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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方略 第二十章秩序問題

作者:孫中山 分類:其他 更新時間:2026-08-19 10:29:05

第二十章秩序問題

一百五十二節秩序問題之定義秩序問題與權宜問題之彆者,在直接關係當議之事件,而有所改正,或完備其進行之手續者。如言語離題,或動議不當其序,或論及個人,或破壞議法,皆其類也。主座亦有出乎範圍者,如按其所不當接之事,或不接其所當接之事。以上各種破壞秩序之端,所以常因而生出秩序問題也。此問題除權宜問題之外,超出各順序之前。

一百五十三節主座之職務維持秩序及議額,為主座第一之職務。此非獨指全體之風紀而已,各會員有破壞秩序及違背議法者,皆當糾正之。若主座於此稍有忽略,則會員當提出秩序問題。

一百五十四節秩序問題之效力當秩序問題發生時,在議之各事皆為之間斷,至解決之後乃再複原。若會員在發言中而被擱止,則問題解決之後,彼仍複其位;除非彼自身亦受決而為秩序範圍之外者,如此若有反對之者,則彼不能再事進行矣。

秩序問題進行之道,一如權宜問題焉。當時機之至,會員不待正式請得地位,可直起而發言曰:“會長先生,我提出秩序問題。”遂被請述之,述畢則坐。主座當酌斷其問題為適當與否,日:“本主座以為此秩序問題發之適當(或發之不適當)。”此宣佈謂之為主座之判決,而問題以之為定。如有不服者,可以申訴。惟此問題初不付討論,不呈表決,此其所以異於動議者也。

因秩序問題為直接關於當議之事者,是故必須立提出於其事發生之時;倘事過情遷之後,則不能再提矣。

一百五十五節申訴若會員有不服主座之判決者,可起而申訴曰:“我將主座判決申訴於眾。”此申訴須有附和,如其無之,則主座可以不理。若有人起曰:“我附和之。”則此問題由主座之判決,而移歸於眾人之表決矣。其呈此問題之方式如下:“主座之判決,可否即為本會之定論?”討論隨之。對於此之討論,主座有優先權。彼可不必離座而發言,詳陳其判決之理由等等而後呈之表決,而宣佈之曰:“主座之判決成立。”或曰:“主座之判決打消。”隨事而異。此表決即為最終之決議而不能複議矣。由此觀之,一切事件,最終決議之權則在會眾,而不在主座也。信乎議法家華氏之言曰:“申訴之權,為一切團體自由行動不可少之物。”必如此,則會長乃會場之公仆而不為主宰也。

一百五十六節申訴表決之同數票前一成例,動議之表決得同數票者,則動議為之打消。但在申訴之案,得表決之同數票者,則效力適為相反:此乃維持之而非打消之也。如是則主座之判決,更因之而得成立。其理由為主座之判決,若無推翻之者則作為成立,而同數之表決票實為無效,則不能推翻主座之判決也。如此,則主座不必(多有不欲者)自行投票,以維持其判決之成立者。茲定此為例如下:“對於申訴案之表決同數票,乃成全‘主座之判決可否成立’之問題”。

一百五十七節順序今複統括附屬動議之順序,列之如下:

(一)權宜問題

(二)秩序問題

(三)散會動議

(四)擱置動議

(五)停止討論動議

(六)延期動議

(七)付委動議

(八)修正動議

(九)無期延期動議

除此之外,更有他種事件,可於獨立動議在議中而提出者,其重要者如下:收回動議及分開議題之動議;舉發不足額之問題,規定表決法之動議;限製或申長討論時間之動議;定時停止討論之動議;定時散會及定時開會之動議;擱起規則之動議;暫作休息之動議。以上各動議,若發於需要之時,皆為合秩序,其順序在當前之獨立動議之前。

一百五十八節秩序問題及申訴之演明式地方自治勵行會適會議之際,序及於新事件,隨生如下之行動:

乙君曰:“會長先生!”

主座曰:“乙先生!”

乙君曰:“我動議於會期告終之日,本會舉一午餐會,以聯吾人友誼,想諸君必樂從也。”

主座曰:“諸君聽著,有動議本會舉一午餐會於會期告終之日。”

己君曰:“會長先生!”

主座曰:“己先生!”

己君曰:“何不稱之為早膳?我動議修正刪去‘午餐’二字,而加入‘早膳’二字。”

主座曰:“諸君聽著……”

乙君曰:“會長先生,我歡納此議,我總求其有耳,如何稱謂所不計也。”

主座曰:“修正案已得接納,而今之問題為當舉一早膳為會期之結束。”

甲君曰:“會長先生!”

主座曰:“甲先生!”

甲君曰:“我反對此議,因將必多所破費,我知會友中多有力不能勝者,願本會為城中獨一不以飲食為題之會!試觀彼之好古會、詩人會、棋客會等常設晚餐會,我知彼等之所欲矣!”

主座起而言曰:“請該會員進歸秩序。彼之所言,出乎題目之外,蓋批評他會之行為非在秩序之中也。”

甲君曰:“甚善甚善,會長先生。我當勉而進於秩序,但我絕對反對此議!”

丙君曰:“會長先生!”

主座曰:“丙先生!”

丙君曰:“我絕對讚成之!吾人總需多少交際性質之物,乃可聯絡會友感情,使之親切如一家焉。蓋把盞言歡,每生同氣之感,舍此則結會鮮有成功者也。”

辛君曰:“會長先生!”

主座曰:“辛先生!”

辛君曰:“我提議將此問題擱置案上。我個人以為……”

主座曰:“擱置之議,為不能討論者,是故該會員為越出秩序矣!諸君準備否?”

寅君曰:“會長先生!”

主座曰:“請君言之!”

寅君曰:“主座既言擱置之議不能討論,又問吾人準備否,按此則為請人討論矣!”

主座曰:“此足見我會員大為省黨,但出之不甚妥貼耳。本主座所問‘諸君準備否’,乃以機緣使散會動議或他秩序問題,順序在擱置動議之前者,可以提出耳!諸君準備否?諸君之讚成擱置動議者,請曰‘可’!”續而宣佈曰:“此議打消。”

戊君曰:“會長先生!”

主座曰:“戊先生!”

戊君曰:“我提議延期此案之討議至一星期。”

主座曰:“已有提議延期一星期,諸君準備否?”

癸君曰:“會長先生!”

主座曰:“癸先生!”

癸君曰:“我提議將此事付委。其委員會由……”

戊君曰:“會長先生!我起秩序問題。付委之議此時不在秩序,因延期之案尚在議中也。”

主座曰:“此舉出之甚當。付委之議此時不在秩序,以延期之議之順序在前也。諸君準備表決延期之議否?讚成者……”雲雲。宣佈:“此議打消。”

癸君曰:“會長先生!”

主座曰:“癸先生!”

癸君曰:“我今再提出付委動議,其委員會由會長、理財、書記三人組織之。”

主座曰:“諸君聽著,此動議,本主座當從而分開之。先呈付委動議,諸君預備否?”

子君坐而言曰:“我以為吾人當在會中結束此事。”

未君曰:“我起秩序問題。”

主座曰:“請未先生述其問題。”

未君曰:“最後之發言者未曾起立而稱呼主座!”

主座曰:“本主座為之斷定此點舉得甚當。務望一切討論,必當以正式出之。”

子君曰:“我起而就正之!會長先生,我反對付委案,因過於假權與少數人也。”

主座曰:“會眾當可訓其委員於被委之後。諸君預備否?”

戊君寅君同時並起曰;“會長先生!”

主座曰:“戊先生!”

戊君曰:“我提議……”

申君曰:“我起秩序問題。”

主座曰:“請述其秩序之點。”

申君曰:“會長先生!寅先生先成先生而起,或以彼坐位太遠,而主座不之覺也。彼豈不應先於戊君而得地位乎?”

主座曰:“本主座當斷定此秩序之點提之不適當。本主座見兩會員同時並起,而已以地位與戊先生;今除非戊先生退讓耳!”

戊君曰:“我既得地位,則不欲讓之!會長先生,我動議……”

申君曰:“我將主座之判決訴之於眾。”

主座曰:“申先生訴主座之判決,今之問題,為主座之判決可否成立為會中之定論。(討論可隨之。)諸君讚成主座之判決者請曰‘可’!”宣佈曰:“已得可決!主座之判決,成為確立。戊先生請複發言!所議問題為付委動議。”

戊君曰:“我動議本會此時散會。”

主座曰:“散會之議已提出。諸君讚成者……”雲雲。宣佈曰:“此議打消。諸君讚成付委動議者……”雲雲。宣佈曰:“此議打消。今本會欲再辦何事?”

酉君曰:“會長先生!我見得本會有等會員專圖打消彼所不樂之議案,而毫不假以討論之餘地,有一發言者為達此目的幾於無所不至也。”

戌君曰:“我起秩序問題。”

主座曰:“請詳之!”

戌君曰:“最後之發言者,侈言個人之事,殊出範圍!”

主座曰:“此秩序之點,舉之適當。請酉先生就本題範圍!”

酉君曰:“會長先生!我訴此判決!我已慎重不提名字,則並未有毫厘違及秩序也。”

主座曰:“申訴提出矣。主座之判決能成立否?讚成者……”雲雲。宣佈曰:“不成立。酉先生已得表決為合秩序,可繼續言之。”

酉君曰:“我隻欲重要問題能得公平之討論,而我以為……”

亥君曰:“會長先生!”

主座曰:“亥先生!”

亥君曰:“我動議散會。”

主座曰:“有動議……”

寅君曰:“我起秩序問題。”

主座曰:“請詳之!”’

寅君曰:“會員發言之地位,不能由散會動議奪去也。”

主座曰:“本主座斷定此點提出甚當,而散會之議為違反秩序。酉先生請複言!”

酉君曰:“我動議將全案由今天起延期兩星期。”

卯君曰:“會長先生!我起秩序問題。吾人豈非已經表決不延期乎?豈第二之延期議在秩序乎?”

主座曰:“新事件已中間之矣。第二延期議當合秩序也。諸君預備否?讚成者……”雲雲。宣佈曰:“此議通過。而舉一早膳會之問題,延期作為兩星期開會日之指定事件。本主座望各會員到時當黽勉齊集,以得詳為討論為是。茲已次及散會時矣。”

酉君曰:“我提出散會。”

主座曰:“讚成者請曰‘可’!”宣佈曰:“本會散會。至下星期此日午後二時半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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