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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可小說 > 曆史 > 體育小百科(2) > 無線電測向競賽規則1989第二部分裁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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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第二部分裁判法\\n\\n第一章總則\\n\\n第一條《無線電測向競賽裁判法》根據國家體委審定的《無線電測向競賽規則》製定。\\n\\n第二條製定《無線電測向競賽裁判法》的目的,是為保證“競賽規則”和“規程”的正確執行,使競賽有法可依,有利於競技水平的發揮。\\n\\n第三條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所屬裁判委員會受國家體委委托,負責製定、修改《無線電測向競賽裁判法》。應屆競賽的組織委員會負責監督、檢查其執行情況。應屆競賽的裁判委員會負責執行裁判法,並在不牴觸競賽規則的前提下,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有關事項,保證競賽順利進行。\\n\\n第四條裁判員應嚴格履行《裁判員守則》,嚴肅、認真、公正、準確地執行裁判法。\\n\\n第二章各類裁判人員工作職責\\n\\n第一節總裁判\\n\\n第五條遵循競賽“規則”、“規程”與“裁判法”,全麵領導應屆競賽的裁判工作。\\n\\n第六條負責組織裁判隊伍,明確分工,對不公正和不稱職的裁判人員進行調整、撤換。\\n\\n第七條接受組委會領導,向組委會彙報工作,執行組委會有關決定。將裁判委員會不能解決的有關問題提請組委會討論。協調裁判委員會與組委會各機構的工作。\\n\\n第八條視情況製定有關補充規定和通知。召開裁判員和教練員聯席會,說明和解答有關規定。\\n\\n第九條同隱蔽電台裁判長選擇賽區,確定布台方案,製定實施計劃。\\n\\n第十條競賽時負責起點指揮台的工作。\\n\\n第十一條彙總、裁決競賽中出現的問題,受理代表隊提出的有關裁判工作的申訴和意見。\\n\\n第十二條稽覈、簽署比賽成績及運動員技術等級成績證明單。\\n\\n第十三條副總裁判:(一)協助總裁判長工作,完成裁判委員會分配的任務,必要時可兼任裁判長職務。\\n\\n(二)負責組織代表隊、工作人員、參觀人員按時到達賽區及從起點向終點的轉移。\\n\\n第二節裁判秘書組\\n\\n第十四條裁判秘書長按照裁判委員會和總裁判長的要求,負責裁判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和對外聯絡。\\n\\n溝通裁判組和組委會各工作機構的聯絡。\\n\\n第十五條負責裁判委員會文書工作。並及時提供裁判工作用品。負責會議記錄、起草檔案、通知及在賽前分發競賽卡片。\\n\\n第十六條與有關部門一起負責代表隊報到及運動員資格審查。掌握曆屆競賽有關資料。確定獲得技術等級的運動員名單。填寫運動員技術等級的成績證明單及印發成績冊。\\n\\n第三節起點裁判組\\n\\n第十七條起點裁判長:\\n\\n(-)領導起點裁判組的全麵工作,負責本組裁判員的分工、學習和訓練。\\n\\n(二)申請並檢查落實本組所需各類競賽器材用品。\\n\\n(三)競賽前組織各隊教練抽簽,排列出運動員出發順序表,交總裁判長審簽後印發。\\n\\n(四)備齊卡片、地圖等競賽用品,提出有關規定及注意事項,經總裁判長同意後向有關人員宣佈。\\n\\n(五)負責起點地區的場地佈置、區域劃分、起點到跑道終端線的標誌。\\n\\n(六)運動員進人預備區後,負責點名、宣佈競賽規定及注意事項,並以通知牌的形式公佈。\\n\\n(七)組織運動員出發。\\n\\n(八)與工作人員合作,妥善組織參觀人員,保證起點裁判工作的順利進行。\\n\\n(九)負責收集、彙報每場競賽本組工作情況及運動員犯規情況。\\n\\n(十)檢查代表隊在預備區對各項規定的執行情況。\\n\\n第十八條起點到裁判長:協助起點裁判長工作。\\n\\n第十九條監聽裁判員;負責對隱蔽電台的監聽工作,並準確記錄其工作情況、故障情況及其開始和結束的時間(精確到秒)。發現異常,立即向指揮台報告。\\n\\n第二十條預備區裁判員\\n\\n(一)維護預備區秩序,做好預備區和起點的聯絡工作。\\n\\n(二)負責測向機或耳機的集中管理。\\n\\n(三)適時傳呼運動員做出發準備。\\n\\n(四)分發競賽地圖,填寫競賽卡片。\\n\\n第二十一條發令裁判員:劃出起點出發線和跑道終端線並在終端線設置旗標。負責發令和監督犯規行為。\\n\\n第四節隱蔽電台裁判組\\n\\n第二十二條隱蔽電台裁判長:\\n\\n(一)按規則要求,與總裁判長選擇競賽場地。\\n\\n(二)選擇起點:應具備能設置裁判工作區、預備區、出發線、跑道終端線以及必要時能設置參觀區的條件。預備區應具備封閉性,便於運動員做準備活動和休息,有集中放置測向機的場所。\\n\\n(三)選擇終點:應具備能設置裁判工作區、信標台(六號台)、終點跑道、終點線以及運動員休息區、參觀區等條件。\\n\\n(四)製定布台方案,提出各場競賽的規定時間,並與總裁判長商定,寫出實施計劃。\\n\\n(五)領導本組全麵工作,負責本組裁判員的分工、學習和訓練。\\n\\n(六)申請、落實並檢查本組所需各類競賽器材。\\n\\n(七)賽前組織運動員校波。\\n\\n(八)負責隱蔽電台到位和難度設計。保持與各台的聯絡,隨時掌握各隱蔽電台工作情況。\\n\\n(九)經總裁判長同意,適時向起點裁判長提供足夠的、標有起點和終點位置的賽區地圖及其必要的說明(包括出版時間、比例尺、等高距等),並向終點裁判長提供本場競賽卡片印記或卡孔標準式樣。\\n\\n(十)必要時組織巡迴裁判員、監督運動員犯規情況。\\n\\n(十一)及時處理和解決各隱蔽電台出現的問題,收集和彙報各電台工作及運動員的犯規情況。\\n\\n第二十三條隱蔽電台到裁判長:協助隱蔽電台裁判長工作。\\n\\n第二十四條隱蔽電台裁判員:\\n\\n(一)賽前做好分管器材的準備工作,保證完好,並能正確熟練地操作。愛護設備,提出每場競賽應攜帶的物品清單,出發前和撤回時認真對照清點。\\n\\n(二)按要求到位和架設電台。注意運動員和電台的安全。呼號標誌明顯,電台位置與作印、打卡處之間的距離應在兩米以內。按要求發出信號,注意監聽,迅速排除故障,保證工作正常。\\n\\n(三)記錄通過本台的運動員號碼和到台時間(精確到分),監督和記載運動員犯規行為,收留超時和退賽的運動員並及時向指揮台報告。\\n\\n(四)隨時收聽指揮台和隱蔽電台裁判長的指示,按要求彙報電台工作、運動員犯規和通過電台情況,並按指示撤收電台。\\n\\n第五節終點裁判組\\n\\n第二十五條終點裁判長:\\n\\n(一)領導終點裁判組的全麵工作。\\n\\n(二)申請並檢查落實終點所需各類競賽器材。\\n\\n(三)稽覈卡片的有關內容並及時交成績統計組。\\n\\n(四)通過聯絡台,及時瞭解競賽中的有關情況。\\n\\n(五)架設信標台保證其正常工作。\\n\\n(六)與工作人員合作,組織和安排到達終點的運動員休息等。\\n\\n(七)負責收集和彙報每場比賽本組的工作及運動員犯規情況。\\n\\n第二十六條終點副裁判長:協助終點裁判長工作。\\n\\n第二十七條終點聯絡裁判員:保證與指揮台聯絡暢通。接收指揮台的對時信號,記錄有關規定和運動員的出發時間並及時轉告有關人員。\\n\\n第二十八條記錄裁判員:準確記錄運動員通過終點線的時間和運動員號碼,收回競賽卡片並將到達時間和找台數登記在卡片上,送交終點裁判長稽覈。\\n\\n第六節成效統計裁判組\\n\\n第二十九條成績統計裁判長;\\n\\n(一)申請並檢查。落實本組所需各類競賽器材。\\n\\n(二)根據“規則”、“規程”要求,負責競賽成績的統計和公佈。\\n\\n(三)組織彙編成績冊並交秘書組印發。\\n\\n第三十條成績統計裁判員:熟悉“規則”、\\n\\n“規程”的要求,繪製各種成績表格,按分工準確地進行統計工作。\\n\\n第七節技術我判組\\n\\n第三十一條技術裁判長:\\n\\n(一)申請並檢查、落實本組所需各類競賽器材。\\n\\n(二)根據“規則”、“規程”要求,檢驗測向機的輻射度和發信設備。\\n\\n(三)負責理論考覈的命題和組織工作。\\n\\n第三十二條技術裁判員:按要求檢驗測向機並進行登記。對合格者作出標記,不合格的要限期修理並複驗。對有爭議的測向機交技術裁判長裁決。\\n\\n第三章裁判工作規範\\n\\n第一節競賽出發順序的編排\\n\\n第三十三條每場競賽各代表隊經抽簽獲得一個序號。同隊所有運動員的出發批次由起點裁判長根據“等間隔編排法”和序號確定。\\n\\n第三十四條等間隔編排的基本方法是:\\n\\n(一)根據規程,確定參賽隊總數T、每隊同組彆最多允許選手人數G,同場競賽的不同組彆數I。\\n\\n(二)總出發批次P=T×G,同隊同組彆選手之間間隔批次A=T,同隊不同組彆選手間隔批次B=T/I(當有餘數時B取整數再加一)。\\n\\n(三)根據A、B、P計算出抽簽單上的出發批次。\\n\\n計算舉例:某抽簽單序號為N,同場競賽有三個組彆,每一組彆有三名選手參賽。該抽簽單上的各批次是:\\n\\n男子組選手1第N批,選手2第(N+T)批,選手3第(N+2T)批;\\n\\n女子組選手1第(N+B)批,選手2第(N+B+T)批,選手3第(N+B+2T)批;\\n\\n青年組選手1第(N+2B)批,選手2第(N+2B+T)批,選手3第(N+2B+2T)批。\\n\\n當出發批次的計算結果大於P時,應取其與P的差值。\\n\\n第三十五條為控製競賽總時間,可由總裁判長確定增加每一批同組彆(不同隊)選手的出發人數,以減少總出發批次。\\n\\n第二節測向機輻射度檢驗\\n\\n第三十六條檢驗場地應為室外平地。測試方向上長20米、賽5米以內無障礙物和電力線。\\n\\n第三十七條80米波段接收機用垂直高度為兩米的天線22米波段接收機用高度為兩米的水平半波振子天線,振子長度0.9~0.95米,振子位於最大場強接收方向。\\n\\n第三十八條將被檢驗的測向機置於最高靈敏度狀態,工作頻率分彆調定在競賽頻段的低端和高階,並將最大輻射方向對準接收天線。當接收機收聽不到輻射信號,或收聲距離不大於10米時為合格。競賽頻段內任一頻率的輻射信號均不得超過10米。\\n\\n第三節競賽場地的確定\\n\\n第三十九條根據第九、第二十二條,在賽前選定足夠的競賽場地,並由隱蔽電台裁判長負責在競賽地圖上標明起點和終點的位置。\\n\\n第四十條在競賽開始前12小時之內,由隱蔽電台裁判長和總裁判長以抽簽的方式確定布台方案。\\n\\n第四十一條在特殊情況下,總裁判長有權臨時改變競賽方案。\\n\\n第四節犯規行為的認定\\n\\n第四十二條對處以增加測向時間五分鐘以內的任何犯規行為,應至少有一名裁判員認定;對處以增加測向時間五分鐘或五分鐘以上的任何犯規行為,應有一名一級以上(含一級)或兩名一級以下的裁判員認定。\\n\\n第四十三條對非經裁判員直接認定的犯規,需提交裁判委員會稽覈後按第四章規定處理。\\n\\n第五節成績統計\\n\\n第四十四條個人單項成績:將選手參加該項目的所有測向成績相加。\\n\\n第四十五條理論考試及其他附加項目成績摺合的時間和選手的全能成績相加並隻影響其全能成績。\\n\\n第四十六條個人全能成績:在各場成績均有效的選手中評定,將其各場測向成績和附加項目成績相加。\\n\\n第四十七條團體成績,以競賽中各隊選手成績相加評定(各組彆單項團體成績,以其中二名最好運動員的成績相加評定),在采用淘汰製預賽中,以預賽成績評定。\\n\\n第四十八條以有效場次、找台數、測向時間的順序評定名次。成績均相同時,名次並列,空出下一名次。\\n\\n第六節裁判器材故障和裁判技術失誤\\n\\n第四十九條隱蔽電台或其他競賽器材發生故障稱裁判器材故障。因技術原因造成競賽計劃執行過程中出現偏差稱裁判技術失誤。\\n\\n第五十條出現裁判器材故障,即予排除並及時向指揮台報告處理情況。發生裁判技術失誤應由總裁判長提出糾正方法。\\n\\n第五十一條下列情況以一輪故障處理:隱蔽台發信時間誤差或起點監聽台無法辨認其呼號的情況超過四十秒。下列情況不按故障處理:隱蔽台發信時間正確但電碼點劃有連或缺的現象;信號減弱但起點監聽台可以辨認其呼號的情況。\\n\\n第四章犯規與處罰\\n\\n第一節警告處罰\\n\\n第五十二條下列情況給予警告處罰:\\n\\n(一)代表隊成員擅自出入預備區但未造成後果的;\\n\\n(二)將收音(信)機、放(錄)音機帶入競賽場地但能主動交出的;\\n\\n(三)運動員未按規定跑道路出起點終端線的。\\n\\n第二節增加測向時間的處罰\\n\\n第五十三條起點出發時搶跑、離開終端線以前佩戴耳機、提前開機測聽者,增加測向時間一分鐘。\\n\\n第五十四條已出發又重返起點地區者,增加測向時間五分鐘;重返起點參觀區或工作區,增加測向時間十分鐘。\\n\\n第五十五條搜尋中造成隱蔽電台故障者,增加測向時間五分鐘。\\n\\n第五十六條競賽中運動員有詢問或講話的一般行為,增加測向時間五分鐘。\\n\\n第五十七條競賽中損壞作印或打卡器具者,增加測向時間五分鐘。\\n\\n第三節少找一台的處罰\\n\\n第五十八條下列情況判該隊成績最好的運動員少找一台:\\n\\n(一)領隊、教練或本隊其他人員偷測電台信號;\\n\\n(二)代表隊將備用測向機帶入起點未交出者。\\n\\n第五十九條下列情況判該隊未出發、成績最好的運動員少找一台:\\n\\n(一)已出發的運動員重返預備區並與本隊有接觸的;\\n\\n(二)代表隊其他成員在競賽場地使用收音(訊)機或放(錄)音機的。\\n\\n第六十條下列情況判當事者少找一台:\\n\\n(一)運動員在前往賽區途中或在起點地區偷測電台信號;\\n\\n(二)已出發的運動員向未出發運動員暗示電台信號強弱或方向的;\\n\\n(三)運動員在競賽場地使用收音(訊)機或放(錄)音機的;\\n\\n(四)運動員在競賽中互相提供器材、地圖或技術性援助的。\\n\\n第六十一條在競賽途中運動員之間有涉及電台方向的言行,視情節和後果判少找一部或全部電台。\\n\\n第六十二條超時30分鐘,無正當理由不向就近裁判員報到者,判其後批次出發的本隊成績最好的運動員少找一台。\\n\\n第六十三條競賽卡片上的印記或卡孔無法辨認時不計該台成績。非運動員本人直接作印、打卡尋找的電台均為無效台。\\n\\n第四節取消本場成績的處罰\\n\\n第六十四條下列情況判該運動員本場成績無效:\\n\\n(一)丟失競賽卡片者;\\n\\n(二)競賽中使用交通工具者;\\n\\n(三)不帶測向機或使用與競賽項目不符的測向機者。\\n\\n第六十五條超過規定時間到達終點線者,本場成績無效。因犯規增加測向時間而超過規定時間者,不以超時論。\\n\\n第六十六條以帶人等不正當手段搞投機取巧,取消參與者本場成績。\\n\\n第六十七條冒名頂替參加競賽,該隊本場成績無效。\\n\\n第五節取消競賽資格的處罰\\n\\n第六十八條下列情況取消該運動員本場競賽資格:\\n\\n(一)冇有佩帶大會頒發的號碼有;\\n\\n(二)出發後重返預備區。\\n\\n第六十九條下列情況判取消其競賽資格:\\n\\n(一)在分年齡組的競賽中不符合年齡標準或謊報年齡,弄虛作假者;\\n\\n(二)破壞、偽造競賽器材、用品者。\\n\\n第七十條下列情況不能參加競賽:\\n\\n(一)青年或少年競賽,報到時無規程規定的出生證明者;\\n\\n(二)測向機經檢驗不符合“規則”規定者。\\n\\n第七十一條競賽前代表隊不適守規定進入封閉場地,取消代表隊競賽資格。\\n\\n蘇大節其他處理\\n\\n第七十二條運動員未按要求到達賽區起點地區或在下一批運動員已進人出發線而其仍未出發者,以退賽論。\\n\\n第七十三條運動員途中因傷病或機器發生故障而不能繼續競賽時,以退賽論,退賽後,應儘快向就近裁判員報告,不得私自返回住地,否則給予適當處罰。特殊情況並經裁判認可者例外。\\n\\n第七十四條出發前運動員因故退賽,領隊或教練員應向起點裁判長遞交書麵報告,並約束退出隊員隨領隊、教練員活動,否則給予適當處罰。\\n\\n第七十五條運動員所用器材、用品(包括應急用品)、號碼布等遺忘在住地、起點預備區或轉移時帶往終點,裁判員不負責解決。\\n\\n第七十六條未出發的運動員或其領隊、教練員擅離預備區又重返預備區,並造成後果者,視情節對該隊未出發、成績最好的運動員給予處罰。\\n\\n第七十七條運動員已被傳呼進入出發線,因號碼布未佩戴好,裁判員令其糾正時,所耽誤的時間由運動員本人負責。\\n\\n第七十八條運動員破壞隱蔽電台偽裝,視情節給以處罰。\\n\\n第七十九條運動員在競賽中損害群眾利益,視情節給以處罰。因損害群眾利益被扣留和冇收機器等情況而影響競賽,由本人負責。造成的後果及經濟損失由本隊負責。\\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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