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月牢獄生活,馬明麗哪裏還有半點的嫵媚妖冶。
於海燕冷冷的打量著她,發黃的臉上雀斑密佈,可能長時間沒有睡好,眼睛微微的紅腫著。感覺到她的視線,馬明麗也抬起頭來看著她,那雙紅腫的眼裏有得意、挑釁,還有一種窮途末路的兇狠。
於海燕冷冷地看著她,這個女人完全是個瘋子,就算到現在,她也絲毫沒有為她做的事情反悔。
隨著法槌在桌上敲響,整個審判大廳立刻一片肅靜,針落可聞。
“被告人,你的姓名?”法官的聲音嚴肅而低沉,在寂靜的審判大廳裡自有一種震懾人心的莊嚴。
“馬明麗。”
“你還有別的姓名嗎?”
“沒有”
“你的出生年月日。”
“1981年3月18日”
“被告,你現在有申請迴避的權利,迴避的意思也就是說,如果你認為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等人與本案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你可以說明理由,申請換人審理。”
“被告人馬明麗,你聽懂了嗎?
“聽懂了。”
“你需要申請迴避嗎?”
“不需要。”
“那好,下麵進行法庭的舉證質證,首先由公訴人就起訴書所指控的事實向法庭提供證據。”
公訴人席上,公訴人一身製服,用莊嚴、沉穩、低緩的聲音開始陳述案件經過,“2015年3月12日中午1點15分,被告馬明麗將被害人劉沐陽從其母親婚禮上騙回家,並在3點半左右將受害人劉沐陽從四樓陽台推下,導致被害人劉沐陽顱腦出血,左腿小腿骨折,目前依舊昏迷不醒......。”
“被告人是否聽清楚了公訴人提供的證據?”
“聽清楚了。”
“還有沒有異議?”
“我有異議。”馬明麗抬起頭,清楚的說。審判大廳傳來一陣嗡嗡聲。
“肅靜。”法官一敲法槌,製止了廳內的喧嘩,“被告人,你還有什麼需要問的。”
“我請求當庭提交證據。”
公訴人:“證據是當天被害人劉沐陽墜樓的監控錄影,錄影完整記錄了3點28分,被告馬明麗將被害人劉沐陽推下陽台的影像資料,馬明麗已經看過。”
“我要求當庭播放監控視訊,”馬明麗說,“我要讓大家都來看看,劉沐陽到底是不是我推下樓的。”
下麵又是一陣嗡嗡聲。
餘麗珍站起來大聲說,“明麗,有什麼你就大聲說,法官一定會為你主持公道的。”
“荒唐,”葉振南不悅地皺了皺眉,“這樣的人就不該讓她進來,她以為這是哪裏,菜市場?”
法官再用力敲了一下法槌,“肅靜,旁聽人員沒有法官允許,一律不準喧嘩。”
大廳裡又恢復了肅靜。“請工作人員播放有關監控視訊。”法官說。
於海燕極力提醒自己冷靜,但看到監控裡活潑可愛的陽陽,她還是忍不住捂住了嘴,流下淚來。多麼希望時間能夠倒流回那一天,自己說什麼,也不會讓陽陽離開自己半步。
監控在陽陽墜樓的那一刻停了下來。於海燕睜大眼睛看著監控畫麵,感覺自己的心也跟著跌落下樓。
“視訊已經播完,馬明麗,你是否看清了?”寂靜的大廳響起法官的聲音,將於海燕的心拉了回來。
“看清了。”
“你還有什麼要說的嗎?”
“劉沐陽墜樓的時候,我確實離她很近,但你們哪隻眼睛看到我推她下樓了?”馬明麗問。
於海燕騰的站起來,“陽陽站在凳子上的時候,你一下就撲了過去,然後陽陽就墜樓了。你還說不是你?”
“我當時隻是被陽台絆了一下,但我並沒有推她,監控上麵也沒有顯示是我推她下樓。”馬明麗淚光盈盈,“當時陽陽站在凳子上,突然重心不穩,我心裏一慌,撲過去想要拉住她,哪裏知道晚了一步,陽陽就摔出去了。”
一個兇手突然變成了救人的英雄,於海燕再也忍不住了罵了起來,“你無恥。”
葉思凡拉住她,“不用激動,這隻是她的一麵之詞。”
“雙方辯護人有什麼要說的嗎?”
“有。”渾厚的男聲壓住在場的低低議論聲,律師方航將監控視訊進行慢放,“監控拍攝的角度在兩人的斜上方,雖然監控下部分被窗戶遮擋,看不到具體動作。但可以看到,被告人剛剛到被害人身邊,被害人就摔出了窗戶,從物體運動邏輯來看,被害人明顯是被人大力推出了窗戶,所以說被害人說的看到凳子歪了去拉沒來得及這樣的事實不能成立。”
“這就是葉總請的律師啊?據說是當今有名的大律師呢?”阿霞喃喃地說。
“出語不凡,馬明麗再怎麼狡辯應該也沒有用。”宋茜看著馬明麗嗤之以鼻。
“可是證據呢?法庭講的是證據,不是推理。”被告席上的律師陳光澤語氣咄咄,“對方律師,如果說這是推理小說,那麼你說的理由或者成立,但現在,我們講的是事實。你們現在提供的證據,確實沒有證明我當事人推人的直接證據。我去看過現場,受害人站的凳子離窗檯很近,而凳子很高,如果在上麵摔倒,完全可以一下就跌出窗外。”陳光澤將手裏的一摞照片拿出來,“這是我去現場拍的照片,我當時還模擬了事發現場,事實證明,如果椅子倒下的話,站在上麵的人是會以很大力氣摔出窗外的。”
馬明麗低著頭露出一絲微笑。
當時陳光澤主動來找她說要給她當律師時,自己還在猶豫,現在看來,自己選擇他當自己律師的決定是正確的。
畢竟,還有什麼能夠比戰勝一個知名律師,讓自己聲名鵲起對一個有事業野心的年輕律師更有誘惑力。
“再有,”陳光澤繼續說,“任何人作案都要有作案動機,據我瞭解,被害人是我當事人丈夫和前妻的女兒,在這之前,受害人一直跟我當事人居住在一起,她們兩人有一定的感情基礎,更何況,我當事人的孩子還不到一歲,她也是一個母親,愛吾幼及人之幼,於情來講,她不會對這麼小的孩子下手。從另外一方麵來說,受害人如今已經跟著她母親一起居住,事發當天剛好回來看望爺爺奶奶。而她的母已經再婚,受害人以後更多的時候會跟自己母親一起生活,跟我當事人的生活已經沒有多少交集,於理來講,她也沒必要去傷害自己前夫的孩子,所以,我的當事人完全沒有作案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