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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鎮長 第164章 權錢暗契

作者:野生的小楠 分類:曆史 更新時間:2026-08-11 04:57:50

【第164章 權錢暗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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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顧維民說的是真的,那梧桐村的棋局比她想象的更複雜。

鼎盛地產隻是一個明麵上的對手,而在鼎盛地產的背後,還有一股更大的力量在暗中運作。

這股力量的主人,叫錢忠國。

她拿出手機,給方遠發了一條訊息:查一個人——錢忠國,市委辦副秘書長。

他在張誌遠時代主管過什麼,什麼時候調到市裡的,和鼎盛地產有冇有過交集。

另外查一下,梧桐村最早來打探老房子的那批人裡,有冇有人跟他有關係。

訊息發出去,她收拾好筆記本和錄音筆,走出了接待室。

走廊裡,辦案人員正在交接班,看到她出來,一個年輕的工作人員迎上來遞給她一份檔案。

陳主任,這是孫副主任讓我轉交給您的。

昨天調取的2014年強拆檔案裡,有一份比較特殊——是當時顧維民同誌簽批的一份關於城管執法局‘執法經費使用管理暫行規定’的批覆件。

批覆日期是2014年7月。

也就是說,趙子恒和周明挪用的那二十萬執法經費,使用的正是這份顧維民同誌親自審批通過的規定所賦予的財務自主權。

孫副主任說,這條證據鏈很重要——它證明瞭顧維民同誌雖然不是直接挪用款項的人,但他通過製定規則,為挪用行為提供了製度便利。

如果他冇有參與製定這個規定,那二十萬就不可能那麼容易被套取出來。

陳洛儀接過檔案,翻了一遍。這是一份列印出來的舊檔案掃描件,紙張已經泛黃,但字跡清晰。

檔案的標題是《東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執法經費使用管理暫行規定》,簽發人一欄簽著顧維民的名字,日期是2014年7月28日。

規定的第三條寫著——“執法經費的使用由局務會議集體研究決定,必要時可采取先支出後報備的方式,確保執法工作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先支出後報備。

這五個字,就是趙子恒和周明挪用二十萬的製度性缺口。

有了這個規定,他們不需要每次取款都經過層層審批,隻需要事後報備就行。

而事後報備的材料可以偽造,賬目可以篡改,一切都變得天衣無縫。

而這個規定本身,就是顧維民簽發的。

陳洛儀把檔案摺好放進了包裡,然後看著窗外,回想起顧維民剛纔說的每一句話。

他說他是後來才知道陳桂香的事,他說他簽了字、批了閱,他說“冇有發生安全事故”意味著“死了的人不算人”。

他的語氣裡有一種她從未見過的自嘲和疲憊,像是終於不再需要維護那個完美的形象,終於可以把壓在胸口多年的石頭攤在桌上,喘一口氣。

但她不確定自己是否應該相信他的話。

顧維民這個人太擅長拿捏分寸了。

他說的每一句真話裡都可能摻雜著一兩句假話,他的每一次坦白都可能是一種更深的算計。

他為什麼要在談話的最後拋出“錢忠國”這個名字?

是想借她的手除掉另一個敵人,還是想給自己爭取一個“揭發有功”的機會?

他說的關於他弟弟公司的那些話到底有幾分真幾分假——那套紅木傢俱的事,那十萬差額的事,以及他是否真的從鼎盛地產身上分毫未取?

這些問題在她腦海裡翻騰著,像是被攪拌機打碎了之後在水麵上不斷翻滾的碎冰塊。

她把它們暫時按了下去,因為現在還有更重要的事情要做。

從辦案點出來,陳洛儀接到了蔣正華的電話。

“陳主任,我們昨天突審了趙子恒。”

“他說什麼了?”

剛開始什麼都不說。

他把在牢裡練出來的那一套對付審訊的技巧全用上了——沉默、拖延、繞圈子。

我們跟他耗了三個小時,直到我們把周明的口供放在他麵前,把朱癩子的簡訊截圖放在他麵前,把陳桂香凍死在廢墟上的事放在他麵前。

他才終於開口了。

說的第一句話是——‘陳桂香的事我知道。我認。

蔣正華頓了頓,像是在翻審訊筆錄。

他交代了2014年那三十萬的真實去向。

天林實業打給他的三十萬,二十萬被他讓周明用‘執法經費’的名義套了出來,用於支付強拆的各種灰色費用。

剩下十萬,他冇有裝進自己的口袋——他說他把那十萬分成了三份。

四萬給了朱癩子那幫社會青年當‘出場費’和封口費,三萬用於填補城管執法局小金庫之前的虧空,另外三萬——

蔣正華的聲音忽然變得很沉。

另外三萬,他說是他親自送到時任副縣長顧維民家裡的。

用檔案袋裝著,麵額全是百元新鈔。

他說顧維民當場冇有收,讓他拿回去。

第二天他把檔案袋放在了一箱茶葉裡麵,讓周明以‘送檔案’的名義送到了顧維民的辦公室。

這一次,對方冇有再退回來。

陳洛儀握著手機的手微微發緊。

顧維民剛纔在談話中說他冇有拿過鼎盛地產的錢,隻收了一套“不知價格”的紅木傢俱。

但趙子恒的交代推翻了這一點——三萬塊現金,裝在檔案袋裡,藏在茶葉箱裡,送到了辦公室。

這已經不是“不知情”能解釋的了。

“趙子恒有冇有說那三萬的用途是什麼?”

他說是他個人的錢,對顧維民表示感謝。

“感謝他在‘執法經費使用管理規定’上給了城管執法局更大的財務自主權。”

蔣正華的聲音裡壓抑著憤怒,“換句話說,顧維民批了那個規定,趙子恒送了那筆錢。錢和權之間,隔著一條規定和一隻檔案袋的距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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