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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第一章 競賽的一般規定\\n\\n第一條競賽性質\\n\\n一、個人競賽:以個人在所屬級彆內競賽所得的成績,確定個人名次。\\n\\n二、團體競賽:以每個團體所有被錄取的運動員的成績總和,確定團體名次\\n\\n三、個人和團體競賽:先確定個人名次,然後再按團體競賽方法確定團體名次。\\n\\n第二條競賽製度\\n\\n競賽可采用單循環、分組循環、單敗淘汰及雙時淘汰等製度。\\n\\n第三條年齡分組及體重級彆\\n\\n一、年齡分組:\\n\\n少年組——13週歲至15週歲。\\n\\n青年組——16週歲至17週歲。\\n\\n成年組——18週歲和18週歲以上。\\n\\n二、體重組彆:\\n\\n(一)少年組\\n\\n1. 不超過35公斤級;\\n\\n2. 35公斤以上至38公斤級;\\n\\n3. 38公斤以上至41公斤級;\\n\\n4. 41公斤以上至45公斤級;\\n\\n5. 45公斤以上至49公斤級;\\n\\n6. 49公斤以上至53公斤級;\\n\\n7. 53公斤以上至58公斤級;\\n\\n8. 58公斤以上至63公斤級;\\n\\n9. 63公斤以上至68公斤級;\\n\\n10. 68公斤以上至74公斤級;\\n\\n11. 74公斤以上至80公斤級;\\n\\n12. 80公斤以上級。\\n\\n(二)青年組\\n\\n1. 不超過46公斤級;\\n\\n2. 46公斤以上至49公斤級;\\n\\n3. 49公斤以上至52公斤級;\\n\\n4. 52公斤以上至56公斤級;\\n\\n5. 56公斤以上至61公斤級;\\n\\n6. 61公斤以上至66公斤級;\\n\\n7. 66公斤以上至72公斤級;\\n\\n8. 72公斤以上至80公斤級;\\n\\n9. 80公斤以上至90公斤級;\\n\\n10. 90公斤以上級。\\n\\n(三)成年組\\n\\nl. 不超過48公斤級;\\n\\n2. 48公斤以上至52公斤級;\\n\\n3. 52公斤以上至57公斤級;\\n\\n4. 57公斤以上至62公斤級;\\n\\n5. 62公斤以上至68公斤級;\\n\\n6. 68公斤以上至74公斤級;\\n\\n7. 74公斤以上至82公斤級;\\n\\n8. 82公斤以上至90公斤級;\\n\\n9. 90公斤以上至100公斤級;\\n\\n10. 100公斤以上級。\\n\\n三、運動員不準越級參加比賽。\\n\\n第四條稱量體重\\n\\n一、運動員比賽開始前二小時稱量體重(如下午二時比賽,則在十二時開始稱量)。此項工作在一小時內稱完。\\n\\n二、由裁判長一人、裁判員一至二人、記錄員一人和醫生一人組成稱量體重組,進行稱量體重工作。\\n\\n三、運動員稱量體重時,應赤身或穿一條短褲。如果運動員體重低於或超過原屬級彆,並在規定稱量時間內不能達到原屬級彆,則按棄權論。\\n\\n四、先由體重輕的級彆開始稱量,每人稱量一次。如不符原屬級彆時,則等各級彆運動員稱量完,並在規定的稱量體重時間內再進行稱量。\\n\\n五、連續進行兩天以上的比賽,運動員在每天比賽前都要稱量體重一次。如果運動員體重低於或超過原屬級彆,並在規定稱量時間內不能達到原屬級彆,則按全部充權論,成績作廢。\\n\\n第五條比賽場數\\n\\n運動員在一天之內的比賽場數一般不超過兩場,遇有特殊情況,則可比賽三場。場與場之間至少有三十分鐘的休息時間。\\n\\n第六條競賽通則\\n\\n一、比賽禮節:比賽開始前和比賽結束後,雙方運動員互相握手,並與場主裁判員握手致意。\\n\\n二、比賽局數和時間:\\n\\n(一)每場比賽兩局。每局淨摔三分鐘(少年組比賽每局二分鐘),第一局終了後休息一分鐘。\\n\\n(二)在比賽時間內,一切暫停時間(如比賽中間場主裁判叫\\\"停\\\"或宣告得分、判罰等情況)均應扣除。\\n\\n(三)在比賽進行中,因特殊情況由場上裁判員發令中止比賽時,雙方的比分和已用時間,均予保留,以便繼續進行該場比賽。\\n\\n三、比賽中的信號\\n\\n(一)每局比賽,均由場上裁判員發令開始。\\n\\n(二)每局結束,均由計時員鳴哨或鳴鑼。\\n\\n(三)在比賽進行中,場上裁判員發出停止口令時,雙方運動員應立即停止比賽。\\n\\n四、比賽服裝:\\n\\n(一)運動員按規定穿國紅色或天藍色摔跤衣和長褲以及軟底高細鞋,備有一條浴巾,並隨身攜帶一塊小手帕。\\n\\n(二)運動員在上場前,必須穿好摔跤衣、褲,紮牢腰帶(腰帶由背後繞至腹前再繞至背後,再繞回腹前打扁結,鬆緊適度,以手能插入為宜),以免妨礙比賽。\\n\\n五、比賽中的規定:\\n\\n(一)每局比賽結束時,運動員應到指定地點休息。全場比賽結束後,須待場主裁判員宣佈該場比賽結束後,方可離場。\\n\\n(二)第一局結束時,本單位的教練員和助手(不得超過二人),可以向運動員進行指導,但在比賽進行中不得在場地內進行指導。\\n\\n(三)在比賽進行中,教練員和助手不得乾涉裁判工作。如有意見,可通過領隊向總裁判長或仲裁委員會提出。裁判員不受理任何意見。\\n\\n第二章 裁判方法 (略)\\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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