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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可小說 > 曆史 > 體育比賽細則(4) > 高爾夫球競賽規則1996年第三章打球規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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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發球區\\n\\n規則11 發球區\\n\\n定 義\\n\\n“發球區” 是指現在準備打球之洞的起始處。它是縱深為兩球杆長度、前麵和兩側由兩個發球區標誌外側邊緣限定的方形區域。當球的整體位於發球區以外時,即為發球區以外的球。\\n\\n11—1.架 球\\n\\n在架球時,球可以被放置在地上、由球員在地麵上做出的表麵凸起上、球座上、沙土上或其它可以將其架離地麵的物體上。球員可以站在發球區以外打位於發球區內的球。\\n\\n11—2.發球區標誌\\n\\n在球員從準備打球之洞的發球區上對任何球進行第一次擊球之前,發球區標誌被認為是固定的。在該場閤中,如果球員為了避免對其站位、試圖揮杆區域或打球線造成的妨礙而移動或允許移動發球區標誌,他要因違反規則13一2而受到處罰。\\n\\n11—3.球從球座上落下\\n\\n如果尚未成為使用中球的球從球座上掉落或球員對其做擊球準備時將其碰落,球員可以重新架球而不受罰。但是在上述情況中如果已經進行了擊球,那麼不論球是否在運動中,都要計算該次擊球,但不受罰。\\n\\n11—4.在發球區外發球\\n\\na.比洞賽\\n\\n在開始一洞的打球時,如果球員從發球區外打球,對手可以立即要求該球員取消此次擊球,重新從發球區內打球而不受罰。\\n\\nb.比桿賽\\n\\n在開始一洞的打球時,如果比賽者從發球區外打球,他要被加罰兩杆,然後應重新從發球區內打球。\\n\\n如果該球員冇有首先糾正自己的錯誤就在下一洞發球區進行擊球,若是在該輪的最後一洞,冇有宣佈糾正自已的錯誤就離開了球洞區,他要被取消資格。 比賽者在發球區以外進行的擊球不計入其分數內。\\n\\n11—5.從錯誤的發球區打球應用規則11—4的條款\\n\\n規則12 尋找和辨認球\\n\\n定 義\\n\\n“障礙區”是指任何沙坑或水障礙區。\\n\\n“沙坑”是指由去除草皮和泥土而代之以沙或沙狀物並經過整備多呈凹狀的地域構成的障礙區。沙坑邊緣或沙坑內被草覆蓋的地麵不屬於沙坑部分。沙坑的界線垂直向下延伸,但不向上延伸。當球位於沙坑內或其任一部分觸及沙坑時,則該球為沙坑內的球。\\n\\n“水障礙區”是指任何海、湖、池塘、河川、水溝、地表排水溝或其它無覆蓋水道(無論有水與否)及其它類似性質的水域。\\n\\n水障礙區區域界線內的所有地麵和水都是該水障礙區的一部分,水障礙區的界線垂直向上下延伸。標示水障礙區界線的立樁和線屬於該水障礙區內。標示水障礙區界線的立樁為妨礙物。當球位於水障礙區內或其任何部分觸及水障礙區時,該球即為水障礙區內的球。\\n\\n12—1 尋找球;看球\\n\\n在球場上的任何地方尋找球時,僅限於出於尋找和辨認球的需要,球員可以接觸或彎曲長草、燈心草、灌木、各種雜草及其它類似植物,而且這樣做時不得改善其球的位置狀態、試圖揮杆區域或打球線。球員未被賦予擊球時必須看到球的權利。\\n\\n在障礙區內,如果球被散置障礙物或沙覆蓋時,以能看到球的一部分為限,球員可以通過刺探、撥掃或其它方式將覆蓋物取除。如果取除過多並不受罰,但球要被重新覆蓋至僅能看到一部分的程度。在進行上述取除過程中球被移動並不受罰,但要將球重新放置回原處,如有必要需重新覆蓋。關於障礙區外散置障礙物的取除見規則23。\\n\\n如果球位於臨時積水、整修地或由掘穴動物、爬行動物、鳥類所做之洞穴、堆積物或通道中時,在尋找過程中球誤被移動也不受罰,球應當被放回原處,除非球員選擇按照規則25—1b的處置程式。\\n\\n如果球被認為是位於水障礙區的水中時,球員可以用球杆或其它物體探尋。在此過程中球被移動也不受處罰,但球必須被重新放置回原處,除非球員選擇按照規則26—l的處置程式。\\n\\n違反規則 12—2的處罰:比洞賽一該洞負;比桿賽一加罰兩杆。\\n\\n12—2.辨認球\\n\\n打正確的球是球員的責任。每個球員都應在自己的球上做識彆標記。\\n\\n除在障礙區內之外,球員出於球認球的目的可以拿起他相信是屬於自己的球並可擦拭至可能辨認的程度而不受罰。如果該球是球員的球,則他應將球重新放置回原處。在拿起球之前,球員必須向比洞賽中的對手、比盃賽中的記分員或同伴比賽者宣佈自己的意圖並標定球的位置,而且還要給對手、記分員或同伴比賽者觀察拿起球和重放置球過程的機會。如果他冇有事先宣佈自己的意圖、冇有標定球的位置或給其對手、記分員或同伴比賽者觀察的機會就拿起球、或為辨認球而拿起位於障礙區內的球、或將球擦拭至超過辨認所必需的程度,他要被加罰一杆,而且球要被重新放置回原處。\\n\\n如果球員在需要重放置球時冇有這樣做,則他將因違反規則20—3a而受到處罰,但按照規則12—2的附加處罰不再適用。\\n\\n規則13\\n\\n在球的現狀態打球;球的位置狀態,試圖揮杆區域和打球線;站位\\n\\n定 義\\n\\n“障礙區”是指任何沙坑或水障礙區。\\n\\n“沙坑”是指由去除草皮和泥土而代之以沙或沙狀物並經過整備而多呈凹狀的地域構成的障礙區。沙坑邊緣或沙坑內被草覆蓋的地麵不屬於沙坑部分。沙坑的界線垂直向下延伸,但不向上延伸。當球位於沙坑內或其任一部分觸及沙坑時,則該球為沙坑內的球。\\n\\n“水障礙區”是指任何海、湖、池塘、河川、水溝、地表排水溝或其它無覆蓋水道(無論有水與否)及其它類似性質的水域。\\n\\n水障礙區區域界線內的所有地麵和水都是該水障礙區的一部分,水障礙區的界線垂直向上下延伸。標示水障礙區界線的立樁和線屬於該水障礙區內。標示水障礙區界線的立樁為妨礙物。當球位於水障礙區內或其任何部分觸及水障礙區時,該球是位於水障礙區內的球。\\n\\n“打球線” 是指球員期望擊球之後球運動的方向,再加上向預想方向兩側延長適當的距離。打球線從地麵垂直向上延伸,但是不越過球洞。\\n\\n13—1.在球的現狀態打球\\n\\n除非規則中另有規定外,應在球的現有狀態下打球(靜止的球被移動時一見規則18)。13-2.改善球的位置狀態、試圖揮杆區域或打球線 除非規則中另有規定,球員不得以下列任何動作:\\n\\n移動、彎曲或折斷任何生長物或固定物(包括不移動妨礙物和標示界外的物體)或取除或按壓沙、浮土、被放回原處的削起的草皮、由他處移來鋪放在固定位置的其它草皮及其它地麵的不平整處他的球的位置或位置狀態,來改善或允許改善:\\n\\n他的試圖揮杆區域,\\n\\n他的打球線或該線越過球洞延伸的適當距離,或他將要拋球或放置球的區域。\\n\\n但下列場合例外:\\n\\n發生在采取正常站位過程中,\\n\\n發生在進行擊球或為擊球而使球杆向後方運動時,\\n\\n發生在在發球區上製造或修整地麵的不平整處時,或\\n\\n發生在球洞區上按照規則16—la取除沙和浮士或按照規則16一1C修整損壞處時。\\n\\n球杆僅可以輕放在地麵上而不得按壓地麵。\\n\\n例外:球位於障礙區內一見規則13一4、13一3 製造站位場所\\n\\n球員在采取站位時有權利使兩腳穩固地站於地麵,但他不得製造站位場所。\\n\\n13-4.球位於障礙區內\\n\\n規則中另有規定時除外,在對位於障礙區(無論是沙坑還是水障礙區)內的球進行擊球之前、或拿起位於障礙區的球要在障礙區內拋球或放置球之前,球員不得:\\n\\na.測試該障礙區或其它類似障礙區的狀況,\\n\\nb.用球杆或其它物體觸及障礙區內的地麵或水障礙區內的水,或\\n\\nC.觸及或移動位於障礙區內或觸及該障礙區的散置障礙物。\\n\\n例外:\\n\\n1.在冇有進行任何構成測試障礙區狀態或改善球的位置狀況行為的前提下,球員有下列行為並不受處罰:(a)為了防止摔倒、為了取除妨礙物、為了測量或按照任何規則取回或拿起球時,觸及了任何障礙區內的地麵或水障礙區內的水,或(b)將他的球杆放在障礙區內。\\n\\n2.球員可以在擊球之後,或他的球重則不必經球員授權可以在任何時候,平整障礙區內的沙或土。但是,如果球仍然位於該障礙區內,則不得有改善球的位置狀態或對球員在該洞以後的打球有利的任何行為。\\n\\n注:在任何時候,包括做擊球準備或為了擊球使球杆向後方運動時,球員可以用球杆或其它物體觸及任何妨礙物、任何被委員會宣佈為球場整體一部分的建築物或任何草、灌木、樹木或其它生長物。違反規則的處罰:比洞賽一該洞負;比桿賽一加罰兩杆(尋找球見規則12—l)。\\n\\n規則14 打球方法\\n\\n定 義\\n\\n“擊球”是指意在正確打球並使其移動而使球杆向前的運動,但是如果球員在球杆杆頭觸及球之前自發地停止下揮杆則他被視為冇有擊球。\\n\\n14—1.正確地打球\\n\\n應當用球杆的杆頭正確地打球,而決不可以采用推、撥、或挖的動作。\\n\\n14—2.協助\\n\\n在進行擊球時,球員不得接受物理協助或對自然因素的防護。\\n\\n違反規則14—l或一2的處罰:\\n\\n比洞賽——該洞負;比桿賽——加罰兩杆。\\n\\n14—3.人工裝置和異常用具\\n\\n球員對球杆是否符合規則14—3有疑問時,應向聖安德魯斯皇家古代高爾夫俱樂部谘詢。\\n\\n製造業者可以向聖安德魯斯皇家古代高爾夫俱樂部提交樣品,接受對計劃製造的球杆是否會導致球員在規定一輪中違反規則14—3的裁決。該樣品隨即成為聖安德魯斯皇家古代高爾夫球俱樂部的所有物以供參考。如果製造業者在製造和或/推廣該球杆之前未向聖安德魯斯皇家古代高爾夫球俱樂部提交樣品,就要承擔球杆不符合高爾夫球規則的風險。\\n\\n除本規定中另有規定外,在規定一輪過程中,球員不得使用下列任何人工裝置或異常用具:\\n\\na.可能有助於他的一次擊球或整個打球的物品;或\\n\\nb.具有測定或測量可能對打球有影響的距離和條件的目的的物品;或\\n\\nC.下列情況以外的可能有助於他握杆的物品:\\n\\n(Ⅰ)可以去戴用未經特殊加工的手套;\\n\\n(Ⅱ)可以使用鬆脂、粉末及乾燥或保濕劑;\\n\\n(Ⅲ)可以在握柄上施用膠帶或紗布(使用上述物質以握柄不違反規定4—1C為條件);和\\n\\n(Ⅳ)在握柄上纏捲毛巾或手帕。違反規則14—3的處罰:取消資格。\\n\\n14-4.連擊球\\n\\n如果球員在一次擊球過程中球杆碰擊球一次以上,則應計算該次擊球並加罰一杆,共計兩杆。\\n\\n14—5.打運動中的球\\n\\n球員不得在他的球正在運動時打球。\\n\\n例外:\\n\\n正從球座上落下的球一規則14一3。\\n\\n連擊球一規則14-4。\\n\\n正在水中運動的球一規則14—6。\\n\\n當球員開始擊球後或為擊球而使球杆向後運動後球開始移動時,他並不按照本規則因打運動中的球而受處罰,但下列規則中的處罰不能免除:\\n\\n靜止中的球被球員移動一規則18-2a。\\n\\n在做擊球準備後靜止中的球移動一規則18一2b。觸及散置障礙物之後靜止中的球移動一規則182c。\\n\\n(球被球員、其同伴或球童故意變向或停止——見規則l—2。)\\n\\n14-6在水中運動的球\\n\\n當球正在水障礙區內的水中運動時,球員可以進行擊球而不受處罰。但他不得為等待風或水流改善球的位置而延誤擊球。球員在選擇應用規則26時,可以將正在水中運動的球拿起。\\n\\n違反規則14-5或一6的處罰:比洞賽——該洞負;比桿賽——加罰兩杆。\\n\\n規則15 打錯球;替換球\\n\\n定 義\\n\\n“錯球” 是指除球員的下列球以外的任何球:\\n\\na.使用中球,\\n\\nb.暫定球,\\n\\nc 在比桿賽中按照規則3—3或規則20—7b打的第二球。\\n\\n注:使用中球包括不論允許替換與否實際上已替換了使用中球的球。\\n\\n15—1.總 則\\n\\n球員必須用從發球區打出的球擊球入洞,除非規則允許他以另外一個球替換。如果球員在不允許的情況下仍以另一個球替換,則替換球不是錯球,而是成為使用中球,如果球員未按照規則20-6訂正這一錯誤,那麼他在比洞賽中該洞負,比盃賽中加罰兩杆。\\n\\n(從錯誤的地方打球一見規則20—7。)\\n\\n15-2.比洞賽\\n\\n除去在障礙區內以外,球員以錯球進行擊球,則他在該洞負。\\n\\n球員在障礙區內以錯球進行任何次擊球都不受處罰。在障礙區內以錯球進行擊球的次數不計入球員的分數內。如果錯球屬於另一個球員,則該球的所有者應在第一次打錯球的地點放置球。\\n\\n如果在一洞的打球過程中球員和對手互相打錯了球,那麼最先在障礙區以外的地方打錯球的球員在該洞負。無法確定時,雙方應以交換了的錯球打完該洞。\\n\\n15—3.比桿賽\\n\\n如果比賽者以錯球進行了一次或數次擊球,他要被加罰兩杆,除非擊球是在球位於障礙區內時進行的,在該場合下他不受處罰。\\n\\n比賽者必須以打正確的球糾正其錯誤。如果他在下一洞發球區進行擊球之前冇有糾正錯誤,如果是在該輪的最後一洞,在離開球洞區之前未宣佈糾正錯誤的意向,他要被取消資格。\\n\\n比賽者以錯球進行擊球的次數不計入其分數內。\\n\\n如果錯球屬於另一個比賽者,該球的所有者應在第一次打錯球的地點放置球。(放置球或重放置球以後的位置狀態被改變一見規則20—3b。)\\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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