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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小百科(2) 步槍專用技術規則 (2)

作者:劉燁/編著 分類:曆史 更新時間:2026-05-30 21: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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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6.0射擊項目、程式和比賽規則\\n\\n6.1.ET整個項目使用電子靶(Z3.22)時,發射彈數見專用技術規則。\\n\\n6.1.1.ET如何使用電子靶(監視器的顯示、更換記分靶等)見Z3.22.6.l。\\n\\n6.1.2.ET每種姿勢或一個項目結束前,不能觸摸列印機按鈕和列印紙帶。但離開靶場之前必須簽字。對此成績不能抗議。(有關抗議見BS.3.3)。\\n\\n6.l在國際射聯錦標賽中,每張記分射靶紙的射擊彈數:\\n\\n6.1.1 50米小口徑步槍和10米氣步槍,每張靶紙1發。\\n\\n6.1.2 300米大口徑步槍每張靶紙10發。\\n\\n6.2試射靶\\n\\n每個項目、每個射手給如下數量的試射靶紙:\\n\\n6.2.110米氣步槍\\n\\n60發項目4張\\n\\n40發項目4張\\n\\n6.2.250米小口徑步槍\\n\\n60發臥射4張\\n\\n3×40(每種姿勢)4張\\n\\n3×20(每種姿勢)4張\\n\\n6.2.3300米大口徑步槍\\n\\n60發臥射項目1張\\n\\n3×40(每種姿勢)1張\\n\\n3×20(每種姿勢)1張\\n\\n6.3射擊姿勢\\n\\n6.3.1臥射\\n\\n射手頭朝設靶方向,臥在射擊位置的地麵或墊子上,還可以使用放肘的厚墊。射手隻能用雙手和單肩持槍瞄準,瞄準時臉可以貼在槍托上,槍可以由槍皮帶支撐,但持槍後的前護木和槍的其他部分不得接觸槍皮帶和其他的附件。槍不得接觸和靠在其他部位或物體。兩個前臂和衣服的袖筒必須明顯地離開地麵。地麵水平麵和前臂軸的夾角不得小於30°。\\n\\n6.3.2立射\\n\\n射手雙腳自由站在地麵上或冇有支撐物的薄墊上。用雙手和肩持槍、臉頰和右胸部分貼靠槍托,但射擊服和右胸右肩以外的地方不得起支撐作用。左上臂和肘(指右手射擊者)可支撐在胸部或服部。禁止使用槍皮帶。用自選步槍比賽時可以使用托座。\\n\\n6.3.3跪射\\n\\n射手的右腳尖、右膝蓋和左腳著地,雙手和右肩持槍,左肘支撐在左膝蓋上,但肘尖不得超過膝蓋端點100毫米,也不得超過膝蓋端點後150毫米。步槍可以由槍皮帶支撐,但持槍後的前護木和槍的其他部分不得接觸槍皮帶和其他附件。如果右腳腳麵下放置一個沙袋,右腳向地麵傾斜角不得超過45°,如果不使用沙袋則角度不限。腳的一側和小腿可以接觸地麵,大腿和臀部不得接觸地麵。允許射手的腳、腳尖、膝蓋同時在墊子上(見B4.9.3),也可其中兩點或一點在墊子上。隻允許用褲子墊在臀部和腳跟之間,射擊服和其他材料不得置放在此之間或右膝蓋下。\\n\\n6.4步槍項目\\n\\n6.4.1 10米氣步槍\\n\\n6.4.1.1男子60發立射(見B6.3.2)射擊時間(包括試射)1小時45分。\\n\\n6.4.1.2女子40發立射(B6.32)射擊時間(包括試射)1小時15分。\\n\\n6.4.1.3靶紙:10米氣步槍靶(見Z3.2.3)\\n\\n6.4.1.4在通常情況下,射手在裁判員監督下自行換靶。換靶正確與否均由射手負責(見B6.5.2.l)。\\n\\n打完一組(10發)後,立即將靶紙交檢查員覈實後,由專人送成統室。\\n\\n6.4.1.5在第一張記分射靶紙出現後的任何充氣擊發,隻要靶上冇有彈著,不管是否裝填子彈,均計脫靶。但按B4.1.4規定的空槍擊發是允許的。\\n\\n6.4.2小口徑步槍50米60發臥射\\n\\n男子項目用自選步槍\\n\\n女子項目用運動步槍\\n\\n6.4.2.1射擊項目:60發臥射(見B6.3.l)\\n\\n6.4.2.2射擊時間(包括試射):\\n\\n輸送靶其他形式靶\\n\\n1小時30分1小時15分\\n\\n6.4.2.3靶紙:50米步槍靶(見Z3.2.2)。\\n\\n6.4.3小口徑自選步槍50米三種姿勢\\n\\n6.4.3.l射擊項目:三種姿勢120發(見B6.3)\\n\\n臥射:40發\\n\\n立射:40發\\n\\n跪射:40發\\n\\n6.4.3.2射擊時間:(包括試射)\\n\\n輸送靶其他形式靶\\n\\n臥射:1小時45分\\n\\n立射:l小時30分1小時15分\\n\\n跪射:l小時15分60分\\n\\n6.4.3.3靶紙:50米步槍靶(見Z3.2.2)\\n\\n6.4.4小口徑運動步槍50米三種姿勢:\\n\\n6.4.4.l射擊項目:三種姿勢60發(見B6.3)\\n\\n臥射:20發\\n\\n立射:20發\\n\\n跪射:20發\\n\\n6.4.4.2射擊時間:(包括試射)2小時15分\\n\\n6.4.4.3靶紙:50米步槍靶(見Z3.2.1)\\n\\n6.4.5大口徑自選步槍300米:\\n\\n6.4.5.l射擊項目:60發臥射(見B6.3.l)\\n\\n6.4.5.2射擊時間:(包括試射)1小時45分,\\n\\n如使用電子靶射擊時間同50米(見B6.4.2.2)。\\n\\n6.4.5.3靶紙:300米大口徑步槍靶(見Z3.2.l)\\n\\n6.4.6大口徑自選步槍300米三種姿勢:\\n\\n6.4.6.1射擊項目:三種姿勢120發(見B6.3)\\n\\n臥射:40發\\n\\n立射:40發\\n\\n跪射:40發\\n\\n6.4.6.2射擊時間:(包括試射)\\n\\n臥射:1小時15分\\n\\n立射:l小時45分\\n\\n跪射:1小時30分\\n\\n當使用電子靶時,時間將同50米項目(見B6.4.3.2)。\\n\\n6.4.6.3靶紙:300米步槍靶(見Z32.l)\\n\\n6.4.7大口徑標準步槍300米三種姿勢\\n\\n6.4.7.1射擊項目:三種姿勢60發(見B6.3)\\n\\n臥射:20發\\n\\n立射:20發\\n\\n跪射:20發\\n\\n6.4.7.2射擊時間:(包括試射)2小時30分\\n\\n當使用電子靶時,時間將同50米項目(見B6.4.4.2)。\\n\\n6.4.7.3靶紙:300米步槍靶(見Z32.1)\\n\\n6.5比賽規則\\n\\n6.5.1準備時間\\n\\n比賽開始前,應給射手10分鐘的正式準備時間,同時升起試射靶。裁判長可允許射手在準備開始前把所有的裝備放到射擊位置上。然後下達“現在開始準備”的口令,在準備前和準備期間,射手可以在射擊位置上舉槍瞄準和空槍擊發。\\n\\n6.5.2所有步槍的三種姿勢項目必須按下列順序進行:\\n\\n臥射\\n\\n立射\\n\\n跪射\\n\\n6.5.2.1如果使用自動換靶器或輸送靶,可以由射手換靶,也可以由檢查員換靶。在這種情況下,靶紙更換的正確與否,均由射手負責。\\n\\n6.5.3在自選步槍三種姿勢的比賽中,必須是所有射手進行完臥射再進行立射,所有射手打完立射再進行跪射。\\n\\n6.5.3.1改變姿勢的準備時間最多10分鐘。\\n\\n6.5.4比賽從裁判長髮出“開始”的口令起開始。試射結束後的任何發射都記成績。按B4.1.4規定的空槍擊發是允許的。\\n\\n6.5.5射手如果發射了第一發試射,則不能換人。\\n\\n6.5.6如果比賽要持續超過一天,所有射手在同一天內必須打完同樣的姿勢和彈數。\\n\\n6.5.7試射彈數不限,但必須在每次、每種姿勢的記分射開始前進行。打完了一發記分射就不能再進行試射,除非是按照規則規定經過仲裁委員的同意。未經仲裁同意,記分射開始後打在試射靶上的彈著均記脫靶。\\n\\n6.5.8“開始”前的任何發射(1發或幾發),必須在第1張或前幾張的記分射靶上記作0環,在“停放”後的任何發射門發或幾發),必須在最後1張或者幾張的記分射靶上記作0環(包括過時發射的彈著)。除非是仲裁委員或裁判長補了額外時間(見B2.5.4)。\\n\\n6.5.9冇有命中自己的靶環,該發算零環。\\n\\n6.5.10如果由於客觀原因需要停止射擊超過3分鐘,射手可要求補足這個時間。如射手要求離開射擊位置更換氣瓶或者充氣是允許的,但不補給時間。\\n\\n6.5.10.l如果被乾擾中斷超過5分鐘或更換靶位射手可以增加不受限製的試射彈,打在一張試射靶上,而後再在剩餘時間裡(包括同意延長時間)完成比賽。如果使用自動換靶機時,不能提供新的試射靶時,根據仲裁指令下一張記分靶要打2發記分射,並由裁判或仲裁在成績單上說明(見B6.510.2;6.6.l.5)\\n\\n6.5.10.2仲裁委員或者裁判員同意的任何延長時間,必須在檢查員的成績單和小成績公佈板上清楚地註明原因,讓射手能夠清楚地看到(見B6.6.1.5)。\\n\\n6.5.10.3如果射手認為報靶太慢,可以向裁判員報告。裁判員和仲裁委員會認為情況屬實,應給予糾正。如果冇有改正,射手或代表隊官員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抗議,仲裁委員會可以同意補給最多10分鐘的時間,但在比賽最後30分鐘內,不能提出此種抗議。\\n\\n6.5.10.4在比賽結束前10分鐘和5分鐘時由裁判長通過麥克風通知射手。\\n\\n6.6紀律規則\\n\\n6.6.l總則(見Z9.0)\\n\\n6.6.l.1如果射手使用冇有檢查過的武器或裝備進行比賽,則從他第一組成績中扣除2環,並且必須經武器檢查員檢查後,才能繼續比賽。繼續比賽的時間由仲裁委員會決定,並且不得補時間、不給補試射。\\n\\n6.6.1.2在比賽前或比賽中改變已檢查過的槍支或裝備,必須取消其比賽資格(見Z9.6.5.2)。\\n\\n6.6.1.3射手遲到不補時間。如果遲到的原因非射手本人所能控製,仲裁委員會應決定時間地點,並補給該項的全部時間進行比賽,但不能因有遲到者而影響該項目的正常比賽。\\n\\n6.6.1.4射手的裝備已檢查合格,但比賽開始前不能出示檢驗證,射手可以開始比賽,但如在該項比賽結束前冇有取來(任何人),則要從他第一組成績中扣除2環。在比賽結束前,如果射手本人去取驗槍證或重新檢查槍支所耽誤的時間一律不補。\\n\\n6.6.l.5所有的處分、釦環、補時間等,必須由仲裁委員會或地段裁判員在靶紙、成績報告單、檢查員成績卡片和小成績公佈板上清楚地註明,以便成統室統計成績。\\n\\n6.6.2一個項目或一種姿勢內多射\\n\\n如果發射的彈數超過了該項目或該姿勢規定的彈數,多射的一發或幾發取消,如果不能分清哪一發或幾發是多射的,則把最高環值的一發或幾發取消,並且射手還將受到每多射一發扣2環的處分,釦環應從第一組最低環值的一發或幾發中扣除。\\n\\n6.6.3每張靶紙上多射\\n\\n6,6.3.1如果在一張靶紙上超過了規定的彈數,在一個項目中第一、二次不受處分,第三次開始每錯射一發從該組中扣兩環,並在下一張靶紙上要相應減少發數。\\n\\n6.6.3.2所有的三種姿勢項目為一個項目。(見B6.6.2;6.6.3.1)\\n\\n6.6.3.3出現這種情況,在成統過程中,將多出的彈著環數補到少於規定彈數的靶紙上,使每張靶紙都達到規定的彈著數。\\n\\n6.6.3.4如果無法確認哪一發或幾發補到另一張靶紙上,應將低環彈著補到後麵的靶紙上,將高環彈著補到前麵的靶紙上,使該射手在評名次時不利。\\n\\n6.6.3.5、ET在50米項目中使用電子記分靶時,靶子後麵可以貼襯靶,每組必須更新。\\n\\n6.6.4錯射\\n\\n6.6.4錯射計為脫靶。\\n\\n6.6.4.2如果在試射時,射手一發於彈錯射在彆人的記分靶上,則應從其記分射中扣除2環(見B6.6.4.9)。\\n\\n6.6.4.3如果確認射手的記分靶被錯射,而且不能確定是哪一發,則應取最高環值的一發給被錯射者。\\n\\n6.6.4.4如果射手的記分靶上出現了超過規定的彈著,而又無法確認是誰錯射時,每超一發扣除一發最好的彈著。\\n\\n6.6.4.5如果射手認為靶上的彈著非其所射,必須立即向裁判員報告。\\n\\n6.6.4.6如果裁判員確認該射手冇有發射,也應該在成績單上註明,並取消該發彈著。\\n\\n6.6.4.7如果裁判員不能確認射手冇有打,則該彈著有效並作註明。\\n\\n6.6.4.8以下情況的彈著應予以取消:\\n\\n6.6.4.8.l如果檢查員通過自己的觀察確認射手冇有打。\\n\\n6.6.4.8.2.如果在相同的時間內,附近兩三個靶位上有射手或檢查員報告“脫靶”。\\n\\n6.6.4.9釦環應該在發生犯規的那一組中扣除,一般釦環在第一組的最低環值的一發或幾發中扣除。\\n\\n6.6.5.ET使用50米電子記分靶時,被錯射靶不接受不記錄錯射彈著,但控製中心將接受到有關顯示,錯射者的靶接受不到預期的彈著,將顯示0環,並指出他錯射了。\\n\\n7.0賽前管理(射擊位置的分配和淘汰賽見Z7.0)\\n\\n7.l射擊位查分配的基本原則\\n\\n7.1.l個人賽和隊賽應儘可能在相同的條件下進行。\\n\\n7.l.2對左手射手應給予適當的考慮。\\n\\n7.2氣步槍項目(室內)\\n\\n如果參加氣步槍項目比賽的射手超過靶位數,應通過抽簽決定分成兩組或者幾組比賽。\\n\\n7.3室外靶場的淘汰賽\\n\\n7.3.l如射手人數超過靶位數,必須進行淘汰賽。\\n\\n7.3.1.l淘汰賽必須打完整個項目。\\n\\n7.3.1.2淘汰賽各組中錄取相同數量射手參加資格賽。必須儘早宣佈參加資格賽的人數。\\n\\n7.3.2隊賽在淘汰賽中進行,各隊射手應平均分配在淘汰賽的各組中。\\n\\n7.3.2.1如冇有足夠的靶位使每隊第一組2人,第二組1人,那麼就分三組進行,每組每隊1人。\\n\\n7.3.3淘汰賽未獲得資格者,不能參加資格賽。\\n\\n7.3.4淘汰賽中錄取名次的最後一名的成績同分時,按B1.2.l.l.l至B1.2.1.1.3的規定處理。\\n\\n8.0故障\\n\\n8.1如果射手的槍彈發生故障,經仲裁委員會同意可以修理,或者更換另一支槍繼續射擊。如果修理需要相當一段時間,根據射手的要求,仲裁委員會可以同意補給時間。(見B6、5.10;B6.5.10.l)\\n\\n8.1.1決賽的允許故障是:\\n\\n——子彈不發火;\\n\\n——彈頭卡在槍管內;\\n\\n——扣扳機後,槍支不發火;\\n\\n——不退殼。\\n\\n8.1.2更換的槍支,必須經裝備檢查處檢查合格。\\n\\n8.2因修理或更換槍支,最多可以允許補給15分鐘時間,並必須在該射擊組內完成比賽。\\n\\n8.2.1根據時間可以考慮補給試射(見B6.5.10.1)。\\n\\n8.2.2根據B6.5和6.5.10.l的規定,不是射手本人的責任而中斷射擊,允許補時間和補試射。\\n\\n8.2.3所有這些情況,應向裁判員和仲裁委員報告,以便他們處理。\\n\\n8.3電子靶係統故障\\n\\n8.3.1如果一個靶場的所有靶出故障(也適用於普通靶場)(B6.5.10):\\n\\n8.3.1.1裁判長和仲裁委員記錄中斷時的時間;\\n\\n8.3.1.2已經發射的彈數有效並且記錄。如果靶場斷電,在電源恢複使射靶能夠記錄彈著前可能要等一段時間,但地線上的監視器不必從新複位。\\n\\n8.3.1.3電子靶修好後,給剩餘的比賽時間增加5分鐘。至少提前5分鐘廣播通知從新開始比賽的時間。從新開始比賽前,允許射手有5分鐘時間調整姿勢。在剩餘的比賽時間裡,允許射手進行試射,彈數不限(B6.5.10)。\\n\\n8.3.2如果一個電子靶故障,按普通靶處理(B65.10)\\n\\n8.3.3電子靶顯示、記錄係統發生故障後的抗議:\\n\\n8.3.3.1出現故障後,射手應該立即報告最近的裁判員,裁判員立即記錄抗議的時間,一名或多名仲裁委員必須到現場處理。\\n\\n8.3.3.2射手應向自己的靶上再打一發。\\n\\n8.3.3.3如該發的位置和環值能夠顯示和記錄,則該發彈著有效,射手繼續比賽。該發射擊的時間、發數(包括丟失的那發)和環值及彈著點、靶位號必須以書麵形式交給仲裁,並記錄在案。\\n\\n8.3.3.4每組比賽結束後,仲裁參考黑紙條(10米)和黑膠帶(50米),檢查電子靶計算機記錄。一名仲裁委員必須檢查電子靶麵、靶框、靶心以外的彈跡,並作標記,他必須以射靶後麵的襯靶為依據,並根據資訊和該組多射子彈的時間和位置決定所有的射彈,包括該組多射彈著是否被記錄在計算機裡。\\n\\n8.3.3.5如果所有射彈都記錄正確,這發抗議的彈著將判為射手的環數。儘管該發射彈之後立即補了一發(多射該發),但最後這發(比賽之外多射的)將被取消。\\n\\n8.3.3.6如抗議的彈著在計算機裡、黑紙條上(10米)、黑膠帶上(50米)、射靶的記分區外或其他地方均未顯示,那麼所有那些正確記錄的彈著(包括該發多射彈著),記為射手的環數。\\n\\n8.3.3.7如額外射擊的這發(B8.3.3.2)未被記錄或未顯示並且電子記分靶在5分鐘內未能修好,將換靶位比賽,並允許他在剩餘的比賽時間加上允許增補的時間內進行彈數不限的試射。然後重射在原靶上未記錄和未顯示的兩發記分射。該射手的成績為:第一個靶監視器顯示的所有彈著環數加上第二個靶顯示的記分射的環數總和。如果後來在第一個靶的計算機裡(不在列印紙上)找到的這兩發多射彈著將被取消。\\n\\n8.3.3.8如果射手對彈著的環值有異議,應在下一發開始前或打完最後一發後的3分鐘內提出才被接受;口頭抗議應交納抗議費25瑞士法郎或等值的地方貨幣。如果抗議的是一發環值,而非零環或未記錄的彈著,未勝訴,將扣除2環;如果勝訴則退回抗議費。\\n\\n8.3.3.8.l如果對一發環值的抗議有效,且對有異議的彈著,不能決定準確的環值時,則令射手在比賽結束後補射一發,並記成績。\\n\\n9.0射手和代表隊官員的行為規則\\n\\n關於行為規則,包括在射擊地線上的紀律,犯規處理,安全規則,現場指導和取消比賽資格等規定見Z9.0。\\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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