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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總則(2) 定向運動競賽規則1991 (1)

作者:劉燁/編著 分類:曆史 更新時間:2026-06-29 03: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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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第一章 總 則\\n\\n第一條 定向運動的定義\\n\\n定向運動是運動員藉助地形圖和指北針,按規定的順序獨立地完成尋找若乾個標繪在地圖上的地麵檢查點並以最短的時間跑完全賽程的運動。\\n\\n第二條 競賽形式\\n\\n1.日間定向運動競賽。首批運動員應在日出後1小時出發;最後一批運動員最遲應在日落前預計完成全賽程時間的1. 5倍時刻出發。\\n\\n2.夜間定向運動競賽。首批運動員應在日落後1小時出發;最後一批運動員最遲應在日出前預計完成全賽程時間的2倍時刻出發。\\n\\n第三條 競賽項目\\n\\n定向運動競賽包括:定向越野競賽、定向接力賽、定向自行車競賽、定向劃船賽、定向滑雪賽等。\\n\\n1.個人賽:運動員單個競賽,成績取決於個人技能。\\n\\n2.團體賽:運動員單個競賽。運動隊成績為全隊運動員個人成績(時間、名次或得分)的總和,同時也可以計個人成績。\\n\\n3.多日競賽:在多日競賽中,運動員的個人成績是每日競賽成績(時間、名次或得分)的總和。\\n\\n4.接力賽:接力隊須有3名或3名以上運動員,每名運動員像個人賽一樣跑完一個賽程。\\n\\n5.小組賽:每組有2名或2名以上運動員,運動員一同或部分分散完成競賽。\\n\\n第四條 競賽分組\\n\\n1.根據性彆和年齡劃分組彆。女子組代號為(W);男子組代號為(M)。\\n\\n2.組彆:按年齡段劃分。\\n\\n女子組 男子組\\n\\nw10—11 M10—11\\n\\nW12—14 M12—14\\n\\nW15—17 M15—17\\n\\nW18—20 M18—20\\n\\nW21— M21—\\n\\nW35— M35—\\n\\nW40— M40—\\n\\nW50— M50—\\n\\nW60— M60—\\n\\n3.運動員在同一場競賽中,隻能參加一個組彆的比賽。\\n\\n4.同一年齡組因參賽人員過多,可以劃分爲相同標準的幾個小組,代號為 1、2、3等。如 M12—1(男子12至14歲l組),W15—3(女子15至17歲3組)。\\n\\n5.不同年齡組可以合併。如 W40—60(女子40至60歲); 也可細分,如 M45(男子45至49歲)。高級組的代號為 E,如 WE18—20; ME21—。\\n\\n6.小組賽的代號為 G,如 MG—12男子( 12至14歲小組賽組)\\n\\n7.接力賽應列出第一賽段準許參加的年齡組。\\n\\n8.特殊情況下,W35—,M35—或更大年齡組的運動員可以參加比他們年輕的M21—、W21—年齡組比賽。\\n\\n第五條 競賽的參加者\\n\\n1.運動員\\n\\n凡符合競賽規程要求的選手均可參加競賽。\\n\\n運動員的義務和權利:\\n\\n(1)熟悉並遵守定向運動競賽規則、規程及有關規定。\\n\\n(2)尊重裁判員、服從裁判、積極支援和協助大會工作。\\n\\n(3)在競賽中有權向裁判員詢問急待解決的問題。\\n\\n(4)有權通過領隊或教練員對競賽、裁判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n\\n2.領隊\\n\\n領隊是代表隊的領導人,參加競賽的單位應派領隊一人(可由教練員或運動員兼任),其職責如下:\\n\\n(l)熟悉並要求代表隊全體人員遵守競賽規則、規程和各種規定。\\n\\n(2)負責運動員與主辦者及組委會之間的聯絡,及時向本隊傳達組委會及裁判委員會等部門的通知和決議。\\n\\n(3)對競賽和裁判工作的意見,應以口頭或書麵形式提出。凡提出與成績有關的意見,不得超過成績公佈後一小時。\\n\\n3.教練員\\n\\n參加競賽的單位應派教練員(可由領隊或運動員兼任)在技術上指導運動員,並協助領隊工作。\\n\\n4.競賽期間,運動員的安全問題由本人負責。運動員不得使用任何違禁藥物,裁判委員會有權在賽前及賽後進行檢查。\\n\\n5.運動員自備指北針、手錶。禁止攜帶無線電台、步程計等其他輔助器材。\\n\\n6.運動員應佩帶組委會分發的號碼布,胸前、後背各帶一個,號碼布尺寸20 ×24厘米,號碼數字高度為12厘米。\\n\\n7.參加競賽的人員應愛護競賽場地設施,保護自然環境。\\n\\n第六條 競賽組織委員會\\n\\n競賽組織委員會(簡稱組委會)是競賽的承辦者。由主辦單位會同有關單位協商組成。\\n\\n1.競賽組委會負責競賽的組織領導工作。組委會應根據競賽規則,保證競賽的公正。\\n\\n2.競賽組委會應根據有關規則、規定製定本次賽事的競賽規程。\\n\\n3、競賽組委會,最遲應在競賽前2個月發出競賽邀請書。\\n\\n競賽邀請書應包括下列內容:\\n\\n(1)競賽名稱、日期、形式和項目。\\n\\n(2)競賽的主辦單位及競賽組織委員會成員。\\n\\n(3)競賽組彆、接力賽不同賽段允許的組彆。\\n\\n(4)各年齡組的競賽距離,接力賽各賽段的距離(準確到公裡)。\\n\\n(5)地圖比例尺、等高距。\\n\\n(6)參賽隊的組成。\\n\\n(7)報告地址和截止日期。\\n\\n(8)報名費和其他費用的支付方式。\\n\\n(9)此次競賽的規程。\\n\\n4.組委會: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員若乾人組成。組委會下設技術組、裁判委員會、秘書組、後勤組,並任命總裁判一人。\\n\\n5.組委會負責與當地政府及比賽場地主管部門聯絡並協助主辦單位籌措競賽經費。\\n\\n6、技術組負責選擇競賽場地、路線設計、地圖準備、安全保證等。\\n\\n7.裁判委員會負責競賽實施和確定競賽成績並監督競賽參加者遵守競賽規則和規程。\\n\\n8.秘書組負責有關競賽的文書工作,宣傳工作,接待工作,組織參觀,開幕、發獎儀式程式安排等。\\n\\n9.後勤組,負責競賽的物質保障及臨時設施的設置,交通運輸等。\\n\\n10.組織競賽的工作人員均應佩帶明顯的標誌。\\n\\n第二章 技術規則\\n\\n第七條 競賽區域\\n\\n1.競賽地區應選擇在地形比較複雜,植被較多的地區,應能為設計難度高的競賽路線提供可能性。\\n\\n2.下列地區不適宜組織定向運動競賽:地形變化少、行進參照物很少、道路網密集。高密度的森林、高差大的單麵山坡、建築群與大湖泊區、不能通行的懸崖、峭壁與沼澤地、自然保護區。\\n\\n3.競賽區域不應具有使本地運動員獲益的自然特點。\\n\\n4.競賽區域應保密,並應在此次競賽前儘可能長的時間內冇有用於定向運動;以免有人因熟悉地形而獲益。\\n\\n5.舉辦過定向運動競賽的場地,在三年內不得再用於全國性競賽。\\n\\n第八條 競賽用圖\\n\\n1.競賽用地形圖的繪製應以國際定聯頒佈的《國際定向運動地圖製圖規範》為依據。\\n\\n2.地圖比例尺為1:10000或1:15000,等高距為5米。\\n\\n3.競賽用圖應是現勢性強的。使用現有地圖,當地形變化較大,足以影響比賽時,應在圖上加印新內容或賽前向各領隊說明情況。\\n\\n4.競賽地圖所含區域的大小,不必大於運動員比賽的需要。\\n\\n5.競賽前不準出售、分發和展示競賽用圖。\\n\\n第九條 競賽路線的設計\\n\\n1.路線設計應充分體現公正比賽和定向運動的性質。競賽路線的設計應能同時考驗運動員定向和奔跑兩種技能。\\n\\n2.路線設計應避開苗圃、播種地、有農作物的田地、鐵道、汽車道內和標有“不準入內”的區域。\\n\\n3.競賽路線的設計難度應與參賽者的技能水平相適應。設計路線時,應注意設置具有可選擇性的路段,迫使運動員利用地圖判斷地形並由此做出抉擇。路線設計應儘量避免運動員之間有互相參照的可能性。\\n\\n4.如有可能,競賽中,男、女項目應使用各自的檢查點。\\n\\n5.競賽路線的起點和終點可以設在同一地點,也可分設在不同地點。\\n\\n6.尋找檢查點的順序由競賽組織者規定,並監督執行,運動員應遵守該規定。\\n\\n7.檢查點間的距離以500—1000米為宜。\\n\\n第十條 競賽距離與爬高量\\n\\n1.確定競賽距離時,除要考慮組彆的因素外,還應考慮到比賽地區的複雜程度、季節、競賽開始時間和其他對比賽可能產生影響的因素。\\n\\n2.競賽距離,以運動員可能選取的最短路線為準,不顧及高差的影響。\\n\\n3.在確定競賽距離時,下麵提供的預計完成全賽程的時間,作為主要考慮因素,而用公裡表示的距離隻作輔助參考。\\n\\n4.各年齡組的競賽距離和預計完成全賽程的時間:\\n\\n組彆 最大距離 完成時間\\n\\n女子組(公裡) (分鐘)\\n\\nW10—11 220\\n\\nW12—14 430\\n\\nW15—17 640\\n\\nW18—20 855\\n\\nW21— 960\\n\\nW35— 855\\n\\nw40— 750\\n\\nW50— 540\\n\\nW60— 435\\n\\n組彆 最大距離 完成時間\\n\\n男子組 (公裡) (分鐘)\\n\\nM10—11 2 20\\n\\nM12—14 5 40\\n\\nM15—17 8 50\\n\\nM18—2012 70\\n\\nM21—16 85\\n\\nM35—12 70\\n\\nM40—11 65\\n\\nM50— 8 55\\n\\nM60— 6 45\\n\\n5.對於W18—20,W21—,M18—20,M21—年齡組可以組織競賽距離和完成時間最多為上表規定2倍的長距離定向越野競賽。\\n\\n6.夜間競賽、接力賽的完成時間應減少約20%;多日賽應比規定的完成時間減少20—40%。同一年齡組若分成許多小組進行比賽,完成時間應減少 10—15%。\\n\\n7.路線設計應使最佳路線的總爬高量不至超過其總長度的4%。\\n\\n8.組委會可規定運動員跑完全賽程的時間,競賽中超過該時間的個人和隊不再排列名次。\\n\\n第十一條 競賽路線在地圖上的表示\\n\\n1.起點用等邊三角形(邊長7毫米),檢查點用圓圈(直徑5—6毫米),終點用兩個同心圓(直徑5和7毫米),一般最後一個檢查點至終點為必經路線,必經路線用虛線表示。\\n\\n2.三角形或圓圈的中心點表示某地物的準確位置,但中心不必繪出。\\n\\n3.檢查點按規定順序註記編號,編號數字要垂直於南圖廓,編號數字應以不壓蓋圖上重要目標為宜。\\n\\n4.除必經路線外,起點到檢查點及檢查點之間按編號順序用直線連接;遇有重要目標又不能避開時,連線應斷開或劃得更細些。\\n\\n5.競賽路線、起點、檢查點、終點符號、檢查點編號一律用紅紫色套印或標繪。\\n\\n第十二條 檢查點說明\\n\\n1.檢查點說明的作用是具體描述地圖上標示的檢查點位置。檢查點說明應用專門的符號表示,也可用文字說明。\\n\\n2.檢查點說明表,應在競賽前隨地圖一同發給運動員。\\n\\n3.國際性比賽應使用國際定聯製定的《檢查點說明符號》。檢查點說明表隨圖發給,也可在競賽前一天發給參賽運動員。\\n\\n第十三條 檢查點標誌\\n\\nl.每個檢查點應安放檢查點標誌(簡稱點標)。檢查點標誌由三麵標誌旗連接成三棱體,每麵標誌旗的尺寸為 30 × 30厘米,沿正方形的對角線分開,左上部為白色,右下部為橙紅色。夜間定向檢查點同時應有光源。\\n\\n2.檢查點標誌應懸掛在圖L標明的地點,一般距地麵80—100厘米,實際位置應與檢查點說明表一致。\\n\\n3.檢查點標誌應有一代號,代號用一個拚音字母或兩位數字表示,數字從31開始選用。字母或數字為黑色,字高6—10厘米,筆劃粗6—10毫米。\\n\\n4.檢查點標誌的設置應使運動員在尋找時具有一定的難度,但無需隱藏。\\n\\n5.每個檢查點備有列印器。各個列印器的圖案不得重複。\\n\\n第十四條 檢查卡片\\n\\n1.檢查卡片最遲應在出發前10分鐘發給運動員。\\n\\n2.在檢查點處運動員使用該點的列印器,在卡片相應的空格內打上清楚的標記。檢查卡片在終點處交還。若標記打錯了位置,應在另一個格子中打上正確標記,並由裁判決定是否有效。\\n\\n3.運動員丟失檢查卡片,則取消其比賽資格。\\n\\n4.檢查卡片用耐用的卡片紙製成,大小不得超過10 ×21厘米。檢查卡上的內容也可印在定向越野地圖圖廓外空白處,以取代檢查卡片。\\n\\n第十五條 出發順序的編排\\n\\n1.出發順序,賽前由裁判組織各隊教練員抽簽決定,出發的安排應使同一個單位的運動員儘可能分開,出發順序表確定後,不得更改。出發時間表應在賽前公佈。\\n\\n2.每場競賽各代表隊抽簽獲得一個序號。同隊所有運動員的出發批次由裁判根據“等間隔編排法” 和序號確定。\\n\\n3.等間隔編排方法如下:參賽隊總數T,每隊同組彆選手人數G,同場競賽不同組彆數1。總出發批次P=T×G,同隊同組彆選手之間間隔批次A=T,同隊不同組彆選手間隔批次B=T\\/1(當有餘數時B取整數再加1)。\\n\\n根據A、B、P計算出發批次。\\n\\n計算舉例:某隊抽簽序號為N,同場競賽有三個組彆,每組彆有三名選手參賽。出發順序的編排是:\\n\\n男子組(M15—17)選手1第N批,選手2第(N+T)批,選手 3第(N+2T)批;\\n\\n女子組(W15—17)選手 1第(N+B)批,選手 2第(N+B+T)批,選手 3第(N十B+2T)批;\\n\\n男子青年組(M21—)選手 1第(N+2B)批,選手2第(N+2B+T),選手 3第(N+2B+2T)批。\\n\\n當出發批次的計算結果大於P時,應取其與P的差值。計算舉例:某場競賽隊總數T=6,同組人數G=3,不同組彆1=3,抽簽號N=6時,P=T×G=18。 此時男子青年組選手3的出發批次應為N+2B+2T=22,大於 P,此時該選手正確的出發批次是22—18=4。\\n\\n第十六條 出 發\\n\\n1.出發意味著計時開始。運動員分批出發,每批次運動員出發間隔時間2-3分鐘。出發前2-3分鐘,運動員在出發點領取各自的地圖。\\n\\n2.出發地點的選擇應使運動員在出發前看不到前一名運動員所選擇的行進路線。出發點的選擇也應使已到達終點的運動員無法與待出發的運動員取得聯絡。起點處懸掛起點橫幅,上書“起點START” 字樣。\\n\\n3.除有關裁判人員外,任何人不得進入運動員等候區,所有運動員至少應有30分鐘的時間做準備活動。\\n\\n4.如果運動員由於個人原因遲到,且下一批次運動員尚未出發,可在到達起點時立即出發,但計時仍以出發表上的出發時間為準。\\n\\n如果由於主辦者的原因,運動員錯過出發時間,則應重新給定一個出發時間.並通知終點裁判。\\n\\n第十七條 終點計時及名次排列\\n\\n1.通向終點的跑道,應用兩條帶彩旗的繩子引導,並向終點線逐漸收攏。繩長50至100米。終點線寬3米,並應與終點跑道方向垂直。\\n\\n2.終點橫幅,長5米,寬0. 9米.上書“終點FINISH” 字樣。橫幅設置在終點線的正上方 2. 5米高處。必須使運動員在遠處就能有見終點線的位置。\\n\\n3.通過終點線後,運動員應上交檢查卡片,如主辦者需要,也應交出地圖。通過終點的運動員,不得再次進入競賽區。\\n\\n4.終點計時,以運動員胸部越過終點線時間為結束時間,計時準確到整秒,秒以下小數四捨五入。記錄時間可用時、分、秒,也可用分、秒錶示。\\n\\n5.依據運動員完成全賽程的時間先後,排列名次。如有一名以上的運動員取得相同的成績,則他們的名次並列,空出下一名次。在成績單上排在同一位置,但姓名的前後順序按出發表的順序排列。\\n\\n6.團體成績以競賽中各隊選手成績相加評定。當各隊參賽人員較多時,應事先確定參加統計團體賽成績的計分隊員人數和名單。各組彆單項團體成績,以本隊二名最好運動員的成績相加評定。\\n\\n7.接力賽中,競賽名次取決於各隊最後一段運動員到達終點的順序。\\n\\n8.如運動員漏過檢查點或找錯檢查點,則運動員的成績無效。如果不是由於運動員本人的過錯造成檢查卡片少打標記(如檢查點冇有列印器或已損壞)並能證明他確已查尋到該檢查點,經裁判認可,他的成績仍有效。\\n\\n9.當最後一批運動員出發,預計完成全賽程所需時間的1.5至2倍時刻為終點關閉時刻,由組委會規定並應在競賽開始前通告運動員。\\n\\n10.終點處應設置醫療站。\\n\\n第十八條 接力賽\\n\\nl.進行接力賽每個接力隊的運動員均應按預先定好的順序,一個接一個地完成一段個人路線,比賽成績取決於全隊所用的總時間。\\n\\n2.接力賽每個隊由3名或3名以上同一級彆或混合級彆的人員組成。一個隊所跑的全部路線必須與另一個隊是同等的,但構成總路線的每段順序應有所不同。\\n\\n3.路線的構成\\n\\n(1)整條路線交換法(Motala法)。路線條數與每隊運動員的人數相同,每個運動員分配一條路線,每個接力隊必須完成全部路線,但順序不同,每條路線不一定要設置相同數目的檢查點。這種路線設計適用每組4人的接力賽。\\n\\n(2)路段交換法(Farsta法)。整條路線在一些檢查點上分成兩條支線,在一些檢查點又彙集到一起,這種路線設計適用於參賽隊較多的接力賽。\\n\\n(3)部分路線交換法(Vannas法)。全部路線以一個共用檢查點分成兩半,每一半路線按(1)款的方法設置,這種路線設計適合三人一組的接力賽。\\n\\n4.運動員的交接應在賽段終點線後的一段有限距離內以觸手方式完成。\\n\\n5.個人賽的規則對接力賽的各個賽段競賽同樣有效。\\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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