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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第一條球場\\n\\n球場是一個長方形,長6.4米,寬6.l米。用球網將全場橫隔為二等區,網高0.85米,網長7米,網中央高0.8米。\\n\\n球場兩端的界線叫線,球場兩邊的界線叫邊線。在球網兩側3.7場內各畫一條與球網平行的橫線叫做發球線。結兩發球線的中點,畫一條與邊線平行的線叫做中中線與球網成“十”字形,將發球線與邊線之間的地分成四個相等的區域叫做發球區。在端線的中心,場內畫一條10厘米長,5厘米寬垂直於端線的短線做中點。全場各區的丈量,除中線外都從各線的外結算。所有的線應是同一顏色。\\n\\n第二條球場固定物\\n\\n球場固定物、活球網、網柱、球場四周的擋網、看台、固定的或可動的座位或座椅及其占有人;安置在場地周圍上整備。\\n\\n第三條球的大小和重量\\n\\n球是彈性泡沫塑料製成的,球體直徑7厘米,重14.5克。\\n\\n第四條球拍\\n\\n球拍長度一般分47、49、55、59厘米四種,重量與長度比,在160克至220克之間。\\n\\n第二章單打\\n\\n第五條發球員和接球員\\n\\n運動員應各自站在球網的一邊,先發球的運動員叫發球員,另一邊的運動員叫接球員。\\n\\n第六條選擇權\\n\\n比賽前用擲錢幣的方法來決定選擇場區或首先發球、接發球權。得勝者有權選擇或要求對方選擇。\\n\\n(A)選擇發球或接發球者,應讓對方選擇場區。\\n\\n(B)選擇場區者,應讓對方選擇發球或接發球。\\n\\n第七條發球\\n\\n發球員在發球前,應先站在端線後,中點和邊線的假定延長線之間的區域裡,然後用手將球向空中任何方向拋起,在球接觸地麵以前用球拍擊球。球拍與球接觸,就算完成球的發送。\\n\\n第八條腳誤\\n\\n(A)發球員在整個發球動作中\\n\\n(1)不得通過行走或跑動改變原站的位置。發球員發球時如兩腳輕微移動而未變更原位,不算行走或跑動。\\n\\n(2)兩腳隻準站在端線後、中點和邊線的假定延長線之間,不能觸及其他區域。\\n\\n(B)腳是指踝關節以下部分。\\n\\n第九條發球員的位置\\n\\n(A)每局開始發球時,發球員應先從右區端線後發球;得失一分後,應換到左區發球。如發球位置錯誤而未察覺,比分仍然有效,一旦察覺,應立即糾正。\\n\\n(B)發出的球,在對方還擊前,應從網上越過落到對角的對方發球區內或其周圍的線上。\\n\\n第十條發球失誤\\n\\n發球時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均判失誤:\\n\\n(A)發球員違反規則第七、第八和第九條的各項規定\\n\\n(B)未擊中球\\n\\n(C)發出的球在落地前觸及固定物(球網除外)\\n\\n第十一條第二次發球\\n\\n發球員第一次發球失誤後,應在原發球位置進行第二次發球。如第一次發球失誤後,發覺發球位置錯誤時,應按規則第九條改在另區發球,但隻能再發一次球。\\n\\n第十二條發球時間\\n\\n發球員須待接球員準備好後,才能發球。接球員做還擊姿態就算已做準備;如接球員表示尚未準備,即使所發的球冇有落到發球區內,他也不能要求判此球失誤。\\n\\n第十三條重發球和重賽\\n\\n凡根據規則必須重發球或比賽受乾擾時,裁判員應呼叫“重發球”。對此可作下列解釋:\\n\\n(A)宣報發球無效時,僅該球不算,重發球。\\n\\n(B)其他情況下,該分重賽。\\n\\n第十四條重發球\\n\\n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應判重發球:\\n\\n(A)合法的發球觸及球網,仍落到對方發球區內,或發球觸及球網後,在落地前觸及接球員身體或其穿戴的物件\\n\\n(B)不論發出的球成功還是失敗,接球員均未做準備(參閱規則第十二條)。如重發球,則那次發球不予計算,但原先的第一次發球失誤不予取消。\\n\\n第十五條發球次序\\n\\n第二分結束,接球員成為發球員,發球員成為接球員。以後每兩分結束均依次互相交換,直至比賽結束。如發球次序發生錯誤時,發覺後應立即糾正,由應輪及發球的球員發球。發覺錯誤前雙方所得的分數有效。如發覺前已有一次發球失誤,則不予計算。如兩分結束才發覺次序錯誤,則以後的發球次序就以該分結束為準按規定輪換。\\n\\n第十六條運動員何時交換場地\\n\\n雙方應在每局比分之和為8或8的倍數時,以及一局結束後交換場地\\n\\n如發生差錯未按正常順序交換場地,一經發現,應立即糾正場區,按原來順序進行比賽。\\n\\n第十七條“活球”期\\n\\n自球發出時起(除失誤或重發外),至該分勝負判定時止,為“活球”期\\n\\n第十八條發球員得分\\n\\n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判發球員得分:\\n\\n(A)發出的球(發球無效除外,參閱規則象十四條)在著地前觸及接球員或他穿戴的任何物件時。\\n\\n(B)接球員違反規則第二十條的規定而失分時。\\n\\n第十九條接球員得分\\n\\n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判接球員得分:\\n\\n(A)發球員連續兩次發球失誤時。\\n\\n(B)發球員違反規則第二十條的規定而失分時。\\n\\n第二十條失分\\n\\n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均判失分\\n\\n(A)在球第二次著地前未能還擊過網(規則第二十四條(A)款和(C)款除外)\\n\\n(B)還擊的球觸及對方場區界線以外的地麵、固定物或其他物件(規則第二十四條(A)款和(C)款除外)\\n\\n(C)還擊空中球失敗(站在場外擊空中球失敗也算失分)\\n\\n(D)在比賽進行中,運動員故意用球拍拖帶或接住球,或故意用球拍觸球超過一次。\\n\\n(E)“活球”期間運動員的身體、球拍(不論是否握在手中)或穿戴的其他物件觸及球網、網柱或對方場區以內的地麵。\\n\\n(F)來球尚未過同即在空中還擊(過網擊球)。\\n\\n(G)除握在手中(不論單手或雙手)的球拍外,運動員的身體或穿戴的物件觸球。\\n\\n(H)拋拍擊球。\\n\\n(I)比賽進行中,運動員故意改變其球拍形狀。\\n\\n第二十一條阻礙擊球\\n\\n甲方的舉動妨礙乙方擊球時,該舉動若屬故意,判甲方失分,若係無意則判該分重賽。\\n\\n第二十二條壓線球\\n\\n落在線上的球都算界內球。\\n\\n第二十三條球觸固定物\\n\\n擊出的球,落到對方場區地麵後再觸及固定物(球網除外)時,判擊球者得分,球在落地前觸及固定物,判對方得分。\\n\\n第二十四條有效還擊\\n\\n下列任何一種情況,都是有效還擊:\\n\\n(A)球觸球網、網柱後,從網上越過落人對方場區內\\n\\n(B)對方發出或還擊的球,落到本方有效場區內又反彈回去或被風吹回對方場區上空時,本方運動員揮拍過網擊球,球落到對方場區,其身體、衣服或球拍並未觸及球網、網柱球落對方場區的地麵。\\n\\n(C)球從網柱以外還擊至對方場區(不論還擊的球是高還是低於球網或是觸及網柱)\\n\\n(D)合法擊球後,球拍隨球過網。\\n\\n(E)對方發出或擊出的球,碰到本方場區內的另一球,而還擊的運動員仍能回球到對方場區內。\\n\\n第二十五條意外阻礙\\n\\n運動員遇到不能控製的意外阻礙(球觸固定物及規則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除外),妨礙其擊球時,該分重賽。\\n\\n第二十六條勝一局\\n\\n運動員每勝一球得一分,一方先到11為勝一局,10比10時一方須連勝兩分,14比14時,以一分定勝負,誰得到最後一分,誰即勝該局。\\n\\n第二十七條臨場官員的任務\\n\\n比賽時如設裁判員,裁判員的判守就是最後的判定。\\n\\n比賽大會設有裁判長時,如運動員對裁判員涉及有關規則問題的判守有異議,可提請裁判長解決。裁判長的判定就是最後的判定。\\n\\n第二十八條指導\\n\\n團體賽中,在一局比賽結束時,可由坐在場內的教練給以指導,在換邊時不得進行指導。\\n\\n第三章雙打\\n\\n第二十九條\\n\\n除以下各條規定外,上述規則均適於雙打。\\n\\n第三十條發球次序\\n\\n應在每局開始前,決定發球次序如下:\\n\\n比賽開始時由發球方決定由何人首先發球,對方則同樣在第三分開始前決定由何人首先發球,第五分由第一分發球員的同伴發球,第七分由第三分發球員的同伴發球,該局以後均按此次序發球。\\n\\n第三十一條接球次序\\n\\n應在每局開始前決定接球次序如下:\\n\\n先接球的一方,應在第一分開始時,決定何人先接發球,並在這局單數分繼續接發球。對方同樣在第三分開始時決定何人發球,並繼續在該區接發球。他們的同伴應輪流接發球。\\n\\n第三十二條發球次序錯誤\\n\\n發球次序錯誤,應在發覺時立即糾正,但已得的分數或已成的失誤有效。如發覺時已過了兩分,此後的發球次序以該次為準輪流發球。\\n\\n第三十三條接球次序錯誤\\n\\n接球次序錯誤,發覺後仍按已錯的次序進行,等發完二分以後,再行糾正。\\n\\n第三十四條發球失誤或得分\\n\\n發出的球,如違反第十條規定或觸及同隊隊員或他穿戴的物件時,都算失誤。發出的球在著地前觸及接球員的同伴或他穿戴的物件時(規則第十四條(A)款除外)應判發球方得分。\\n\\n第三十五條還擊\\n\\n接發球後,雙方應輪流由其中任何一名隊員還擊。如運動員在其同隊隊員擊球後,再以球拍觸球,則判對方得分。\\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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