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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趣聞 護身奇器

作者:吳虞公 分類:其他 更新時間:2026-08-14 05:54:06

蘇省公署案準四川省長署谘開,案據西川道道尹聶正瑞呈?稱為據情轉呈懇請取締大同公司護身奇器,以弭隱患事。案查茲據彰明縣知事順士彬呈稱,竊知事近於報紙見有附寄上海海寧路恒善大同公司降四期售貨單有緊要歸告一欄內載新到護身奇機一種注雲:“本公司現由外洋運迴護身奇器一種,放射最新發明之奇藥,能使匪人立即止步,欲進不能,然亦隻限其自由,並不奪其生命,且輕小易攜,可置懷中,亂世得此,誠保險之不若也。”又雲:“每具定價九元,附藥在內,可用數十次路遠者以郵票代洋可以函購”等語。竊查此種藥品,若散佈於國中,利少弊多,必貽社會無窮之隱患良民得之,固可以護身,而匪人得之亦足以害眾。緣此等藥品即如一般人所得某國之綠氣炮,及中國竊盜所用之薰香悶煙**藥等類。若不早曰禁止,後患誠不堪設想。茲謹略舉其弊查快槍利器國家用以禦暴,防禁森嚴,而各處匪徒且能倍價暗購此器則價僅九元,較之槍價不及十分之一。易於購置其弊一;購買槍枝,非多方瞞哄不能購護,而攜槍來作,不易購藏子彈一缺不如一挺,此器則通函購買,由郵寄送,且輕小易攜,是不啻以最輕之價買得配數十發子彈之快槍也。其弊二;攜槍至犯法之行,人所共喻,而此器法律未嘗禁止,匪徒得任意持用,以作劫取財產或挾念仇殺之具。其弊三;放槍尚有響聲,鄰近之人或可聞聲赴援或聞聲躲避,以免其難。此器則毫無聲息,立能使人失其神經之作用,使匪人人得以劫殺。其弊四。有此數弊,則匪人可恃此以禦人於國門,攫財於市井矣(中略)。知事竊以為防患宜於未然;綢繆宜於未雨,是以仰懇仁憲轉呈省長谘上海各署局嚴行取締。將該公司現存護身奇器,無許行銷,應由公家專購分給各行政司法機關,作緝捕之用。並照會海關,以後不準再有此毒烈之藥物輸入,俾該公司無損失之虞,而隱患有稍除之曰,庶社會少鬼魆狂徒。人民亦得安寧之幸福矣。謹將取締大同公司護身奇器,以弭隱患各緣由是否有常理含呈乞大尹衡奪施行。謹呈等情,前來當經道尹查覈所呈各節甚有見地,亟應嚴禁以杜隱患。惟此項售貨單及緊要廣告載在何報未據敘明令飭該知事檢齊報單,以送來署再行核行,去後茲據該知事檢取大同公司售貨廣告報紙一張,呈送到署。道尹覆核無異,署立具文呈請鈞署,俯賜查覈,轉谘指令遵,計呈大同公司售貨廣告一紙等情。據此除指今外相應據情谘請貴省長詳為查覈辦理,並希見覆備查實為公便等因,準此合行令仰該機關。即便查明核辦具覆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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