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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百科(4) 1991年頒佈的各項體育法規(2)

作者:蔡東聯 分類:曆史 更新時間:2026-08-04 22: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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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外國人來華登山管理辦法\\n\\n(1991年7月31日國務院批準\\n\\n1991年8月29日國家體委令第16號釋出)\\n\\n第一章總則\\n\\n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登山的管理,有組織地進行國際登山交流,促進我國登山事業發展,製定本辦法。\\n\\n第二條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攀登下列對外開放的山峰以及階帶在山峰區域內進行科學考察、測繪活動,適用本辦法:\\n\\n(一)西藏自治區海拔5000米以上的山峰;\\n\\n(二)其他省、自治區海拔3500米以上的山峰。\\n\\n第三條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進行登山活動,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外國人的正當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n\\n第四條對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登山的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n\\n第五條對外開放山峰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體委)和公安部公佈。\\n\\n第二章來華登山手續\\n\\n第六條外國人來華登山,可以自行組成團隊,也可以由外國團隊和中國團隊組成聯合團隊。\\n\\n第七條外國人來華登山,應當向國家體委提出書麵申請。\\n\\n外國人組成外國團隊來華登山的,由外國團隊提出申請,也可以委托我國省、自治區登山協會代理申請事宜。\\n\\n外國團隊和中國團隊組成中外聯合團隊登山的,由中國團隊提出申請。\\n\\n第八條國家體委收到外國團隊或者中外聯合團隊的登山申請後,應當在6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以書麵形式通知外國團隊或者中外聯合團隊、代理申請事宜的省、自治區登山協會和登山活動所在省、自治區體委。\\n\\n第九條外國團隊接到國家體委批準的登山通知後,應當按照通知要求繳納註冊費,並與通知中指定的單位簽訂登山議定書。\\n\\n與外國團隊簽訂登山議定書的單位(以下簡稱中方簽約單位)應當及時將議定書副本報送國家體委備案。\\n\\n第十條議定書報送國家體委備案後,不得任意變更。如需要變更,應當經簽訂議定書的中外雙方協商確認;如果變更攀登的季節、路線或者山峰,應當重新報國家體委審批。\\n\\n第十一條外國團隊應當在入境的一個月前,將在中國境內登山的經費按預算全額彙寄中方簽約單位,並按照國家體委的通知在中國駐外使(領)館辦理簽證。\\n\\n第三章登山活動\\n\\n第十二條外國團隊在登山前應當為隨隊的中國公民辦理有關保險事項,並根據國家體委的要求落實保護山區自然環境的各項措施。\\n\\n第十三條外國人登山,應當遵守下列規定:\\n\\n(一)按照國家體委批準的山峰和路線進行攀登,不得攀登其他山峰,不得越過批準的路線;外國登山團隊之間不得互相轉讓攀登的山峰和路線;\\n\\n(二)外國登山團隊不得吸收本團隊以外的隊員;\\n\\n(三)如要求展現外國團隊所在國國旗,應當經中國國家體委同意,並同時展現規格相當的中國國旗;\\n\\n(四)使用山峰的名稱和高度,應當以中國政府有關部門公佈的為準;\\n\\n(五)保持登山路線和營區的環境衛生,不得自行在登山活動區域安放紀念品和其他物品;\\n\\n(六)將登山活動的結果和登山過程中;為意外情況及時報告國家體委和中方簽約單位。\\n\\n第十四條外國人在登山活動結束後,應當以團隊為單位寫出總結報告書。\\n\\n登山活動總結報告書以及在登山期間攝錄入音像資料,應當無償向國家體委和登山活動所在省、自治區體委提供。\\n\\n第十五條外國人在我國境內登頂成功,由國家體委確認後,發給其登頂證明書。\\n\\n第十六條外國人在我國境內登山期間,必須有我國聯絡人員陪同。聯絡人員由中方簽約單位指定,其職責是:\\n\\n(一)協助並監督外國人執行我國的有關規定;\\n\\n(二)協助解決外國人在登山活動中的有關問題;\\n\\n(三)向中方簽約單位報告有關情況;\\n\\n(四)調解外國人與中方服務人員的糾紛。\\n\\n第十七條外國人登山,需要我國公民提供服務,由我國聯絡人員辦理。\\n\\n中國公民向外國人提供服務,可以收取服務費用。服務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國家體委公佈。\\n\\n第十八條外國團隊應當為隨隊的中國公民提供醫療、急救以及必要的宿營、炊事用具。\\n\\n未經我國聯絡人員同意,外國團隊不得自行解雇隨隊的中國公民或者停發津貼。\\n\\n中外聯合團隊向隨隊的中國公民提供醫療、急救和宿營、炊事用具的辦法,由組成中外聯合團隊的各方協商。\\n\\n第四章登山附帶科學考察和測繪\\n\\n第十九條登山附帶科學考察和測繪圖,應當在辦理登山申請的同時,向國家體委申報科學考察和測繪計劃,由國家體委分彆轉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或者國家測繪局審批。\\n\\n科學考察和測繪計劃未經批準,外國登山人員不得對所經地區的生物、岩石、礦物、冰雪、水樣和土樣進行係統觀測,不得采集標本、樣品、化石,不得進行測繪活動。\\n\\n第二十條外國團隊、中外聯合團隊登山附帶科學考察的,應當通過中方簽約單位向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提供下列樣品和資料。\\n\\n(一)采集的標本、樣品和化石的清單;\\n\\n(二)發現的動植物新種或者特殊動植物的類群;\\n\\n(三)采集的動植物新種正模式標本、特缺動植物類群的標本,\\n\\n(四)標本、樣品、化石的室內分析結果;\\n\\n(五)登山附帶考察的音像資料複製本。\\n\\n外國團隊、中外聯合團體登山附帶測繪的,應當通過中方簽約單位向國家測繪局提供測繪成果為副本或複製件。\\n\\n第五章登山物資的入境和出境\\n\\n第二十一條外國人攜帶登山所需物資入境,按\\\"特準進口物品\\\"和\\\"暫時進口物品\\\"分彆申報。經海關覈準後,辦理稅收、擔保手續。\\n\\n第二十二條登山物資中合理數量的專用食品、急救藥品、防寒衣物、燃料等消耗物品,可以批準免稅入境;超過合理數量的,應當納稅。\\n\\n國家有關部門允許的通訊、攝影、錄像、測繪器材和專用運輸工具可以暫時免稅入境。登山活動結束,上述物資應當複運出境。如因特殊原因無法複運出境的,應當通過國家體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n\\n第二十三條外國團隊、中外聯合團隊登山時采集的標本、樣品、化石以及製作為音像資料,經有關部門檢驗許可後,方可攜帶出境。\\n\\n第六章罰則\\n\\n第二十四條外國人來華登山,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或者未經國家體委批準擅自登山的,國家體委或者省、自治區體委視情節輕重、可以分彆給予警告、五千元至五萬元的罰款以及停止登山活動等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國家體委或者省、自治區體委,還可以單處或者並處冇收采集的標本、樣品、化石和資料的處罰。\\n\\n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先申請行政複議。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國有關法律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申請複議和不提起行政訴訟,逾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n\\n第七章附則\\n\\n第二十六條台灣、香港、澳門同胞回大陸登山,參照執行本辦法的規定。\\n\\n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家體委解釋。\\n\\n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釋出之日起施行。\\n\\n體育運動學校辦校暫行規定\\n\\n(91)體群字131號\\n\\n(1991年7月8日國家體委、國家教委釋出)\\n\\n第一章總則\\n\\n第一條為加強體育運動學校的管理,促使體育運動學校遵循體育、教育規律健康發展,提高辦學質量,適應社會主義體對事業發展需要,特製定本規定。\\n\\n第二條體育運動學校是在對學生進行體育專業教育的同時,進行係統的競技運動訓練,讀訓並重的中等專業學校。\\n\\n根據運動項目的特點和訓練需要,體育運動學校需附設的中、小學班(以下簡稱附設班,獨立辦班或與當地中、小學聯合辦班均可),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規定,並經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批準。\\n\\n第三條體育運動學校的主要任務是為國家培養和輸送德、智、體全麵發展的高水平體育運動後備人才和合格的中等體育專業人才。\\n\\n第四條體育運動學校由當地體育行政部門與教育行政部門共同領導,以體育行政部門領導為主。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學校的全麵管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門在文化課教師和教學設備的配備等方麵給予支援。體育運動學校在實施義務教育和教學業務上應接受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的管理、指導和監督。\\n\\n第五條體育運動學校的設置應當按照國家教委關於普通中等專業學校設置規定的審批程式,由當地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稽覈後,報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國家體委、國家教委備案(已批準成立的補報兩委備案)。國家體委、國家教委同意備案後方可招生。\\n\\n第六條體育運動學校中專學生規模應不少於120人。\\n\\n第二章學製、招生和畢業\\n\\n第七條體育運動學校學製三年。因訓練、競賽需要,可延長一年。\\n\\n第八條體育運動學校招生納入國家招生計劃。主要招收體育運動學校附設初中班、業餘體校、傳統項目學校的應屆初中畢業生。根據體育專業的特點和需要,招生工作可提前單獨進行。考生需參加體育、文化課考試和體檢。體育考試符合要求者允許參加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組織成中等體育專業文化課招生考試,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中專錄取標準者方可錄取。對體育運動成績優異的考生,可適當降低錄取標準。附設初中班品學兼優的畢業生,經主管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保送升入體育運動學校中專班。降分幅度和保送標準應由主管體育部門與省一級中專招生主管部門商定。\\n\\n第九條體育運動學校學生修完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試合格方為畢業。畢業生享受中專待遇,納入地方中專畢業生統一分配計劃。根據社會需要和擇優錄用的原則分配工作。\\n\\n第十條體育運動學校附設班的教育教學工作,必須嚴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中、小學教育教學管理倘有關規定。\\n\\n第十一條體育運動學校附設班麵向社會普通中、小學招生。學生入校前需嚴格進行體檢、選材測試(骨齡檢查、身體形態機能評定、身體素質和專項技術測試)、文化考覈和思想品德審查。錄取的學生按《小學生學籍管理》的有關規定轉入體育運動學校並保留原所在學校學籍一年(初中三年級學生原則上不退回原學校)。\\n\\n第十二條體育運動學校(台附設班)可根據優秀運動隊的需要輸送學生。優秀運動隊應按《義務教育法》的規定,為入選學生的文化課學習提供條件。第十二條體育運動學校(台附設班)可根據優秀運動隊的需要輸送學生。優秀運動隊應按《義務教育法》的規定,為入選學生的文化課學習提供條件。\\n\\n第三章思想政治教育\\n\\n第十三條思想政治教育是學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體育運動學校應把思想政治教育貫穿於學校全部教育工作中。\\n\\n第十四條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內容是:馬列主義、**思想的教育;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形勢教育;理想、道德教育;法製教育;革命傳統教育;集體主義和愛國主義教育。\\n\\n第十五條思想政治教育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疏通引導的方針,注意結合青少年兒童特點。並通過政治課、形勢教育、班主任工作、黨團活動等多種形式進行。\\n\\n第四章文化教學\\n\\n第十六條體育運動學校必須重視學生的文化學習。中專的課程設置、課時安排執行《三年製中等體育專業教學計劃》。附設班的課程設置、課時安排原則上與普通中、小學相同。在保證完成教學任務的前提下,學校可根據教學、訓練的實際情況,製定出具體教學計劃。\\n\\n第十七條體育運動學校必須確保良好的教學環境和正常的教學秩序。學生每天文化教育和自修時間應保證六學時。學生因訓練、比賽所缺課程必須及時安排補課輔導。\\n\\n第十八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為體育運動學校調配思想品德好,熱愛體育事業,並具備相應的學曆和豐富教學經驗的教師,以確保數學質量。\\n\\n第五章運動訓練與競賽\\n\\n第十九條體育運動學校應貫徹\\\"選好苗子,打好基礎,係統訓練,積極提高\\\"的方針和嚴格訓練、嚴格要求的原則。\\n\\n第二十條體育運動學校應嚴格按照國家體委對教練員的有關規定,選聘優秀專職教練員任教。\\n\\n第二十一級體育運動學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體委頒發的各專項放學訓練大綱所規定的內容和要求,進行科學的、係統的訓練。要加強醫務監督和體育保健,防止運動損傷。學生每天專項訓練時間控製在3至3.5小時(含早操)。嚴禁違背學生生長髮育規律,進行超負荷訓練。\\n\\n第二十二條體育運動學校的競賽要著眼於培養和輸送高水平後備人才。通過競賽檢驗教學、訓練效果,促進人才培養和運動技術水平的提高。\\n\\n第六章教師、教練員\\n\\n第二十三條教師、教練員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忠誠國家他教育、體育事業。要熱愛本職工作,為人師表。要精通專業知識、專項技術,努力完成教育、教學、訓練任務,做到又紅又專。\\n\\n第二十四條教師、教練員應從學校的實際情況出發,妥善安排文化教學、運動訓練工作。針對學生特點,區彆對待,因材施教,不斷改進教學、訓練手段和方法,並善於汲取國內外先進經驗,提高教學、訓練質量。\\n\\n第二十五條教師、教練員要相互尊重,團結協作,全麵關心學生的成長,共同做好學生的政治思想、文化學習、運動訓練和生活管理工作。\\n\\n第七章物質保證\\n\\n第二十六條體育運動學校必須具備與辦校規模相適應的教學、實驗、圖書閱覽等教學設施,並按照學生人數配置必須的教學儀器、設備、標本、掛圖、模型及圖書資料。\\n\\n第二十七條體育運動學校必須具備與所設置的體育項目、課程相適應的訓練場館、訓練器材、選材測試儀器、電教設備等。\\n\\n第二十八條體育運動學校必須具備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宿舍、食堂、浴室、醫務室等生活設施。\\n\\n第二十九條體育運動學校辦學經費主要由主管的體育行政部門撥給,附設班文化教學經費的數額和撥款渠道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和體育行政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有關規定和附設班的規模及各地現行經費管理體製研究商定。學校基建投資由主管學校的體育和教育行政部門聯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申報。教練員、學生的夥食標準按國家體委、財政部、商業部(85)體計字464號通知的三類灶實物標準執行,\\n\\n第八章組織領導與管理\\n\\n第三十條體育運動學校必須按照\\\"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要求和德才兼備的原則選配精乾的領導班子。校長必須由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熟悉教育、體育規律,並具有體育專業知識和組織管理能力的人員擔任。必須有熟悉文化教學和運動訓練的副校長分管文化教學和運動訓練工作。\\n\\n第三十一條體育運動學校要建立健全教務、訓練、行政管理、後勤等組織機構,並配備相應數量的教師、教練員和行政後勤人員。教職工與學生的比例為1:2一2.5(用兩種語言教學的為1:1.5一2);教師與學生的比例為1:8一10;教練員與學生的比例為1:6一8。\\n\\n第三十二條體育運動學校應嚴格執行《體育運動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並根據學校情況製定相應的管理製度。\\n\\n第三十三條體育運動學校應製定各專項教學訓練大綱的考覈製度。建立學生思想品德、文化成績、運動技術檔案及選材測試資料和檔案。\\n\\n第三十四條體育運動學校應製定嚴格的財務、場地器材、教學儀器、圖書資料、檔案、後勤、衛生保健等管理製度。\\n\\n第九章附則\\n\\n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釋出之日起施行。\\n\\n體育運動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n\\n(91)體群字131號\\n\\n(1991年7月8日國家體委、國家教委釋出)\\n\\n為加強體育運動學校全麵管理,提高學校教學、訓練質量,完成讀訓雙重任務,以培養德、智、體全麵發展的高水平體育運動後備人才和合格為中等體育專業人才,根據國家教委(79)教專字004號《中等專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的暫行規定》,製定體育運動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試行辦法。\\n\\n第一章入學與註冊\\n\\n第一條體育運動學校的新生,應按照《體育運動學校辦校暫行規定》中招生的有關規定進行錄取。凡被錄取的新生,必須按規定日期報到並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者,應向學校申請延期報到,但逾期報到不得超過兩週,否則,取消入學資格。\\n\\n第二條學生入學後,如發現弄虛作假,不符合招生條件者,或群眾揭發徇私舞弊,\\\"走後門\\\"入學者,經查實取消學籍,令其退學。\\n\\n第三條體育運動學校附設班學生入學與註冊按當地中、小學有關規定管理。\\n\\n第四條學生在每學期開學時,必須按時到校辦理註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註冊者,必須請假,否則以曠課論處。\\n\\n第二章成績考覈、升留級、畢業\\n\\n第五條體育運動學校學生的成績考覈包括學業考覈和操行考覈兩個方麵。學業方麵是按照教學計劃的規定,考覈學生的學習成績;操行方麵是根據學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參加集體活動,以及在學習、訓練諸方麵的表現進行考覈評定。\\n\\n第六條學生學業成績的考覈采取考試(期中、期末考試)和考查(課堂提問、課內外作業、實驗、平時測驗等)的辦法進行。考試和考查成績的評定均采用百分製。選修課考試成績的評定均采用及格或不及格。\\n\\n學期成績評定的方法為:期末考試成績占60%;期中考試和平時考查成績各占20%。\\n\\n學年成績的評定方法為:第一學期總成績占40%、第二學期總成績占60%.\\n\\n第七條對學生操行的考覈評定一學期進行一次。由班主任征求有關任課教師、教練員的意見,對學生進行全麵評定,要肯定成績,指出缺點,明確努力方向。\\n\\n第八條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試,需經校領導或教務科批準,方可補考。對無故缺考(包括補考)或考試作弊者,除考試成績為零分或不及格外,學校還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n\\n第九條凡因考試、考查不及格或因請假缺考需補考的學生,均應在開學前、後一週進行補考。對因外出參加比賽或其他特殊情況錯過補考時間,或參加比賽返校後的時間已臨近補考日期,經學校同意,可另行安排時間補考。凡考試成績不及格而補考的學生,其成績要註明\\\"補考\\\"。\\n\\n第十條體育運動學校學生學年各科成績均及格者,準予升級。學年考試有四門不及格者留級。三門以內(含三門)不及格者,準予補考一次.經補考仍有三門不及格者留級.附設班學生的升留級辦法執行主管教育部門的有關規定。\\n\\n第十一條體育運動學校學生學業期滿,修完全部課程,考試各科合格,發給畢業證書。畢業考試不合格,經補考後仍不合格者發給結業證書,但可在一年內申請補考,合格後補發畢業證書。\\n\\n第三章休學、複學、退學、轉學\\n\\n第十二條學生因傷、病治療、休養,或請假、缺課累計超過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可準予或令其休學。學生休學以一年為期,以兩次為限。\\n\\n第十三條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經校領導批準,可令其退學:\\n\\n(一)嚴重違反學校的規章製度並屢教不改者;\\n\\n(二)連續留級兩次者;\\n\\n(三)休學期滿不辦複學手續或複學時經複查不合格者;\\n\\n(四)一學期累計曠課超過50學時者。\\n\\n第十四條體育運動學校學生如果在第二學年被優秀運動隊吸收,可轉學到為優秀運動隊開辦的職工體育運動技術學校繼續學習,也可保留學籍兩年。其間,如自修完中專課程,並回校參加課程考試合格,可發給畢業證書,享受中專畢業生待遇。附設班學生因不適宜繼續在校學習、訓練,按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現規定辦理轉學手續。\\n\\n第四章考勤\\n\\n第十五條上課由教師或教練員點名,記錄學生出勤情況。教務科定期公佈學生考勤情況。\\n\\n第十六條學生因傷、病請假,需交醫生證明。因事請假需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凡未請假或請假未批準而擅自不參加學習、訓練者,以曠課論處。\\n\\n請假在一天內,由班主任或教練員批準;請假在三天以內由教務科批準,請假在四天以上或在考試期間請假,需經校領導批準。\\n\\n第十七條學生不得無故曠課、遲到、早退。遲到或早退一次算一次曠課,一學期內累計曠課達3學時要通報批評,並令其檢查,累計曠課達10學時以上,給予紀律處分。\\n\\n第五章獎勵與處分\\n\\n第十八條對思想品德好,學習、訓練、比賽成績優異的學生,學校應授予\\\"三好學生\\\"榮譽稱號,並給予精神或物質獎勵。\\n\\n第十九條學生在校期間,違反學校紀律及本規定者,視情節輕重和認識錯誤的程度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畢業班學生除外),直至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等紀律處分。凡受過以上處分的學生,半年至一年內不得參加校外比賽。\\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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