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分類 書庫 完本 排行 原創專區
欣可小說 > 其他 > 建國方略 > 結論

建國方略 結論

作者:孫中山 分類:其他 更新時間:2026-08-19 10:29:05

結論

以上各章所詳論之原理方式,足為領率議場者作指南之用矣。然欲為良議員者,徒誦讀之、研究之猶未足臻其巧妙也,必須習練成熟,而後乃能左右逢源,泛應曲當也。欲議場之步調整齊,秩序不紊,則非常時開會演習議法不可。其演習之道,有假設議場以專行練習者,然不若乘開會之期而兼習練之,則更為一舉兩得也。凡社會其事由少數董事或委員辦理者,則會員鮮有機會以習練;倘另行隨時開執行會,使全體會員在場,而將事件提出加之討論與修正,而後處以最終之動作,則會員一年之所得,必勝於五年之研究及演習也。此書可備為個人研究及會場參考之用,且可備為同好者常時集合玩索而習練之。一社會中,其會員人人有言論表決權於大小各事,則知識能力必日加,而結合日固,其發達進步實不可限量也。

凡團體欲以此書為津梁者,可於其規則加定一條如下:“本會集議規則以《民權初步》為準。”如是則有疑點,皆以此書為折衷也。若有團體不欲全照本書所定之規則,便可另立專條,規定其會所欲行者,如是則關於此種事件可不必照此書所定也。此等專條,不必包括於規則之內,一記錄之表決案亦已足矣。譬如一會已采擇本書之規定為例,而又欲以動議須有附和,或以複議動議不當加以限製爲適宜者,便可立例如下:“本會定以所有動議,須得附和,而後能接述之。”或:“本會定以凡會員皆能提出複議動議。”但凡欲成為一純粹議範之社會,則不當捨去普通認定之議事規則也。

凡社會采定一書為範圍者,則凡於未規定之事,皆當遵守之。而其為專條所規定之事,則皆以專條為定衡。各會對於其所事或方法,當采專條以規定之。此等專條,或具於規則中,或立特彆條例均可。惟須注意:切不可訂立條例與通行議場公例牴觸者,方為妥善。

更有一事當為各社會之忠告者:則切不可因一時情麵或他種理由,而設一先例,以致將來有礙一會之自由行動者。而於選舉職員更宜留意,庶免蹈此弊。如有不覺中陷於此等之惡習,則速改為佳。蓋先例非一成不變者也,其效力隻行於未得良法之前而已;如一旦得更良之法,則當以代之也。

再者,若一社會察覺其前時所行之事有不合通則者,則儘可由之,而不必追加改正,隻宜慎重不必行之於下次足矣。蓋當時既無人反對其事,則當視為正當,所謂“遂事不諫,既往不究”也。

目錄
設置
設置
閱讀主題
字體風格
雅黑 宋體 楷書 卡通
字體風格
適中 偏大 超大
儲存設置
恢複默認
手機
手機閱讀
掃碼獲取鏈接,使用瀏覽器打開
書架同步,隨時隨地,手機閱讀
收藏
聽書
聽書
發聲
男聲 女生 逍遙 軟萌
語速
適中 超快
音量
適中
開始播放
推薦
反饋
章節報錯
當前章節
報錯內容
提交
加入收藏 < 上一章 章節列表 下一章 > 錯誤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