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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恕的活法 協商永遠比對抗有效得多

作者:林然 分類:其他 更新時間:2025-09-23 08:3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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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永遠比對抗有效得多

人都是喜愛被尊重的,如果受到鼓舞,即便是“士為知己者死”,也會感到十分痛快,反之,如果受到刺激的話,就會產生一股極大的反感,若激動之下寧可同歸於儘,也不讓人占得絲毫便宜。因此,不要把交涉看成是利害爭鬥的“戰場”,它的目的隻是為了使雙方通過溝通,以達到觀點的一致或相近,而不在於利害得失的爭辯。

由於交涉的目的在謀求結論,並非做成結論之後纔開始,因此在雙方進行交涉前,就必須先擬定腹稿。原則上,雙方要建立一定的誠信,而且在涉及談判利益時,要有不隻獲取、還能給予的觀念,交涉才能夠順利進行。因此,在擬定方案前,應先瞭解自己的需求所在,以便收集與自己立場有關的資料,再製定涉及談判的步驟。計劃要深思熟慮、眼光遠大、從長計議,縱使胸有成竹,可以解決問題,但也不能掉以輕心,否則會有“馬失前蹄”的意外發生。

除了事前準備之外,交涉時的態度也必須是誠懇的,儘可能客觀而且機動應變,一切行為均以“協調”二字為依據;當雙方意見發生衝突時,不可意氣用事,應以理智的態度來化解糾紛,若能避免“我要贏得這場交涉”的競爭態度,不偏袒、不掩飾,針對問題,隨時修正自己的行為和觀念,為謀求共同的利益而努力,就能顧全大局,而使交涉雙方都能獲得“雙贏”的結果。

人活在社會上,必須考慮自己的行為會帶給社會什麼影響,如果一個人想成為絕對的勝利者,而一味地提出自己的要求,則對方的態度必然變得十分激烈,而且所謂“自己的要求”隻不過是單方麵對解決問題的意見而已,在其他方麵,應該還有一些更好的答案。一味意氣用事,提出自以為是“唯一”或“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把“協商”的觀念和個人私利混淆在一起,不能把握交涉原則的人,當然也不可能獲得任何雙贏的結果。

人際關係是源遠流長的:成功的交涉並不建立在權力的威逼上,而完成於雙方的相互瞭解和協調。若要使個人或企業的公共關係達到最理想的境界,不僅要顧及眼前的利害,同時要有高瞻遠矚的眼光。因此,必須揚棄“為了成功,不計代價”的陳舊觀念,而努力研究出可以使合作雙方互惠互利的變通辦法,使交涉的結果合情、合理又合法。

在弱肉強食的時代,任何人隻要擁有力量,就能迫使他人屈從自己的意誌。羅馬帝國就是典型的例子,它依仗著強大的國勢,以達到其支配弱小民族的私慾,結果是犧牲了真正的和平。然而,當人民的自由意誌受到一定程度的壓迫後,會反彈出一股銳不可當的抵抗情緒,羅馬帝國就難逃分裂、毀滅的命運。

我們從事交涉時,也應記取這個例子,如果仗勢欺人,就會導致物極必反。所以,欲求成功的談判交涉,有時也要巧妙地運用“jj隋”的力量——對人不妨“動之以情”,而不持強硬的態度:對己則也要“心戰”一番,所謂哀兵必勝、置之死地而後生,都是取勝的要訣,所以不妨把目標定高、封殺退路,如此往往能激發人們的鬥誌,使人全力以赴,成就驚人成績。

當然,交涉還有一個重要原則,就是整個過程必須是合法的,換句話說,隻有在法律許可的範圍下,纔有可談性,如果逾越了法律,即使一切都在按部就班地進行,但交涉冇有了法律的保護,就失去了它的有效性:缺少實際效用,即使結論再堂皇,兌現不了,還是等於空頭支票一張。

因此,交涉的問題就必須合實際性,也就是說,是可以談論的,如果交涉的問題脫離實際,失去可行性,就很難作出合理的評斷,例如我們說:“你這不全是廢話嗎?”這個情緒性的問話本身,已帶有否定的意味,已說明瞭對方說的全是廢話,問句本身已經不是問題了,接下去還能繼續討論嗎?如果問題可以談,雙方又能遵守協商的原則,提出的要求合情合理,交涉就有成功的希望。

當然,整個交涉的過程,應該是情、理、法合一的。處理任何事情,都應當有良好的態度,尊重他人,顧及對方顏麵,這樣不但可以減少緊張的氣氛,而且協商的結果也會更加愉快。倘若在交涉中,彼此針鋒相對,互相傷害,則即使最後完成了一筆有利的交易,也算不得什麼成功的交涉,因為,往後的合作就不容易了。

總之,交涉的本身隻是手段,不是目的,本身具有堅強的實力作後盾,是絕對必須的,但在處理問題時,絕對要在情、理、法兼顧的情況下進行交涉,才合乎交涉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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