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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總則(4) 田徑競賽規則1998年(3)

作者:劉燁/編著 分類:曆史 更新時間:2026-06-18 07: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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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第14條經費\\n\\n1.下列有關經費的規則適用於參加規則第12條1中的國際比賽的運動員:\\n\\n運動員所得經費限於每日津貼和交通、旅行、保險、食宿的實際開支以及運動員需要離開常住住所所需的生活補助金,但此補助金應以最短時間計算。\\n\\n為參加規則第12條1中運動會的可支付的經費由有關會員解決。\\n\\n2.運動員每日零用金補助不得超過10美元或等值通用貨幣,並根據離開常住住所所需的最短時間支付。\\n\\n參加國際田聯理事會專門批準的國際田徑邀請賽的運動員(見規則第12條1(f)),經特批,每日飲食補貼最多50美元或等值的當地貨幣。\\n\\n3.全國性統轄組織必須對所有財政事務嚴格控製。\\n\\n運動員所屬全國性組織,根據本條款1中的規定付給運動員經費。\\n\\n4.規則第12條1(f)、(g)和(h)中比賽經費的支付,在每個公曆年中最多隻能支付60天。\\n\\n第15條提供設備和服務\\n\\n運動員可以在其全國性組織控製下接受訓練、比賽所需設備及服務的援助。\\n\\n這些援助可包括下列項目:\\n\\n(a)體育設備和服裝。\\n\\n如製造廠家準備免費提供器材或個人裝備時,應由全國性組織控製分配。\\n\\n(b)對各種事故、疾病、傷殘和個人財產進行保險。\\n\\n(c)醫療和理療的經費。\\n\\n(d)由全國性組織委仟的教練員和訓練員。如果運動員被批準享受醫生治療、按摩師或教練員進行服務,應由該組織直接與醫生、按摩師和教練員之間交付賬單和報酬.不得通過運動員。\\n\\n(e)住宿、食品、交通、教育和職業訓練。\\n\\n第16條運動員的補助津貼\\n\\n全國性組織經過充分調查後,認為應給予補助,可對運動員提供或安排補助津貼,以補助該運動員因參加規則第12條1(a)-(h)中各項比賽或為參加這些比賽進行訓練而需要的經費。\\n\\n運動員冇有事先得到所屬全國性組織的書麵批準,不得接受任何津貼。\\n\\n國際田聯理事會可以要求會員提供有關這類津貼補助的情況。\\n\\n根據規則第17條1,可以從為運動員的利益設立的各種基金中提運動員補助津貼。從該基金中提取津貼時,規則第16條3的規定不再適用。\\n\\n第17條田徑運動基金\\n\\n1.可為運動員的利益設立各種基金。這些基金包括運動員從讚助合同、設備合同、廣告、參賽或其他任何未被國際田聯規則第53條禁止的活動中得到的款項。\\n\\n2.田徑運動基金必須歸會員協會擁有、控製和管理。會員必須製訂基金的管理章程,該章程必須遵守國際田聯的規則,特彆是規則第14一17條,以及本國法律和行政的規定。\\n\\n3.基金管理章程的副本必須在其生效的3個月內遞交國際田聯秘書長註冊。\\n\\n4.使用該基金對運動員提供資助應遵守規則第14、15和16條的規定。運動員依據國際田聯規則第16條4從基金中接受任何補助津貼都是合法的。\\n\\n5.根據本條規則建立和管理的基金,如不按照會員允許的規則,將該基金的款項支付給運動員或應運動員的要求支付,該運動員將自動失去參加任何級彆比賽的資格。一旦運動員根據本條規則被取消資格,不準恢複。\\n\\n錢和其他有價物品的支付:\\n\\n(a)按照合同或協議參加田徑運動以外的職業體育比賽。\\n\\n(b)參加田徑運動以外某項比賽所得的獎金,根據規則第17條,會員協會不需占有、控製和管理。\\n\\n田徑運動基金管理規定與辦法\\n\\n注:田徑運動基金管理的詳細規定將隨每一個國家的法律和實際情況而定。隻要遵守規則第17條的基本要求,每個國家可製訂比下列準則更為靈活的規定。如會員不想製訂自已的規定,則應遵循下列準則:\\n\\n(a)在任何有關讚助、設備、廣告或參賽的合同中,或根據規則第53條(Ⅵ)使田徑運動基金有所收益的其他任何項目中,惟有該會員才能與廣告商或資助商簽訂合同。\\n\\n(b)在該合同內可得的任何款項必須付給會員。該合同不得允許廣告商或其代理人控製運動員參加比賽。\\n\\n(c)建立田徑運動基金時,應具備下列資料:\\n\\n(Ⅰ)詳細的管理安排。\\n\\n(Ⅱ)運動員、會員、讚助商等方麵應承擔的任何義務。\\n\\n(d)凡出於做廣告的目的,在合同中涉及到需要使用運動員的姓名、本人或肖像,其詳細安排必須得到運動員本人的同意。\\n\\n(e)在下列情況下,允許對運動員或其個人代表支付田徑運動基金:\\n\\n(Ⅰ)自願退役。\\n\\n(Ⅱ)因疾病或受傷而被迫退役。\\n\\n(Ⅲ)退役前死亡。\\n\\n(f)運動員不得轉讓、索取或抵押田徑運動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借用。\\n\\n6.在國際田聯規則允許範圍內,國際田聯可以批準建立國際田聯國際基金,以便對運動員商業活動所得款項進行管理。基金要根據本規則和理事會製定的章程進行管理,國際田聯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可以修改這些章程。\\n\\n7.通常情況下,運動員不得直接接受現金。但會員有權向運動員發行即付款憑證或即付款卡,該憑證或卡準許運動員(或他們的代理人)直接接受基金。批準即付款憑證或卡的條件是運動員和他們的代理人完全遵守國際田聯規則和所屬國家協會的章程。運動員根據這種批準所直接獲得的基金,應被視為國家協會根據國際田聯規則第16條4的規定,以津貼形式向運動員支付的款項。\\n\\n8.會員可根據其權限以個人名義或以團體名義批準直接支付田徑運動基金給運動員所屬的國家聯合會或被授權的運動員的代理人。但是,運動員所屬國家協會已事力作出直接接受基金的安排,並向權限高於該項基金付款人的國際田聯會員通報此事,則不再作該類批準。\\n\\n第18條比賽期間的廣告和展示\\n\\n總則\\n\\n1.在國際田聯規則第12條1(a)-(h)的一切項目比賽中,隻要符合本款條文及據此製定的有關規定,允許具有推銷性質的廣告和展示。此外,所有的廣告和展示必須符合當地法律要求。舉辦國際田聯第12條1(h)的比賽,還必須符合比賽主辦國的會員規則。\\n\\n2.比賽期間的廣告采用形式或其他材料的展示方式,理事會可以通過各種規定給予細緻指導。理事會可以修改這些規定,當理事會會議作出任何此類決定後,所做的任何修改立即生效。\\n\\n3.禁止香菸廣告和酒類廣告。隻有獲得理事會特彆許可,方可做酒類廣告。\\n\\n4.在依照國際田聯規則進行的比賽,隻允許商業或慈善性質的廣告。不論來自國內還是國外,均不充許以推動任何政治主張或增進任何壓力集團利益為目的的廣告。\\n\\n5.凡是國際田聯認為不雅緻的、分散注意力的、難看的、誹謗性的或與比賽性質在心理上不相宜的廣告都不允許出現。廣告不得使電視台攝像機對比賽取景的畫麵出現部分或全部模糊不清。所有廣告必須符合切實可行的安全規定。\\n\\n6.在比賽期間,隻有比賽組織者可在本規則條款允許的範圍內介紹讚助者。\\n\\n7.在比賽場地的廣告上不得出現運動員個人的讚助者標誌。為廠執行本規則以及據此製定的規程,這裡對比賽一詞的解釋應包括在賽場內發生的一切有關活動。\\n\\n8.國際田聯有權審查任何會員簽訂的任何合同,以確保符合現行的國際田聯規則和現程。會員也應在他們的章程中列入這項規定,使他們有權審查某個運動員或俱樂部簽訂的任何廣告合同。在適當情況下,國際田聯可以在某些情況下要求會員提供廣告商與運動員或俱樂部之間所訂合同的副本。\\n\\n9會員必須確保在讚助者或廣告商和運動員之間不得簽訂這樣的合同,即合同條款要求運動員按照讚助者或廣告商的指使安排他的比賽日程,或要求運動員參加讚助者或廣告商指定的比賽,但參加讚助商或廣告商作為比賽讚助商的比賽除外。\\n\\n廣告牌\\n\\n10.廣告可以按規定出現在賽場內外的標牌、通告、比賽招貼畫或比賽秩序冊上。\\n\\n11.所有廣告牌必須牢固地附著在支撐結構上,比賽中如無特殊情況始終不可移動。在比賽日全天的\\n\\n廣告牌上應保持同一廣告,在每天比賽結束後方可更換。\\n\\n技術設備\\n\\n12.比賽中使用的技術設備可以標有製造廠家的名稱、標簽或商標、比賽或比賽場地的名稱或組織比賽的會員名稱及標誌。規則規定了允許在每件專門設備上的上述標記的數量和尺寸以及兩者的組合標記。然而,除非這些規程允許,不得在任何一件設備上出現一個以上的品牌、標簽、商標及其他標誌。\\n\\n服裝\\n\\n13.所有參賽運動員在賽場穿著的服裝必須符合根據這些規則製訂的規程。由於允許使廣告出現在國家隊比賽服裝上,國際田聯為了集中登記備會員的情況,要求所有會員提供國家隊簽訂的讚助協議細則。\\n\\n各會員也應對經其批準的所有俱樂部讚助者標誌進行登記,登記的資料也應送交國際田聯。送交詳細資料應包括整套服裝的照片及讚助者的標誌。\\n\\n14.在國際田聯規則第12條1(a)、(b)和(c)的比賽中,除了服裝製造廠家的標誌外,在運動員穿著的任何服裝上都不得出現讚助者的標誌。在國際田聯規則第12條(d)和(e)的比賽中,已在國際田聯登記過和經主辦比賽的會員同意的情況下,運動員穿著的仔何服裝上均可出現國家隊讚助者的一個標誌。在國際田聯規則第12條(f)、(g)和(h)的比賽中,隻要按本條規則進行登記,運動員可以穿著帶有國家隊讚助者或俱樂部讚助者標誌的服裝。\\n\\n15.任何運動員、官員或其他人員的著裝不符合本規則以及據此製訂的規定,都不得進入比賽場地。國際田聯許可主辦比賽的一個條件就是比賽組織者要確保遵守這些規則以及據此規則製訂的規定。\\n\\n帶進比賽場地的其他設備\\n\\n16.帶進比賽場地的任何其他設備(例如揹包)也要符合根據本規則製訂的規定。\\n\\n運動員號碼布\\n\\n17.運動員的號碼布必須符合本規定的技術要求。佩帶的號碼布必須依其原樣,不得做任何形式的剪裁、摺疊和塗抹。長距離項目中,可在號碼布上穿孔以利於空氣流通,但不得在號碼布上出現的任何字體和數字上穿孔。\\n\\n商務企業讚助的俱樂部\\n\\n18.如果會員同意,接受商業讚助的其下屬俱樂部可用該讚助商的名稱註冊。如該會員同意,可在現有俱樂部名稱中加上讚助者的一個名稱。\\n\\n19.為了統一註冊,若國際田聯要求,每個會員應上報按規則允許出現在接受商業讚助的俱樂部運動員的背心或其他服裝上的讚助者的標誌。這些資料還應包括該俱樂部隊服的照片。\\n\\n20.不允許成立國際商業性俱樂部,即這些俱樂部的運動員通常不是居住在該會員所轄俱樂部所在地。\\n\\n實施與製裁\\n\\n21.國際田聯理事會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作為國際田聯廣告專員,根據本規則製定的規程更明確地說明專員的權力和責仟。當廣告專員和競賽官員出現矛盾時,應服從廣告專員的觀點。\\n\\n22.當違反這些規則或據此製訂的規程時,被指定的國際田聯廣告專員可以實施製裁,如在一定時期內取消其資格或罰款。實行製裁的細則和紀律懲罰的程式在有關規程中已有說明。\\n\\n第19條運動員代理人\\n\\n1.會員允許運動員使用已被授權的運動員代理人的服務,幫助他們與會員合作製定計劃、安排和協商他們的田徑活動日程。\\n\\n2.會員應負責運動員代理人的授權。每個會員對代表其所屬運動員利益的代理人和在其境內活動的運動員代理人具有管轄權。\\n\\n3.為了在這方麵幫助會員,國際田聯將為會員出版一本有關協會/運動員代理人規定的指導手冊。該手冊包括有關運動員代理人規定的一係列問題,以及國際田聯推薦的在該方麵最好的執行辦法和運動員與他們的代理人簽訂合同的格式。\\n\\n4.擁有國際田聯會員資格的條件之一是每個會員應在其章程中包含如下規定,除非在運動員和他的代理人之間簽定書而協議,其中包合國際田聯規定中列出的有關協會/運動員代理人的最低條件,否則該會員不得批準運動員使用代理人,也不得授權任何人充當運動員的代理人。\\n\\n5.任何運動員使用未被授權的代理人,將依照國際田聯規則和據此製定的有關規定受到製裁。\\n\\n第20條暫停會籍及其他製裁\\n\\n1.理事會應有下列權力:\\n\\n(a)暫停會員會籍直至下屆代表大會,或在仟意短時期內暫停會員會籍。\\n\\n(b)暫停會員參加規則第12條1中列舉的任何一種或多種國際比賽直至下屆代表大會,或在任意短時期內暫停其參加比賽。\\n\\n(c)警告或嚴厲批評會員。\\n\\n(d)恢覆被理事會按照規則第20條暫停會籍的會員權力:\\n\\n2.理事會隻有在出現下列情況時才能行使第20條1中所述暫停權力:\\n\\n(a)會員至當年12月31日尚未交付上一年度應繳納的會費。\\n\\n(b)理事會認為該會員違反了本規則中任何一條或多條。\\n\\n(c)理事會認為,該會員未能在接到書麵通知的一個月內對有關運動員采取理事會認為是必要的處罰。當國際田聯在國際比賽中代表其會員進行興奮劑檢查,檢查程式符合規則第55-61條的規定,並按規定程式將檢查結果書麵通知該會員後,如理事會認為該會員並未采取有效措施製裁違反規則第60條1中有關興奮劑條款的運動員,理事會可暫停該會員的會籍。\\n\\n(d)理事會認為國際田聯使用暫停某會員會籍能夠更好地實現國際田聯宗旨。\\n\\n3.理事會行使第20條1中列舉的處罰權力前,必須將被指控違反或未履行規則第20條2(b)或(c)規定的書麵通知,至少在下一次理事會開會前一個月送交受處罰的會員,以便給該會員一個合理的申訴機會。\\n\\n4.代表大會應有下列權力:\\n\\n(a)在一定時期內暫停會員的會籍,或暫停會籍到被指出的有關情況得到改善或不再存在為止。\\n\\n(b)在一定時期內或在被指出的問題得以改正或不再存在之前,暫停某個會員參加規則第12條1中規定的一種或多種國際比賽。\\n\\n(c)警告或嚴厲批評會員。\\n\\n(d)在規定的暫停期結束之前或被指出的有關情況已改變或不再存在之前,重新恢覆上述(a)或(b)中已被處罰會員的權力。\\n\\n5.如果符合下列要求,代表大會才能行使第20條4中規定處罰權和第20條4(d)中規定的恢複權:\\n\\n(a)秘書長在有關代表大會開會前至少6個月收到關於此類暫停或恢複會籍的提案(除非理事會已經暫停該會員會籍或理事會在這6個月中決定暫停其會籍);\\n\\n(b)出現下列情況之一:\\n\\n(Ⅰ)該提案在上述代表大會開會前至少4個月已由秘書長送交各會員;或\\n\\n(Ⅱ)在理事會暫停某會員會籍的上述代表大會開會前至少4個月已通知各會員;或\\n\\n(Ⅲ)在理事會提議恢複某會員會籍的代表大會開會前至少4個月通知各會員;或\\n\\n(Ⅳ)各會員應在代表大會開會前接到書麵通知,理事會已在代表大會前4個月以內暫停某會員的會籍和理事會提議由代表大會對該會員暫停會籍。\\n\\n(c)該提案獲得出席大會代表投票數的三分之二,該三分之二票數必須至少達到國際田聯所有會員的總票數的一半(即特彆多數)。\\n\\n6.如果出現下列情況,代表大會才能行使第20條4中的處罰權:\\n\\n(a)會員至當年12月31日尚未支付上一年度的會費;或\\n\\n(b)代表大會認為該會員違反了本規則中的任何一條或多條;或\\n\\n(c)代表大會認為該會員未能在接到書麵通知1個月內對有關運動員采取代表大會認為必要的處罰。當國際田聯在國際比賽中代表有關會員進行興奮劑檢查,如檢查方法和程式符合規則第55-61條的規定,並按規定程式將檢查結果書麵通知該會員,但代表大會認為該會員冇有依照自己製定的規則采取有效行動,代表大會可暫停該會員的會籍。\\n\\n(d)代表大會認為國際田聯因暫停某會員會籍能更好地實現其宗旨。\\n\\n7.代表大會在行使規則第20條4中的處罰權力前,必須將指控違反或未履行規則第20條6(b)或(c)中規定的書麵通知,在代表大會開會前至少一個月送交受處罰的會員,以便給該會員一個合理的申訴機會。\\n\\n8被代表大會根據第20條4暫停會籍的會員可要求代表大會恢複其會籍,但必須至少在下屆代表大會開會前6個月,以書麵方式通知秘書長,要求代表大會考慮恢複其會籍。\\n\\n9.被代表大會按規則第20條4(a)處罰的會員,出現下列情況時自動停止處罰:\\n\\n(a)規定的處罰期結束。或\\n\\n(b)一旦理事會認為被處罰會員的有關情況已經改變或不再存在。\\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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