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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第一章總則\\n\\n第一條為使我國釣魚比賽工作進一步規範化、製度化,保證競賽質量和加強組織管理,促進我國釣技水平不斷提高並與國際接軌,推動群眾性釣魚活動健康發展,特製定本辦法。\\n\\n第二條本辦法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倡導勇攀高峰的精神,堅持科學的管理製度,弘揚優良的垂釣道德作風,為發展我國釣魚事業和兩個文明建設服務。\\n\\n第三條本辦法所規定的各項標準與要求,適用於縣級以上釣魚協會舉辦的正式釣魚比賽。\\n\\n第四條本辦法由縣級以上各級釣魚協會負責組織實施,垂釣基地、俱樂部、企業釣魚協會參照執行並接受指導。\\n\\n第五條本辦法的規定僅適用於淡水放養水域的手竿和拋竿釣魚比賽。海釣和自然水域的釣魚比賽組織另行規定。\\n\\n第二章比賽審批程式\\n\\n第六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三十一條關於“全國單項體育競賽由該項運動的全國性協會負責管理”的規定,凡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名稱的釣魚比賽,需向中國釣魚協會申報,經批準同意,方可舉辦。\\n\\n第七條舉辦全國釣魚比賽,由承辦單位經當地主管部門、體育行政部門、釣魚協會稽覈,呈報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後,向中國釣魚協會申報。\\n\\n第八條地方釣魚比賽的管理辦法,由地方釣魚協會在政府主管部門指導下製定。\\n\\n第三章組織機構\\n\\n第九條各級正式釣魚比賽均應建立組織委員會,全權負責比賽工作。組委會應由相應級彆的釣魚協會負責人、有關部門和單位代表組成。可請熱心釣魚事業、有名望的人士擔任名譽主任或顧問。\\n\\n第十條製訂競賽規程的內容應包括:主辦和承辦單位、比賽日期和地點、報名辦法及報名時間和地點、參加辦法、比賽項目、成績統計和名次錄取、比賽規則、經費、比賽日程和時間表等。\\n\\n第十一條組委會下設秘書處(組)或辦公室、競賽處(組)、財務處(組)、宣傳處(組)、後勤處(組)、保衛處(組)等工作機構。其職責範圍如下:\\n\\n(一)秘書處(組)或辦公室:負責製訂比賽工作計劃和競賽規程,辦理申辦、登記、報名等手續,編印比賽檔案資料並做好歸檔工作。\\n\\n(二)競賽處(組):負責裁判人員的落實與分工,比賽場地的選擇與準備,賽前會議的召開,比賽規則與規程的執行等;按《體育運動全國記錄審批製度》申報全國記錄,為運動員開具比賽成績證明。\\n\\n(三)財務處(組):負責管理集資、廣告活動及財務會計工作。\\n\\n(四)宣傳處(組):負責會議及比賽場地的佈置和宣傳報導工作。\\n\\n(五)後勤處(組):負責安排車旅、交通。食宿等事宜。\\n\\n(六)保衛處(組):負責安全保衛工作,保證比賽順利進行。\\n\\n第十二條組委會下屬工作機構人員(不含裁判員、司機、服務人員)與運動員人數比例不得超過10%。\\n\\n第四章項目設置\\n\\n第十三條手竿比賽,是用一定規格的手竿按《釣魚比賽規則》進行的釣魚比賽。手竿比賽可設如下項目:\\n\\n(一)“總尾數”按規定時間內釣獲魚的總尾數決定成績。\\n\\n(二)“總重量”按規定時間內釣獲魚的總重量決定成績。\\n\\n(三)“單尾重量”按規定時間內釣獲最大一尾魚的重量決定成績。\\n\\n(四)“單品種總尾數”按規定時間內釣獲單一魚種的總尾數決定成績。\\n\\n(五)“單品種總重量”按規定時間內釣獲單一魚種的總重量決定成績。\\n\\n第十四條拋竿比賽,是用一定規格的拋竿按《釣魚比賽規則》進行的遠投釣魚比賽,可設如下項目:\\n\\n(一)“總尾數”與手竿比賽同。\\n\\n(二)“總重量”與手竿比賽同。\\n\\n(三)“單尾重量”與手竿比賽同。\\n\\n(四)“陸地拋準”設一投擲線為起點,與投擲線垂直距離60米處為圓心、5米為半徑劃圓,圓心插一麵小紅旗,用長度3.9米以下的拋竿,拋投三次,以離圓心的距離測定成績,采用正積分法計分(圓心為100分),鉛墜落點在圓以外為零分。\\n\\n第十五條手竿、拋竿比賽的釣位間距、相向距離及比賽場地長度、寬度、深度,均應符合《釣魚比賽規則》的規定。\\n\\n第十六條明確規定釣位周圍的環境要求,確保安全,必要時應采取防護措施。\\n\\n第十七條比賽場地水域放養魚的密度與水質,應符合《釣魚比賽規則》的規定。\\n\\n第五章釣具\\n\\n第十八條釣魚比賽所使用的釣具應符合下列要求:\\n\\n(一)手竿:竿長在2.7-6.3米之間,線長不得超過竿長0.5米。魚鉤不得超過2枚,嚴禁使用連體構或錨鉤等。\\n\\n(二)拋竿:竿長3.9米以下,魚鉤每竿不得超過8枚。\\n\\n(三)魚護:護的大小應能保障釣獲的魚儘量存活。\\n\\n第六章魚餌\\n\\n第十九條魚餌嚴禁攙入有害魚類生長、汙染水質的成分。\\n\\n第二十條裁判人員檢查魚餌,運動員要主動配合。中國釣魚協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釣魚協會加強對廠商生產、銷售魚餌的鑒定和檢測。\\n\\n第七章參賽隊和運動員\\n\\n第二十一條參賽隊:\\n\\n(一)全國釣魚比賽,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全國行業釣魚協會直接組隊參加,中國釣魚協會其他團體會員組隊須經過選拔方可報名參加。\\n\\n(二)參賽隊由4人組成(含領隊1人)。\\n\\n第二十二條運動員:\\n\\n(一)凡各級釣魚協會舉辦的正式比賽,參賽運動員應是中國釣魚協會會員。\\n\\n(二)參賽運動員必須身體健康,具備比賽要求的相應釣技水平。\\n\\n第八章裁判員\\n\\n第二十三條裁判人員應公正嚴明、作風正派,具有裁判經驗和魚類有關知識,熟悉釣魚技術。\\n\\n第二十四條比賽現場的裁判工作,由總裁判長和副總裁判長負責領導實施,下設分區裁判長及到裁判長、裁判員。裁判員分巡檢裁判員、司磅裁判員、記錄裁判員。各職能裁判人員要有明顯的標誌。\\n\\n第二十五條不同等級的比賽應配備不同等級的裁判員。\\n\\n第二十六條裁判人員的配備應不少於參賽運動員人數的20%。全國性比賽,按就近擇優原則選派裁判員,除依靠當地裁判員外,由中國釣魚協會委派必要的裁判人員。\\n\\n第九章成績統計和設獎原則\\n\\n第二十七條正式釣魚比賽由三名運動員組隊參賽,應分三個賽區進行。比賽成績以三個賽區的名次分,用負積分製方法計算得出,具體辦法按《釣魚比賽規則》執行。\\n\\n第二十八條比賽可設個人手竿賽、個人拋竿賽、個人陸地拋準賽、個人總成績、團體成績五種獎。個人總成績以手竿賽、拋竿賽兩項名次分相加得出。團體成績以每隊三名運動員手竿賽、拋竿賽名次分相加得出。\\n\\n第十章仲裁委員會\\n\\n第二十九條仲裁委員會在組委會領導下進行工作,複審比賽期間執行競賽規程、規則中所發生的糾紛,保證競賽規程、規則的正確執行。\\n\\n第十一章附則\\n\\n第三十條本辦法自一九九六年七月起施行,解釋權屬中國釣魚協會。\\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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