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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百科(4) 1998年頒佈的各項體育法規(4)

作者:蔡東聯 分類:曆史 更新時間:2026-08-04 22: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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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關於嚴格禁止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行為的規定(暫行)\\n\\n(1998年12月31日國家體育總局第1號令釋出)\\n\\n第一章總則\\n\\n第一條為保護運動員的身心健康,維護公平競賽的體育道德,嚴肅和規範對使用興奮劑行為的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製定本規定。\\n\\n第二條體育行政部門和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以下簡稱單項協會)對使用興奮劑行為的處罰,適用本規定。\\n\\n有關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團體對使用興奮劑行為的處罰可參照本規定執行。\\n\\n第三條各單項協會對使用興奮劑行為處罰的設定不得低於本規定及有關國際體育組織的規定。\\n\\n第四條對使用興奮劑行為的處罰應嚴肅、公正,並遵循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n\\n第五條嚴肅處理下列使用興奮劑的行為:\\n\\n(一)運動員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使用興奮劑,或拒絕、逃避興奮劑檢查,或在興奮劑檢查中的不正當行為;\\n\\n(二)組織、強迫、欺騙、誘導、指使、指導運動員使用興奮劑;\\n\\n(三)針對運動員製造、試用、攜帶、銷售、購買、有償或無償提供興奮劑;\\n\\n(四)為上述活動籌集或提供經費。\\n\\n第六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n\\n(一)興奮劑:指有關體育組織規定的禁用物質和方法。\\n\\n(二)興奮劑檢查中的不正當行為:指使用或企圖使用某些物質和方法改變興奮劑檢查結果的行為。\\n\\n(三)一類興奮劑:指根據有關體育組織章程規定受到最長年限停賽處罰的禁用物質和方法。\\n\\n(四)二類興奮劑:指根據有關體育組織章程規定受到最長年限以下停賽處罰的禁用物質。\\n\\n(五)相關單位:如在賽外檢查中發現陽性,指該運動員的註冊單位;如比賽期間檢查中發現陽性,指該運動員的代表單位;如代表國家隊參賽,相關單位的確定辦法另行規定。\\n\\n第二章處罰規定\\n\\n第七條如運動員的興奮劑檢查結果為一類興奮劑陽性,或拒絕、逃避興奮劑檢查,或在興奮劑檢查中有不正當行為的,由有關單項協會按照協會章程規定,對該運動員及其相關人員和單位給予以下處罰:\\n\\n(一)對運動員的處罰:\\n\\n1.凡在比賽期間被查出的,取消該次比賽成績;\\n\\n2.第一次發生時給予不少於二年的停賽處罰和4000元至80000元的罰款;\\n\\n3.第二次發生時給予終身停賽處罰。\\n\\n(二)對相關人員的處罰:\\n\\n1.對直接責任者按照上款規定給予處罰,並處以不少於10000元的罰款;\\n\\n2.如未發現直接責任者,給予主管教練員不少於1年的停賽處罰和4000元至80000元的罰款;\\n\\n如該教練員負責訓練的運動員發生第2例上述違禁行為,終身取消其教練員資格。\\n\\n3.違禁運動員的年齡不滿18週歲,從重給予處罰。\\n\\n(三)對相關單位的處罰:\\n\\n1.給予警告和負擔追加20例興奮劑檢查費用的處罰;\\n\\n2.同一單位同一項目(不分男女,下同)的運動員在12個月內發生第二例上述違禁行為,給予該單位該項目不少於1年(從第二例陽性開始)的停賽處罰。\\n\\n第八條如運動員的興奮劑檢查結果為二類興奮劑陽性,由有關單項協會按照協會章程規定,對該運動員及其相關人員和單位給予以下處罰:\\n\\n(一)對運動員的處罰:\\n\\n1.凡在比賽期間被查出的,取消該次比賽成績;\\n\\n2.第一次發生時給予警告或不超過2年的停賽處罰;再次發生時均按一類興奮劑陽性給予處罰。\\n\\n(二)對相關人員的處罰:\\n\\n1.對直接責任者按照上款規定給予處罰,並處以不少於5000元的罰款;\\n\\n2.如未發現直接責任者,給予主管教練員警告和2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n\\n如該教練員負責訓練的運動員發生第二例或2例以上的上述違禁行為,按每2例計1例一類興奮劑陽性給予處罰。\\n\\n(三)對相關單位的處罰:\\n\\n1.給予警告和負擔追加10例興奮劑檢查費用的處罰;\\n\\n2.對同一單位同一項目的運動員在12個月內發生的上述違禁行為,按每2例計1例一類興奮劑陽性給予處罰。\\n\\n第九條如運動員違反有關規定未能按時接受賽外興奮劑檢查,由有關單項協會按照協會章程規定,對該運動員及其相關人員和單位給予以下處罰:\\n\\n(一)對運動員的處罰:\\n\\n第一次發生時給予警告和不少於3個月的停賽處罰;再次發生時均按一類興奮劑陽性給予處罰。\\n\\n(二)對相關人員的處罰:\\n\\n對直接責任者按照上款規定給予處罰;\\n\\n2.如未發現直接責任者,給予主管教練員警告和不少於3個月的停賽處罰;\\n\\n如該教練員負責訓練的運動員發生第二例上述違禁行為,給予不少於1年的停賽處罰和1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n\\n對第3例及其以上的上述違禁行為,均按一類興奮劑陽性給予處罰。\\n\\n(三)對相關單位的處罰:\\n\\n1.第一次發生時,給予警告和負擔追加10例興奮劑檢查費用的處罰;\\n\\n2.同一單位同一項目的運動員在12個月內發生的上述違禁行為,按每2例計1例一類興奮劑陽性給予處罰。\\n\\n第十條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二、三、四款規定的運動員、相關人員及單位,有關單項協會可參照第七、八、九條的規定給予處罰。\\n\\n第十一條如運動員、相關人員或單位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由有關單項協會視情節給予加重處罰。\\n\\n第十二條同一單位同一項目的運動員在全國運動會或全國城市運動會週期內(從上屆閉幕式開始至下屆開幕式前)發生4例以上(含4例)一類興奮劑陽性(包括拒絕、逃避興奮劑檢查,或在興奮劑檢查中有不正當行為等),取消該單位該項目下一屆全國運動會或全國城市運動會的參賽資格。每2例二類興奮劑陽性按1例一類興奮劑陽性累計。\\n\\n全國運動會和全國城市運動會對使用興奮劑行為的處罰辦法,可根據反興奮劑鬥爭的需要由國家體育總局修改本規定。\\n\\n第十三條對有下列行為的國家工作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n\\n1.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二、三、四款規定的;\\n\\n2.為改變興奮劑檢查結果企圖行賄、在有關調查中提供偽證以及包庇、縱容使用興奮劑的;\\n\\n3.在興奮劑檢查、檢測或處罰等公務活動中有收受賄賂、河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機密等瀆職行為的。\\n\\n第十四條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二、三、四款規定的組織和個人,體育行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對從中獲得經濟收入者,冇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以經營收入或所提供經費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n\\n第十五條對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民事或刑事責任。\\n\\n第三章處罰程式\\n\\n第十六條對興奮劑檢查陽性結果的處罰程式:\\n\\n(一)有關單項協會在接到興奮劑檢測陽性報告後,應立即通知到運動員本人及其相關單位;\\n\\n(二)運動員及其相關單位應在接到通知後的5日(指工作日,如雙方另有約定的可以從約定,下同)內向有關單項協會提交書麵情況說明,並確認是否進行B瓶複檢;\\n\\n(三)在確認複檢要求後,由興奮劑檢測中心在確認複檢要求之日起10日內按有關複檢規定完成B瓶複檢;\\n\\n(四)接到興奮劑檢測中心複檢結果報告後,有關單項協會立即通知運動員及其相關單位,有關人員和單位可在接到通知後5日內向有關單項協會提出書麵申訴或要求舉行聽證會;\\n\\n(五)如當事人提出召開聽證會,有關單項協會應在當事人提出此要求的10日內召集聽證會;\\n\\n(六)必要時,有關單項協會可進行調查;\\n\\n(七)有關單項協會根據協會章程及有關規定做出處罰決定,經中國奧委會反興奮劑委員會稽覈後執行。\\n\\n(八)全國運動會、全國城市運動會的處罰程式另定。\\n\\n(九)國際體育組織檢查出我國運動員興奮劑陽性結果或其他使用興奮劑行為時,按有關國際體育組織的程式辦理。\\n\\n第十七條其他處罰程式按有關規定進行。\\n\\n第四章申訴和仲裁\\n\\n第十八條運動員、相關人員及其單位可分彆情況按以下規定進行申訴:\\n\\n(一)接受興奮劑檢查的運動員或陪同人員,如對興奮劑檢查的樣品收集過程有異議,認為檢查過程不符合有關興奮劑檢查規定,可以書麵方式在樣品收集過程結束前提出申訴,或向在場的興奮劑檢查官員提出申訴。\\n\\n如未提出申訴,則被確認放棄對樣品收集過程的申訴權利。\\n\\n在任何情況下,不受理以不清楚去什麼地點接受檢查或弄錯時間為理由提出的申訴。\\n\\n(二)如對興奮劑檢測結果以及其他違禁行為的認定有異議,可向有關單項協會提出書麵申訴或要求召開聽證會。\\n\\n(三)如當事人對有關單項協會的處罰決定有異議,可按照有關體育仲裁的規定申請仲裁。\\n\\n第十九條運動員、相關人員及其單位與有關單項協會達成仲裁協議的,國家體育仲裁機構的仲裁結論是最終結論。\\n\\n第二十條對其他處罰的申訴按有關規定執行。\\n\\n第五章附則\\n\\n第二十一條各單項協會可依照本規定製定具體辦法,經國家體育總局批準後實施。\\n\\n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體委有關處罰規定自即日起自行廢止。\\n\\n體育教練員繼續培訓暫行辦法(試行)\\n\\n(1998年2月18日國家體委辦公廳釋出)\\n\\n為不斷提高在職教練員指導訓練、管理隊伍、指揮競賽能力和職業道德水平,完善教練員崗位培訓製度,以適應當代競技體育發展的需要。依據人事部《全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精神,結合教練員工作實際,製定本辦法:\\n\\n教練員繼續培訓,是對任職、晉升後的教練員進行拓寬、補充、更新知識,繼續提高思想、業務素質和專業技術水平、職業能力的培訓。它與教練員任職、晉升前進行的基礎性崗位培訓構成我國教練員崗位培訓製度。\\n\\n一、培訓對象\\n\\n凡在職教練員必須參加教練員繼續培訓。\\n\\n二、培訓內容\\n\\n培訓內容要堅持理論聯絡實際,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依據競技體育發展需要,結合教練員工作實際確定。通過培訓,拓寬教練員視野,使其瞭解國內外體育運動訓練的新理論。新技術、新動態、新訓練方法和手段及與運動訓練專業相關學科的知識和管理知識等。\\n\\n三、培訓形式\\n\\n遵循靈活多樣、講求實效的原則,可采用脫產短訓班、進修班、研討班、專題講座、學術會議、訓練和競賽業務考察、隨隊見習及函授和有組織、有計劃、有檢查的自學活動等多種形式。\\n\\n四、培訓時間與要求\\n\\n高、中級職稱教練員,每年接受繼續培訓時間累計不得少於40學時;初級職稱教練員,每年接受繼續培訓時間累計不得少於32學時。在聘任期內,高、中級教練員至少要完成一篇論文,初級教練員至少完成一篇讀書報告或論文。教練員繼續培訓的實施週期應與聘任週期一致,一個週期內學習時間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但教練員參加任職、晉升前崗位培訓的學時數,隻可作為當年教練員接受繼續培訓時間使用。\\n\\n五、組織管理與實施\\n\\n教練員繼續培訓實行在國家體委領導下,以各省(區、市)體委為主,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為輔,教練員所在單位、有關學術團體和院校配合參與的綜合管理。國家體委負責教練員繼續培訓的宏觀管理、政策法規製訂、進行協調和政策指導;各省(區、市)體委負責本地區教練員繼續培訓的規劃、計劃、管理和實施。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負責本運動項目教練員繼續培訓的規劃、計劃、管理和實施;教練員所在單位負責保證教練員參加繼續培訓時間和必要條件,有條件應組織教練員繼續培訓活動;有關學術團體和院校,在有關業務部門指導下,組織教練員繼續培訓活動,為教練員提供繼續培訓服務。\\n\\n教練員繼續培訓實行登記製度。教練員所在單位,要建立培訓檔案,連續記載教練員接受繼續培訓情況,作為教練員考覈。任職的依據。登記內容應包括教練員接受繼續培訓的形式、內容、學時、成績等。各省(區、市)體委和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對教練員參加繼續培訓的情況,應進行常規統計,並及時上報國家體委。\\n\\n六、本辦法由國家體委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n\\n乾部調配工作暫行規定\\n\\n(1998年7月15日國家體育總局釋出)\\n\\n乾部調配是調整乾部餘缺,促進人才合理流動,改善乾部隊伍結構,提高乾部隊伍素質的一項重要工作。為規範國家體育總局乾部調配工作,加強宏觀管理,進一步建立健全工作製度,防止和糾正不正之風,實現乾部隊伍的科學管理,對乾部調配工作做如下規定。\\n\\n一、調配原則\\n\\n(一)堅持黨的乾部路線、方針和政策。凡涉及乾部調動事項,必須經過黨政領導班子集體討論並按乾部管理權限審批。\\n\\n(二)堅持以工作需要為主,注意發揮乾部的專業特長和適當照顧乾部實際困難的原則。鼓勵和支援乾部到基層工作。\\n\\n(三)堅持統籌規劃,突出重點,保證急需的原則。合理配置人力資源,優化乾部隊伍結構,把近期工作與長遠建設結合起來。\\n\\n(四)堅持公開、平等、競賽、擇優的原則。通過民主推薦。民主測評、公開招考等形式,不斷擴大群眾參與程度,建立公平合理的競爭激勵機製。\\n\\n(五)堅持試用考覈的原則。正式調入乾部一般應先試用後調入,經試用、考覈符合條件後辦理調入手續。\\n\\n(六)嚴格執行有關乾部迴避製度。\\n\\n二、調配範圍\\n\\n(一)改善乾部隊伍結構進行的人員調整和乾部交流。\\n\\n(二)滿足重點工作任務和重點加強部門的用人需要。\\n\\n(三)充實基層單位,支援邊遠貧困地區。\\n\\n(四)安置因單位撤銷、合併或縮減編製員額而富餘的人員。\\n\\n(五)調整現任工作與所具有的專業、特長不相適應的人員。\\n\\n(六)解決乾部夫妻兩地分居或其他特殊困難。\\n\\n(七)符合政策規定的異地安置。\\n\\n(八)滿足單位的其它工作需要。\\n\\n三、調配要求和條件\\n\\n(一)調入乾部\\n\\n1.工作需要且編製空缺;\\n\\n2.調入的乾部須具備下列條件:\\n\\n(1)擁護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工作表現好,事業心、責任心強,自我要求嚴格,能團結同誌,遵紀守法,廉潔奉公。\\n\\n(2)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實際工作能力,鑽研業務,勝任擬調入崗位的工作。\\n\\n(3)身體健康,大專以上文化程度,處級以下乾部年齡一般應在35歲以下,個彆優秀人才或專業技術骨乾可適當放寬。\\n\\n(4)選配擔任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於部,必須符合有關職位的任職條件。\\n\\n(二)調出乾部\\n\\n1.按乾部管理權限,經組織研究同意。\\n\\n2.不影響工作的正常運行。\\n\\n(三)乾部跨地區調動,須提前申請調於指標,再按程式辦理。因工作需要跨地區調動的,一般應夫妻同調,辦理家屬隨調或隨遷手續。\\n\\n(四)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調動:\\n\\n1.見習期未滿的。\\n\\n2.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處理的。\\n\\n四、調配權限\\n\\n(一)乾部調配要嚴格按照乾部管理權限進行審批。\\n\\n(二)乾部調配要按批準的調配計劃執行,特殊情況須另文報批。\\n\\n五、調配程式\\n\\n(一)調入\\n\\n1.提出計劃。一般應在前一年末由用人部門根據工作需求提出,經單位班子研究同意後做出下年度乾部調配計劃報人事司審批(乾部調配計劃表附後)。\\n\\n2.擬定人選。用人單位可根據情況,采取民主推薦、公開招考等辦法,確定擬調人選。\\n\\n3.組織考覈。一般應由兩人以上對擬調人選進行考覈,瞭解情況,查閱檔案,寫出考覈材料,提出建議。\\n\\n4.借調試用。根據擬調人選的具體情況,各單位可采取借調試用的方法進一步對擬調人選進行考察,試用時間一般為3至6個月。\\n\\n5.研究調入。根據考覈瞭解情況和試用表現,經單位黨政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按乾部管理權限審批後辦理有關手續。\\n\\n6.備案。按照調配計劃和於部管理權限,由單位自行調入的人員,須將有關材料報人事司備案。\\n\\n(二)調出\\n\\n1.除組織決定外,個人申請調出的,本人應事先向單位提交書麵申請。\\n\\n2.接收單位正式來函。\\n\\n3.單位研究並提出意見。\\n\\n4.交接工作,必要時進行離職審計。\\n\\n5.辦理有關調出手續。\\n\\n六、調配紀律\\n\\n各級領導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規定,堅持黨管乾部的原則和任人唯賢的乾部路線,堅持集體領導,遵循調配程式,遵守工作紀律。\\n\\n1.在單位規定的編製範圍內調配於部,不得突破編製進人。\\n\\n2.涉及乾部調配問題,任何人不得個人許願,不能通過任何形式對有關部門施加壓力,並嚴格執行有關乾部迴避製度。\\n\\n3.乾部借調的時間一般不超過6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借調時間的,須報人事司審批。經研究決定不調入的試用人員要及時退回原單位。\\n\\n4.調配使用乾部要搞\\\"五湖四海\\\",克服調不出、派不進的本位主義思想。各級乾部要自覺服從組織安排。\\n\\n5.各級人事部門在乾部調配工作中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依法辦事,認真履行職責,當好參謀,嚴格遵守黨和國家的有關廉政建設規定,堅決杜絕在乾部調配工作中的不正之風。\\n\\n6.對違反乾部調配紀律,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節輕重,對主要或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n\\n七、本規定適用於國家體育總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於部調配工作。直屬企業單位參照執行。\\n\\n八、本規定由國家體育總局人事司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實施。\\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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