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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關於在全國施行國家體育鍛鍊標準條例的請示報告\\n\\n1975年4月11日,國務院批轉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關於在全國施行國家體育鍛鍊標準條例的請示報告》。該《報告》有兩個附件:(1)《國家體委關於在全國施行國家體育鍛鍊標準條例的請示報告》;(2)《國家體育鍛鍊標準條例》。1987年1月3日,國務院發出通知,廢止該檔案。\\n\\n1978年業餘運動法\\n\\n自1952年蘇聯參加奧運會後,美國的優勢地位不斷減弱,20世紀70年代原民主德國的崛起,美國在奧運會的地位進一步受到衝擊,1976年蒙特利爾奧運會上,美國的非正式團體總分落後於蘇聯和民主德國,退居第三位,引起美國政府關注,兩年後眾參兩院討論通過了《1978年業餘運動法》,由卡特簽署生效。該法確定了美國奧委會,在全國業餘運動中的領導地位,使以往除了代表美國參加奧運會外實權很小的美國奧委會,成為美國各業餘競技運動組織的管理機構,開始在聯合全國力量,促進業餘競技運動發展上產生了重要作用。該法問世,使美國運動訓練和科研有了最現代化的裝備,經費支出大幅度增加,併產生了運動節製度。\\n\\n關於加強學校體育、衛生工作的通知\\n\\n1978年4月14日,教育部、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衛生部聯合釋出《關於加強學校體育、衛生工作的通知》。該《通知》分四個部分:(1)繼續深入揭批\\\"四人幫\\\"的罪行,提高對學校體育、衛生工作的認識,全麵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2)對學校體育、衛生工作要有明確的要求,提高學校體育、衛生工作水平,建立健全各種規章製度。(3)加強體育教師和衛生人員隊伍的建設。(4)加強黨對學校體育、衛生工作的領導。\\n\\n裁判員技術等級製度(草案)\\n\\n1978年6月5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釋出《裁判員技術等級製度(草案)》。1981年11月16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釋出重新修訂的《裁判員技術等級製度(草案)》,該《製度》即行廢止。\\n\\n運動員技術等級製度(草案)\\n\\n1978年9月11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釋出《運動員技術等級製度(草案)》。該《製度》被1981年11月16日國家體委釋出的《運動員技術等級製度》代替。\\n\\n教練員技術等級製度(草案)\\n\\n1978年9月11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釋出《教練員技術等級製度(草案)》。該《製度》在全國試行,1979年國家體委首批批準國家級教練85名。該《製度》被1981年10月19日《國務院批轉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國家人事局關於體育教練員技術職稱暫行規定》的通知》代替。\\n\\n全國足球比賽的紀律規定\\n\\n1979年1月8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釋出《關於全國足球比賽的紀律規定》。1986年,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頒發重新修訂的《全國足球比賽的紀律規定》。重新修訂的《規定》計14條。該《規定》是根據《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關於爭取賽風根本好轉的決定》、《違紀(全國體育競賽賽區工作條例)的紀律規定》,為了爭足球比賽的賽風根本好轉和提高足球競賽工作質量,培養足球運動員的優良作風,促進我國足球技術水平的提高而製定。《規定》對運動員、裁判員、教練員比賽的紀律都作了具體規定。\\n\\n全國學生體育運動競賽製度\\n\\n1979年3月29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釋出《全國學生體育運動競賽製度》。該《製度》包括大、中、小學校及各級各種形式少年兒童業餘體校的競賽。該《製度》的內容主要包括:(1)競賽項目,(2)運動員和代表隊資格,(3)競賽年齡分組,(4)競賽時間,(5)全國性競賽種類、次數和參加單位,(6)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其以下各級競賽的安排,(7)競賽內容,(8)舉辦單位及經費,(9)關於全國少年最高紀錄的的審查、公佈和獎勵辦法。\\n\\n少年兒童業餘體育學校章程\\n\\n1979年3月29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教育部釋出《少年兒童業餘體育學校章程》。此前,1964年9月14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釋出的《青少年業餘體育學校試行工作條例(草案)》廢止、重新修訂的《章程》分為8章:(1)總則,(2)教學訓練,(3)文化學習,(4)政治思想教育,(5)教練員和教師,(6)學製、招生、畢業和輸送,(7)物質保證和規章製度,(8)組織領導。《總則》指出:\\\"少年兒童業餘體育學校,是利用業餘時間,對少年兒童進行**教育和體育運動技術教學訓練的學校。\\\"\\\"業餘體校必須堅決執行黨中央對體育工作的指示,認真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業餘體校的任務主要是:為國家培養德、智、體全麵發展的具有良好身體素質和一定運動技術水平的優秀運動員後備人才;為開展群眾體育活動培養技術骨乾;輔導中、小學和幼兒園訓練點的業餘訓練。\\\"\\\"業餘體校內各級體委辦、教育部門積極主動協助辦好;體育場館、體育學院、體育係、大學、少年宮、廠礦、企業、人民公社等亦可舉辦。\\\"\\n\\n高等學校體育工作暫行規定(試行)\\n\\n1979年10月5日,教育部、國家體委釋出《高等學校體育工作暫行規定(試行)》。該《規定》分6章(總則、教學與科研、課外體育活動、後勤工作、體育教師、組織領導),計20條。在《總則》第2條指出,\\\"高等學校體育工作的基本任務是:指導學生鍛鍊身體,增強體質;使學生掌握體育的基本理論知識和運動技能,學會科學鍛鍊身體的方法,養成經常鍛鍊的習慣,逐步提高運動技術水平;向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樹立良好的體育道德風尚。\\\"該規定對高等學校體育工作的評定等問題作了具體的規定。\\n\\n中、小學體育工作暫行規定(試行)\\n\\n1979年10月5日,教育部、國家體委釋出《中、小學體育工作暫行規定(試行)》。該《規定》分6章(總則、體育課教學、課則體育活動、體育場地器材、體育教師、組織領導),計19條。《總則》第2條指出:\\\"中、小學體育工作的基本任務是:指導學生鍛鍊身體,增強體質;使學生掌握體育的基本知識和運動技能,學會科學鍛鍊身體的方法,養成經常鍛鍊的習慣,逐步提高運動技術水平;向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樹立良好的體育道德風尚。\\\"該規定對中、小學體育工作的評定等問題作了具體的規定。\\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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