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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小百科(5) 蹴球

作者:劉燁/編著 分類:曆史 更新時間:2026-05-31 05: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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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一)蹴球的起源與發展\\n\\n在戰國時期,蹴鞠就作為一項娛樂活動流傳於今天的山東、安徽等地區。秦朝時間短,迄今未見有關蹴鞠的文字記載。\\n\\n兩漢時期,隨著社會經濟的恢複與發展,蹴鞠活動發展較快,不少皇帝都喜好蹴鞠,漢武帝與漢成帝是其中突出者。據《彈棋經序》載:“昔漢武帝平西域,得胡人善蹴鞠者,儘炫其便捷跳躍,帝好而為之”。漢武帝不僅把俘虜中敏捷善跳、球藝高超的蹴鞠高手帶回宮中觀賞,還親自學習起這種球藝,可見其對這項活動的熱衷。在軍隊中,蹴鞠也成為了一項重要的運動項目。\\n\\n蹴鞠運動在戰國後期就形成了兩種不同的遊戲方法。從迄今所掌握的材料看,一種是不用鞠場,以個人或幾人踢控球表演為主;一種是有一定場地和規則的蹴鞠競賽。\\n\\n《戰國策·齊策一》所記載蹴鞠活動是將其與吹竿、鼓瑟、擊築、彈琴、鬥雞、走犬、六博等觀賞自娛樂性強的活動相併列,雖不見其具體的遊戲方式介紹,但從以上活動的性質上看,此種蹴鞠是一種不用專門的鞠場、以個人或幾個人踢控球表演為主的遊戲。兩漢時期表演性蹴鞠發展很快,表演時配上鼓樂,成為“百戲” 中重要的內容。從目前所見畫像石上,可以看到單人踢一鞠、單人踢二鞠、雙人邊擊鼓邊踢鞠等形式;有足踢、有躍起後勾踢鞠等多姿多彩、形象逼真的動作。\\n\\n另一種是分朋角逐,競爭激烈的“陣力”運動,是通過娛樂競賽來達到訓練目的的運動。兩漢將競爭性蹴鞠引入軍隊訓練,歸之於“兵技巧”。在和平時期或軍隊閒暇時,積極開展蹴鞠運動,訓練兵士,以保持其體力與鬥誌。即所謂“今軍(士)無事,得使蹴鞠”。\\n\\n《漢書·藝文誌》“兵家”、“兵技巧”中記有《蹴鞠》二十五篇,其產生反映了蹴鞠運動在軍隊訓練中的重要地位,成為軍事訓練的重要內容,也反映了蹴鞠運動在社會生活中產生的廣泛影響,促使人們專門去研究、記述這項運動。\\n\\n蹴球是從我國古代蹴鞠運動發展而來的,在滿、蒙、回等民族中較為流傳。現已成為我國傳統體育項目中的競賽項目,製訂了較為完善的規則,比賽設有男子單、雙蹴;女子單、雙蹴和男女混合雙蹴等項目。\\n\\n(二)比賽通則\\n\\n1.發球方法\\n\\n⑴在主裁判主持下由各隊隊長抽簽,確定發球順序,先抽到者為首發隊,用1、3號球;第二局交換;第三局決勝局采用重新抽簽,確定發球順序。\\n\\n⑵上場隊員編為1、2、3、4號,隊員編號與發球區號相同,開局按l、2、3、4號順序發球。單減比賽,隊員僅分1、2號。\\n\\n⑶首輪發球前,每名隊員均將球放在自己的同號區內,不得再移動,然後將球蹴出。\\n\\n⑷發球必須觸及中心圓線或穿過中心圓線。\\n\\n⑸發球不得觸及場內其它任何球。\\n\\n⑹經發球進入場內的球為有效球,有進攻和被進攻權並按規則得、失分。\\n\\n2.蹴球方法\\n\\n⑴蹴球時以腳跟先著地,由腳掌觸及球麵,穩定後將球向前低出。\\n\\n⑵蹴球後擊中任何一球,可以連蹴一次;若一蹴直接擊中兩球,可以用此球連蹴兩次;未觸及任何一球,無連蹴權。\\n\\n⑶將對方兩球蹴出界,先出界球由當號隊員放置停球區,另一球則由當號隊員在同號區重新發球。\\n\\n⑷放置停球區的球一經放置不得再變動位置,也不許觸及區內任何球。\\n\\n⑸由停球區向外蹴的球可以隨時向任何方向前進,但無攻擊權。\\n\\n⑹隊員可以蹴本方任何一球。\\n\\n⑺球距若超過2米,蹴球必須向對方球前進至少1米方視為進攻球。\\n\\n⑻蹴球移動距離以止點到起點為準。\\n\\n⑼被蹴出界放置於停球區的球,若進攻方仍有連蹴權時,當次不得向其攻擊。\\n\\n⑽僅在第一次蹴球時,擊中球後才能獲得連蹴權。\\n\\n3.迴避球\\n\\n⑴迴避球是指由隊員申請並經裁判員同意、可以不向對方球攻擊而蹴向任何方向、任何距離的球。\\n\\n⑵每局隻允許每個隊員享有一次迴避球申請權。\\n\\n4.球出界\\n\\n⑴球體著地點脫離場地衝出邊線即為出界。\\n\\n⑵以球的最後停止點為判定點。\\n\\n⑶自己蹴出界的球,應由蹴球隊員在15秒之內用手將球放在與球同號的發球區,然後按發球的規則將球發入場內。\\n\\n⑷被擊出界外的球,應由與球同號隊員在15秒之內放置中心圓停球區內。\\n\\n5.得分\\n\\n⑴蹴球擊中對方一球得1分。\\n\\n⑵蹴球將對方一球擊出界得4分。\\n\\n⑶如遇兩種或兩種以上情況同時出現,按事實相應累計得分。\\n\\n6.計勝方法\\n\\n⑴比賽采用三局兩勝製。\\n\\n⑵滿50分為一局,先達到50分為勝;在達到50分之前的比賽,按球的止點判定勝負;如同時達到50分或50分以上仍平局時,比賽繼續進行,以先多得分者為勝。\\n\\n⑶勝一場積2分,負一場積貝分,棄權為0分。\\n\\n⑷名次是按比賽結束時積分多少排列,積分多者名次列前;如遇兩隊或兩隊以上積分相等時,則按相互間的淨勝局確定名次,淨勝局多者列前;如再相等,則按相互間的淨勝球確定名次,淨勝球多者列前;如再相等,則按整個比賽的淨勝局確定名次,淨勝局多者列前;如再相等,則按整個比賽的淨勝球確定名次,淨勝球多者列前;如仍相等,則采用抽簽確定名次。\\n\\n7.罰則\\n\\n⑴如遇下列情況,將由對方得1分,蹴球隊員不再重蹴:\\n\\n發球未到規定位置;發球直接或間接觸及對方任何一方球;未向對方球發動攻擊,或者向2米以遠的對方球進攻時前進不足1米;蹴球後又連續觸及球;不按規定的蹴球方法蹴球而未觸及到任何球;比賽中用身體或其他物體觸及場內任何一球;直接或間接擊到本方球;有意擊本方球而未中;蹴球前使球滾動;出停球區時,觸及任何一球;將對方球擊出界後,再次攻擊已放入停球區內當次免受攻擊的球。\\n\\n⑵如遇下列情況在由對方得1分後,允許隊員重新按規定比賽,被觸到的球,由裁判員回位:\\n\\n未經裁判員允許,隊員擅自進入場內者;未經裁判員允許蹴球者;未按時完成蹴球者;用聲音或其他方式間接影響對方蹴球者;擅自更換人;擅自更換比賽用球;對裁判員的判決不滿者;未按規則蹴球而擊到任何一球者;放定球後,又觸及球者;放置停球區內的球觸及任何球,如所放球與其他球連在一起時,應重新放置。\\n\\n⑶如遇下列情況,由對方得2分:將本方球蹴出界;發球出界,應重新發球;發球直接或間接觸及本方球;發球直接或間接將本方球觸出界。\\n\\n⑷如遇下列情況,判處罰如下:發球直接或間接將對方球蹴出界,判發球方4分處罰;比賽中,故意用身體或藉助外力破壞對方正在前進的球而獲利者,將按當時可能出現的最高得分,給對方加分。\\n\\n⑸如遇兩種或兩種以上情況同時出現時,按事實累計給對方加分。\\n\\n(三)比賽場地與器械\\n\\n1.場地\\n\\n場地為 10米 × 10米的正方形,平坦地麵,線寬不得超過 5厘米,邊線及各線段均為場內和各區內的一部分。停球區為在場地正中心的一個半徑20厘米的圓圈。中心圓為在場地中央的一個半徑2.4米的圓圈。發球區在場地四周,每角一個,為50厘米半徑的扇麵,按逆時針方向編為1、2、3、4。器材\\n\\n比賽用球直徑為 (1. 0土0.2)厘米,重量為(920土 10)克的硬塑實心球。球分兩種鮮明顏色,分彆標有l、2、3、4號,l、3號為同一顏色,2、4號為同一顏色。\\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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