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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可小說 > 曆史 > 體育小百科(2) > 龍舟競賽規則1993 第二部分龍舟競賽裁判法第一章 總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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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第一章 總裁判\\n\\n總裁判是大會裁判工作的組織者。根據龍舟比賽的規模,可設總裁判長1人,副總裁判長2一3人。總裁判應精通競賽規則和裁判法,熟悉龍舟運動,有組織該項運動競賽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總裁判長負責全麵領導和分配全體裁判員的工作,製定裁判組學習和工作計劃,處理好競賽、場地、器材和裁判工作等問題。注意抓好各裁判長的工作,培養一批得力的裁判骨乾,團結全體裁判人員,使競賽工作順利進行。\\n\\n一、賽前準備工作\\n\\n1.協助主辦、承辦單位競賽部門,提出選調裁判人員的計劃和要求。\\n\\n裁判員應具備以下條件;\\n\\n①熱愛龍舟活動,並積極參加這方麵的工作。\\n\\n②作風正派,工作認真負責,有一定文化素養。\\n\\n③身體健康,視力正常,會遊泳。\\n\\n④經過一定的培訓或擔任過按國家體委審定的規則進行的比賽裁判工作。\\n\\n2.根據比賽規程和當地條件,提出場地航道佈置要求和裁判所需器材清單(見場地佈置一章)。\\n\\n3.製定賽前裁判人員學習、工作計劃和紀律要求。賽前組織裁判員學習,如有5天時間,可作具體安排。\\n\\n4.分配全體裁判員的工作,組織裁判員學習競賽規程和龍舟競賽規則、研究裁判法,做到統一思想、統一認識、統一行動。根據競賽規程結合場地和運動員實際情況,要求各裁判組製定本組工作細則,最後決定整個裁判工作方案。\\n\\n5.如賽前主辦裁判培訓班,總裁判長應主講規則和裁判法,組織對規則和裁判法的考試,負責試卷命題、主考、閱卷等工作。\\n\\n6.帶領各裁判組檢查場地器材,在各裁判組反覆練習和實習的基礎上,組織好賽前的現場全麵實習,發現問題及時解決。\\n\\n7.組織裁判員對大會比賽龍舟、龍舟配套裝置以及各隊自備的劃槳進行檢驗,合格後蓋上大會標誌,比賽龍舟統一編號。\\n\\n8.運動員報到後,組織編排記錄組和器材組安排各隊賽前的訓練時間和航道,提供訓練器材借用的方便。\\n\\n9.競賽前一兩天,在大會競賽部門主持下,召開裁判長、教練員聯席會議,由總裁判長介紹裁判方法,解釋規則和補充規定,對參賽隊提出要求;回答參賽隊有關競賽規程和規則中不明確的問題,但不能修改規則和規程。如是國際比賽,總裁判應將發言稿書寫成文,提前文翻譯人員譯成外文,列印成文字,開會時發給到會者,保證會議效果。\\n\\n二、比賽中的工作\\n\\n1.在比賽中,總裁判長應全麵掌握比賽進程,總裁判長一般位於終點處,通過通訊器材與檢錄、起點、廣播保持聯絡。根據規則精神,解決比賽中的有關問題,稽覈每組名次和成績。副總裁判長可分彆在起點、途中、檢錄、器材、編排記錄、場地組等處指導工作。\\n\\n2.每場比賽完畢,組織各裁判組現場小結,改進工作,不斷提高裁判工作水平。如有爭議或接到申訴而當時又不能裁決時,提交仲裁委員會作最後處理,並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有關現場資料和主管裁判組提供的情況報告。\\n\\n三、比賽結束後的工作\\n\\n1.大會閉幕時,宣佈比賽結果。\\n\\n2.大會結束時,組織各裁判組總結工作,評選獲體育道德風尚獎的裁判員或優秀裁判員,表揚好人好事,在各裁判組總結的基礎上寫出裁判工作總結。\\n\\n3.督促編排記錄組將比賽成績整理交大會競賽部,由競賽部門列印裝訂分發,並將全部資料整理交主辦單位及承辦單位存檔。\\n\\n4.督促各裁判組清還全部裁判用品和器材。\\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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