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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比賽細則(4) 手槍專用技術規則 (2)

作者:曹勇 分類:曆史 更新時間:2026-07-29 12: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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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5.0競賽官員\\n\\n根據Z5.0的規定,應設有仲裁委員會監督比賽的實施。\\n\\n5.1 25米靶線仲裁委員\\n\\n5.1 ET使用電子靶時,至少一名成統仲裁在現場解決有關環數的問題。隻有一名或兩名成統仲裁委員在場時,手槍仲裁委員必須協助工作。任何項目在換組時,仲裁委員必須保證靶麵白色部分、靶架、襯靶都冇有彈孔或做出明顯標誌。\\n\\n5.1.l使用普通靶紙比賽時,每個地段或每5至10個靶位必須有一名成統仲裁和/或一名手槍仲裁,有一名裁判員(見S5.6)陪同在靶線工作。\\n\\n5.1.2靶線仲裁在報靶前覈實靶上的彈數,決定環值和解決疑難彈著等問題。\\n\\n5.l.3如果用彈孔測量器確定疑難彈著時,必須有兩名仲裁委員和一名裁判員裁決,靶線仲裁委員是主席。\\n\\n5.1.4靶線仲裁委員必須確認第二記分員在靶線記錄的所有成績(見S5.7)(包括在成績卡片上由仲裁簽註的說明)。\\n\\n5.1.5靶線仲裁委員應保證第二記分員在正確記分和疑難彈著處理前,不得報靶和補靶(見S5.8)。\\n\\n5.2裁判長\\n\\n每個靶場須指定一名裁判長。其職責是:\\n\\n5.2.1領導所有裁判員和靶場工作人員正確指揮比賽。\\n\\n5.2.2配備有經驗的技術人員和必要的材料,迅速排除設備故障。解決其他裁判員不能解決的問題。\\n\\n5.2.3與成統裁判長密切配合,迅速有效地統計成績。\\n\\n5.2.4同所有裁判員和仲裁委員密切配合。\\n\\n5.3地線裁判員\\n\\n每個地段或每5至10個靶位,應指定一名地段裁判員,負責在指定的地段工作,對裁判長負責,並同仲裁委員密切配合。其職責是:\\n\\n5.3.1負責點名,讓射手到指定位置。\\n\\n5.3.2覈實射手的姓名、號碼,以保證他們與競賽日程、順序和小成績公佈板相符。\\n\\n5.3.3檢查射手的槍支是否經過檢查合格,覈實驗槍證(見Z10.6)。\\n\\n5.3.4保證射手遵守各種規則。\\n\\n5.3.5下達必要的口令。\\n\\n5.3.6保證檢查員正確地記錄射手發射的彈數。\\n\\n5.3.7監督靶子正常地工作。\\n\\n5.3.8維持場內秩序,特彆要注意安全。\\n\\n5.3.9接受抗議並負責遞交給仲裁委員會。\\n\\n5.3.10負責將所有犯規、乾擾、處分、脫靶、故障、補時間及重射等記錄在檢查員的記錄單。靶紙和小成績公佈板上。\\n\\n5.4檢查員\\n\\n每個射擊位置應有一名檢查員(除使用電子靶外)其職責是:\\n\\n5.4.l負責將射手姓名、國籍、號碼、犯規。處分以及每發彈著的環值登記在卡片上。\\n\\n5.4.2將每發或每組成績寫在桌子上方或旁的小成績公佈板上。\\n\\n5.4.3不能同射手談論有關成績的事。\\n\\n5.4.4在自選手槍慢射比賽中,如射手不是自己控製換靶,檢查員負責發出換靶信號,但是應給射手有足夠的時間用望遠鏡觀察彈著,然後發信號。\\n\\n5.4.5射手打完試射必須明確向檢查員報告,檢查員須予以確認。\\n\\n5.4.6為避免語言上的困難,可給射手一個標有“試射”和“記分射”的牌子。“試射”牌子也要劃有表示“試射”的斜線。換靶時隻要向檢查員顯示一下相應信號即可。\\n\\n5.4.7在氣手槍比賽中,每當一組射完後,檢查員要立即向射手收集靶紙,指派專人將靶紙從檢查員處收集來並裝人安全箱內,送成統辦公室。\\n\\n5.5靶機操縱員\\n\\n在定時項目比賽中,靶機操縱員在地段裁判員的領導下正確地控製靶子或調整定時機構(見S5.3.7和6.6.4)。\\n\\n5.6靶壕裁判員\\n\\n使用普通靶比賽時,每個地段或每5至10個靶位必須指定一名靶場裁判員,其人數應和地段裁判員人數相等,其職責如下:\\n\\n5.6.l靶壕裁判員應對他所管理的靶位負責。\\n\\n5.6.2在25米項目中,如有疑難彈著,必須向仲裁委員報告並記錄疑難彈著的處理結果。\\n\\n5.6.3依據規則,保證靶能迅速、準確、有效地報靶、記分、補靶和換靶。\\n\\n5.6.4根據國際射聯規則,他可以與地段裁判員和仲裁委員協商決定疑難問題(見S5.l)。\\n\\n5.6.SET確保靶麵的白色區域無彈孔,要清楚地標出靶框上的任何彈痕。\\n\\n5.7副檢查員\\n\\n在靶場確定正式成績的25米項目中,副檢查員位於靶場裡,將報靶員的成績登記在成績單上,如果檢查員和副檢查員所記的成績不同時,應以副檢查員的記錄為準。\\n\\n5.8報靶員\\n\\n在靶場確定正式成績的25米項目中,報靶員的職責是:報靶後補貼彈孔(包括襯靶的彈孔)。\\n\\n6.0射擊項目、程式和比賽規則\\n\\n6.1.ET整個項目使用電子靶時(Z3.22),發射彈數見專用技術規則。\\n\\n6.1.1.ET如何使用電子靶(監視器的顯示、更換記分靶等)見Z3.22.6.l。\\n\\n6.l.2.ET每個階段或一個項目結束前,射手不能觸摸列印機按鈕和列印紙,但離開靶場之前必須簽字,對此成績不能抗議。(有關成績的抗議見S8.4.3(10/50米)和S8.5.3(25米))。\\n\\n6.l每張靶紙射擊彈數\\n\\n6.1.l手槍速射項目,每組5發子彈在限定的時間內對5個速射靶各打一發。一組後,必須記分。報靶、補貼。每個射手打完一階段(30發記分射和5發試射)後必須更換新靶。\\n\\n6.1.2女子運動手槍、中心發火手槍的慢射階段和標準手槍項目,每張靶紙5發。\\n\\n6.1.3女子運動手槍和中心發火手槍項目的速射階段,每張靶紙5發,每打完5發後,必須記分、報靶和補貼。每個射手打完一組試射和3組記分射後必須更換新靶。\\n\\n6.1.4手槍慢射項目:每張靶紙5發。\\n\\n6.1.5氣手槍項目:每張靶紙1發。\\n\\n6.2試射靶紙的張數\\n\\n必須給每個射手提供下列試射靶:\\n\\n6.2.l手槍慢射:2張。\\n\\n6.2.2氣手槍60發:4張。\\n\\n6.2.3氣手槍40發:4張。\\n\\n6.2.4男子中心發火手槍、女子運動手槍的慢射階段:1張。\\n\\n6.2.5標準手槍:1張。\\n\\n6.3試射彈數\\n\\n6.3.1手槍慢射和氣手槍項目:試射彈數不限,但必須在記分射前進行。隻要打了第一發記分射,就不能再進行試射,除非是經仲裁委員同意。未經仲裁同意,記分射後打在試射靶上的彈著均記脫靶。(試射換記分射的程式ET見Z3.226.l;普通靶紙見S5.4.6)\\n\\n6.3.2 25米項目的試射彈數見S6.7.3:6.8.4.4;6.8.5.4和6.9.3。\\n\\n6.4襯靶(見Z3.4)。\\n\\n6.4.l在女子運動手槍、中心發火和標準手槍項目比賽中,必須使用村靶,以便查明疑難彈著和錯射等。\\n\\n6.4.1.1 ET使用電子靶時,所有的25米項目和階段都應使用襯靶(見Z3.4)。靶心後的小襯靶,速射項目或階段每組更換,慢射階段在試射後和每階段更換。\\n\\n6.4.2女子運動手槍和中心發火手槍項目的速射階段,每5發後必須補貼或更換襯靶。\\n\\n6.4.3標準手槍項目,每20發記分射後,必須更換新襯靶,每5發後應補貼或更換。\\n\\n6.4.4ET使用電子靶時間米靶場除外),在靶後應裝有取證紙,每組(射手)後必須更換。\\n\\n6.5射擊姿勢\\n\\n6.5.l射手在規定的射擊位置上必須自由站立,不得有任何依靠,隻能單手握把和射擊,握槍的手腕必須絕對自由(見S4.1.6)\\n\\n6.5.2在一組準備和射擊中,包括裝退子彈、裝卸彈夾、開閉槍機、發與發之間、準備姿勢前等,槍口始終保持指向前方。\\n\\n6.5.3在所有25米速射項目中(手槍速射、女子運動手槍和中心發火手槍的速射階段,以及標準手槍的20秒、10秒組),射擊必須從準備姿勢開始。準備姿勢時,射手的單臂,必須指向前下方,並且與垂線的夾角不得大於45度(但不能指向射擊位置的線內),等待靶的出現。當靶開始轉正時,射手方可舉槍射擊。\\n\\n6.6比賽的一般程式\\n\\n6.6.l比賽開始前不得射擊(見Z2.5.4)。\\n\\n6.6.2在手槍慢射項目和其他項目的慢射階段中,時間的計算是從“開始”起到“停放”口令(或信號)止。\\n\\n6.6.3在手槍速射項目和其他項目的速射階段中,時間的計算是從靶子開始轉正(綠燈亮)的瞬間起到靶子轉側(紅燈亮)的瞬間止。\\n\\n6.6.4靶子轉動或燈光可以由靶子操縱員控製,其位置應該在射擊地線後邊既不乾擾射手,又便於看到裁判員和聽到其口令的地方。靶子也可以由裁判員遙控。\\n\\n6.6.5在所有25米項目比賽中,裝彈不能超過5發,也不得在彈夾、轉輪中插入其他東西。\\n\\n6.6.6在10米和50米項目中,裁判長必須在比賽結束前的10分鐘和5分鐘時,大聲向射手宣佈剩餘時間。\\n\\n6.6.7在比賽中,當一組或一個階段結束後,必須下達“返於彈”的口令。即使在一組射擊中,射手也必須立即退出子彈(故障時見S5.0)。\\n\\n6.6.8開始“準備”前,射手應向地段裁判員報到,待裁判允許後可進人射擊位置準備器具,此時裁判檢查裝備,然後下達“現在開始準備”的口令,同時顯示試射靶。“準備”前,經裁判允許,射手可以舉槍瞄準和空槍練習。“準備”時間到時,裁判長下達“裝子彈”或“開始”的口令或信號\\n\\n6.6.9在手槍速射、女子運動手槍和中心發火手槍速射階段,準備時間3分鐘。手槍慢射、氣手槍、標準手槍、中心發火手槍和女子運動手槍慢射階段,準備時間10分鐘。\\n\\n6.6.10如果一個項目分成兩個階段:\\n\\n6.6.10.1所有射手必須打完第一階段後,才能開始第二階段。\\n\\n6.6.10.2分組比賽的射手應儘可能相等。\\n\\n6.6.11一個射手打完第一發試射後,不得換人。\\n\\n6.6.12空槍擊發\\n\\n“空槍擊發”是指不裝子彈和不充氣的擊發。\\n\\n6.7手槍速射項目的特殊規定\\n\\n6.7.1手槍速射項目用25米手槍速射靶(見Z3.2.4)。\\n\\n6.7.1.ET使用電子靶,見Z3.22\\n\\n6.7.2該項60發記分射,分成兩個階段,每階段30發,分六組射擊,每組5發,兩組8秒、兩組6秒和兩組4秒,每組對5個靶子各打一發,在規定的期限內打完。\\n\\n6.7.3每階段開始前,射手可以打一組8秒的試射。\\n\\n6.7.4所有射手打完第一階段後,才能進行第二階段。\\n\\n6.7.5所有記分射和試射皆按口令進行。至少每一個地段的兩名射手在統一口令下同時進行。組委會可以安排一個以上地段的射手在統一口令下進行。\\n\\n6.7.6如同組任何一名射手的槍支發生故障,該組必須在相同時間階段並接著在後麵的正常組中進行重射。同組所有其他射手射完該時間階段的組次後,將立即開始該階段的最後組次射擊。每一射擊地段可單獨操作比賽。\\n\\n6.7.7下達“裝子彈”口令前,裁判員必須報出該組的時間(如8秒組、6秒組等)或用信號裝置顯示。這個裝置的尺寸能使射手清楚地看到為準。裁判員下達“裝子彈”口令後,射手在1分鐘內作好該組射擊的準備。\\n\\n6.7.7.1一分鐘到,裁判員下達下列口令:\\n\\n注意!(靶子轉側、電子靶紅燈亮)5-4一3—2一l一開始!\\n\\n“開始”的口令是靶子轉正或綠燈亮的信號。當數到“l”口令時射手必須成準備姿勢。\\n\\n6.7.7.2每組開始前,射手必須成“準備”姿勢。在電子靶綠燈亮之前、普通靶轉正之前,手臂保持不動。\\n\\n6.7.7.3靶子必須在“開始”口令後3秒(±1秒)轉正(綠燈亮)。靶子每次轉正的時間應保持一致。靶子開始轉正(綠燈亮)的瞬間,射手可以舉槍射擊。\\n\\n6.7.8如靶子轉正太快(少於2秒)或太慢(超過4秒),射手未進行射擊,可要求重射該組,如已射擊則不得重射。\\n\\n6.7.9如果射手提出顯靶太快或太慢,而又未進行射擊,裁判員和仲裁委員認為其要求與事實相符,射手可以重射。\\n\\n6.7.10如果射手提出顯靶太快或太慢,而又未進行射擊,裁判員和仲裁委員認為其要求與事實不符,可以允許射手射擊該組,但必須在該組成績中扣2環。\\n\\n6.7.11當下達“注意”口令後靶子轉側(紅燈亮)瞬間即為該組射擊開始,此後每一發射均為有效。\\n\\n6.7.12使用電子靶時,每組射擊後,至少停1分鐘,再下達下一組“裝子彈”的口令。日程表應公佈每組(編組)的開始時間,一般組與組之間不少於30分鐘。\\n\\n6.8女子運動手槍和中心發火手槍項目的特殊規定。\\n\\n6.8.l中心發火手槍為男子項目。\\n\\n6.8.2運動手槍為女子和男、女少年項目(見S4.5)。\\n\\n6.8.3整個項目為60發記分射,分為兩個階段,每個階段30發:\\n\\n(1)慢射階段\\n\\n(2)速射階段\\n\\n6.8.4慢射階段:\\n\\n6.8.4.1慢射階段,用25米、50米手槍慢射靶(見Z3.2.5)。\\n\\n6.8.4.1.ET使用電子靶,見Z3.22。\\n\\n6.8.4.2慢射階段包括30發記分射,分6組,每組5發。\\n\\n6.8.4.3每組的射擊時間為6分鐘。\\n\\n6.8.4.4每階段記分射開始前,射手可以打一組5發試射,時間為6分鐘。\\n\\n6.8.4.5每組開始前,裁判員應報出組次和“裝子彈”的口令,並給予足夠的裝子彈時間後,下達適當的口令或信號,開始射擊。\\n\\n6.8.4.6所有射手打完慢射階段以後,才能進行速射階段。\\n\\n6.8.5速射階段:\\n\\n6.8.5.l速射階段用25米手槍速射靶(見Z3.2.4)。\\n\\n6.8.5.1.ET使用電子靶,見Z3.22。\\n\\n6.8.5.2速射階段為30發記分射,分6組,每組5發。\\n\\n6.8.5.3每組射擊時,靶子顯示5次,每次3秒(+0.2秒)。靶在側立位置停留7秒(±1秒),每顯示一次隻能射擊1發。\\n\\n6.8.5.4記分射開始前,可以進行一組(5發)試射。\\n\\n6.8.5.5裁判員應報出組次和下達“裝子彈”的口令,並給射手足夠的準備時間。當其認為射手已準備好,必須問“準備好了嗎?”\\n\\n6.8.5.5.1此時射手必須成“準備”姿勢,或在靶子轉側(紅燈亮)前報“冇有準備好”。如果在3秒內冇有相反的回答,靶即轉側(紅燈亮)。7秒鐘後(±1秒),靶子轉正(綠燈亮),顯示3秒鐘。\\n\\n6.8.5.5.2如射手回答“冇有準備好”,則裁判員應大聲報“冇有準備好”待約15秒後下達“注意”,並轉側靶子(紅燈亮),7秒鐘後靶子轉正(綠燈亮),比賽開始。\\n\\n6.8.5.6每發射一發前,射手必須將其手臂放下成“準備姿勢”,並且他的持槍的手臂在靶子轉正(綠燈亮)前,不得移動。一組(5發)射擊中手槍不得放在凳子上或射擊桌上(見S2.5.6)。\\n\\n6.8.5.7當裁判員問“準備好了嗎?”或“注意”以後,靶子第一次轉側(紅燈亮)的時刻即為該組射擊開始,此後每次發射都應記分。\\n\\n6.8.5.8每組(5發)射擊後,應記錄成績和補貼彈孔(普通靶)。\\n\\n6.8女子運動手槍和中心發火手槍項目的特殊規定。\\n\\n6.8.l中心發火手槍為男子項目。\\n\\n6.8.2運動手槍為女子和男、女少年項目(見S4.5)。\\n\\n6.8.3整個項目為60發記分射,分為兩個階段,每個階段30發:\\n\\n(1)慢射階段\\n\\n(2)速射階段\\n\\n6.8.4慢射階段:\\n\\n6.8.4.1慢射階段,用25米、50米手槍慢射靶(見Z3.2.5)。\\n\\n6.8.4.1.ET使用電子靶,見Z3.22。\\n\\n6.8.4.2慢射階段包括30發記分射,分6組,每組5發。\\n\\n6.8.4.3每組的射擊時間為6分鐘。\\n\\n6.8.4.4每階段記分射開始前,射手可以打一組5發試射,時間為6分鐘。\\n\\n6.8.4.5每組開始前,裁判員應報出組次和“裝子彈”的口令,並給予足夠的裝子彈時間後,下達適當的口令或信號,開始射擊。\\n\\n6.8.4.6所有射手打完慢射階段以後,才能進行速射階段。\\n\\n6.8.5速射階段:\\n\\n6.8.5.l速射階段用25米手槍速射靶(見Z3.2.4)。\\n\\n6.8.5.1.ET使用電子靶,見Z3.22。\\n\\n6.8.5.2速射階段為30發記分射,分6組,每組5發。\\n\\n6.8.5.3每組射擊時,靶子顯示5次,每次3秒(+0.2秒)。靶在側立位置停留7秒(±1秒),每顯示一次隻能射擊1發。\\n\\n6.8.5.4記分射開始前,可以進行一組(5發)試射。\\n\\n6.8.5.5裁判員應報出組次和下達“裝子彈”的口令,並給射手足夠的準備時間。當其認為射手已準備好,必須問“準備好了嗎?”\\n\\n6.8.5.5.1此時射手必須成“準備”姿勢,或在靶子轉側(紅燈亮)前報“冇有準備好”。如果在3秒內冇有相反的回答,靶即轉側(紅燈亮)。7秒鐘後(±1秒),靶子轉正(綠燈亮),顯示3秒鐘。\\n\\n6.8.5.5.2如射手回答“冇有準備好”,則裁判員應大聲報“冇有準備好”待約15秒後下達“注意”,並轉側靶子(紅燈亮),7秒鐘後靶子轉正(綠燈亮),比賽開始。\\n\\n6.8.5.6每發射一發前,射手必須將其手臂放下成“準備姿勢”,並且他的持槍的手臂在靶子轉正(綠燈亮)前,不得移動。一組(5發)射擊中手槍不得放在凳子上或射擊桌上(見S2.5.6)。\\n\\n6.8.5.7當裁判員問“準備好了嗎?”或“注意”以後,靶子第一次轉側(紅燈亮)的時刻即為該組射擊開始,此後每次發射都應記分。\\n\\n6.8.5.8每組(5發)射擊後,應記錄成績和補貼彈孔(普通靶)。\\n\\n6.9標準手槍的特殊規定\\n\\n6.9.1.ET使用電子靶時,詳見Z3.22。\\n\\n6.9.l標準手槍項目用25米、50米手槍慢射靶(見Z3.2.5)。\\n\\n6.9.2整個項目為60發記分射,分成三個階段,每個階段20發,分4組,每組5發。\\n\\n6.9.2.1第一階段150秒(+0.2秒)4組,每組5發。\\n\\n6.9.2.2第二階段20秒(+0.2秒)4組,每組5發。\\n\\n6.9.2.3第三階段10秒(+0.2秒)4組,每組5發。\\n\\n6.9.3比賽開始前,可在150秒內進行一組(5發)試射。\\n\\n6.9.4裁判員應報出每組的時間,下達“裝子彈”的口令後,應給射手足夠的準備時間,當其認為射手已準備好,必須問“準備好了嗎?”\\n\\n6.9.4.回此時射手(15秒除外)必須成“準備”姿勢,或在靶子轉側(紅燈亮)前報“冇有準備好”!如果3秒內冇有相反回答,靶即轉側(紅燈亮),7秒鐘(11秒)靶子轉正(綠燈亮),靶按每個階段規定的時間顯示。\\n\\n6.9.4.2如果射手回答“冇有準備好”,裁判應大聲重複“冇有準備好”。待約15秒後下達“注意”的口令,並轉側靶子或紅燈亮,7秒鐘後靶子轉正或綠燈亮,比賽開始,射手發射一組(5發)子彈。\\n\\n6.9.5在裁判員問“準備好了嗎?”或“注意”後,靶子轉側(紅燈亮)的瞬間,該組比賽即算開始,此後發射的每發子彈都計算成績。\\n\\n6.9.6如果比賽分成兩部分進行,每部分應包括:\\n\\n6.9.6.1 150秒2組每組5發。\\n\\n6.9.6.2 20秒2組每組5發。\\n\\n6.9.6.3 10秒2組每組5發。\\n\\n6.9.6.4每個部分開始之前,可在150秒內進行1組(5發)試射。\\n\\n6.10手槍慢射項目的特殊規定\\n\\n6.10.l手槍慢射使用50米手槍慢射靶(見Z3.2.5)。\\n\\n6.10.1.ET使用電子靶時,詳見Z3.22\\n\\n6.10.2整個項目為60發記分射,分6組,每組10發。\\n\\n6.10.3射擊時間,包括試射共2小時。\\n\\n6.10.4從裁判長下達“開始”的口令起,比賽即算開始,試射結束後的發射均計成績。允許空槍擊發(見S6.6.12)。\\n\\n6.10.5除裁判長或仲裁委員同意外,正式比賽時間開始前的任何發射,在第一張靶紙或前幾張靶紙計0環;比賽時間結束後的任何發射或未發射的,在最後一張或倒數幾張靶紙計0環,如果不能辨彆那一發是遲射的彈著,則把該靶上最高環值的彈著取消(見S2.5.4)。\\n\\n6.10.6如果使用自動靶、輸送靶或升降靶可以由射手控製換靶,也可以由檢查員控製換靶,不管用什麼方法,錯射都是射手的責任。\\n\\n6.10.7如果比賽分成兩部分進行,每部分30發記分射。記分射開始前可以試射,試射彈數不限。射擊的時間為1小時。\\n\\n6.11氣手槍項目的特殊規定\\n\\n6.11.1氣手槍項目使用10米氣手槍靶(見Z3.26)。\\n\\n6.11.1.ET使用電子靶時,詳見Z3.22。\\n\\n6.11.2使用普通靶時,換靶通常在裁判員的\\n\\n監督下由射手自行更換(見S6.10.6)。10發一組後交給檢查員,檢查員立即收集靶紙,由專人放人保險箱內送到成統室。\\n\\n6.11.3裁判長下達“開始”的口令起,比賽即開始。試射結束後的任何發射均計成績。但根據S6.6.12的規定,空槍擊發是允許的。\\n\\n6.11.4除裁判長或仲裁委員同意外,正式比賽時間開始前的任何發射,在第一張靶紙或前幾張靶紙計0環;比賽時間結束後的任何發射或未發射的,在最後一張或倒數幾張靶紙計0環(見S2.5.4)。\\n\\n6.11.5第一張記分射靶顯示後,任何充氣擊發,不管是否裝子彈,隻要靶上無彈孔均計0環。但根據S6.6.12的規定,空槍擊發是允許的。\\n\\n6.11.6男子和少年男子項目\\n\\n6.11.6.1整個項目為60發記分射,分6組,每組10發。\\n\\n6.11.6.260發項目的總時間(包括試射為1小時45分。\\n\\n6.11.7女子和少年女子項目\\n\\n6.11.7.1整個項目為40發記分射,分4組,每組10發。\\n\\n6.11.7.2 40發項目的總時間(包括試射)為1小時15分。\\n\\n6.12紀律與處罰\\n\\n6.12.l總則:見Z9.0。\\n\\n6.12.l.l如果射手使用冇檢查過的槍支進行比賽,給予從第一組中扣除2環的處罰,並不允許繼續射擊,直到該槍支經裝備檢查處檢查合格後才能重新開始。射擊靶位和時間由仲裁委員會決定,但不補試射,不補時間。\\n\\n6.12.1.2如果射手違反規定更換槍支,則被取消比賽資格。\\n\\n6.12.1.3射手如果將已檢查合格的槍支,又修改或調整成不符合規則規定時,將被取消比賽資格。如果認為射手的槍可能不符合規則時,可重新檢查。\\n\\n6.12.2射手的槍支雖已經檢查,但比賽開始時不能出示驗槍證,射手可以參加比賽,如比賽結束前不能取回(任何人)驗槍證,則從其第一組成績中扣除2環。在比賽結束前,如果射手本人或任何人去取驗槍證或重新檢查槍支所耽誤的時間,一律不補。\\n\\n6.12.3從成績中釦環,是從發生犯規的該組中扣除。一般犯規釦環,是從第一組最低環值的那一發中扣除。\\n\\n6.12.4未命中在自己靶環內的彈著均記零環。\\n\\n6.12.5如射手想否認其靶上的彈著是自己所射,應立即向裁判員報告。\\n\\n6.12.5.1如果裁判員證實該發域幾發)彈著確實不是該射手所射,應在成績單上登記,該發(或幾發)登出。\\n\\n6.12.5.2如果裁判員不能確認該射手是否射擊該發(或幾發),則其彈著視為有效。\\n\\n6.12.5.3下列情況的彈著視為無效\\n\\n6.12.5.3.1檢查員能確認射手冇有發射該發子彈。\\n\\n6.12.5.3.2附近射擊位置上的射手或檢查員報告有“脫靶”。\\n\\n6.12.6比賽中,如果射手遲到,時間不補。如果是客觀原因,仲裁委員會可補給他失去的時間和組數,但不得因此而影響正常比賽。\\n\\n6.12.7口令錯誤:\\n\\n由於裁判的錯誤口令,使射手未準備好而不能射擊,射手應立即舉手向裁判員或仲裁委員報告。\\n\\n6.12.7.l如射手報告屬實,允許射擊該組。\\n\\n6.12.7.2如射手報告不屬實,允許射擊該組,但必須從該組中扣除2環。\\n\\n6.12.7.3如射手已發射一發子彈,則報告無效。\\n\\n6.12.8中斷\\n\\n如果由於安全和技術故障原因,不是射手造成的中斷,可按下列方法處理:\\n\\n6.12.8.l如果中斷時間超過15分鐘,仲裁委員必須補給25米項目一組(5發)試射,但氣手槍。手槍慢射按S6.14.4.3執行。\\n\\n6.12.8.2在慢射項目或有關項目的慢射階段中,射手可以要求延長射擊時間,完成該組射擊,如果中斷髮生在該組中,額外試射應在中斷的組中進行。\\n\\n6.12.8.3在手槍速射和標準手槍項目中,被中斷的該組作廢,重射一組,成績按重射組計算。\\n\\n6.12.8.4在中心發火手槍和運動手槍項目中,繼續完成中斷的該組,成績按完成該組的5發彈著計算。\\n\\n6.12.9乾擾\\n\\n射手認為在一發射擊中被乾擾,應放下槍支,立即向裁判員或仲裁委員報告,但不得乾擾其他射手。\\n\\n6.12.9.l如果情況屬實,按下列辦法處理:\\n\\n6.12.9.1.1該發(手槍慢射、氣手槍)必須取消,射手可以重射該發和完成該組。\\n\\n6.12.9.1.2該組(運動手槍、中心發火手槍、手槍速射和標準手槍)必須取消,射手可以重射該組。\\n\\n6.12.9.2如果情況不屬實,按下列辦法處理:\\n\\n6.12.9.2.1如果射手已經打完該組,成績有效。\\n\\n6.12.9.2.2如果射手冇有打完該組,射手可以重射一組,成績按下列辦法處理:\\n\\n6.12.9.2.2.l手槍速射項目,按每一個靶上的最低一發環值的和計算。\\n\\n6.12.9.2.2.2女子運動手槍、中心發火手槍、標準手槍,按靶上最低5發環值的和計算。\\n\\n6.12.9.2.2.3從該組中扣除2環。\\n\\n612.9.2.2.4任何重射組,所有5發子彈都必須命中。任何冇有發射或脫靶均記作零環。\\n\\n6.12.9.2.2.5手槍慢射、氣手槍項目,該發有效,不處分,繼續比賽。\\n\\n6.12.10情況記錄\\n\\n仲裁和裁判員必須將處分、釦環、補時間等清楚地記在靶紙上、成績卡片和小成績公佈板上,以便成統室進行覈實。\\n\\n6.13 25米項目\\n\\n6.13.l在速射項目(手槍速射、女子運動手槍、中心發火手槍的速射階段和標準手槍的20秒。10秒)中,如果射手舉槍太早或冇有將槍低放到適當角度(見S6.5.3),仲裁委員必須給予警告,記錄該組成績並重射一組,按兩組中成績較差的一組計算。如果在手槍速射30發中,或中心發火手槍、女子運動手槍的速射階段和標準手槍20秒、10秒中再次犯同樣錯誤,按同樣步驟處理,但要從該射手的成績中扣除2環。第三次再犯時則取消其比賽資格。\\n\\n6.13.2如果射手裝彈超過5發,應從該組中扣除2環。\\n\\n6.13.3射手在下達“裝子彈”口令前,“退子彈”口令後發射,取消其比賽資格。下達“裝子彈”口令後,該組比賽“開始”前的意外發射,都不計成績,但要在該組成績中扣除2環。試射例外。射手發生意外發射,裁判判為故障(見S8.3.1)後,該射手必須等其他射手打完該組,再允許跟正常組完成或重射該組,同時間階段的未射組次,必在其他射手打完之後立即完成。如射手不按此程式而繼續射擊該組,則意外發射的該發計0環,並扣2環處罰。\\n\\n6.13.4遲射\\n\\n6.13.4.l在慢射階段“停放”口令或信號發出後的發射計脫靶,如果不能辨彆哪一發是遲射的彈著,則將最高環值的彈著計為脫靶。\\n\\n6.13.4.2在手槍速射項目或者有關項目的速射階段中,靶子轉動時發射的彈孔,水平方向測量,如果小口徑彈孔不超過7毫米、中心發火手槍彈孔不超過11毫米均計為命中(見Z11.11.7)。\\n\\n6.13.5多射\\n\\n6.13.5.125米項目記分射時,如果射手每組或靶子每顯示一次,發射超過規定的彈數,每超過一發扣除一發最高環值的彈著,並從該組成績中扣除2環。在運動手槍或中心發火手槍速射階段,如果靶子顯示一次發射2發(超過5發),除扣除一發最高環值的彈著並扣除2環外,還根據S6.13.2的規定再扣2環的處分。\\n\\n6.13.5.2如果射手在試射中超過規定的彈數,或超過裁判員域仲裁委員)批準的彈數,每多射一發,即從第一組記分射成績中扣除2環。\\n\\n6.13.6錯射\\n\\n6.13.6.l在25米項目中,如果射手將一發試射錯射在他人試射靶上,即不再重射,也不受處罰。如不能儘快地辨彆錯射彈著屬誰,被錯射者有權要求重射。\\n\\n6.13.6.2記分射錯射均計脫靶。\\n\\n6.13.6.3如果射手被錯射一發而又不能判定是哪一發,應判給被錯射者最高環值的一發。\\n\\n6.13.6.4使用電子靶時,如果被錯射且彈著數相符門組加錯射的彈數),最高環值的5發給被錯射者(見S6.13.6.3);如果彈著數不相符(少於1組加錯射的彈數),則將最高環值的5發給被錯射者或該組作廢,重射1組。\\n\\n6.13.7靶上彈著過多\\n\\n在手槍速射項目中,采用補彈孔的方法時,如靶上出現超過規定的彈著,而且不能確定是否被撲過時,射手可接受最低環值的規定發數,也可重射該組,但不得高於靶上最高環數或低於最低環數。\\n\\n6.13.8時間\\n\\n如果射手認為從“準備好了嗎2”或“開始”口令到靶子轉正的時間太快或太慢,應立即舉手向裁判員或仲裁委員報告,但不得乾擾他人。\\n\\n6.13.8.l如果情況屬實可重新開始射擊。\\n\\n6.13.8.2如果情況不屬實,也可射擊該組,但應從該組成績中扣除2環。\\n\\n6.13.8.3如果射手在該組中已發射了第一發,則其報告無效。\\n\\n6.13.8.4如果射手已發射了第一發,然後停射,向裁判員報告,那麼該發有效,該組不能重射,未發射的子彈均計脫靶。\\n\\n6.13.9如果射手認為該組顯示時間不足,應在該組射完後立即向裁判員或仲裁委員報告。\\n\\n6.13.9.1裁判員和仲裁委員應覈實控製器的時間。\\n\\n6.13.9.2如果情況屬實,提抗議射手的該組作廢,並重射該組。\\n\\n6.13.9.3如果情況不屬實,該組成績有效。\\n\\n6.14手槍慢射和氣手槍項目\\n\\n6.14.1一張靶上多射\\n\\n6.14.1.l如果射手違反該項規定,在一張記分射靶上多射時,前兩次不受處分,從第三次起,每多射一發在該組中扣2環,並在下張靶紙上減少相應的發數。\\n\\n6.14.1.2成績統計過程中,須把靶紙上多的彈著補到少於規定的靶紙上,使每張靶紙都達到規定的彈數。\\n\\n6.14.1.3如依靠檢查員的記錄在遷移多射彈著時,不能辨清那發應遷移時,則把最低環數移到下張靶紙上,或把最高環值移到前張靶紙上,以便使射手不能獲得“倒數”的優勢。\\n\\n6.14.2一個項目內多射\\n\\n比賽中射手發射的彈數超過規定,最後一張(或幾張)靶紙上的彈著取消。如無法辨認,則將靶上有爭議的彈著中最高環值一發取消,而且每超過一發,從第一組的最低環值的那發中扣除2環。\\n\\n6.14.3錯射\\n\\n6.14.3.l記分射錯射計脫靶。\\n\\n6.14.3.2如果試射打在彆人的記分靶上,該射手應受到從自已成績中扣除2環的處罰。\\n\\n6.14.3.3如果射手被錯射而又不能辨明哪一發是被錯射時,應判給該射手最高環值的彈著。\\n\\n6.14.3.4如果在射手的一張記分射靶上命中的彈著超過了規定的彈數,並且不能辨明是誰射的,最高的一發或幾發被取消。(見S6.12.5)。\\n\\n6.14.3.5 50米使用電子靶時,被錯射靶不接收錯射彈著,但控製中心則接收信號。錯射者的靶未收到預期彈著,將記為0環並說明他錯射了。\\n\\n6.14.4延長時間\\n\\n6.14.4.l如果射手認為報靶太慢,可將此情況報告給裁判員。裁判員和仲裁委員認為情況屬實,則必須糾正。如情況得不到改進,射手和代表隊官員可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仲裁委員會應準許給射手延長最多10分鐘的時間。但在比賽的最後30分鐘內,不得提出此要求。\\n\\n6.14.4.2如果因非射手的過失“停放”超過3分鐘時,必須補給該射手失去的相同時間,但射手因換氣瓶或充氣所耽誤的時間不補。\\n\\n6.14.4.3如果射手被中斷射擊超過5分鐘或更換靶位,其可在剩餘時間(包括同意延長的時間)開始時,在一個試射靶上進行試射,彈數不限。如果使用自動換靶機,不能更換新的試射靶紙,則試射彈可打在未用的記分靶紙上。錯過的記分射可根據地段裁判員或仲裁委員的指示,打在下張記分靶紙上。\\n\\n7.0賽前管理射擊位置的分配和淘汰賽\\n\\n7.l如果靶位數量能夠安排全部射手比賽,那麼該項比賽應儘量在一天內完成(手槍速射見S7.1.l;中心發火手槍和女子運動手槍見S7.1.2)。\\n\\n7.1.l手槍速射項目,所有射手打完第一階段(30發)的比賽後,才能進行第二階段的比賽,如果一個項目的比賽時間超過一天以上時,第二階段的組次順序按下列辦法變更。\\n\\n7.1.1.l第二階段射擊時,同一地段的射手,左、右位置對調。\\n\\n7.1.l.2如果比賽一天完成,第二階段的任何一組射手,必須是第一階段該組的射手,地段不變,射擊位置對調(見S7.1.1.l)。一天內完成全項比賽按下表順序進行比賽:\\n\\n表7\\n\\n階段 分組 一地段 二地段 三地段 四地段\\n\\n1 1 1 2 3 4 5 6 7 8\\n\\n1 2 9 10 11 12 13 14 15 16\\n\\n1 3 17 18 19 20 21 22 23 24\\n\\n1 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n\\n2 1 2 1 4 3 6 5 8 7\\n\\n2 2 10 9 12 11 14 13 16 15\\n\\n2 3 18 17 20 19 22 21 24 23\\n\\n2 4 26 25 28 27 30 29 32 31\\n\\n7.1.l.3 如果比賽分兩天完成,第二階段的射擊順序必須從第一階段的中間(或接近中間)的組次開始,並按表8輪換靶。如果第一天某A靶位空缺,第二天該B靶位仍應空缺。\\n\\n表8\\n\\n階段 分組 一地段 二地段 三地段 四地段\\n\\n1 l l 2 3 4 5 6 7 8\\n\\n1 2 9 10 11 12 13 14 15 16\\n\\n1 3 17 18 19 20 21 22 23 24\\n\\n1 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n\\n2 1 18 17 20 19 22 21 24 23\\n\\n2 2 26 25 28 27 30 29 32 31\\n\\n2 3 2 1 4 3 6 5 8 7\\n\\n2 4 10 9 12 11 14 13 16 15\\n\\n7.1.1.4射擊順序按第一階段的組次順序輪完。\\n\\n7.1.2在中心發火手槍和女子運動手槍比賽中,隻有所有射手打完了慢射階段後才能進行速射階段。\\n\\n7.2如果一個項目比賽時間超過一天,所有射手每天發射的組數和彈數應相等。\\n\\n7.2.1射擊時間和射擊位置的分配,必鬚根據Z7.5和S7.1.1的規定。\\n\\n7.3淘汰賽和隊賽\\n\\n7.3.l手槍慢射\\n\\n7.3.1.1如果射手人數超過靶位數,必須進行淘汰賽。\\n\\n7.3.1.2淘汰賽必須打完整個項目。\\n\\n7.3.1.3淘汰賽各組中錄取相同數量射手參加資格賽。必須儘早宣佈有資格參加資格賽的人數。\\n\\n7.3.1.4隊賽在淘汰賽中進行,各隊射手應平均分配在淘汰賽的各組中。\\n\\n7.3.1.5淘汰賽未獲得資格者,不能參加資格賽。\\n\\n7.3.1.6淘汰賽中錄取名次的最後一名成績同分時,按S12.4.1.1至S12.4.1.3的規定處理。\\n\\n7.3.2氣手槍項目的組次\\n\\n如果參加比賽射手的數量超過靶位數,由抽簽決定分組。\\n\\n7.3.3 25米項目——分組(隊賽)\\n\\n如果射手人數多於靶位數,必須以抽簽方式分組,並考慮參加隊賽的成員平均分配在各組中(Z7.5.2.4)。\\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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