術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義務:\\n\\n(一)依法交納稅費;\\n\\n(二)維護武術經營場所秩序,製止有損社會公德的行為;\\n\\n(三)樹立良好的武德、武風,不得從事封建迷信或宗派活動,不得擾亂社會治安;\\n\\n(四)保證武術經營活動場所安全、衛生,防止環境汙染;\\n\\n(五)舉辦經營性武術健身訓練、競賽、表演活動,必須組織嚴密,保證質量;\\n\\n(六)武術活動廣告必須事先經體育管理部門稽覈同意;\\n\\n(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接受體育、工商、公安、稅務等有關部門的管理監督。\\n\\n第六章獎勵與處罰\\n\\n第十七條對在從事武術經營活動中,為弘揚武術文化、傳播武術技藝、增進人民健康、促進武術事業發展做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體育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n\\n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體育、工商、公安等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予以警告、限期改正、責令停業整頓。冇收非法所得、罰款、直至吊銷經營執照。\\n\\n(一)未經體育部門同意和工商部門註冊從事武術經營活動的;\\n\\n(二)從事武術經營活動超出批準範圍的;\\n\\n(三)從事武術經營活動不符合規定條件的;\\n\\n(四)招收無身份證明的習武學員的;\\n\\n(五)從事封建迷信和宗派活動的;\\n\\n(六)未經批準開展武術廣告業務的;\\n\\n(七)利用武術從事非法活動,擾亂社會秩序的。\\n\\n在武術經營活動中,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n\\n第七章附則\\n\\n第十九條本規定自釋出之日起施行。\\n\\n第二十條地方各級體育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n\\n第二十一條非經營性的民間武術館、院,社、校及個人授拳活動,仍按照1983年8月18日國家體委《關於對群眾自辦武術館和私人教拳加強管理的意見的通知》中的規定執行\\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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