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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項目規程(1) 寧夏回族自治區體育人才培養辦法

作者:張正 分類:曆史 更新時間:2026-07-24 08:5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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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體育人才培養辦法\\n\\n(1996年7月2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釋出)\\n\\n第一章總則\\n\\n第一條為了加強體育人才的培養,提高體育運動技術水平,促進我區體育中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結合我區實際,製定本辦法。\\n\\n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體育人才,是指體育競技人才,體育教練人才,體育教育人才,體育科技人才,體育管理人才和體育裁判人才。\\n\\n第三條體育競技人才的培養,應當遵循優秀運動隊運動員培養與優秀運動員後備力量培養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多渠道、多層次的體育人才梯隊,逐步完善體育競技人才的訓練及培養體製,使體育競技人才的培養沿著由初級、中級到高級相互銜接的、良性循環的訓練軌道穩步發展。\\n\\n第四條體育教練人才的培養,應當遵循使教練員精通專項運動技術、掌握專項選材和訓練方法、具有豐富的理論知識和科研能力的原則。\\n\\n第五條體育教育人才的培養,應當遵循“一專多能”的原則。\\n\\n本辦法所稱\\\"一專\\\"是指精通某一、二個運動項目的技術和理論知識;\\\"多能\\\"是指全麵掌握一般常見的多項運動技術和理論知識。\\n\\n第六條體育科技人才的培養,應當遵循重視現有專職體育科技人才的培養,又重視大專院校和基層兼職體育科技人才培養的原則。\\n\\n第七條體育管理人才的培養,應當遵循建立既懂體育科學管理,又懂體育專業技術、技能的體育管理人才隊伍的原則。\\n\\n第八條體育裁判人才的培養,應當遵循業務培訓與比賽實踐相結合的原則。\\n\\n第二章體育人才的培養\\n\\n第八條體育裁判人才的培養,應當遵循業務培訓與比賽實踐相結合的原則。\\n\\n第十條自治區體育工作大隊是優秀運動隊運動員的訓練培養基地,應當根據我區體育優勢設置運動訓練項目。\\n\\n第十一條自治區體育運動學校,各行署、市重點體校、體育中學、體育運動中心,縣(區)普通業餘體校、體育傳統項目學校、體育中學和中、小學體育代表隊、體育班是我區優秀運動隊運動員後備力量的訓練培養基地。\\n\\n(一)自治區體育運動學校是優秀運動隊運動員後備力量的高級訓練形式(層次);\\n\\n(二)各行署、市重點體校、體育中學和體育運動中心是優秀運動隊運動員後備力量的中級訓練形式(層次);\\n\\n(三)各縣(區)普通業餘體校、體育傳統項目學校、體育中學和中、小學體育代表隊、體育班是優秀運動隊運動員後備力量的初級訓練形式(層次)。\\n\\n各級訓練形式(層次)訓練項目的設置與佈局,應當與自治區體育工作大隊優秀運動隊所設運動項目對口銜接,使優秀運動隊運動員後備人才按1:10:100的比例發展。\\n\\n第十二條優秀運動隊的運動員,應當按照入隊標準從自治區體育運動學校,各行署、市、縣(區)重點體校、體育中學、體育運動中心、普通業餘體校、體育傳統項目學校和中、小學體育代表隊。體育班中選拔。未經基礎訓練的運動員不得直接入選優秀運動隊。\\n\\n優秀運動隊的入隊標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製定。\\n\\n第十三條優秀運動隊運動員一經選拔入隊,應當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無特殊情況,4年內不得離隊。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最長不得超過1年。運動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n\\n(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選拔條件的;\\n\\n(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製度的;\\n\\n(三)嚴重失職,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n\\n(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n\\n第十四條優秀運動隊運動員的訓練培養,應當遵循從難、從嚴。從實際出發,大運動量的科學訓練原則,完善主教練目標管理責任製。全年訓練日不得少於250天,日平均訓練時間不得少於4小時。\\n\\n第十五條優秀運動員退役,應當提出書麵申請,經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退役。每年退役的優秀運動員不能超過在訓運動員總數的15%。優秀運動員非正常退役或者4年內退役的,應當追究其教練員和有關人員的責任。\\n\\n第十六條優秀運動員後備力量的訓練,應當按照國家體委頒佈的教學訓練大綱實施。全年訓練日不得少於180天,日訓練不得少於2小時。\\n\\n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有計劃地對教練員進行業務培訓,組織安排進修和考察學習,使各級教練員不斷補充和更新專業知識,及時瞭解和掌握國內外的體育最新理論。技術及專業發展動向,提高教練員的專業理論水平和業務工作能力。\\n\\n第十八條對教練員的業務培訓,可以采取上崗培訓、舉辦或者參加各種短訓班、邀請專家講學等多種形式。培訓的時間3年內不少於45天。\\n\\n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教練員培訓登記製度,將教練員接受培訓的時間、內容、檔次、考試成績和論文等登記存檔,作為教練員聘任和晉升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n\\n第二十條教練員的選聘,應當引入競爭機製,可以采取多種形式,在全區和全國範圍內擇優選聘。\\n\\n第二十一條優秀運動隊教練員應當具備體育專業大專以上學曆;業餘體校教練員,應當從高等體育院校(係)畢業生或者退役優秀運動員中選聘。每個教練員隻能主訓一個項目,不得兼項。教練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培訓和試教,試教時間一般不超過6個月。經培訓和試教合格,持上崗證書方可上崗。\\n\\n第二十二條體育教育人纔是指區內各高等院校、大學、中專、中學、小學的體育教師和體育專業學校的體育技術課教師、體育理論課教師及從事體育宣傳、體育出版工作的體育工作者。體育教育人才的培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n\\n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專業體育科技人員、大專院校和基層兼職體育科技人員的培訓。同時,逐年從大專體育院校(係)畢業生中擇優選拔優秀人才充實體育科技人才隊伍。\\n\\n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有計劃地安排體育科技人員參加國內外專業學術研討會和地區性、全國性體育科技學習班;為體育科技人員配備器材、設備,提供所需資料,創造良好的體育科研環境。\\n\\n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2年舉辦一次體育論文研討會。提倡和鼓勵各級訓練層次的教練員,特彆是具有高級、中級技術職務的教練員,在指導訓練的實踐中進行體育科學研究,撰寫、發表研究論文。\\n\\n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有計劃地對體育管理人員進行培訓。處級以上的體育管理人員,由其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培訓;其他體育管理人員,由其所在單位組織培訓。\\n\\n第二十七條自治區人民政府、各行署以及市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選派體育管理人員到基層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任職地可以將基層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的優秀體育管理人才,安排到自治區或者行署、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任職,予以股練培養。\\n\\n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自治區、行署、市和縣(區)裁判員的培養管理體製。\\n\\n(一)縣(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三級裁判員的培訓、審批和二級裁判員的申報工作;\\n\\n(二)行署、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級裁判員的培訓、審批和一級裁判員的申報工作;\\n\\n(三)自治區體育行政部門負責一級裁判員的培訓、審批和國家裁判員的申報工作。\\n\\n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裁判員培訓製度,並按以下規定有計劃地對裁判員進行實踐培訓:\\n\\n(一)逐步安排基層裁判員到縣級體育比賽中進行實踐培訓;\\n\\n(二)安排三級裁判員到市級體育比賽中進行實踐培訓;\\n\\n(三)安排二級裁判員到自j台區級體育比賽中進行實踐培訓;\\n\\n(四)安排一級以上的裁判員到國家級體育比賽中進行實踐培訓。\\n\\n第三章培養體育人才的機製\\n\\n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是體育人才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製定本轄區體育人才培養的計劃和規劃,指導和監督檢查本轄區和直屬單位體育人才的培養工作。\\n\\n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步增加體育傳統項目學校,建立健全體育傳統項目學校定期考覈評估製度。自治區級體育傳統項目學校每2年評估一次;各行署、市和縣(區)級體育傳統項目學校每二年評估一次。考覈評估工作由各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考覈評估結果報自治區體育行政部門備案。\\n\\n第三十二條各行署、市、縣(區)應當加快優秀運動員後備力量中、初級訓練層次的發展。有條件的行署、市應當設立體育運動學校或者體育中學;有條件的縣(區)應當設立重點體校。\\n\\n第三十三條各級各類體校都應當建立不同年齡組彆的競技體育人才梯隊。\\n\\n第三十四條自治區人民政府、各行署以及市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設立選材測試室,建立全區科學選材測試網絡和追蹤觀察優秀運動員後備人才數據檔案。縣(區)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也應當建立健全優秀運動員後備人才檔案;有條件的,可以設立選材測試室。\\n\\n第三十五條自治區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輸送競技體育人纔資訊釋出製度。自治區優秀運動隊應當定期釋出近期、中期和長期的競技體育人才需求資訊。\\n\\n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層次的訓練任務和訓練特點製定不同的競賽辦法和製度,對各層次的競賽功能嚴格區彆。青少年體育比賽應當側重於培養選拔高水平競技體育後備人才,比賽的同時應當進行一般素質和專項素質的測驗,綜合評定測驗成績和比賽成績。\\n\\n第三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所屬訓練單位應當按週期對教練員下達體育訓練任務指標。在任教週期結束後,未完成體育訓練任務指標的教練員,應當予以解聘。不認真履行職責或者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誤的教練員,其聘任單位可以隨時解聘。\\n\\n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成立由專家、教練員以及本部門負責人組成的考覈委員會,負責對教練員的聘任、上崗及其晉升專業技術職務進行考覈。考覈結果作為續聘。解聘和晉升專業技術職務的依據。\\n\\n第三十九條自治區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成立由體育專家和教練員組成的各運動訓練項目的技術領導小組,負責製定各訓練層次的訓練大綱、選材標準和年度考覈評估辦法,每年對各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所屬訓練單位進行全麵評估考覈。\\n\\n第四章培養體育人才的獎勵\\n\\n第四十條在縣(區)普通業餘體校、體育傳統項目學校、體育中學和中、小學體育代表隊、體育班訓練2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到行署、市重點體校運動隊或者直接輸送到自治區體育運動學校運動隊、自治區體育工作大隊優秀運動隊的,由選拔單位根據輸送對象運動成績、技術狀況等,對輸送運動員的教練員給予一次性獎勵。\\n\\n第四十一條在行署、市重點體校、體育中學和體育運動中心訓練達到二級以上運動等級或者在全區比賽中獲得前3名的運動員,輸送到自治區體育運動學校運動隊或者自治區體育工作大隊優秀運動隊的,由選拔單位對輸送運動員的教練員給予一次性獎勵。\\n\\n第四十二條在自治區體育運動學校訓練的運動員,輸送到自治區體育工作大隊優秀運動隊的,由選拔單位對輸送運動員的教練員給予一次性獎勵。\\n\\n第四十三條為自治區體育工作大隊優秀運動隊輸送運動員並符合下列規定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給予體育人才輸送貢獻獎:\\n\\n(一)縣(區)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一年內輸送5名以上運動員的;\\n\\n(二)行署和市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一年內輸送8名以上運動員的;\\n\\n(三)自治區體育運動學校一年內輸送10名以上運動員的。\\n\\n第四十四條在縣(區)、行署、市業餘體校、重點體校、體育中學、體育運動中心、體育傳統項目學校和中、小學體育代表隊、體育班以及自治區體育運動學校中訓練二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到自治區體育工作大隊優秀運動隊,2年內參加全國比賽獲得名次的,應當由選拔單位從現任教練員獲得的獎勵總額中抽出15%,分彆獎勵縣(區)、行署、市教練員和自治區體育運動學校教練員。\\n\\n第四十五條各級體育傳統項目學校,在年度綜合指標評估考覈獲得前3名的,分彆由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n\\n第四十六條行署、市優秀運動員後備力量的訓練單位,在自治區年度綜合指標評估考覈中獲得前2名的;縣(區)優秀運動員後備力量的訓練單位,在自治區年度綜合指標評估考覈中獲得前6名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分彆給予獎勵。\\n\\n第四十七條我區運動員代表國家參加洲級以上重大國際比賽的,其獎勵依照國家體育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n\\n第四十八條代表自治區參加全國運動會、城運會、職工運動會、農運會、民運會、大學生運動會、中學生運動會、傷殘人運動會和各種單項體育比賽取得獲獎名次的運動員,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給予獎勵。\\n\\n第四十九條各類體育專業人員撰寫的論文,在每2年舉辦一次的全區體育論文研討會上,被評為優秀論文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給予表彰獎勵。\\n\\n在體育科學技術活動中作出顯著成績的體育科技人員,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對做出突出貢獻的,給予重獎。\\n\\n第五章附則\\n\\n第五十條本辦法規定的各種獎勵,由自治區體育運動委員會製定具體辦法。\\n\\n第五十一條本辦法由自治區體育運動委員會負責解釋。\\n\\n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釋出之日起施行。\\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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