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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總則(3) 高爾夫球競賽規則1996年 定 義

作者:劉燁/編著 分類:曆史 更新時間:2026-06-20 08: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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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定 義\\n\\n本章中的定義詞彙按英文字母順序排列,其中有一些定義還將在與其相關的規則開頭出現。\\n\\n就規則本身而言,對規則的運用較為重要的定義詞彙首次出現時其下方還標有橫線。\\n\\n擊球準備當球員做好站位、球杯接觸地麵時,即為做好了 “擊球準備”。但是在障礙區內,當球員做好站位時即為擊球準備。\\n\\n助言\\n\\n“助言”是指任何能夠影響球員確定打球決斷、球杆選擇或擊球方法的勸告或建議。\\n\\n有關規則的資訊及眾所周知的事實諸如障礙區的位置或球洞區上旗杆的位置,不屬放助言。\\n\\n被認為移動了的球見“移動或被移動”。\\n\\n入洞之球\\n\\n見“球進洞”。\\n\\n球遺失\\n\\n見“遺失球”。\\n\\n使用中球 球員從發球區上擊球之後,球即成為“使用中球”,該球除去被遺失、界外、或被拿起之外,直至擊球入洞為止都一直保持使用中球的狀態。當球被另一球替換時,不論這種替換是否被允許,替換的球成為使用中球。\\n\\n沙坑\\n\\n“沙坑”是指由去除草皮和泥土而代之以沙或沙狀物並經過整備而多呈凹狀的地域構成的障礙區。沙坑邊緣或沙坑內被草覆蓋的地麵不屬於沙坑部分。沙坑的界線垂直向下延伸,但不向上延伸。當球位於沙坑內或其任一部分觸及沙坑時,則該球為沙坑內的球。\\n\\n球童\\n\\n“球重”是指在打球時為球員攜帶和管理球杆並按照規則幫助球員的人。當一個球童受雇於一個以上球員時,在發生與球有關的問題的場合,該球童始終被視為球的所有者的球童,而且他的攜帶品也被視為是該球員的攜帶品,除非該球童是按照另一球員的特定指示行動,在這種情況下該球童被視為是指示他采取行動的球員的球童。\\n\\n臨時積水\\n\\n“臨時積水”是指球員在采取站位前後在球場上可見的任何暫時性積水,但水障礙區內的水不是臨時積水,雪和自然冰根據球員的選擇可以是臨時積水或散置障礙物,但霜除外。人造冰是妨礙物。露水和霜不是臨時積水。當球位於臨時積水中或任何部分觸及臨時積水時,該球為位於臨時積水中的球。\\n\\n委員會\\n\\n“委員會”是指負責競賽的委員會,如果比賽中冇有發生問題,則委員會負責球場事宜。\\n\\n比賽者\\n\\n“比賽者”是指比盃賽中的球員。“同伴比賽者”是指與比賽者同組打球的任何球員,兩者並非互為夥伴。\\n\\n在二對二比桿賽和四球比桿賽中,在不違反文意的情況下,“比賽者” 和“同伴比賽者” 的用語中包括其夥伴。\\n\\n球場\\n\\n“球場”是指允許在其中打球的全部區域(見規則33—2)。\\n\\n攜帶品\\n\\n“攜帶品” 是指球員或為球員使用、穿著或攜帶的所有物品。但在正在打球之洞使用的球及用來標示球的位置或標示應拋球區域範圍的小物品如硬幣或球座等除外。攜帶品中包括機動或非機動高爾夫球車。\\n\\n如果該球車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球員共用,在發生與球有關的問題時,該球車及車上的所有物品均被視為球的所有者的攜帶品,但若另一共用球車的球員正在移動球車,此時,球車及其中所有物品被視為是正在移動球車之球員的攜帶品。\\n\\n注:當在一洞正在使用的球被拿起且未被放回原處成為使用中球時,該球是攜帶品。\\n\\n同伴比賽者\\n\\n見“比賽者”。\\n\\n旗杆\\n\\n“旗杆”是指一個上麵可附有或冇有旗布或其它物品,用來插在球洞中心以標示其位置且可移動的直的標誌物。其橫斷麵應為圓形。\\n\\n觀察球室\\n\\n“觀察球童”是受雇於委員會在打球中為球員指示球的位置的人員,他是局外者。\\n\\n整修地\\n\\n“整修地”是指由委員會或其授權的代表指定作為整修地而被標示的球場的任何部分,它包括雖未經標示但需移走的堆積物和球場管理人員所做之球洞。\\n\\n標示整修地的立柱或線屬於整修地內。標示整修地的立樁為妨礙物。整修地的界線垂直向下延伸,但不向上延伸。當球位於整修地中或任何部分觸及整修地時,該球為位於整修地中的球。\\n\\n注1:被棄置在球場內而不準備移走的剪下的草和其它物體不是整修地,除非它們被標示為整修地。\\n\\n注2:委員會可以製定當地規則禁止在整修地區或被標定為整修地的環境敏感區域內打球。\\n\\n障礙區\\n\\n“障礙區”是指任何沙坑或水障礙區。\\n\\n球洞\\n\\n“球洞”的直徑應為4.25英寸(10毫米),深度至少為4英寸(100毫米)。除非土質情況不允許否則襯筒至少要沉人球洞區表麵以下1英寸(25毫米),襯筒的外徑不得超過4.25英寸(108毫米)。\\n\\n球進洞\\n\\n當球靜止在球洞內,整體都在球洞邊緣水平麵以下時即為“球進洞”。\\n\\n優先擊球權\\n\\n具有首先從發球區打球權利的一方謂之有“優先擊球權”。\\n\\n側麵水障礙區\\n\\n“側麵水障礙區”是指水障礙區或其一部分,而根據地形無法按照規則26一1b在該水障礙區後方拋球或委員會認定為無法在其後拋球的水域。\\n\\n水障礙區中要被作為側麵水障礙區打球的部分應被特彆標定。\\n\\n當球位於側麵水障礙區中或任何部分觸及側麵水障礙區時,該球為位於側麵水障礙區中的球。\\n\\n注1:側麵水障礙區應以紅色立樁或線標示。\\n\\n注2;委員會可以製定當地規則,禁止在被標定為側麵水障礙區的環境敏感區域內打球。\\n\\n打球線\\n\\n“打球線” 是指球員期望擊球之後球運動的方向,再加上向預想方向兩側延長適當的距離。打球線從地麵垂直向上延伸,但是不越過球洞。\\n\\n推擊線\\n\\n“推擊線”是指球員在球洞區上進行擊球之後期望球的運動路線,除去規則16—1e中提到的場合,推擊線包括向期望的路線兩側延長適當的距離。推擊線不越過球洞。\\n\\n散置障礙物\\n\\n“散置障礙物”是指自然物體,如石塊、樹葉。\\n\\n樹枝、樹權及其類似物,動物糞便、蠕蟲和昆蟲及它們的排出物或堆積物等,它們不是固定的或生長著的,冇有牢固地嵌入地麵,也冇有附著在球上。\\n\\n僅限放在球洞區上,沙和鬆散的泥土可以視為散置障礙物。\\n\\n雪和自然冰可以依球員的意見視為臨時積水或散置障礙物,但霜除外。人工冰是妨礙物。\\n\\n露水和霜不是散置障礙物。\\n\\n遺失球\\n\\n符合下列情況的球為“遺失球”:\\n\\na.球員的一方或他的或他們的球童開始找球五分後,冇有找到球或球員不能確認是自己的球時;或\\n\\nb.球員並未尋找初始球,而依照規則使另一個球成為使用中球時;或\\n\\nC.球員在被認為大概是初始球之所在地或較該地點更靠近球洞處打了暫定球時,此後暫定球即為使用中球。\\n\\n打錯球所花費的時間不計入允許找球的五分鐘內。\\n\\n記分員\\n\\n“記分員”是指由委員會指定的在比桿賽中記錄比賽者分數的人員。他可以是同伴比賽者。他不是裁判員。\\n\\n比賽\\n\\n見“一方和比賽”。\\n\\n移動或被移動\\n\\n如果一個球離開原來的位置停留在任何其它地點,則該球被視為“移動” 了。\\n\\n觀察員\\n\\n“觀察員”是指由委員會指定幫助裁判員判定事實問題,井向其報告違反規則情況的人員。觀察員不應照管旗杆、站在球洞達、指示球洞位置、拿起球或標定球的位置。\\n\\n妨礙物\\n\\n“妨礙物” 是指任何人造物體,包括道路及通道的人造表麵和側麵部分以及人造冰。但下列物體除外:\\n\\na.標示界外的物體諸如牆壁、柵欄、立樁和欄杆;\\n\\nb.在界外的不可移動人造物體的任何部分;\\n\\nC.委員會宣佈為球場不可分割部分的建築物。\\n\\n界外\\n\\n“界外”是指禁止打球的區域。\\n\\n當界外被立樁或柵欄限定,或作為越過立柱或柵欄的地方被標示時,界外線由立樁或除去斜支樁以外的柵欄支樁在地平麵的最內側點決定。\\n\\n當界外線由地麵上的線標示時,該線本身屬放界外。\\n\\n界外線垂直向上下延伸。\\n\\n當球的整體位於界外時即為界外球。\\n\\n球員可以站在界外打於界內的球。\\n\\n局外者\\n\\n“局外者”是指比洞賽中與比賽無關者,在比桿賽中不屬於比賽者一方者,包括裁判員、記分員、觀察員及觀察球童。風和水都不是局外者。\\n\\n夥伴\\n\\n“夥伴”是指與另一球員為一方的球員。\\n\\n在三人二球賽、四人二球賽、最佳球賽或四球比洞賽中,在不違反文意的情況下,“球員”一詞中包括其夥伴。\\n\\n罰杆\\n\\n“罰杆”是指按照相應的規則加算給一個球員或一方的杆數。在三人二球賽或四人二球賽中,罰杆不影響打球的順序。\\n\\n暫定球\\n\\n“暫定球”是指球有可能在水障礙區以外遺失或可能界外時按照規則27—2所打的球。\\n\\n球洞區\\n\\n“球洞區”是指在正在打球的洞專為推擊而特彆整備的全部區域。當球的任何部分觸及球洞區時即成為球洞區上的球。\\n\\n裁判員\\n\\n“裁判員”是指由委員會指定的與球員同行以判定事實問題,執行規則的人員。他應對自己觀察到的或接到報告的所有違反規則的行為采取行動。\\n\\n裁判員不應照管旗杆、站在球洞邊、指示球洞位置、拿起球或標定球的位置。\\n\\n球因局外者變向或停止\\n\\n“球團局外者變向或停止”是指運動中的球意外一地被任何局外者改變方向或停止(見規則19—1)。\\n\\n規則\\n\\n“規則” 一詞包括委員會依照規則33—8a製定的當地規則。\\n\\n一方和比賽\\n\\n一方:一個球員,或兩個或兩個以上互為夥伴部球員。\\n\\n個人賽:一人對抗另一個的比賽。\\n\\n三人二球賽:一人對抗二人,每一方各打一個球的比賽。\\n\\n四人二球賽:二人對抗二人,每一方各打一個球的比賽。\\n\\n三球賽:三人互相對抗,各自打自己的球,每個球員同時進行兩個分彆的比賽。\\n\\n最佳球賽:一人對抗二人中分數較好者或三人中分數最好者的比賽。\\n\\n四球賽:二人中分數較好者對抗另二人中分數較好者的比賽。\\n\\n站位\\n\\n球員為準備擊球而確定了雙腳的位置即為做好了“站位”。\\n\\n規定一輪\\n\\n“規定一輪”是指除委員會另外認可對外,按正確的順序打完球場上的各洞。委員會認可可以少放互8洞的場合除外,規定一輪的洞數應為18洞。比洞賽中規定一輪的延長見規則2—3。\\n\\n擊球\\n\\n“擊球”是指意在正確打球並使其移動而使球杯向前的運動,但是如果球員在球杆杆頭觸及球之前自發地停止下揮杆則他被視為冇有擊球。\\n\\n發球區\\n\\n“發球區” 是指現在準備打球之洞的起始處。它是縱深為兩球杆長度、前麵和兩側由兩個發球區標誌外側邊緣限定的方形區域。當球的整體位於發球區以外時,即為發球區以外的球。\\n\\n球洞區通道\\n\\n“球洞區通道”是指除去下列區域以外的球場內的所有區域:\\n\\na正在打球之洞的發球區和球洞區。\\n\\nb.球場內的所有障礙區。\\n\\n水障礙區\\n\\n“水障礙區”是指任何海、湖、池塘、河)入水溝、地表排水溝或其它無覆蓋水道(無論有水與否)及其它類似性質的水域。\\n\\n水障礙區區域界線內的所有地麵和水都是該水障礙區的一部分,水障礙區的界線垂直向上下延伸。標示水障礙區界線的立柱和線屬於該水障礙區內。標示水障礙區界線的立樁為妨礙物。當球位於水障礙區內或其他何部分觸及水障礙區時,該球是位於水障礙區內的球。\\n\\n注1:水障礙區啡指側麵水障礙區)應以黃色立樁或線標示。\\n\\n注2:委員會可以製定當地規則,禁止在被標定為水障礙區的環境敏感區域內打球。\\n\\n錯球\\n\\n“錯球” 是指除球員的下列球以外的任何球:\\n\\na.使用中球,\\n\\nb.暫定球,\\n\\nC在比桿賽中按照規則3—3或規則20—7b打的第二球。\\n\\n注:使用中球包括不論允許替換與否實際上已替換了使用中球的球。\\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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