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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第四章隊員和替補隊員\\n\\n第一條 隊 員\\n\\n1.隊員位置應按下列規定排列:\\n\\n(1)快投。九名隊員:投手(F1),接手(F2),一壘手(F3),二壘手(F4),三壘手(F5),遊擊手(F6),左外場手(F7),中外場手(F8),右外場手(F9)。\\n\\n(2)快投,采用指定擊球員(DH)。十名隊員:與上述排列相同,增加一名DH。\\n\\n(3)慢投。十名隊員:投手(F1),接手(F2),一壘手(F3),二壘手(F4),三全手(F5),遊擊手(F6),左外場手(F7),左中外場手(F8),右外場手(F9),右中外場手(F10)。\\n\\n(4)慢投,采用特定隊員(EP)。十一名隊員:與上述排列相同,在名單中增加一名EP擊球。\\n\\n注:使比賽開始或繼續比賽時,投手和接手必須站在規定位置,而其他守場員可以隨意站在界內地區任何位置。\\n\\n2.每隊必須有按規則規定的隊員人數方可開始或繼續比賽。\\n\\n3.男子比賽隊員名單隻能包括男隊員,女子名單隻能包括女隊員。\\n\\n4.上場隊員名單,必須在每場比賽開始前填好,交給記錄員或裁判員。名單應包括隊員的姓和名,位置和號碼。\\n\\n注:如在名單上將號碼登錯時,將其改正,繼續比賽,而無判罰。\\n\\n5.開場隊員必須穿著隊服在球員席內,否則不得登記在開場名單上。\\n\\n罰則:第一條l—5:判違反隊棄權。\\n\\n6.所有在場的替補隊員的姓名和號碼均應登記在名單上的指定位置。\\n\\n7 比賽進行中任何時候,均可把合格隊員加入在場替補隊員的名單中。\\n\\n第二條 指定擊球員(快投)\\n\\n1.“指定擊球員” 簡稱“DH” 可替任一隊員代打,但須在比賽前指定,並登記在隊員名單上。\\n\\n2.“指定擊球員”在整場比賽中須按原擊球次序擊球。\\n\\n3“指定擊球員”在任何時候可由其他隊員替打或替跑,該隊員即成“DH”,這一替補隊員應是冇有上過場比賽的隊員。\\n\\n4.“指定擊球員” 不得參加防守。\\n\\n5.“指定擊球員” 被替補出場後不得再參加比賽。\\n\\n6 被“DH”替打的防守隊員在該場整個比賽中不得參加進攻活動。\\n\\n7 被“DH”替打的防守隊員在提交裁判的上場名單上應放在第10位。\\n\\n注:判不合法的DH離場。\\n\\n第三條 特定隊員(慢投)\\n\\n1 可以選用“特定隊員”(簡稱“EP”),但須在比賽開始前告知,按擊球次序登記在上場隊員名單上,並須全場使用。\\n\\n2.EP在整場比賽中必須按原次序擊球。如使用EP,全部回回人都必須擊球,而其中任何10人進行防守。防守位置可以改變,但擊球次序不能變。\\n\\n4.EP在任何時候均可被替跑或替打,該隊員即成為EP。該替補隊員必須是一名尚未上場比賽的隊員。\\n\\n注:判不合法的EP離場。\\n\\n第四條 再進場任何開場隊員,DH(快投)或EP(慢投)除外,被替補出場後,可再替補入場參加比賽一次,但須按原擊球次序調人。\\n\\n注:原來的隊員不能和其替補隊員同時在場上出現。\\n\\n罰則:違反再進場規則時,判登記在上場名單上的領隊或教練員以及該違反隊員離場。\\n\\n注:如既違反再進場規則,又違反替補規則(參閱第四章第七條1)時,二者並罰。\\n\\n中國壘協競賽裁判委員會關於第二至四條罰則的解釋:\\n\\n1.進攻隊違反DH,EP和再進場規則時判決如下:\\n\\n(1)違反隊員在擊球時被髮現,判離場,任何進壘均有效。\\n\\n(2)如違反隊員已完成擊球任務而在投手未投下一個球之前被髮現,判該隊員離場,由於違反隊員的四壞球或安打一切進壘均無效。\\n\\n(3)如違反隊員已完成擊球任務,而在投手已投出下一個球後被髮現,判該隊員離場,一切攻守均有效。\\n\\n2.防守隊違反DH,EP和再進場規則時,判決如下:\\n\\n(1)如違反隊員完成傳殺,在投手投下一個球前被髮現,判違反隊員離場,進攻隊可選擇按已形成局麵或按違反前的局麵重新繼續擊球。\\n\\n(2)如違反隊員在投手已向下一擊球員投球後被髮現,判該隊員離場,一切攻守有效。\\n\\n第五條 在賽前碰頭時,由司球裁判和參賽領隊檢查並通過的上場陣容中的隊員為開場隊員。在此之前,隊員的姓名可登記在記錄表上。如遇傷病,在賽前碰頭時可以改換,由替補隊員,替換已登記在擊球次序中的隊員,該替補隊員即成為開場隊員並可以再進場。被替換的隊員則作為替補隊員,可參加該場其後的比賽。\\n\\n第六條 替補隊員可以替換上場名單上的隊員。\\n\\n下列款項是替補的規定:\\n\\n1.領隊或隊的代表在替補隊員進場時,須立即通知司球裁判。司球裁判應在投出下一個球之前,將替補情況通知記錄員。如違例者在投出下一個球(合法的或不合法的)之前被髮現,則不予懲罰,該替補員即被宣佈為合法。\\n\\n不合法的替補隊員在投手投出一個球(合法的或不合法的)之後,即被視為替補。\\n\\n攻隊:(1)不合法隊員正在擊球時被髮現,即被宣佈為不合格隊員,罰出場,由一名合法的替補隊員進場,按已有的投球數擊球。不合法擊球員擊球時的任何進壘均有效。(2)如不合法隊員在完成擊球任務後、投手未投下一個球之前被髮現,判該隊員出局,成為不合格隊員,並罰出場。跑壘員由於阻擋,守場員失誤,投球中身,四壞球或安打的一切進壘均無效。(3)如不合法隊員在完成擊球任務,投手已投出下一個球後被髮現,則判為不合格隊員,並罰出場。一切進壘均有效。\\n\\n守隊:(1)如不合法隊員完成一次傳殺,在下一次投球前被髮現,攻隊可以選擇按已形成的局麵或按違反被髮現前的局麵重新擊球,該不合法隊員成為不合格隊員,罰出場。(2)如不合法隊員在下一球已投出後被髮現,則一切出局均有效,但該隊員為不合格隊員,罰出場。注:不合格隊員進場比賽時,判該隊棄權。\\n\\n(3)如不合法投手回到投手位置並已投出一個球,則將其罰離場。如球被擊出,在下一次投球前被髮現,攻隊可以選擇按已形成的局麵或按違反被髮現前的局麵重新擊球。\\n\\n2.任何隊員在任何時候均可被替補。\\n\\n注:投手在麵對的第一個擊球員完成擊球任務,交換攻守,或被罰離場時,方可被替補。\\n\\n3.在通知了司球裁判後,替補隊員即被視為加入比賽。投手投出一個球之前均不違反替補規則。\\n\\n注:必須由被侵犯隊提請裁判注意不合法替補。如違反隊的教練或隊員在對方之前通知裁判,則無論隊員不合法參加了多長時間比賽也不為犯規。\\n\\n4.被替補出場的隊員,除作為跑壘指導員以外,不得再參加該場比賽。例外:開場隊員可再進場一次(參閱第四章、第四條)。\\n\\n罰則:第六條第4款:判違反隊員和登記在上場名單上的領隊或教練離場。\\n\\n5.可以多次替換開場隊員,但替補隊員出場後不得再參加該場比賽。開場隊員兩次被替補後,不得再參加該場比賽。再進場的隊員可以防守任何位置,但必須按原擊球次序調入。例外:如開場投手在同一局被兩次暫停指示而調離投手位置後再進場時不得擔任投手。〔參閱第六章,第十二條(快投),第十三條(半快投),第十條(慢投)]。\\n\\n注:第四章第六條規定,不適用於使用暫替隊員的情況(參閱第七條)。\\n\\n第七條 比賽中出血的規定\\n\\n比賽中任何隊員有出血的情況,在適當時間內不能止住,或其運動服上有血汙,則必須下場處理。在出血完全被止住地麵清理乾淨並覆蓋好,如必要的話,更換運動服以後,方可重新上場比賽。\\n\\n注:如果更換運動服而號碼有所改變的話,無判罰。\\n\\n1.出血隊員應被暫替隊員替代,(該暫替隊員可以是先前一直在場上比賽而後被替下的隊員。)暫替隊員可代出血下場隊員打完正在進行的一局(即,到後攻隊結束該局),及其後的一整局。\\n\\n2.暫替隊員進場必須通知裁判。\\n\\n3.允許暫替隊員,在適用於下場隊員的所有規則的條件下,替代下場隊員擊球和防守。\\n\\n4.下場隊員可根據規則,或按本條第回款允許處理傷口的規定到時之前的任何時候,進場比賽。\\n\\n5.下場隊員重新進場比賽時必須通知裁判。\\n\\n6.隻要下場隊員在規定時間內回到場上比賽,則使用暫替隊員不受替補規則的限製。\\n\\n罰則:第七條:下場隊員在上述第1款限定時間之後,不得進場比賽,按規則第四章第六條,其暫替隊員成為替補隊員。如該暫替隊員先前一直在場上比賽,那麼,他必須被一名先前冇上場比賽的合法替補隊員所替代。該下場隊員可按規則第四章第四條的規定,隨後再進場比賽。如該隊冇有合法的替補隊員,則判棄權。\\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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